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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与监管现状

2017-04-14张璇

大经贸 2017年2期
关键词:养老服务业

张璇

【摘 要】 2015年底我国六十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达22200万人,养老服务业面临着一个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以政府的规制和监管为重要前提,政府的监管与规制主要体现在市场结构、经济效率和服务质量方面。本文首先归纳梳理了养老服务业的概念界定,并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和监管现状进行了较细致的分析和陈述。

【关键词】 养老服务业 市场准入规制 价格规制 质量规制

一、背景

据民政部2016年12月11日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2200万人,占总人口16.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4386万人,占总人口10.5%。我国老龄化呈现以下的特征:第一,老龄化速度较快,老龄人口增速大约是全国人口增速的2倍还有多;第二,老龄人口绝对基数大,是我国第一次人口生育高峰带来的结果之一;第三,老龄人口高龄化,医疗条件的改善,医疗水平的提高使得人均寿命显著增长;第四,呈现一种未富先老的趋势,很大一部分人在人生的储蓄阶段不足够支付个人的消费,使得老年阶段的各种养老、医疗支出仍然成为家庭和社会的巨大负担。

我国社会的严重老龄化趋势意味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带来了一个巨大的老年消费市场,老年人口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使得养老服务业迎来了发展机会。

二、养老服务业的界定

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养老服务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对“养老服务业”的具体界定仍存有争议,未达成共识。目前理论界的共识是养老服务业是由老龄产业分化发展而来的,老龄产业作为一个学科名词在理论界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老龄产业是指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主要涵盖了老年人医疗护理、老年家政服务、老年教育、老年理财、老年旅游、老年心理咨询等各式各样、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产业。这种老龄产业并非传统产业的单一形式,而是各类相关产业相互交叉的一种综合性产业,在老龄产业里,各种不同的服务产业相互关联度极高,各产业之间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然而,我国养老服务产业面临着非常广阔的市场需求,养老服务产业的供给和市场需求之间仍有较大的差距,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养老服务业是老龄产业的新发展,其突破了传统产业的边界,是横跨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综合性产业体系,以人口老龄化为前提,借助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需求而产生的,既包括了为老年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制造业与服务业,同时也涵盖了为老年人提供农产品和旅游休闲服务的第一产业的综合型产业。养老服务业主要由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养老服务业是指老龄人口为服务对象,满足不同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而向老龄人口这一特殊消费群体提供商品与服务的关联性行业统称。狭义的养老服务业主要引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对养老服务业的定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这一定义指出了养老服务业的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老龄人口,且指明了养老服务业是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性行业。狭义定义的学科分类更为细致具体。以下的“养老服务业”是指狭义上的养老服务业。

养老服务业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还可分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主要由带有公益性质的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提供,由于这类服务的提供没有利益可图,因此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不会参与,一般只能由政府主办的公立养老机构或者社会公益机构来提供。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则可以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在满足了老年人需求的同时能够兼顾老龄服务供给者的经济利益收入,使其能夠满足持续经营的需要,这一类的养老服务业主要有各类民营的老年社区服务、老年公寓、老年家政护理行业等,甚至包括一些市场化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

三、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与监管现状

(一)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1、主要养老方式

养老最基本的问题是养老方式的选择,目前我国的老年人养老方式主要有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三种方式。

(1)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指传统的由其所在家庭子女或亲戚承担养老责任和义务的养老方式,老人的生活起居由亲人照料,养老经费也几乎全部由子女或者亲戚负担,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给老年人带来温暖、有安全感的精神慰藉。

(2)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主要指通过政府和社会公益组织建立起各类养老机构,常见的有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收容场所,是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顾和看护服务的养老方式。目前我国养老机构的开设主体主要有两类,分别是民政部门和社会投资者,民政部门开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的目的在于提供我国老年人养老的最基本保障,主要是以非营利机构为主。而由社会投资者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主要是在营利前提下提供较为专业的养老照看、医疗看护和康复保健服务等。

(3)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是近几年来新兴的一种养老方式,选择社区养老方式的老年人仍然可以在自己的家中居住,只是接受社区统一提供的养老看护服务。社区养老的方式下所能提供的养老服务比较基础,专业性较弱,一般为老年人的日常照料、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服务等。

据统计,我国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方式的占大多数,选择家庭养老方式的次之,社区养老方式则渐渐成为我国老年人可选的养老方式并逐渐被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所接受。随着我国老龄人口地不断增加,国家对养老服务行业的重视度不断提高,投入也不断增大,截止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服务床位551.4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6张。

2、我国养老服务业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养老机构的床位和看护人员总量不足

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养老服务床位315万张,每千名拥有的养老床位虽然已经高达26张,但对于庞大的养老市场需求而言,仍远远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远低于发达国家50-70张的平均水平,据估计,每100个老人(65周岁以上)就有5人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因此我国还需要新增将近300万张床位方能基本满足养老市场需求,现存的巨大缺口意味着养老服务业的市场前景是乐观而广阔的,同时,新增的床位意味着需要相应的更多的养老服务人员从事养老服务业。

(2)我国养老机构的看护、医疗护理人员专业化程度低

专家测算,我国目前失能、半失能老人将近3500万,若按照3:1的比例配备养老看护和医疗护理人员,至少需要1100多万名专业护理人员从事养老服务,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目前的从业人员仅百万左右,每年能够取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的也只有大约2万人,其中,具有专业的护理知识、充足看护经验和技能的人数更是少之又少,更不用说养老机构里的职业医生、护士、护工、营养师、复健师等专业人才。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面临着较大的社会歧视,往往感到无助和孤独,需要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和辅导,但这一类的人才在养老机构里更是凤毛麟角,往往只有高级养老会所才有,其收费标准之高并非一般家庭所能承受。

(3)养老机构发展不平衡

公办养老机构具有资金上的优势,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通过划拨建设用地和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于重点扶持的养老机构,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和水电费减免等政策。私人养老机构则吃亏于缺少政策优惠,因此,私人养老机构的经营成本比公办养老机构高很多,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老人在选择养老机构时都倾向于选择价格较低的公办养老机构,因此养老服务市场的的发展不均衡,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严重。

(二)我国养老服务业的监管现状

我国进行市场化改革之前,一直实行着计划经济,当时奉行的是国家福利政策,中国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着养老服务供给的全部责任,从监管的角度来说,政府既是监管的实施者,又是监管的承受者,监管效率较为低下。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养老服务业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基本形成了目前的公办、私人养老机构等不同性质及不同经营方式多元化并进的养老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对于养老服务业的监管趋于严格和公正,主要在价格管制和准入规定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1、我国养老服务业的价格规制现状

价格是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时看不见却神通广大的一只手,改革开放以来,养老服务业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使得养老服务这种公共商品的性质减弱,具有了私人商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但由于养老服务业提供的服务还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政府必须通过对价格進行管控和规制来调节市场供求,以保障老人所受养老服务的质量。

我国对于养老服务业的价格规制主要方向是引导定价由政府定价慢慢向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定价方式进行转变。物价局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结合各地养老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履行我国养老服务业价格规制的职责。根据民政部出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养老服务的定价主要按照“成本+利润”的方法先由各个养老机构申报经营成本(包括固定成本、服务成本和风险成本等),有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利润构成养老服务的价格。

由于公办养老机构具有一定政策性优惠,其收费标准主要是根据扣除财政拨款、接受的社会捐赠等收入后的成本确定,另外,由于公办养老机构通常由政府进行土地划拨并分摊建设维护成本,因此公办养老机构的成本一般仅由服务成本和风险成本构成。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价格并不是市场供求情况的真实反映,其注重公平和福利性的特点使得这种定价方式存在一定的价格扭曲。

私人养老服务机构的定价则完全放开,政府对于私人养老机构的价格规制稍微弱化一些,私人养老服务机构有选择跟随(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或者自主定价的自由,这种定价“双轨制”直接导致两种性质的养老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少民办机构的入住率较低。

2、我国养老服务市场的准入监管现状

对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进行规制的主体为民政部门,主要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批制,拟申请开设养老服务的必须依照规定向民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选址说明书等各类备案文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民部门审查批准,只有符合执业技术标准和条件的方予以发放《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然而,目前关于养老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仍待健全和完善,在投资和建设技术等方面的市场准入监管体系几乎是一片空白。

3、我国养老服务业的质量监管现状

与所有服务行业一样,服务质量是养老服务业的命脉所在。接受养老服务的是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程度的好坏,甚至对其生命财产的安全也产生影响。对于养老服务质量的监管主要是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的职责,民政部门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建立起了一套养老机构评估制度,按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打分与评价;卫生部门则专门对养老机构的卫生标准和防疫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但是,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善而健全的养老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有待优化,具体操作仍然存在较大的阻力。

【参考文献】

[1] 于新循.论我国养老服务业之市场化运行模式及其规范——基于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和以房养老等模式的法律分析与探讨[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7(1):13-20.

[2] 尹纪栋.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问题的多中心治理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4.

[3] 马莹.养老服务业政策激励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4] 王璟.重庆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重庆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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