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的研究①
2017-04-14闫小虎
闫小虎
(江苏省州山市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常州 213164)
对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的研究①
闫小虎
(江苏省州山市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常州 213164)
文章采用文献资料和调查访问等方法,并结合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的实际及其现状,探讨了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建设的形式、方法和努力方向,以期为促进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的健康发展。
大学高水平运动队 组织制度 现状调查 研究
大学运动队组织有大小之分,从狭义来讲,是指分布在全国各地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大学校园内许许多多的运动队,从广义来讲,是指对许许多多的运动队进行统一管理的全国大学生体育组织。对于任何组织,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是组织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是规范组织行为的基础。因此,该研究从组织制度的范畴来研究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它对认识我国竞技体育改革也有同样的价值。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该文以我国大学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收集查阅了大量有关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相关资料。查阅了国家教委、部分省教委关于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文件汇编,进行归纳管理。
1.2.2 访谈法
通过对上海市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访问,了解他们对高水平运动队运行现状的意见和建议。
1.2.3 问卷调查法
采用问卷法对上海市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的看法和状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1.2.4 数理统计法
采用SPSS 11.5和Excel统计软件对问卷所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中寻求相互关系与存在的矛盾,作为最后的分析性描述的依据。
1.2.5 理论分析法
应用管理学等相关学科和有关体育体制的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调查过程中产生的结果进行逻辑分析。
2 结果和分析
2.1 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现状调查
为了了解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的运行现状,我们设计了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题项对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进行调查(见表1、表2、表3)。
从表1可知,81.5%的教练员对于题项“我们有一套严格的招生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监督措施”持肯定态度,但对现有的体制和政策有利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发展的观点认同度不高,仅有5.3%的教练员选择非常同意和10.5%的教练员选择比较同意。
从表2可见,86.9%的教练员认为现在高水平运动队大学生资格认定很有问题,无人持否定态度,说明现在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大学生资格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从表3可知,89.4%的教练员认为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的培养目标和实际不相符,说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在设定运动员培养目标时,不是过高就是过低,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另外,通过调查可知,我国大学运动队在招收运动员和对运动员资格的认定、培养计划,训练和比赛要求,运动员在运动队组织内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缺乏一套完整的法规和标准,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个别运动员享受特招政策进校后,借口伤病、学业困难而不参加训练和比赛,因没有制订相关的处罚规定,而让这些人钻了空子;因招生办法和手段各校之间差异较大,总体看来,公开的宣传招聘较少,私下的协议和许诺较多,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受学校名气、规模、专业等影响,水平稍高的体育人才基本集中在重点大学,而一般大学则因招不到合适的人才,始终处于运动成绩平平的状态;大学生比赛时,承办单位为了本校的利益,通常设置一些对外校不利的规定这种事情也经常发生,尤其是对大学生运动员参赛资格的认定标准,成为每次比赛最为头疼的问题。虽然我国大学生运动队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许多事情仍处于运作在前,制度在后,遇到一个问题制定一项制度,有时事情发生了还没有找到可行使的依据,这种制度滞后的现象,也是在许多事情上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这不利于我国大学生高水平运动队整个机制的科学合理的运行。
表1 教练员对以下两个题项认知统计表
表2 教练员对“现在高水平运动队大学生资格认定很有问题”认知统计表
表3 教练员对“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的培养目标与实际不相符”认知统计表
2.2 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建设
中国有句话:“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社会的规矩是社会行为的准则,而有全国那么多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参与的竞赛活动,就是一个巨大的“体育游戏”,既然参与游戏,就需要有遵守游戏规则的意识,所以,必须要制定一个统一、完善、公平、合理的制度和法规。因为制度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只有在完善、严格的制度上,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
例如:美国的NCAA,对大学生运动队每年参加比赛次数,联赛制的时间周期,运动队实力和运动员奖金数额的平衡、公平的招生制度、教练员资格、大学生运动员资格、每年要动员的观众数量、运动员管理人员的数量、运动项目的数量、每周练习次数、每次练习时间等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对大学生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成绩也有不同程度的要求,一旦达不到规定的要求,运动员将失去参加比赛资格。
具体到我国的大学运动队,必须要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成果,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在运动队组织建设中,逐步推进和实现制度规范化。
根据表4可知,教练员比较倾向同意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建设应由国家制定为主,学校为辅这个观点,达到44.8%,同意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学校根据本校情况制定的教练员分别占28.9%和18. 4%,所占比例最低的是学校制定为主,国家为辅的观点,仅有7. 9%。通过对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访谈,可以得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国家制定制度是从宏观方面来考虑的,不可能详细涉及到问题的方方面面,而每一个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大学有自身的特点和情况,不可能完全与国家制定的制度完全相符合,但又不能完全由学校根据本校情况自己制定或学校制定为主,国家为辅,这样各自为政,容易出现混乱。所以,为了调和这种矛盾,应该由国家出面统一制定一项严格、灵活的制度,然后各学校在此制度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情况做一些调整。
由表5可知,在调查教练员(总38人)对“您认为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建设应在那些方面做些调整”的认知态度时,除在“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升迁”这个选项得到47.4%的比例外,其余所有列出的选项均达到100%的比例。表明现阶段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建设在全国范围内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应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注意。
表4 教练员对“您认为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建设应由”认知统计表
表5 教练员对“您认为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建设应在那些方面做些调整”认知统计表
关于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的问题,很多教练员认为,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只注重形式而忽略实际问题,造成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在20余年的历史经历中,所取得的成绩并不是很理想,比如: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大学运动队在招收运动员时,仍注重“招来即为我所用”的宗旨,招生退役或在职的专业运动员。因此,在今后的大学运动队组织制度建设时,必须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中国国情,逐步完善现有的制度,使之有法可依,在执行过程中,务必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态度来对待,避免不必要的形式主义。因为大学运动队作为一个组织,它不能忽视遵守制度和法规意识的培养。只有遵守各种规定,才能培养大学生运动员良好的生活规范和社会规范,在竞技过程中尊重规则,才能与生活中的规范紧密结合,这既是运动队组织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也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内涵。
3 结论
(1) 现阶段我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制度严重滞后,不利于运动队整个组织机制科学合理的运行和发展。
(2)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的组织制度建设应由国家统一制定为主,学校为辅的形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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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7.4
A
2095-2813(2017)01(a)-0074-02
10.16655/j.cnki.2095-2813.2017.01.074
闫小虎(1979,6—),男,汉,江苏徐州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学校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