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现状综述
2017-04-14苏宏杰宋美苏杜翠凤
苏宏杰,宋美苏,杜翠凤
(1.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12; 2. 北京市一五六中学,北京100034; 3. 北京科技大学 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北京 100083)
0 引言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自1919年创立[1]以来,关注与工人工作过程相关的问题,着力于维护与发展全球劳工标准体系,旨在促进人们获得体面工作的机会。ILO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制定标准,目前涉及结社自由、劳资谈判和职业安全卫生等24个主题。职业安全卫生一直是ILO关注的主要方面之一,职业安全卫生标准除了主要集中在“职业安全卫生”主题外,还分布在劳动监察、海员和码头工人等主题中。另外,ILO在制定和出台标准时,一直坚持立足于三方原则,即政府、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共同创立和执行标准。本文查阅并收集了ILO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并对其进行了分类整理,旨在为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科研和教学人员提供基础信息,为有关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1 ILO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
目前ILO颁布了189项公约和204项建议书,其中,职业安全卫生公约22项,建议书27项,这些标准覆盖了安全风险和职业危害较大的设备和物质的措施要求和实施建议,对于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事故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已经形成了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按照标准属性、适用对象和范围,将标准体系组成分成基本要求、特定风险和事故、特定行业领域、监察4个一级要素,每个一级要素下面包括若干二级要素或三级要素[2],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见图1。
图1 ILO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Fig.1 ILO standard system for occupation safety and health
2 标准体系要素说明
2.1 通用要求
本部分是各行业领域遵循的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要求。《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及建议书(第164号)[3]规定,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对于所有工作物质要素,如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机器和设备、工具、物质等采取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和健康危害。明确国家、雇主组织和员工组织三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促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第187号)及建议书(第197号)[6]规定建立包括法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在内的国家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制定、实施、监测、评估并定期审查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计划[5],促进建立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卫生文化,使政府、雇主和工人积极参与安全卫生事务,促进安全卫生工作的持续改进。
3)作业场所卫生防护。《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第97号)[7]明确工人健康免受危害的技术措施。政府制定政策,要求采取防止、减少或消除对健康构成威胁的各种伤害的方法。雇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一般工作场所,特别是废料和残渣的堆积场地、危险物品的存放区域等存在特殊危害的场所达到规定的要求。同时,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紧急处理和急救等事宜做出规定。
4)职业卫生服务。《职业卫生服务公约》(第161号)及建议书(第171号)[4]要求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向所有工人提供职业卫生服务,并根据接触的风险设定服务内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可以由企业组建,也可以由政府授权的机构独办或合办,需配备相当数量的,经过专业训练,具备职业医学、职业卫生、人类工效学、职业卫生护理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包括识别、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健康风险,监测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对工人职业健康进行监护,参与职业康复,组织急救和应急治疗,参与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分析,对作业计划和劳动组织提出建议,参与改善操作规程,参与测试与评估新设备的职业健康影响,向工人提供职业健康建议和咨询。
5)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名单建议书》(第194号)[8]规定,职业病目录分为4大类、8个中类和70个小类。第一大类为各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包括化学因素引起的疾病、物理因素导致的疾病和由生物因素引发的疾病3个中类;第二大类为目标器官系统疾病,包括呼吸系统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肌肉-骨骼系统疾病3个中类;第三大类为职业性肿瘤,包括导致肿瘤的因素1个中类;第四大类为其他职业病,包括矿工的眼球震颤1个中类。
6)职业安全卫生统计。《劳动统计公约》(第160号)及建议书(第170号)[3]规定,对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进行数据统计,每年汇编1次,建议按照经济活动领域部门、员工的重要特征(如性别、年龄、职业或工龄)和企业的重要特征进行统计,整体反映全国的年度职业安全卫生状况。
2.2 特定风险和特定事故
针对油漆中的白铅、电离辐射和苯等影响健康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控制和防护要求。对于职业癌和重大工业事故,提出预防措施,具体内容为:
1)对于添加白铅的油漆使用。《(油漆)白铅公约》(第13号)[7]规定,禁止雇佣十八岁以下男性和所有女性从事使用白铅、硫酸铅或其他含有这些颜料的产品的工业性油漆工作。对于使用白铅、硫酸铅或其他含有这些颜料的产品的工作,根据ILO设定的预防喷涂油漆危害、预防干擦和干刮粉尘危害、提供冲洗设备等9项原则控制其使用。
2)化学品使用安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及建议书(第177号)[3]规定,对化学品进行分类、评价其危害性、加贴标签并加以标识,对于有害化学品编制安全使用说明书。界定了供货人、雇主的责任以及工人的权利和义务。化学品转移到其他容器、人员接触、操作、处置化学品应制定安全措施。对工人进行化学品安全卫生相应培训。
3)电离辐射防护。《辐射防护公约》(第115号)及建议书(第114号)[7]规定,十六岁以下工人不得从事涉及电离辐射的工作,对各类工人确定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量,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工人应进行上岗体检和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
4)对于搬运的最大负重量。《最大负重量公约》(第127号)及建议书(第126号)[7]规定,不得要求工人从事重量有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人力负重量。搬运前,应培训人力负重运输的方法,并进行上岗前体检,成年男性人力运输负重量超过55公斤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负重,女性和年轻工人最大负重应明显小于55公斤。
5)防苯中毒。《苯公约》(第136)及建议书(第144号)[3]规定,禁止将苯和苯产品用作溶剂和稀释剂。对于暴露于苯和含苯产品的工人应采用职业卫生措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有效保护,最高限值百万分之二十五(80mg/m3)。对于超过最高限值的作业场所工人应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明确使用苯或苯产品的防控措施的优先顺序,首先采用在密封系统中进行,其次安装有效设备清除苯蒸汽,再次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对于从事苯或苯产品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健康体检和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体检包含但不仅限于验血项目,由政府批准的合格医生负责。
6)防止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危害。《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148号)及建议书(第156号)[3]要求,确定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引起的危害及暴露限值。采取措施免于上述危害或将其控制在危害限值内,否则采取个人防护用品。对于暴露在危害环境中的工人,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向接触危害的人员提供危害信息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危害的措施由政府与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协商落实。
7)安全使用石棉。《石棉公约》(第162号)及建议书(第172号)[3]要求,使用无害或危害较小的材料替代石棉,确定接触石棉的工种,在盛装石棉的容器上加贴标签,明确接触石棉的限值。在石棉工作场所,采取措施防止石棉粉尘飘散或控制在限值内,若超过限值,应为工人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对于拆毁含有石棉的设施或装置,应制定拆毁方案,保护工人免遭伤害。处理石棉废弃物应采用不危害或影响健康的方式。监测工作场所石棉粉尘浓度,对于正在或曾经接触石棉的工人应进行健康体检。向工人提供石棉危害及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培训。
8)船员舱室和工作岗位噪声防护。《船员舱室(防止噪音)建议书》(第141号)[3]规定,使海员了解高频率噪声的危害,以及如何使用防止噪声的器材。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噪音:舱室、食堂、休息室等尽可能远离主机、锅炉房、操舵室等噪音设备;舱壁、天花板和甲板使用隔音和吸音材料;安装自动门。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机舱等噪声:具有隔音的中心控制室,将机修间隔离,减少机器运转噪音的措施。
9)机器防护。《机器防护公约》(第119号)及建议书(第118号)[7]规定,对于下列危险部件应予设计、隐蔽或防护:螺钉、止动螺栓、键销、机器活动部分的突出部件。对于下列危险部件应予设计或防护:飞轮、转动装置、锥形和柱形摩擦传动轴、凸轮、滑轮、皮带、链条、小齿轮、蜗杆传动装置、曲柄臂及滑车、轴承及其他传动机器。危险部件无防护的机器禁止销售、租赁、转让、使用和展出。雇主应提供一种环境保障条件使工人操作机器时不受到伤害,并使工人了解机器使用中可能的危险及应采取的措施。工人不得使用已提供防护装置未安装到位的机器,也不得使防护装置失效。
10)预防和控制职业癌。《职业癌公约》(第139号)及建议书(第148号)[3]规定,致癌物质和制剂应定期确认,尽量使用无或较少致癌物质或制剂代替致癌物质或制剂,采取措施保护工人免遭暴露在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危险中,不能免于暴露时应减少人数、暴露时间和暴露程度,向已经、正在或可能暴露在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工人提供危险和措施信息,在工人工作期间以及离岗时为其进行健康体检。
11)预防重大工业事故。《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及建议书(第181)[3]规定,针对重大危害设施,明确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责任,预防危害物质造成的重大事故。明确危害物质、类别和临界量。政府职责:编制场外应急计划,并散发给受影响的公众。确定重大危害设施的选址,指派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重大危害设施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雇主职责:识别重大危害设施,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重大危害设施安全报告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发生后应提交详细报告。工人职责:熟知重大危害设施的危害及可能后果、应急措施。
12)防止海员职业事故。《(海员)防止事故建议书》(第142号)[3]要求,政府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对事故进行详细统计和分析。明确防止事故的具体措施,并由政府进行监管监察。指定船员专门负责事故预防工作。政府、雇主和海员共同制定防止事故计划,成立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参加的特别工作小组。
2.3 特殊行业或场所
针对某些行业、领域以及作业场所的特殊性,ILO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筑业职业安全卫生。《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及建议书(第175号)[3]规定,采取措施保证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合作,以促进建筑工地的安全和卫生。明确主承包方、雇主和工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对以下重要设备设施、危险物质和作业规定预控措施:脚手架、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土方和材料搬运设备、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利用压缩空气的工作、打桩、水上作业、对健康的危害、危险气体、火灾预防、辐射危害和急救等。针对照明、电、炸药的贮存、搬运、装卸和使用等提出了安全要求。对于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配备作出规定。
2)矿山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76号)及建议书(第183号)[9]规定,矿山炸药和引火装置的制造、贮存、运输和使用,应由合格并经授权的人员进行。矿山应提供矿山救护、急救和医疗设备,以及井下工人自救呼吸装置。采取措施保证废弃矿场安全,对采矿过程中使用的有害材料和产生的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处置采取安全措施。针对矿山火灾和爆炸、瓦斯突出、岩石突出、水和半流质涌出、塌方、地震敏感区等危害制定作业程序。针对粉尘、有毒有害、氧气缺乏等危害采取措施。明确雇主和工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促进雇主和工人合作的措施。
3)农业安全卫生。《农业中的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84号)及建议书(第192号)[8]规定,针对农业机器、设备、用具和手工工具,材料的搬运和运输,农业设施等制定措施。采取预防措施保护工作场所的人员以及附近居民免遭农业活动带来的危害。针对化学品,接触牲畜和防止生物危害给出建议措施。明确雇主和工人的权利和义务。
4)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卫生。《(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2号)及建议书(第160号)[3]规定,码头建筑物和进行码头工作的其他场所的建造、装备和保养基本要求、明确防火和防爆、出入船舶、货舱、舷外作业架板和起重设备的安全器具、工人的运输等19项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界定雇主、船长、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5)商业和办事处所的职业卫生。《(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公约》(第120号)及建议书(第120号)[7]规定,办公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照明和适宜的温度,明确了办公场所减少噪声和振动应采取的措施。另外,对于饮用水、座椅、更衣室、卫生间和盥洗室等提出健康要求。
2.4 监察
ILO监察包括工时、工资、安全、卫生和福利等在内的多方面监察内容,针对不同行业类别分别制定有监察标准,本部分仅就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监察内容加以阐述。
1)工商业、采矿运输业和农业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及建议书(第81号)、《(采矿和运输业)劳动监察建议书》(第82号)、《(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29号)及建议书(第133号)[7]规定,监察在政府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建立工作机制,促进监察员与雇主组织、员工组织之间的合作。根据接受检查的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监察人员。监察员应具备职业稳定性,不受政府更迭和外部影响,具备单独行使职责的资格,并经过适当培训。政府应为监察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等工作条件。同时制定监察准则,尽可能达到不同监察人员的监察结果一致。明确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其定期提交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报告。
2)海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海员)劳动监察公约公约》(第178号)及建议书(第185号)[8]规定,定期监察海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和监察员采取的物质手段,配备足够数量的监察人员。监察员应具备资格,受过海事培训或海员从业经历。政府应为监察员提供地点方便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交通工具。确保监察员不受政府更迭和外部影响。明确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逐次在完成监察活动后向政府提交监察报告。政府应发布监察活动年度报告,并保存海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记录。
3 结论
1)国际劳工组织独特的三方机制,使政府、雇主和工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制定标准。正是因为ILO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方面的相互制约和落实上的兼顾的先天优势,才便于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实施中得到认同、支持和遵循。
2)预控措施体现了灵活性。对于安全风险和职业危害的控制未给出具体、明确的措施加以限定,而是更多地从不同条件下的适应性出发,仅仅是提出应达到的要求作为参照,客观上为风险控制和危害预防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殊途”是客观现状、“同归”才是终极目标。根据地域、技术、管理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且能达到参照要求的措施,提高了标准执行层面的灵活与可操作性。
3)注重标准实施。为确保实现标准规定内容的目的,真正起到标准自身的约束效用,某些特定行业领域的标准明确提出实施监察制度,其余的标准则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规定适当罚款、提供适当检查服务等,以督促、监督标准的实施执行情况。
[1]国际劳工组织. 游戏规则国际劳工标准简介[Z]. 中国,1919.
[2]苏宏杰,肖寒. 我国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现状和对策研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6): 99-103.
SU Hongjie XIAO Han.Research on present status countermeasure for work safety standard system in China.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1(6): 99-103.
[3]国际劳工局北京局.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1910-1993)第二卷[Z]. 中国, 1994.
[4]牛胜利.《职业卫生服务公约》及建议书解读[J].劳动保护, 2010(4):16-18.
NIU Shengli. The reading of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 convention and proposal[J]. Labour Protection, 2010(4):16-18.
[5]International Training Centr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Guide to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Second Edition[Z]. Italy, 2014.
[6]牛胜利. 国际职业卫生法规发展历程[M]. 北京:劳动保护, 2010(4):13-15.
[7]国际劳工局北京局.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1910-1993)第一卷[Z]. 中国, 1994.
[8]国际劳工局北京局.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1994-2007)第三卷[Z]. 中国, 2010.
[9]苏宏杰,刘功智.从《矿山安全和卫生公约》剖析我国矿山安全卫生立法[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3):134-137.
SU Hongjie, LIU Gongzhi.Consideration on constructing safety standard system in China[J].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0(3):13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