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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应该有伦理底线意识

2017-04-14徐珊璐步社民

今日教育·幼教金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底线伦理规范

徐珊璐 步社民

近年来幼教界时有出现“虐童”“欺瞒家长”等事例,这些现象背离了学前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也逾越了教师道德和伦理的底线。在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过程中,我们强调要守望学前教育的价值,同时也呼吁“不逾底线”的教育行为。如果守望价值是仰望星空,那么“不逾底线”就是脚踩大地。因为只有这样,我们仰望学前教育这片星空的根基才会更加牢固,视野才会更加广袤。所以,对“伦理底线”问题进行探讨和梳理有着特殊和重要意义。

一、伦理底线的界说

(一)伦理底线的内涵

“底线”原是指足球、排球、羽毛球等运动场地两端的界线。引申到宏观层面的范畴,凡事一旦超出“底线”这一最低限度,其性质和特征就要发生质的变化。幼儿园教师的伦理底线作为道德与不道德的临界点,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一是从幼儿园教师道德意识的层面,即从“知、情、意”的角度来说,是教师对师幼关系以及处理这对关系中所涉及的伦理行为的知觉,是教师对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专业人士“资格”的反思而言的,它既包含了对一定伦理行为的前提预警,是人之为人、人之为专业人士的最后的边界。

二是从幼儿园教师道德行为或道德实践的角度,即从“行”的角度来说,是针对社会生活三大领域(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的具体的伦理行为而言。在学前教育领域,幼儿园教师肩负的责任是多样的,他们要同时面对幼儿、面对同事和雇主、面对社区,此时的伦理底线指的是在处理这几对关系时有一个最低的道德规范要求,也是幼儿园教师最低的行为规范要求。

(二)伦理底线的提出依据

伦理底线的提出和规范的内涵是分不开的。幼儿园教师的伦理底线与国家地方颁布的行为规范、师德规范等等也是同根同源的关系。就词源来说,“规”是尺规,“范”是模具。这两者分别是对物、料的约束器具,合用为“规范”,引申、拓展成为对思维和行为的约束力量。《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就是用来规范中小学教师群体的,虽然目前还找不到针对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有成文的底线规定,但是可以从“规范”的行文中衍生出来。伦理规范作为“规范”庞大的家族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其概念一般是从两个方面来展开的。一是从肯定性的“应当”方面进行规范:它规定了幼儿园教师群体中和每一个成员应该做什么。二是从否定性的“不”方面进行规范。用肯定性语言来表达的这部分规范在专业伦理中是最基本的要求,它是一种对幼儿园教师合乎伦理行为的期待和对理想目标的追求,而用否定倾向的语言来表达教师行为中的“不能”“不该”“不行”等等,这是针对幼儿园教师最低的伦理要求和规范,这就是伦理底线。伦理底线的延展离不开“规范”这个重要的前提。

(三)伦理底线的特征

1. 伦理底线的一般性

伦理底线的一般性主要体现为它的普遍性和基本性。幼儿园教师伦理底线的普遍性主要是指它是普遍地适用于所有幼儿园教师,它同等地要求所有教师,不允许有任何“主体的例外”,不论是什么人都不能够无所不为、为所欲为;不管是谁,都要受同样的一些伦理规范的约束。这还意味着当制定幼儿园教师相关师德规范时,应当从一种普遍的、一视同仁的观点引申出伦理的原则规范;意味着的确存在着具有某种针对教师群体的客观普遍性的伦理原则规范。也就是说,幼儿园教师的伦理底线是指为了维护幼儿园教师声誉、促进幼儿发展和成长,教师中的所有成员不论何种身份地位都必须遵守的最基本、最低要求的行为规范。

2. 伦理底线的专业性

在职业领域,各个行业的性质、工作对象等具有非常大的差异,不同职业内部的职业道德都有特殊的行业特征,故而其伦理底线要求也是不一样的,甚至于某些特殊的行业其职业道德的底线要求要高于做人的底线,就拿幼儿园教师这个职业来说,由于其专业性,我们不可能把“不偷盗”等当成幼儿园教师的伦理底线。原因是在幼儿园教师这个职业向幼教专业人员提升的过程中,基于学前教育的相关专业理论对专业领域的特性和规律,即幼儿的发展特点及其成长规律的揭示,对幼儿园教师的最低伦理要求也会有新的认识,因而幼儿园教师这个专业领域的伦理底线也必然带有专业的特征,这就是所谓伦理底线的“专业性”。

二、幼儿园教师为何要守住伦理底线

伦理底线作为最低的道德规范要求,它是维护人类文明河流延续的堤防。如果一个社会上的人们不断地挑战规范、不断地逾越底线、不断地将下限践踏至最低,那么这座最后的堤防必然会崩溃,届时,人类社会的真善美皆会被 “恶的蔓延”所取代。而对于幼儿园教师来说,他们面对的是弱小敏感、身心发展还不够成熟和完善的幼儿,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幼儿园教师可以决定是否让“恶的蔓延”出现在这个社会上,是否让真善美持续地环绕在幼儿身边。因此,让幼儿园教师守住“为人”和“为师”的伦理底线有重大的意义。

(一)守住生——“为人”的底线

“为师”首先应该“为人”,这是必要的前提。幼儿园教师也是有主观能动性的生命存在物,理所应当守住把自己与禽兽区分开来的一条最后分界线。在人的文化心理和价值意识中,伦理底线是一条基本的、绝对的道德律令,除非社会出现严重的病态和变态,每个人都不可能也不应该越过这一底线,幼儿园教师群体也不例外,因而伦理底线成了文化和文明中的一种严厉的禁忌。它的基本功能就是内化这样一种文化意识:人有人生活的基本样态、标准和价值。底线伦理由于关涉的不是高级层次的规范,而是最低层次的规范,任何人,无论种族、文化、道德差异如何,都不能拒斥这些伦理规范。教师的素质、身份地位在当今社会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赋予这个群体一些特权。人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做的,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有些事絕对不能做。“为人师表”的教师,在影响学生的前提下,毫无疑问应该先独善其身,做到守住“为人”的底线。

(二) 守住职业——“为师”的底线

“为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职责,因而其伦理底线应该高于“为人”,这也是天经地义的。尤其是幼儿园教师职业,正越来越走向专业化,专业的教师应该展现专业的伦理素养,应该在幼儿面前展现起码的担当之责、敬畏之心、公正之意、宽容之怀,这不仅关涉教师主体的尊严,而且关涉整个教育行业的声誉。尤其重要的是,作为幼儿成长的“重要他人”,教师能否守住“为师”的底线,关涉幼儿是否受到良好的榜样示范。这几年幼教界被媒体曝出“虐童”事件,让业界蒙羞,让“人之初”的幼儿受害。这些事例说明,幼儿园教师队伍中有些人“为人”的底线也没有守住,更遑论守住“为师”的底线了。看来,底线意识和行为对教师来说是基本的专业伦理素养,应该具有获得的优先性。

三、幼儿园教师如何恪守伦理底线

幼儿园教师服务的对象具有特殊性,3~6岁的幼儿身心发展都处于关键期,他们的心智和行为都具备很强的可塑性。教师作为幼儿的重要他人,一言一行都会对他们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学前教育行业的服务对象是弱小的,所以幼儿园教师遵守伦理规范,自觉恪守底线就越显重要。幼儿园教师坚守伦理底线需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 守住优先底线

师幼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幼儿的利益具有道义上的优先性。呵护幼儿、助其健康成长是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的基本要求,是“应当”的,是肯定性的规范;而不能损害幼儿的利益是否定性的规范,是最低要求,是最后的“临界点”,这是幼儿园教师需要遵守的专业伦理底线。若不能够守住这一底线,就说明不具备从事幼儿教育的资格。伦理底线从否定性的角度规定了教师与幼儿之间幼儿利益在道义上的优先性。某幼儿园教师体罚幼儿受到园长批评,该教师还振振有词地说:这是家长关照的,幼儿调皮,要求老师严厉管教。这辩解显然是不成立的。虽然家长也是幼儿园的服务对象,家长的利益及其诉求也是幼儿园要重视的,但与幼儿的利益相比较,维护幼儿的利益更具有优先性。再者,家长是在教育方面一般是非专业人士,关于如何管教幼儿若被家长牵着鼻子走,说明教师也不专业;最重要的原因,无论如何,我们不能伤害幼儿,这是无条件的,只要对幼儿构成伤害,任何辩解都是错的。

(二) 树立底线意识

恪守伦理底线需要教师树立底线意识。幼儿园教师要时刻牢记保教中哪些伦理规范是最基本的要求,哪些行为是不能有、不应当有的,特别是要铭记的是,无论如何,不能伤害幼儿。对保教过程的各个环节有伤害幼儿的可能保持足够的预警,并在反思和评价保教行为时把是否守住底线作为优先项目。幼儿园教师是否有底线意识,主要看三个方面:

一是教师能否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研究表明,幼儿园教师体罚幼儿等逾越底线的行为往往发生在情绪不良的状态下,而幼儿园教师恰恰又是易发情绪不良的群体。相关研究也表明,幼教群体“职业倦怠症”高发,职业压力、家庭生活压力大,是极易导致情绪失调、生不良情绪体验和抱怨的。这种不良情绪一旦把幼儿作为发泄的对象,底线就往往守不住了。情绪是需要靠理智来调控的, 这里的“理智”,就是“底线意识”。

二是教师能否克服自己的“自然人性”。保教中重视一些幼儿、忽略一些幼儿;对有些幼儿宠爱有加,对有些幼儿爱理不理,这可能与幼儿的长相有关,也可能与幼儿是否乖巧有关,也可能与幼儿的家庭背景有关。而这些“有关”都与教师的“自然人性”有关。长相好的,乖巧的,家庭背景好的,人人都爱得起来,而丑的、不听话的、穷的就有可能成为“逾底线”的对象。教师是专业人员,不能仅仅从自然人性出发,需要从专业人性出发。而要从专业人性出发,起点就是“底线意识”。

三是教师在突发性或灾难性事件发生时能否把幼儿安全置于首位。呵护幼儿的安全是幼儿园教师的天职,在突发事件来临时,要把幼儿的生命安全放在优先于自己的地位, 这是教师伦理底线要求的特殊方面,是守住底线的崇高。“范跑跑事件”发生后,社会上曾广泛讨论了灾难面前教师应该怎么做的问题。是的,教师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很重要,任何一个人的生命都是重要的,但相对于教师来说,幼儿园幼儿更为稚嫩,更需要呵护。当然,这种突发事件中的呵护也非常需要智慧,但那是守住底线后的事情。

(三)熟记伦理原则

我们强调“不逾底线”,其前提是教师不仅应该知道底线是什么,而且需要“熟记”,乃至“铭记”,特别是那些用否定性语言表达的伦理原则,那是不能逾越的最低要求。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幼儿教育的法规性文件中有“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规定,我们需要高度重视。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台湾地区的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关于伦理底线的表述,这些表述反映了在对幼儿教育专业性认识基础上的对幼教从业者的底线要求。例如:无论如何,我们不得伤害儿童。我们不應参与在情感、身体上伤害儿童,对儿童无礼、不道德的、危险的、过分要求的、威吓的活动。这条原则优先于其他所有原则。我们的实践活动不应以幼儿无法受益为由而歧视他、也不予特殊优待,或是根据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疾病状态、残疾程度、家庭结构,或其他家庭的隶属关系而拒绝接收他们。我们不得参与或支持任何利用儿童家庭谋利的活动。我们不得利用我们与家长的关系来谋取个人利益和好处,不得与家长发展可能对工作成效产生负面影响的关系。我们不应该参与那些因为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或者其他隶属关系、年龄、婚姻状况或家庭结构、身体残疾而歧视同事的活动。我们不得违反保护儿童的法律或规定,当意识到存在违反情况时,我们应采取与本守则相符的恰当行动。我们应审慎核查保教人员的专业资质,不能聘用或推荐不具备专业岗位所需能力、资质和性格的人员。我们不得参与违反保护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

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研究”(项目编号:11YJA880 00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缺失与生成”(项目编号: 11JCJY02Z)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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