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三权分离背景下的农作物秸秆还田:河南例证

2017-04-14金书秦梅应丹

关键词:使用权农作物秸秆

金书秦,梅应丹,宋 宇,高 立

(1. 农业部 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 100810;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工商管理学院,北京 102249;3. 河南农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4.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俄亥俄 43210)

三权分离背景下的农作物秸秆还田:河南例证

金书秦1,梅应丹2,宋 宇3,高 立4*

(1. 农业部 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 100810;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工商管理学院,北京 102249;3. 河南农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4.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俄亥俄 43210)

本文基于对河南省1929户农户的入户调查数据,运用logistic模型,旨在研究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结构对农作物秸秆还田的影响,以期为制定促进农户秸秆还田的政策提供一些指导性意见。研究结果表明: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结构会显著影响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可能性。具体来说,自耕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意愿更强,而租耕农户秸秆还田意愿较弱。这种行为模式的差异来自于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结构的不同。

秸秆还田;三权分离;农作物;河南

引 言

农作物秸秆还田是通过粉碎、堆沤、焚烧、过腹等方式将秸秆施入土壤的一种方法,作为我国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内容,不仅能有效地解决秸秆焚烧所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同时还能通过土壤固碳达到降低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而减缓气候变化效应的目的。此外,秸秆还田对耕作土壤、农药以及化肥流失的减缓作用,也是解决农业源污染的重要举措。从长期来看,秸秆还田还能增强土壤肥力,改善土壤质地和结构,提高土地的持续生产能力。尽管秸秆还田具有上述多重环境和社会效益,但秸秆的露天焚烧问题却依然严重,卫星监测显示,2013年全国夏收和秋收季节仍然发现火点7878个[1]。为了避免秸秆露天焚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早在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委就颁布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近年来,由于雾霾加重了人们对大气污染的关注,秸秆禁烧几乎成为基层政府在农作物收获季节的最大任务。

国内学术界有很多文章对秸秆还田的影响因素[2-3]及农户的支付意愿[4]进行了相关研究。然而,现有的研究缺乏对土地流转所带来的地权不稳定性与秸秆还田之间的关系的探索,而土地所有制在农户进行农作物秸秆处理方式的选择上起到了重要作用。Soule 等人[5]对美国的研究表明,土地的所有权决定了地权的稳定性,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或使用期限(land tenure),如土地所有者(owner)、现金承租人(cash renter)以及共享承租人(share renter),其选择进行保护性耕作的意愿具有显著的差异。美国政府分别在1841年和1862年出台了Preemption Act和The Homestead Act两部法令,以期通过对不进行耕作的土地所有者(Absentee owners)征税的方式鼓励土地所有者自己耕作,从而达到可持续农业的目的。在我国,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或集体,但是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已经越来越多地呈现分离的态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土地流转率已经超过30%[6],并且对农业行为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因此从地权稳定性的角度探究土地流转对于秸秆还田行为的影响显得十分必要。由于土地制度的根本不同,美国的实践经验未必能适用于中国,但通过产权明晰化解决外部性问题从而保障农地可持续性耕作的目标却是一致的。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今,中国农村土地经历了从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一,到“三权分离”[7]。“三权分离”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的分离,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在保留进一步承包权的前提下,自愿实行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置的主要体现形式就是土地流转[8]。农村土地流转是以“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行为。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非正式的口头协议,对于农地如何使用,农作物秸秆如何处理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而这种非正式的流转造成了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体现在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会对农户的秸秆处理行为会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降低农户对土地中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农户的耕作行为短视。根据Ely和Wehrwein提出的观点,承租人(renter)关注的是租用农地所产生的短期利润,而不在乎农地的长期价值[9]。相反,所有者-经营者(owner-operator)既关心农地所产生的短期利润,也在意农地的长期价值。而进行秸秆还田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并且其所带来的效益是长期的土壤质量提高,短期内无法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所有者-经营者和承租人对待农作物秸秆的处理方式会有所差别。

基于此,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从农户的决策视角来探讨由于土地流转所带来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对秸秆处理行为的影响。

一、 模型的假设与建立

围绕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根据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将农户分为三类:(1) 自耕农户(Owner Operators),指全部耕种自己承包的土地,既是土地承包者也是土地使用者的农户;(2) 租耕农户(Absentee Owners),指全部耕种承租土地的农户,其仅仅是土地的使用者而非土地的承包者;(3) 介于二者中间的、既耕种自己承包的土地也耕种承租土地的农户。这三类农户的经济激励机制有所不同,对于只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户,由于他们是土地的承包者和使用者,既关心土地的短期产值,也有动力培育土壤的肥力,追求土地的长期价值。而对于完全耕种承租土地的农户,则可能缺乏长期维护土地价值的动力。因此本文认为,三类农户对于秸秆的处理方式会存在差异。

假设农户是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预期效用的最大化,并且农户的效用由农作物秸秆的处理方式决定:

(1)Ui(X)

其中i表示秸秆处理的类别,本文将农作物秸秆的处理方式分为秸秆还田(C)和其他(O)两种,其他处理方式包括秸秆发电、秸秆制乙醇、收集出售、田间焚烧等;X表示一系列可观测到的农户的特征,包括户主的性别、年龄、教育水平、健康状况,农户家庭人口总数、家庭年收入、耕种土地总面积等。

进一步假设农户的间接效用函数为以下形式:

(2)Vi(X)=X*β+ε

其中β表示待估系数;ε是随机扰动项且服从独立同分布。农户选择秸秆还田和其他秸秆处理方式(非秸秆还田)的概率服从Logistic分布模型。

以Pji表示农户j选择秸秆处理方式i的概率,则Pji满足:

如果秸秆还田的间接效用大于非秸秆还田的效用,则农户选择秸秆处理方式C;相反,若其非秸秆还田的效用大于秸秆还田的效用,则农户将会选择非秸秆处理方式。式(3)说明,采用秸秆处理方式i的概率由前文所述的一系列特征X决定。

已有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表明,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权会影响农户的秸秆处理行为。正如引言部分所述,自耕农户由于是土地承包者,更关注土地的长期投资效益,所以其进行保护性耕作的可能性更大[10-11]。俞海等人利用中国6省15县市180个样本地块的土壤试验数据研究表明不稳定的土地交易权可能无法有效激励农户进行更多的养地投资,进而造成土壤长期肥力的损耗[12]。

根据以往研究及本研究的基本假定,本文提出如下两个假设:

假设1: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将会使农户选择非秸秆还田处理方式的可能性增大;

假设2: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结合将会使农户选择秸秆还田处理方式的可能性增大。

二、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2015年于河南省进行的“秸秆还田”问卷调研,共计抽样调查农户1929户,样本覆盖河南全省18个地级及省辖市。河南是我国粮食生产以及秸秆资源大省,选取该省作为研究区域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根据《河南省“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2010年全省共产生各类秸秆资源8538万吨;秸秆类型多样但以小麦、玉米为主,分别占总量的44.7%和25.9%;其中,实现综合利用的各类秸秆5913万吨,利用率达到70.08%;从利用方式上看,“肥料化利用”方式(秸秆还田)所占比重最高,达到2877万吨,占秸秆总利用量的47.79%,占全省秸秆总产生量的33.50%。上述数据表明,秸秆还田在河南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给本研究提供了充分的变异量,有助于更好地估计农户秸秆利用方式的选择与土地承包权之间的关系。

此次问卷调查的考察内容包括:农户的家庭基本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构成及就业、土地经营与流转、种植业生产消费以及秸秆处理和使用情况等。其中在“秸秆处理情况”部分,我们要求受访农户回答各个备选秸秆处理方法(包括秸秆还田、秸秆焚烧等选项)所占秸秆总产量的比例,并且询问了其采用该方式的原因以及考察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意识。“土地经营与流转”部分则调查了各农户自家承包土地、流转入土地、流转出土地和耕种土地的面积,以及采用的流转形式和原因等。

从总体看,河南省农户的秸秆还田行为已经有相当程度的普及性。在所有完整回答“秸秆处理情况”部分问题的1929户农户中,1576户采用过秸秆还田,占总数的81.70%,其中1222户百分之百还田(即将所有耕作产生的农作物秸秆全部用于还田),约占选择秸秆还田行为农户总数的77.54%;仅有73户对秸秆进行过焚烧,占总数的3.78%,其中26户全部焚烧,占秸秆焚烧农户总数的35.62%;采用过其他秸秆处理方式的农户共计668户,其中“用作燃料”、“废弃田间”和“用作饲料”为选择最多的前三项,分别有276户、201户和196户采用。河南省农户间的土地流转也相对活跃。在所有1929户受访农户中,584户租用了其他所有者的(流转入)土地,占总数的30.27%;458户将自家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租给了其他使用者(流转出),占23.74%。

由于本研究考察农户对秸秆处理的决策,我们将样本范围控制为所有在调查年度(2016年)种植了农作物的农户。经过有效样本的筛选以及缺失值的剔除,本研究模型的最终样本量为1271个农户。

本文用Logistic模型方法对(3)式进行估计。如前所述,模型的因变量为两类秸秆处理方式:秸秆还田和非秸秆还田。由于农户对其秸秆的处理可能多于一种方式,而根据模型设定每个农户只能对应其中一种分类,因此我们将“秸秆还田”定义为:若秸秆还田所占农户秸秆总量的比例大于等于50%,则将此农户的秸秆处理方式定义为秸秆还田。

自变量方面,本文关注的核心变量为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结构。具体的,我们将构建两个二元虚拟变量——“自耕农户”和“租耕农户”,从而将所有农户分成3组。如前所述,自耕农户组的农户所种植的所有土地均为自家承包土地,不含任何流转入土地;租耕农户组的农户所种植的所有土地均为流转入土地,不含任何自家承包土地;剩余的农户既种植了自家承包也种植了流转入的土地,为模型的参考组。此外,根据现有文献的研究经验,模型还包括了可能影响农户秸秆处理决策的其他控制变量,包括户主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健康状况、环保意识、家庭总人口、家庭年收入、耕种土地总面积、是否有公务员成员、是否有村委会成员、是否参加农业保险、是否受过农业培训等12个变量。模型因变量和各自变量的解释以及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的解释和描述性统计

三、 模型估计结果

研究结果显示Logisitic 模型的对数似然值收敛于-671.923。表2的参数估计结果是采用秸秆还田的对数几率,即自变量增加一个单位将使采用秸秆还田的对数几率增加的值。从表2第二列参数估计值结果可以看出,自耕农户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具有统计显著性,且为正值,符合我们的预期。具体而言,意味着自耕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相对对数几率比非自耕农户显著增加1.1086。租耕农户的系数估计值(-0.5565)也与我们的预期一致,在10%的水平上具有统计显著性,租耕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对数几率比非租耕农户显著减少0.5565。因此土地承包权的相关系数结果足以验证前文的两个假设:1)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会减少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概率,增加农户进行非秸秆还田的概率;2)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结合会更大可能性地激励农户进行秸秆还田,而非其他处理方式。

教育水平是用户主接受教育的年数来衡量的,其系数在1%水平上呈现显著地正相关。具体来说,系数0.0719表示农户每增加一年的教育将使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对数几率提高0.0719。接受教育会提高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概率,这也与我们的预期和以往的研究相一致。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户对秸秆还田的益处认识越多,也更容易接受新技术,而非传统的作物秸秆处理方式。

是否在村委会工作变量的系数为0.7128,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如果家里有人在村委会工作,那么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对数几率提高0.61,这也与预期相一致。这个变量也可以用来衡量政府政策对秸秆还田的影响。在农村,村委会在农民执行国家政策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宣传和指导作用,秸秆还田作为有利于环境保护,又能改善土壤质量的农业举措,一直是政府大力倡导的,因此在村委会工作将显著地增加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概率。

是否购买农业保险的显著性负系数(-0.5600)表明购买农业保险会使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对数几率减少0.5600。这可能是由于购买了农业保险的农户相对来说会把秸秆还田所带来的收益看的比较轻。

用来衡量环保意识水平的系数是在1%水平上呈显著性的正值,意味着环保意识水平越高,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对数几率将增加。一般认为,环保意识水平越高的农户,其进行秸秆田间焚烧的概率越低,这也符合正常的心理预期。

农户的性别、年龄、家庭人口数、是否为公务员、是否接受过农业培训、健康状况、上年家庭收入对农户选择秸秆处理方式不显著,也不影响农户的秸秆处理方式。

表2 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结构与

注:①基准组是秸秆焚烧。

②*表示10%显著性水平,**表示5%显著性水平,***表示1%显著性水平。

表3 农户进行秸秆还田概率的边际效应

注:*表示10%显著性水平,**表示5%显著性水平,***表示1%显著性水平。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结构对秸秆处理方式的影响,我们对各自变量的边际效应进行了估算。根据表3的研究结果,与非自耕农户相比,自耕农户选择秸秆还田的概率增加0.2237;与非租耕农户相比,租耕农户选择秸秆还田的概率减少0.1145。

四、 结论与政策建议

研究结果显示,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结构会显著地影响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可能性。具体来说,自耕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意愿更强,而租耕农户秸秆还田意愿较弱,这可能与土地转租合同有关。我们的调研数据显示,河南52%的土地流转协议只存在于口头的形式,对于土地的使用方式、秸秆处理方式等都没有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因此,完善土地流转模式也是有效实施秸秆还田的途径。一方面,增强承包合同的稳定性,使得农户将农地本身的价值加入自己的效用函数,从而鼓励其采用更可持续有效的农作物秸秆处理方式。另一方面,采用书面的合同方式,详细规定土地的经营方式及农作物秸秆处理方式也是增加农户进行秸秆还田的方法。此外,未来秸秆还田的促进政策(例如秸秆还田补贴)应更多与行为挂钩,补贴的对象主要是有秸秆还田行为的土地经营者。未来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保护性耕作也应该成为从国家层面上提出来的对土地经营者的基本要求。

本研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本文假设农户的效用函数仅仅由农作物秸秆处理方式决定,而更合适的假设应该首先考虑农作物物种的选择,其次考虑农作物秸秆的处理方式。第二,本文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研究是以农户为主体,这样很难识别既种植自己土地又租种土地的农户的秸秆处理方式,无法区分此农户的秸秆处理方式是发生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租种土地上。因此以地块为主体的研究将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第三,还田并不是秸秆综合利用的唯一选择,而土地经营权也未必是影响农户选择秸秆还田的最重要因素,因此,本文的研究只是探索秸秆综合利用的一小部分。

[1] 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

[2] 芮雯奕,周博,张卫建.江苏省农户秸秆还田的影响因素分析[J].生态环境学报,2009,18(5):1971-1975.

[3] 刘勤,何志文,郑砚砚,等.农户秸秆还田采用行为影响研究[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4(10).

[4] 王舒娟.小麦秸秆还田的农户支付意愿分析——基于江苏省农户的调查数据[J].中国农村经济,2014(5).

[5] Soule M,Tegene A,Wiebe K.Land tenure and the adoption of conservation practices[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0,82(4):993-1005.

[6] 陈锡文.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几点考虑——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中共党史研究,2014(1).

[7] 廖洪乐.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稳定与完善[J].管理世界,2007(11).

[8] 张红宇.三权分离、多元经营与制度创新——我国农地制度创新的一个基本框架与现实关注[J].南方农业,2014(2).

[9] Ely R T,Wehrwein G S.Land economics[M].Land Economics,1940.

[10] Lynne G D,Shonkwiler J S,Rola L R.Attitudes and farmer conservation behavior[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8,70(1):12-19.

[11] Belknap J,Saupe W E.Farm family resources and the adoption of no-plow tillage in Southwestern Wisconsin[J].Applied Economic Perspectives and Policy,1988(10):13-23.

[12] 俞海,黄季焜,Scott Rozelle,等.地权稳定性、土地流转与农地资源持续利用[J].经济研究,2003(9).

2016-11-29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究” 专项之“化肥农药减施增效技术应用及评估研究项目”课题四“化肥农药减施增效管理政策创设研究”(项目编号:2016ZY0600374704)的阶段性成果。

金书秦( 1984— ) ,经济学博士,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理论、水污染政策设计与评估、农村发展等。

D912.82(261)

A

1009-105X(2017)02-0049-05

猜你喜欢

使用权农作物秸秆
高温干旱持续 农作物亟须“防护伞”
俄发现保护农作物新方法
夏季农作物如何防热害
卫星轨道资源使用权的继受问题研究
厉害了!农作物“喝”上环保酵素
推广秸秆还田 有效培肥土壤
秸秆计划烧除 吉林打算这样干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亟需明确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
辽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状及特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