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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思考

2017-04-14唐大明

商情 2017年7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民工制度

唐大明

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却不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农民工社会保障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现状

所谓农民工,是指从农村进入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户籍仍保留在农村的劳动人口。据国家统计,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约在2.1亿左右,80%的农村家庭中有人在外打工。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农民工在失业期间,他们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并且不能得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由于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他们成了城市中最弱势的群体,并带来了许多其他社会问题,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他们的社会保障已成为我们必须严肃面对的当务之急。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

(二)原因

1.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规范。全国性立法只是笼统地将农民工纳入其适用范围的规定,但没有就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作特殊规定,至今尚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法规库的检查结果来看,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最早规定是民政部1992年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某些地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范,但仅限于地方政府的规章,虽然出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由于规章法律效力比较低,缺乏强制力,执行和实施效果欠佳。分地区虽然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不少的规定不完整。此外,有学者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所以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

2.保障的程度低,与城镇职工有一定差别。根据《劳动发》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的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的,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当前的“城镇型”社会保障体系。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

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农民工已成为推动我国实质城市化水平提高的基本力量。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至今尚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农民工仍然处于流动状态,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实质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1.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需要,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进、巩固和发展第三阶段农村改革的必要条件。

2.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适当的社会保障有利于社会公平,有利于经济发展,并提高就业水平,缩小贫富差距,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

首先,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其次,将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应把农民工纳入到应加快改革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按个人储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储存型保险模式,只建立个人账户,当然也应保证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农民工如离开用人单位,回居住地,可将其个人账户连同基金转移到居住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并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过渡。

再次,关于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对特困居民实施的一种无偿救助制度。对于农民工,若其年龄已满50周岁,则应将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但对于不满50周岁的及后两类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强且年纪普遍较轻,因此,对他们的社会救助不应是单纯的经济救助,而应是提供劳动机會。实现城乡统筹,彻底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分治的局面。平等社会身份,消除农民工受歧视的社会现象。必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改革先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人数多,流动性强,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分类,分层的解决基本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迟立红.法律视角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S6).

[2]郑功成,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理论判断与政策思路[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06).

[3]罗志先.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现状、缺失原因及其对策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5(04).

[4]陈仰东,郭文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探析[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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