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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就妇家成礼”
——敦煌本《下女夫词》婚俗探析

2017-04-14丁佐湘蒋燕娜

绥化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新郎新娘敦煌

丁佐湘 蒋燕娜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江西南昌 330013)

“男就妇家成礼”
——敦煌本《下女夫词》婚俗探析

丁佐湘 蒋燕娜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江西南昌 330013)

唐代敦煌地区出现了“男就妇家成礼”的婚姻风俗,与传统婚礼将新娘接到男方成礼迥然相异。《下女夫词》是此时敦煌地区“男就妇家成礼”的一大典型载体,其抄本数量众多,故可以推测此种风俗在当时的敦煌地区甚为流行,文章探讨了这种婚俗的特色及其形成原因。

敦煌;《下女夫词》;“男就妇家成礼”;婚俗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婚姻礼仪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最后一项“亲迎”礼多于男方举行。《礼记·昏义》即有:“子承命以迎,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婿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盖亲受之于父母也。降出,御妇车,而婿授绥,御轮三周,先俟于门外。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的记载,强调男子受父母之命前往女方迎亲,继而将女子迎回男家成礼。《礼记·郊特性》曰:“男子来迎,男先于女,刚柔之义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义一也。”足见男尊女卑之义。但敦煌出土的《下女夫词》抄本明确地描绘了男子在女子家中成礼的画面,与中原传统的亲迎观念迥异,并且《下女夫词》抄本数量众多,可见“男就女家成礼”的习俗在敦煌地区流传之广。

赵睿才先生在《敦煌写本<下女夫词>的民俗解读》一文中提出,《下女夫词》“主要反映的是晚唐时期的敦煌民俗”,认为这是“一切婚礼都在女家举行的有趣的婚俗,可以说这是最具敦煌特色的”。诚然,文献中关于敦煌婚俗的各类记载当数“男就妇家成礼”最为特殊,有别于传统的“女就男家”的亲迎之礼,值得一探。

一、源起——低人一等入赘郎

(一)周朝时期的赘婿婚。周代的婚礼制度乃是华夏婚礼的原型,此后汉族的婚礼皆以此为雏形发展演变。通常亲迎礼的成礼环节是在男方完成的,周制婚礼便是如此,但也有在女家完成的现象。根据男娶女嫁或男到女家可以分为两种:聘娶婚和赘婚,“男就妇家成礼”一般来说发生于赘婚婚礼之中,即男子于女家成婚,并从妻居,《战国策·秦五》中说的“太公望,齐之逐夫”指的就是姜子牙曾为夫入妇家的赘婿,但旁人视姜子牙的态度并未有半分轻蔑,依然钦佩其治天下之大智,《说苑》中就夸其“治天下有余智”,赘婿没有影响到姜子牙的地位,可见当时人们对赘婿身份持平常之心。

(二)封建时期的“男就妇家成礼”。封建社会的“男就妇家成礼”仍同周制,存在于赘婿婚中,不同的是赘婿地位日渐低下,是为最末一选择。“赘”字本意“抵押、典质”。《说文·贝部》:“赘,以物质钱。从敖贝。敖者犹放,谓贝当复取之。”段玉裁注:“若今人之抵押也。”《淮南子·本经训》:“老者不养,死者不葬,赘妻鬻子,以给上求,犹弗能澹。”其中“赘妻鬻子”即卖妻儿子女之意,较之《说文》中“以物质钱”的释义,将人与物等同功用,足见被易之人身份地位的低下。法律上对赘婿也持歧视态度:《汉书·晁错传》有“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讲的就是秦朝时律法规定将这些人发配到边疆去戍边,首先是小吏,其次罪犯,其次赘婿、商人乃至曾经经过商之人。此外,就赘婿本人而言,也颇苦于赘婚婚姻,在《敦煌变文集新书·齖·書一卷》中有“没处安身,乃为入舍女婿……只是使我,取柴烧火,独舂独磨,一赏不过……可惜英雄大夫儿,如今被使不如奴”之抱怨与慨叹。

另外,封建时期的“男就妇家成礼”不仅出现在赘婿婚中,还存在于“劳役婚”中,男子婚前或婚后,以劳动力为抵押,为妻家服一定时间的家务,以此作为娶妻的条件。在此种婚姻形式中,男子仍然属于娶妻,但需在妇家成礼并服役一定的时间,选择在妇家成礼极有可能是由于经济原因,选择劳役婚的男子多家贫,女子多条件相对优越,故而在女家成礼。“劳役婚”在魏晋南北朝始的北方少数民族中较为常见,如《三国志》裴松注有“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旧唐书》中有:“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

可见“男就女家成礼”的婚俗是早就存在的,在中原地区主要是赘婿婚,赘婿地位低下;奴隶社会及少数民族区域内,则不属于赘婿婚,只是在女家成礼,男子地位与女子相当,尤其魏晋南北朝以来少数民族的婚俗,同敦煌《下女夫词》中所展现的“男就妇家成礼”极其相近,而传统的赘婿婚可能为这种婚俗提供了模型。

二、敦煌——融洽活泼亲迎礼

(一)敦煌版《下女夫词》的定性。《下女夫词》17个写本中有很多是学童习字时的抄写,也有比较完整准确的抄本,还有类似通用型仪礼手册性质的抄本,甚至专门来抄写和保存《下女夫词》的写本,说明了《下女夫词》在唐代敦煌地区流传甚广,涉及的受众数量多且包括身份各异。关于《下女夫词》的定性问题,学术大家各持己见,赵守俨先生认为是吉利话汇编而成的韵语;高国藩先生认为这是新郎、新娘在结婚仪式上的“对歌”;谭蝉雪先生则认为是礼赞词;李正宇先生认为这是男女傧相在婚礼上的对答之词,甚至可能是某位沙州刺史迎亲时礼宾人员编辑的亲迎礼辞手册,供傧相临时应对之用。

在“下女夫”的释义问题上,张鸿勋先生认为“下”有戏弄调侃之意,“下女夫”即“戏弄新女婿”之意;高国藩先生则认为“下女夫”即“下女之夫”,指敦煌普通女子的丈夫。

根据上述学者的推测,再结合敦煌《下女夫词》的抄本和其内容来判断,《下女夫词》应当是唐朝时敦煌权贵婚礼上的男女傧相对答词,用以戏弄新女婿,调节婚礼氛围。又因其数量较多,受众较广,足以作为敦煌地区“男就妇家成礼”的典范和力证。

(二)敦煌“男就妇家成礼”的特点。较之于封建社会以来的其他婚仪,《下女夫词》中所体现的敦煌地区“男就妇家成礼”独具特色,首先它并不属于赘婿婚,其次多适用于富贵之家,且活泼风趣、高雅有序、平等互重。

1.高门相对。《下女夫词》中女答首句:“门门相对,户户相当,通问刺史,是何袛当?”要求门当户对。儿答第6句言:“选得刺史,故至高门”,第7句言:“刺史无才,得至高门”即言门当户对之门户要求为“高门”。男答第6句“本是长安君子,赤县名家”,女答第4句言“既是高门君子,贵胜英流”都说明男子的出身也不低,郎才女貌,旗鼓相当。另在请新郎下马一段,男方自言“刺史乘金镫,手执白玉鞭”,要求“地上不铺锦”,否则“下则实不肯”清晰地描述了婚礼用度非普通百姓所有,同样是高门豪婚。

但在其他“男就妇家成礼”的婚姻中,并不强调双方皆高门这一要求。以赘婿婚为例,自古成为赘婿者,多半因家贫,无以娶妻,或以劳力相抵,或居妇家以养妇家父母,从门户看,男方要低于女方,甚至男方家境贫寒。在《汉书·贾谊传》中有载:“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即言秦时之民因家贫,着实无奈方才入赘妇家,在妇家成礼,为夫家省下了一笔开支。二者相较,差异立现,《下女夫词》中所体现的“男就妇家成礼”对于门户的要求实际为“高门相对”。

2.活泼平等。“下女夫”的“下”字根据张鸿勋先生的推断,为戏弄之意。请下马一段,新娘傧相为新郎敬上一杯酒,自言为“蒲桃酒”,实则为“药酒”,倘若新郎喝下便代表着承认自己体弱,须药酒壮阳,为众人笑话。新娘故设此难,戏弄新郎,活泼有爱。新郎反应亦是机敏,当即言“舍后一园韭,刈却还如旧”,以韭菜作比,显示自己满溢男儿阳刚之气。此处“酒”与“韭”谐音,韭菜亦有壮阳之功效,周代时韭菜为祭品,汉代时韭菜为仙药,《汉武内传》:“西王母曰:‘仙次药有八阮赤韭’。”《说文》“菁韭,华韭,菜一种,久而生也。”女方敢于调笑新郎,在封建社会中,显得大胆大方,活泼可爱,男方机智地应对使得对话轻松风趣,调动了婚礼的氛围,双方宾客都融入这热闹中。紧接着在请下床一段新郎要求新娘亲自前往延请,算是有意逗弄新娘,双方的相互逗弄,不仅调节了婚礼氛围,并且体现出彼此平等相待的态度。整个《下女夫词》中都未出现明显贬低新郎或新娘的场景,反而无比融洽愉悦。

其他的“男就妇家成礼”中多贬低新郎,并带有歧视色彩,如上所述。与“下女夫”相对应的,在“就夫家成礼”中也存在着“弄新妇”之俗,唐段成式《酉阳杂俎》中提及“近代婚礼,当迎妇,……娶妇之家弄新妇”[1]。同“女就夫家成礼”相比,通常前往夫家成礼的新娘颇为拘谨,不如敦煌“男就妇家成礼”那般活泼自在。牛志平先生在《唐代婚丧》中说:“弄新妇新娘被迎至夫家后,羞羞答答,以扇遮面。堂内花烛音乐并起,宾客亲友列坐而观妇容,不仅可以任意品头论足,还要对新妇来番戏弄。”[3](P56)而在“新娘进门以前,公婆等人便要从便门出去。等新娘进了门,然后绕道进正门,为的是践踏新人的足迹。”[3](P54)一来为了沾新人的喜气,二来据说有压服新娘之意,未免以后难立威。可见在“就夫家成礼”的过程中,新妇处于低位,有心理压迫自然也达不到敦煌“男就妇家成礼”中那般新婚夫妻几乎是平等互重。

3.高雅有序。根据李正宇先生的推测,《下女夫词》极有可能是专为敦煌某些刺史所写用于有序应对之词,从《下女夫词》的内容看,确有可能。《大唐开元礼》中也有此类秩序井然的记载,其中划分为卷一百二十三嘉礼三品以上婚,卷一百二十四嘉礼四品五品婚,卷一百二十五嘉礼六品以下婚三种,皆是针对为官之士,其婚礼过程亦是井然有序,每一阶段都有赞者在一旁引导。如“赞者布席”“赞者荐脯”[2](P580)等描述随处可见。因此,可以推断《下女夫词》所载可能是适用于敦煌地区的官僚之家。其中所用对答语句多为诗,对仗工整,流程清晰。在请下马段以前,几乎都是采用四言,个别除外。从用语看,文学修养颇高,自请下马往后又多用五、七言,偏向于诗的语言,雅致而有韵律。如女答第20句“锦帐已铺了,绣褥未曾收,刺史但之下,双双宿紫楼。”锦帐对绣褥,“收”与“楼”押韵,颇类诗。从流程看,《下女夫词》所写之程式依次进行,有条不紊。从儿答第1句至儿答第17句,都是在女方家门前,新郎坐于马上进行的;从女答16句到女答20句为请新郎下马;儿答22、23句为请新郎下床;紧接着吟咏大门诗等皆按先后顺序进行。

4.向往中原。从《下女夫词》的内容可知,新娘本家应当在敦煌本地,新郎则是从长安“远涉沙碛”而来,按常理是新郎更为挂念长安故居的,但在文本中却是新娘特意提及“人须知宗,水须知源”,提醒新郎莫要忘了自己的根在中原,如此看来似乎是新娘更在乎新郎中原子民的身份。敦煌地处边陲,是中原进入西域的必经之路,汉武帝时,霍去病率军重创匈奴使河西走廊重归中原版图。为巩固统治,汉武帝又派了军队来此戍守,并向敦煌移民,把中原地区的人民和生活生产技术带到此地,帮助发展当地农业和经济。唐朝“安史之乱”爆发后,吐蕃趁机攻占河西走廊,约贞元二年(786年)最后一个据点吐蕃被占领,从此开始了60余年的吐蕃统治。吐蕃统治者强行逼迫敦煌人民接受吐蕃的生活、生产方式与习俗,汉族百姓受到少数民族的欺凌和压迫,到848年才回归中原统治。历经这般欺辱的敦煌人民对中原有着深深地眷恋和怀念,希望中原统治者能够解救他们于水火之中,因而又对中原统治者怀有感激之情。这般情感是中原地区的人民所没有的。

三、成因

(一)同根而生。我国古代封建制度下,婚姻基本遵循“以夫为尊”的原则,唐代总体也不例外。但与此同时整个唐朝都存在着“男就妇家成礼”的现象,百姓并不以此为奇。《太平广记》中就多有提及,如卷65《姚氏三子》:“曰:‘吾有三女,殊姿淑德,可以配三君子。’三子拜谢。夫人因留不去,为三子各创一院。指顾之间,画堂延阁,造次而具。翌日,有辎軿契至焉,宾从粲丽,逾于戚里,车服炫晃,流光照地,香满山谷。三女自车而下,皆年十六八。夫人引三女升堂,又延三子就座。”夫人为姚氏的一子二甥各建一院,屋舍富丽,“是夕合卺”,当晚姚氏三子就在女方母亲所备之屋舍中成礼。另,《郑德懋》《崔书生》等皆有相关记载。足以证明唐朝时期男就妇家成礼的普遍性,妇家亲属对待新婿并没有歧视贬低之意,因此种婚姻形势下女方多家境殷实、家底丰厚,故而男子到妇家之后在物质上受到优待,且因女方处于主动低位,要求男子为婿,对男子的态度平等尊重。与S.1725号唐代书仪中“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的记载相吻合,所以说唐朝时敦煌版《下女夫词》所呈现的“男就妇家成礼”是唐朝统一风气下的产物,与中原地区无异。

(二)北朝遗风。唐王朝建立在魏晋南北朝二百多年民族融合之上,婚姻礼俗势必留有前朝遗风。

1.北朝遗风。一是受到北方少数民族影响。《三国志》裴注:“婿随妻归,见妻家无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少数民族的婚姻中,男子随妻子而居,于妇家成礼,有人说这是母权社会的残余,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二是受北朝中原地区婚俗影响。《酉阳杂俎》中言:“北朝婚礼,青布幔为屋,在门内外,谓之青庐,於此交拜。迎妇,夫家领百余人,或十数人,随其奢俭,挟车俱呼新妇子,催出来,至新妇登车乃止。”[1](P7)

2.门第观念。门第观念形成于东汉,兴盛于魏晋南北朝。《通志·氏族略》中有载:“自隋、唐而上,……家之婚姻,必由谱系。”“九品中正制”下没有家族背景的寒门学子轻易不能够走上仕途,而有家庭背景的士族子弟就要容易很多。这种制度之下,非以才学论人才而是以家世,因此在婚姻一事上,世人也以家世相论,嫁入高门或娶高门女子都会为男女双方带来更多的好处,更大的利益。在《下女夫词》中女方傧相一再问询男子的出身门第即是出于门第观念的考量,女方所表现的大方主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敦煌许多“男就妇家成礼”的婚姻中,女方家世要略高于男方,故高门之女的地位相对较高。此外,高门女子因家世之故,所受之教育较一般女子要多,男子不会轻视女子,且男子多学识修养较高,亦能赢得女方的尊重。相互尊重的氛围之下,女子就会表现的更为活泼,敢于掌握主动权。双方的门第出身也为婚礼的高雅和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三)科举影响。唐朝科举制度,打破了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下氏族子弟才能入仕途的限制,众多寒门弟子通过科举进入仕途。发榜之日成为了高门择婿之日,甚至出现了榜下择婿的现象,众多寒门子弟从家乡上京赶考,发榜后未及还乡就已被高门看中。此时的寒门弟子仍然没有经济实力迎娶官家小姐,办一场体面的婚礼,女方因经济实力雄厚,并不在意自己承担婚礼费用,也省去了远嫁他乡的麻烦。

另一方面,科举制度下,入仕途的有学之士多前往他乡任职,加之交通不便利,无法将新娘迎回老家举行婚礼,因此就任职地娶妻,在妇家成礼。

(四)民风开放。唐朝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极为开放的朝代,因其繁荣的经济和稳定的统治,兼受胡风影响,故能兼收并蓄、民风开放,在婚姻一事上也较各朝开放自由。唐时青年男女在婚姻选择上是有一定的自由的,如宰相张嘉贞令郭元振选牵五位女儿手中之丝,以此来选妻。又如李林甫开横窗于厅事壁间,令六位女儿挑选有意之婿,都是男女有择偶自由的代典例,此为一。二是离婚再嫁相对自由,据《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中有27位公主再嫁,其中有三位公主甚至三嫁,足见唐人对婚嫁之事的开放态度。三是女性地位较高,在经济条件比较优渥的情况下,女性在婚姻中有一定的话语权。

[1][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M].北京:中华书局,1981.

[2][唐]中敕,撰.大唐开元礼[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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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汉]许慎,撰.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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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杨学勇.从妻居婚仪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敦煌文献为中心[J],重庆社会科学,2007(8).

[14]谭蝉雪.敦煌婚嫁诗词[J].社科纵横,1994(4).

[责任编辑 王占峰]

I207.23

A

2095-0438(2017)06-0082-04

2017-03-09

丁佐湘(1964-),男,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唐宋文学;蒋燕娜(1991-),女,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唐宋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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