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社会的现实与“法治文化”的出路
——从构建公民参与性法律机制谈起
2017-04-14陈子盼
陈子盼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088)
“人情”社会的现实与“法治文化”的出路
——从构建公民参与性法律机制谈起
陈子盼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088)
我国现阶段依然是一个人情社会,在历史的文化传承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实。在当前建设法治文化的基本背景下,对于人情需要加以更多的重视。中国国情具有丰富内容,人情社会是我国当前不容忽视的现实,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人情也存在妥适与非妥适之分。妥适的人情对于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着促进作用,相反则会起到阻碍作用。进一步分析“人情”与“法治文化”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界定二者之勾连,找寻法治文化建设的出路。在公民参与的法律机制下,能够更好地实现二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为最终实现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助益。
人情社会;法治文化;公民参与;法律机制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传统与现代的文化冲突及冲击在法治建设之中依然显现。“人情”社会是我国传统社会模式,其在当前的我国社会中已经明显体现。从我国整体社会发展来看,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重要内容,如何实现对于传统中国人情社会的改造是一项重大课题。人情社会也可以是造成“走后门”“托关系”等一系列徇私枉法、滥用权力的根源。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之间寻找平衡关系,不仅仅需要从宏观角度来加以认识,而且还需要从公民的生活方式方面来进行。现实存在的矛盾之一,便是在传统的人情社会中,人们对于“关系”很重视,以至于在需要维护自身权益时,往往会借助于人情,而不是第一时刻想到“法治”。法治本身的发展和建设是与人们生活的环境和文化息息相关的,不能够脱离文化土壤而凭空产生。有必要认真审视如何更加适恰地解决“法治文化”与“人情”关系之间的矛盾这一问题。
从我国当前的阶段性来看,国家对于“法治”的重视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建设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便明确提出了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由此可见,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局面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所谓法治(Rule ofLaw),是指具有至高权威和平等对待的良法善治[1],包含了理念、制度和运作三个层面。①在理念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统治和管理国家的一整套理论、思想、价值、意识和学说;在制度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在法律基础上建立或形成的概括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的各种制度设施;在运作层面上,法治主要指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详见李林的《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一文,载《新视野》,2012年第3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各个省、市、自治区等也对法治建设加以重视,不断推出贴近“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也提出诸多的口号和建设措施来加以深化。尽管如此,在中国的法治建设步入深水区之时,其中一个关键问题便是在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中,如何寻找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路径。
一、法治建设的基础在于“中国国情”
“中国国情”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名词,从不同的角度能够得出不同的结论。“中国国情”可大可小,既可以指从漫长的封建社会走出来的21世纪的新中国,也可以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阶段。“中国国情”可以从静止角度看,也可以从历史发展角度看。从前者可指正在建设法治、发展民生与反腐倡廉的基本状况,从后者可指中华民族整个历史发展进程。还有的人从法治的对立
面分析,认为“中国国情”便是专制文化。虽然在历史上,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专制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依然在不同的形式上影响着当代中国的发展,但是其已经在不同的层面上得到了消解,尤其是在公民权利意识已经得到了较大改善的今天,自由民主已经取代了专制成为中国国情的主流。因此,如果从法治的对立面来分析的话,现阶段的中国国情依然存在着一种文化,不是专制文化,而是一种“人情”。①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人情”社会。这里的人情,有两方面含义:第一种含义,等同于“民情”,即治下之民的物质精神生活的好坏。另一种含义,指人与人之间交际所隐含的内在的感情,它构成人们互相交往的重要因素。这一感性化的特质在中国人的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详见王成的《人情社会与现代法治秩序重构》一文,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12期。我国古代法文化的两个核心是“人情”和“礼”。人情、礼、法在传统儒家思想中有着共同的目的和社会基础,三者协调一致。[2]
本文从“中国国情”的众多内涵中,将其中的一项内容,也就是“人情”加以突出。人情社会依然是中国当代乃至以后的发展阶段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历史给予中国与西方文化不同的地方便是具有极为浓厚的人情观念。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中国文化呈现出了较多的伦理色彩。历来在中国社会中,家庭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等,便是一项较为重要的内容,也是需要加以重点培育的关系。可以说,良好的人情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能够相互帮助,在解决突发问题与作出重大决定时都会相互包容,进而取得具有效率的成绩。但是,人情本身也可以发展出诸多有碍长远发展,甚至是不公平、不平等的地方。例如,如果过多地重视人情时,便会出现较多的权力寻租以及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给自己亲密的人开小灶、搞特殊等现象,这样便会打破应有的制度性要求,必然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上述的“人情”在不同的层面上依然存在。在日常生活中,良好的人情能够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具有生机与活力,而不善的人情观则会导致违规、违法,甚至构成贪污犯罪,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人情既可以是弥补法律缺陷、充分利用法律资源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也可以是造成“走后门”“托关系”等一系列徇私枉法、滥用权力的根源。可见,人情是一个具有弹性与多样的概念,在大力建设法治中国的现阶段,如何处理人情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是一项极为关键的问题。
二、法治文化建设不可脱离现实
中国的建设离不开现实。在人情依然受到推崇和重视的当代,法治建设不是打破和消灭人情社会,而是要引导与型塑符合法治的文化。文化本身便是包含着人情的名词。李德顺先生在其著作《家园——文化建设论纲》中,便将文化简要地概括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文化是在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型塑与确立,文化反过来也会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活动,可以称之为“化人”。[3]3-25“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必然要有自己的法治文化。顾名思义,法治文化是指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具有的文化。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国家和社会里,法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特定的社会文化类型、文化体系。”[4]人情社会是一种文化现象。在中国的当前阶段,我们难以将其割舍,而且也不应当将其舍弃。“人情”是中国的文化现实,在长远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人情”文化已经在中国扎根,在社会的各项事务之中都能看到其存在着影子。例如,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等就是人情社会中的突出体现。北京的“朝阳大妈”、浙江的“老娘舅”、安徽的“六尺巷”等都可以认为是人情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法治文化改进人情现实
法治文化本身是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一项内容,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建设目标中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加以规划和设计。在大力建设法治文化的背景之下,必然会涉及到对人情的改造和规范。应将那些不利于法治文化的人情加以遏制和消解,进而将那些有违于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人情视为落后的内容加以打击,以便将其影响限制在最低的范围内。对于那些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都发挥着积极促进作用的人情,则要在法治建设与法治文化构建和培养上加以有效地提倡和培养,以便通过国家的提倡来实现对人情的关怀和对人们基本生活氛围的关注。
法治是指民主政治社会的一种治理模式,而法治文化的内涵主要包括法治的基本理念、基本关系和基本理论、法律制度文化、法律组织文化、法治设施文化、法治行为等文化。[5]人情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对法治文化产生消解。人情中的关系网络与伦理法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观点存在冲突。法治拥有自身调整范围,属于法治规制之
范围不能够受到人情干涉,应当保持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人情在法治文化的建设中不仅会更好地发挥其本身的作用,而且会有助于实现人情本身的净化与发展,在法治文化的引导和改进中实现人情的良善,最终实现中国社会良善发展的目的。
(二)良好人情促进法治文化进步
所谓良好人情,是指人情在社会中的积极状态,旨在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与精神状态。人情作为一种文化状态,给予人们更多的亲密体验,彰显人类社会的情怀。在法治治理之下,更加注重法律权威、法律至上,以法律的强制性与制约性为基础。法治的方式在世界上具有统一性,但是法治文化却具有不同的内涵。只有建立在基本的社会环境和土壤之下,法治作为一项“舶来品”才能够在中国得到尊重和信仰。在中国法治建设之中,应当充分利用法治的本土资源,将法治要求与中国的良好人情结合起来。将可以为法治服务的人情加以彰显,将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人情尽可能限缩,促进法治文化的效果。
此外,人情中的良善部分,是法治建设所需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法治终究不是拿来主义和简单移植,其能否被中国的文化所容纳,能否成为本土化的治理方式和行为规范,能否融入中国的人情社会,需要从良善人情上寻找契合点。人情社会存在利弊之分,良好人情是能够为法治文化培育吸收和包含的,抑或是推进中国法治文化培养必须要从中国的人情社会着眼。因此,应认真对待中国社会中的人情,从人之本性和文化性着手,推进中国的法治文化培养。
三、公民参与机制下法治文化与人情的优化
如何实现法治文化与人情社会交流,进而塑造符合法治的人情基础?公民参与是一项重要路径选择。任何一种文化,究根结底是伴随着人而产生,并且反作用于人的。法治视野中注重公民的基本权益保护,具有极强的人性基础。而人情社会之中,更多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体现。因此,在法治文化的培养之中,应通过公民的有效参与,实现法治文化的社会效果,改造和优化传统的人情社会。
(一)公民参与下的人情取舍
公民参与更加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动,在法治文化建设中能够锻造出权利与义务观念、平等公正意识、尊重人权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公民的参与需要一项重要前提,便是保障法治文化建设中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主动公布信息,将法治文化建设置于阳光之下,公民提升了主体地位,进而就不会借助于人情来实现利益诉求。可以通过法治来解决公民关心的问题,在公民的参与之中能够更好地体现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助于形成对人情的反思。而且在参与之下人们获得了更多的平等性,这样便会将那些本身存在着不公平与不公正内容的人情在公民参与之中进行更好选择。[6]那么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人情便会在公民参与机制的作用之下不断没落,进而将人情中不良善的内容进行了较好的取舍。那些有助于公民之间相互鼓励与帮助,进而实现更好参与的人情便会保留下来,为实现公民参与的发展提供帮助。
(二)公民参与下的法治文化升华
公民有效参与的法治文化建设,能够加强对于法治的了解和认识,进而有助于从观念上升为理念和信仰。法治文化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普及,而是需要人们在其中形成认同和共识,养成信仰法律与追求公平正义之精神。公民参与之下,人们能够认识法治,进而将其纳入日常行为和生活之中。在公民参与之下,法治文化才能够引起人们的关注,将法治培养成一种文化。法治文化也通过公民参与的反馈和要求,不断加以调整和规范,继而能够帮助法治文化建设符合公民的基本利益要求,能够凸显民众呼声,贴近民众的生活,为法治提供更加广泛的民情基础。此外,公民参与是一项程序与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其对于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极为关键。如果法治文化建设方向和路径存在问题,在充分的公民参与之下,也能够较好地发现,进而找寻更好的解决方法与路径。在公民参与之下的法治文化获得了更多改革自新的机会,为促进法治文化的养成提供助益。
(三)法律机制为公民参与提供保障
公民参与如何持续有效地进行,完全依靠人情是不足以解决这一问题的。毕竟在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往往会基于利益的需求,对于他人的利益与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样就需要一种更加公平与公正的方式来加以实现。良好的制度是实现公民参与机制稳定持续进行的一项重要方式。在当前的中国发展现状之下,人们也越发关注制度性建设对于我国的发展所具有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在公民参与的机制与体制建设中,也需要从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
角度以科学、合法、合理的方式来加以设计。
在一个社会中往往会存在着较多的社会调整工具,法律便是其中之一。其作为与道德、宗教、习惯等不同的社会治理手段与方式,具有其他工具所不具有的优势。法律本身具有的稳定性、确定性、普遍性与权威性等诸多优势,使得法律成为一项重要的规范手段。这也是为什么法治得到世界上先进国家广泛推崇的原因之一。在法治文化之中也能够利用法律本身的优势来实现公民参与。法律机制对比于其他的机制与制度性建设也具有上述优势。因此,在法治文化与人情的相互交错与影响下,通过公民参与的法律机制建构,可以在更加科学与稳定的意义上实现法治文化与人情的相互借鉴与进步。
总之,人情社会是中国社会与文化的一大特点,也是理解历史与现实的一大关键,更是东西方文化异趣之所在。[7]公民参与是立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尤其是在人情与法治文化的相互交融之中获取进步的重要方式与路径。公民参与通过法律机制的保障,能够在更加持续与稳定的意义上实现对于法治文化培养的参与,也能够在现实的人情范畴中获得更多的审视与优化的机会。还需要对法治文化的建设与良好人情之间的紧密关系加以更多的重视,在公民参与的影响之下获得进步,为实现国家法治建设提供帮助。
[1]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 [J].新视野,2012,(3):4.
[2]寇博.人情与礼:我国古代法文化的两个内核[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3):117-119.
[3]李德顺,孙伟平,孙美堂.家园——文化建设论纲[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0.
[4]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6-14.
[5]刘斌.法治文化三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3):22-26.
[6]陈子盼.政策试点中公民参与机制的完善——以主观程序正义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12):95-96.
[7]陈刚.法治社会与人情社会 [J].社会科学,2002,(11):53-57.
(责任编辑 苏 肖)
The"Human-Relationship"Society and the"Culture of Rule of Law":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Citizens' Participation in Legal Mechanism
CHEN Zi-pan
(School of humanities,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Beijing 100088,China)
Currently,China is still in a human-relationship society,forming the reality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history of cultural heritage.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t is necessary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human-relationship.China's conditions are complex,and human-relationship society is China's current reality,which can not be ignored.Also,it is the basis of rule of law in China.There are appropriate human-relationships and non-appropriate human-relationships.The former can promote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and the latter may harm it.A further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human relationship"and"culture of rule of law"is helpful to defining the two parties, and finding the ways of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The legal mechanism of citizens'participation can promote their integration.
human-relationship society;culture of ruling of law;citizens' participation;legal mechanism
D90
A
1673-1972(2017)01-0120-04
2016-09-11
陈子盼(1990-),男,安徽凤阳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治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