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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

2017-04-14赵中元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12期
关键词:外委进项劳务

赵中元

摘要:国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如何在新的税收环境下做好笔者所在集团的税收筹划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对集团内部各板块不同的影响,确定了笔者所在集团当前税收筹划工作的前进方向,从而达到节税避税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关键词:“营改增” 税收筹划

J集团是S省属现代综合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J集团按照建设现代综合能源集团的战略定位,坚持做实煤炭产业,加速电力发展,壮大清洁能源。根据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变化对集团公司各板块(包括煤炭生产、煤炭物流、电力、清洁能源等)带来的冲击非常大,做好税收筹划成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煤炭企业

(一)煤矿建筑工程

首先应考虑工程预算中材料、电费比例(可抵扣增值税),全部用外委队伍施工,可抵扣进项税的税率为11%,如全部为自营工程,材料、电费可抵扣进项税的税率为17%。通过计算不同模式下可抵扣增值税和少缴附加税的金额,可以作为选择施工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共存在以下三种模式(假设建筑工程总额为50000万元)。

(1)如全部外委,则抵扣进项税50000/(1+11%)×11%=4955万元进项税,同时可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955×(5%+3%+2%)=495万元,总成本降低4955+495=5450万元。

(2)如全部外委,且外委施工选择劳务与材料分离结算,则抵扣进项税50000×50%/(1+17%)×17%+50000×50%/(1+11%)×11%=6109万元,同时可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109×(5%+3%+2%)=611万元,总成本降低6109+611=6720万元。

(3)如全部为自营工程,且材料、电费所占比例为50%,则抵扣进项税50000×50%/(1+17%)×17%=3632万元,同时可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632×(5%+3%+2%)=363万元,总成本降低3632+363=399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①外委队伍施工在工程结算方面可能资金需求量更多、时间更超前一些;②对外委施工材料、电费比例大的,应单独开票结算,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煤矿井下采、掘设备的管理

随着本次税收政策的实施,原先井下大型设备的集中采购管理与税收负担之间的矛盾得以解决。“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前,集中采购中设备使用方取得设备也是通过向集团购买方式取得;“营改增”后,集中采购中使用方设备取得的方式多样化,集中采购的筹划空间扩大了。集团公司可以设立单独的租赁公司来实施集中采购,并以租赁的方式供下属单位使用。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按租赁业务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对整个集团公司来说,租赁公司的租赁收入销项税额可以由租入单位税前抵扣,不影响整个集团的税负。但集中采购模式本身使整个集团通过招标、供应商管理、议价,获得了批量采购的优势,降低了固定资产采购成本,使进项税得以降低,从而降低了集团整体税负。

(三)加强对劳务所涉资产和服务的管理

对煤炭生产而言,爆破、附着物剥离、仓储、检测、皮带运输、矸石运输等服务极为普遍。这些劳务,往往由劳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同时附带资产,对于这部分资产,往往计入劳务的价格。如仓储、检测、皮带运输、矸石运输等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劳务涉及资产如果也按6%取得进项税,则丧失了单独按17%抵扣进项的好处。所以企业应区别劳务所涉的资产和服务,将价税分离是否有益作为税收筹划的依据之一。

二、房地产企业

(1)采购环节合理选择上游企业,获得抵扣效益。采购环节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抵扣效益。为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在采购环节,合理选择供应商和建筑企业,取得专用发票。

(2)适度扩大商业地产业务。“营改增”全面实施后,企业购买商业地产可获得抵扣权益,打破了购进不动产不能抵扣的束缚,打通了不动产的抵扣链条,对商业地产行业是一大利好。

(3)增加对精装房的开发。精装房比毛坯房耗用更多的材料、设备和劳务。对于终端客户,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可以全部转嫁;对于企业用户,精装房也可取得更多进项抵扣,但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精装房却获得了更多的税收抵扣优势。

(4)强化建设项目管理。一是要强化纳税意识,除财务人员外的采购人员、项目人员等都要具备纳税意识;二是要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和造价审核,尽快结算价款,取得票据;三是要强化财务管理,原始凭证齐全,入账合理合规,材料核算完整不遗漏。

三、其他板块

(1)企业管理服务中“提供总部管理”,将适用集团对下级单位的服务费管理模式,按6%缴纳增值税,下属单位获得服务费抵扣权利。由于集团收取服务费难以取得进项抵扣,是指加重了集团在这样管理模式上的负担。

退一步讲,即使集团继续收取服务费,从管理和税收的角度,集团可以与市公司建立委托收款关系来进行服务费收取,这样一方面使公司不需要就转缴集团部分缴税,另一方面可以继续维持原有的管理级次和模式。

(2)物業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中“物业管理”服务,明确了物业服务可享受抵扣。集团内单位,应将内部的物业分立出来,成立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物业公司,既可以服务于集团的管理要求,使集团取得进项抵扣权利,物业公司自身又可享受进项抵扣权力,税负降低。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物业公司提供的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应税收入应分开核算,如物管费收入按6%、不动产租赁收入按11%、有形动产租赁按17%、销售货物按17%计算增值税。如不分开核算,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会加重企业税负。

(3)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服务的明确,将有利于规范煤矿与正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提升管理、提高施工质量。集团在这方面应做出规范和引导。在规避以前时常发生上访和罢工闹事的同时,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2016-3-23.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2013-12-12.

(作者单位:晋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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