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长惩戒研究综述
2017-04-13毛乐曾彬
毛 乐 曾 彬
(西华师范大学 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我国家长惩戒研究综述
毛 乐 曾 彬
(西华师范大学 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目前,我国关于惩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师惩戒,忽视了对家长惩戒的研究。基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对2000-2017年我国有关家长惩戒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发现,研究主要集中在家长惩戒的历史演变研究、家长惩戒的内涵研究、家长惩戒的价值研究、家长惩戒的行使研究与家长惩戒的立法研究五个方面。研究者认为,今后应拓展家长惩戒的研究对象,不断丰富家长惩戒的研究内容,运用多种方法研究家长惩戒,创新家长惩戒的研究视角。
家长;惩戒;综述
家长惩戒孩子的现象广泛存在于每个家庭,且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近年来,“狼爸”“虎妈”的严苛教育方式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与讨论,促使社会大众逐渐开始关注家长惩戒问题。笔者在CNKI中国知网上以“家长”与“惩戒”、“父母”与“惩戒”、“家庭”与“惩戒”为主题进行检索,搜索出2000-2017年2月有效文献共计66篇。通过对这66篇文献的归纳整理与解读,从文献检索的基本情况、研究内容、研究的不足、研究展望四个方面对我国家长惩戒的相关研究进行剖析综述。
一、文献检索的基本情况
(一)研究主体主要集中在高校
有关家长惩戒的文献共计66篇,其中来自高校的50篇,来自科研院所的7篇,来自硕士、博士论文库的2篇,来自中学教师的3篇,来自报纸的4篇。由此可见,我国家长惩戒的研究主体主要集中在高校,占到总体的75.76%。
(二)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中东部地区的城市家长
首先,从研究地域看,主要涉及山东、山西、河北、河南、北京等中东部地区。例如,何兴鑫等人以山东成年人为研究对象,探讨母亲惩戒过度与成年早期抑郁障碍的关系[1]。其次,家长惩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家庭。其三,从研究对象(孩子)的年龄段看,主要集中在中小学阶段。如,刘燕[2]、李芳[3]等人选取初中生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家长惩戒与儿童发展的关系。
(三)研究方法以文献法与调查法为主
有关家长惩戒的文献共计66篇,其中有43篇运用文献法进行思辨性的理论研究,占到总体的65.15%。有23篇运用问卷调查法研究家长惩戒,占到总体的34.85%。
(四)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教育学与法学
学者们站在教育学的视角研究家长惩戒的教育价值、家长惩戒与儿童发展的关系等。站在法学视角对家长惩戒立法的可行性、家长惩戒过度的刑法量刑等进行研究。
二、我国家长惩戒的研究内容
为了把握我国家长惩戒研究的基本脉络,从我国家长惩戒的历史演变、内涵、价值、行使、立法进行梳理,以期广大研究者深入了解当前国内家长惩戒的现状,为进一步研究家长惩戒提供参考。
(一)我国家长惩戒的历史演变研究
我国家长惩戒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古代家族本位下的惩戒、近代亲本位下的惩戒、现代子女本位下的惩戒[4]。第一阶段,家族本位下的惩戒。在宗法制下,个体家庭依附于宗族。族长拥有惩戒权,个体家庭不能够完全独立行使惩戒权。第二阶段,亲本位下的惩戒。个体家庭逐渐成为独立的单位,家长开始掌握惩戒权。唐宋明清时期,我国家长惩戒已经形成一定体系,家长不仅具有惩戒权,还具有送惩权,并对家长惩戒作出一定限制。“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各勿论。”[5]794第三阶段,在现代,子女本位下的家长惩戒。学者关注如何在家长实施惩戒的同时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家长惩戒正朝着合法化、科学化、可操作化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家长惩戒的内涵研究
惩戒的概念界定。“惩戒”在《辞海》中的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劳凯声教授将惩戒定义为:“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6]375向葵花老师将惩戒定义为:“惩,即处罚;戒,即警戒。惩戒,即通过处罚来达到警戒的目的。”[7]
目前,我国对家长惩戒并没有统一的界定。马忆南教授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指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亲权人可采取说服教育、斥责等必要手段惩戒子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应当采取措施严加管教。”[8]162也有学者认为:“惩戒为保护教育权引申的权能,当未成年子女不听从父母管教,犯有劣迹时,法律赋予亲权人在必要范围内,得对子女进行适当的惩戒,目的仍然是为教育子女改恶迁善。”[9]232余延满认为:“惩戒,又称管束权,是基于保护教育权的权利,是指当未成年子女不听从父母管教,犯有劣迹时,法律赋予亲权人在必要范围内,可对子女进行适当的惩戒,以教育子女改恶迁善。”[10]457薛润莹则认为:“惩戒是以教育权为基础,在未成年人思想、行为出现恶劣偏差之时,出于使未成年人改恶迁善的目的,对于其身体或精神施加适度的外力,引导和帮助其发展正常健康的心智。”[11]蒋月认为:“惩戒是保护教育引申的一项权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弃恶从善,在必要时进行一定程度惩戒的权利。”[12]186综上所述,家长惩戒指当子女出现不良行为时,父母采取一定措施惩戒子女,从而促使子女改恶迁善。家长惩戒包含惩戒主体、惩戒对象、惩戒原因、惩戒情境、惩戒方式、惩戒发生的时间、惩戒结果。
(三)我国家长惩戒的价值研究
家长惩戒具有重要价值。第一,合理、恰当的家长惩戒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且具备社会学与心理学基础[13]。第二,合理、恰当的家长惩戒有利于培养儿童健全的人格,提高抗挫能力。第三,合理、恰当的家长惩戒有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我国家长惩戒的行使研究
首先,在家长惩戒的行使方面存在两大误区:惩戒缺失与惩戒过度。其次,家长惩戒的行使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14];2.应遵循一致性原则,不能由于偏袒孩子而指责惩戒的实施者;3.应遵循惩戒的适度性原则;4.应遵循惩戒的教育性原则,家长对孩子实施惩戒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5.惩戒应与其他方法相结合。其三,家长惩戒的影响因素包含儿童特征、家长特征、家庭特征、家长对惩戒的态度等。目前,学者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儿童特征方面,关注儿童的年龄、性别等对家长惩戒行为的影响。刘蓓[15]、王美芳[16]等的研究均表明家长对男孩实施惩戒的频率高于女孩。其四,关于家长惩戒对儿童的影响,研究者主要关注惩戒不当对儿童的不良影响。惩戒过度会造成以下不良后果:1.过于严厉的惩戒方式会损害未成年人的生理健康;2.会伤害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3.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心;4.容易诱发孩子的攻击性行为或退缩行为[13],王玉洁的研究表明,焦虑情绪与父母惩罚严厉的教养方式具有密切关系[17];5.成年后对子女的虐待与童年遭受体罚经历有关。已有研究表明,有童年期受虐待经历的父母对子女的躯体虐待行为报告率明显高于童年期无受虐待经历的父母[18]。
(五)我国家长惩戒的立法研究
首先,家长惩戒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规定模糊、界限不明、规范层次低的问题。有学者从法学角度论证家长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等法律中,虽然并未对家长惩戒的方式、程序、细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均肯定父母具有一定的惩戒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19]。其次,在家长惩戒的立法缺失的现状下,有学者倡导立法并对我国家长惩戒立法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其三,在介绍国外关于家长惩戒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家长惩戒立法的思路。
三、我国家长惩戒的研究不足
近年来,虽然关于家长惩戒研究取得一定成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理论研究还不具备完整性与系统性,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与探讨。未来有关家长惩戒的研究可以从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四方面进行深入。
(一)我国家长惩戒的研究对象不全面
在研究对象方面,家长惩戒的相关研究存在以下不足。首先,从研究的地域来看,对农村地区的家长惩戒的研究较少,缺少城乡家长惩戒行为的比较研究,对西部落后地区家长惩戒研究较匮乏。只对东部地区进行研究,无法了解中西部地区家长惩戒的现状,不仅不利于全面把握我国家长惩戒的整体概况,而且也违背了教育公平原则。其次,从研究的民族来看,对少数民族的家长惩戒研究较少。其三,目前,关于家长惩戒行为的研究只是笼统的针对父母,并未深入探讨研究母亲惩戒儿童与父亲惩戒儿童的特点是否有所不同。其四,从研究的年龄段看。一方面,较少进行不同年龄段家长惩戒行为的比较研究,这样难以总结家长惩戒行为变化的规律及影响因素。另一方面,对具体年龄段的家长惩戒的研究较少,较少关注幼儿家长。
(二)我国家长惩戒的研究内容不全面
在研究内容方面,家长惩戒的相关研究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在家长惩戒的行使方面,存在以下研究不足:第一,家长惩戒的具体实施困境与阻力、实施程序、细则等方面研究较匮乏;第二,缺少对儿童遭受惩戒过度的追踪研究。其次,在家长惩戒的比较研究方面:第一,对国外家长惩戒的研究停留在介绍的层面,而未深入剖析国外家长惩戒的研究对我国的启示或进行中外家长惩戒的比较研究;第二,在研究我国古代家长惩戒对当今的启示方面较欠缺,仅有一篇研究古代家训中惩戒内容对现代的启示。其三,对家长惩戒的理论研究较多,而对具体的家长惩戒行为的研究较少。在惩戒主体方面,我国对家长惩戒的研究并未细化到不同惩戒主体。目前,关于家长惩戒的研究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的亲生父母。然而,现实生活中除了亲生父母惩戒儿童,还存在祖辈惩戒儿童、再婚重组家庭继父母惩戒儿童、养父母惩戒儿童的现象。其四,在儿童对家长惩戒的反应方面的研究较少,仅有一篇。
(三)我国家长惩戒的研究方法较单一
在研究方法方面,很少有学者运用观察法对家长惩戒进行研究。虽有一定数量的以问卷调查法为主的实证研究,但样本数量与研究地域的选择有限,仍然缺少大规模大范围的实证研究。小规模小范围的实证研究毕竟取样有限,缺乏广泛代表性,难以据此推断全国家长惩戒行为的具体现状。
(四)我国家长惩戒的研究视角较狭隘
家长惩戒的研究视角在教育学、心理学、医学、法学均有涉及,但总体而言,家长惩戒的研究视角比较单一,大多是站在法学的角度探讨家长惩戒的立法问题。家长惩戒儿童的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单一视角对其进行研究,不利于形成完整认识。
四、我国家长惩戒的研究展望
(一)应拓展家长惩戒的研究对象
拓展我国家长惩戒的研究对象,有利于对我国家长惩戒的现状进行全面了解。在研究对象方面,未来有关家长惩戒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推进。第一,加大对农村家长惩戒的关注度。可以进行城乡家长惩戒行为的比较研究,深入分析城乡家长惩戒的不同特点与规律。第二,可以开展少数民族的家长惩戒,探索不同民族文化下家长惩戒的异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占到全国人口的8.49%,是不可忽略的一部分。第三,可以研究幼儿家长惩戒行为。幼儿阶段是良好习惯形成的重要阶段,合理、恰当的家长惩戒对幼儿至关重要。
(二)应丰富我国家长惩戒的研究内容
未来家长惩戒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首先,在家长惩戒的行使方面:1.可以开展家长惩戒的具体实施困境及阻力、实施程序等方面的研究,促使家长惩戒朝着可操作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切实提高家长实施惩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2.可以开展惩戒过度的心理干预及救济途径方面的研究。其次,在比较研究方面。可以深入研究我国古代家长惩戒及对当今的启示,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家长惩戒的实施困境。其三,应加强对家长惩戒行为的研究,这对我国家长实施惩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一,关于惩戒主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开展,一方面可以针对不同惩戒主体进行研究,探讨养父母、继父母等实施惩戒的具体困境;另一方面可以对家长与教师的协同惩戒进行研究,教师与家长在惩戒观念与行为方面达成一致才能形成教育合力。第二,可以开展儿童对家长惩戒的反应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第三,在家长惩戒的结果方面,不仅要关注家长惩戒的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更要关注惩戒对儿童长期后续的影响。可以对家长惩戒的结果进行研究,分析当前家长惩戒行为的有效性、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否有待加强。可以追踪研究童年遭受体罚经历对配偶的态度。目前,国外已有研究表明,成年后对配偶、子女的虐待与童年遭受体罚经历有关。
(三)应丰富我国家长惩戒的研究方法
未来有关家长惩戒的研究,应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其进行研究,有利于全面、客观分析家长惩戒现象。首先,为全面把握我国家长惩戒的现状与家长惩戒的普遍规律,未来可以进行大规模大范围的家长惩戒的实证研究。其次,可以运用观察法、个案分析法等对家长惩戒进行研究。家长对惩戒比较敏感,运用观察法可以观察到家长惩戒行为的全部过程。
(四)应创新我国家长惩戒的研究视角
家长惩戒是涉及多学科、多种因素的复杂问题,未来有关家长惩戒的研究应拓宽研究视角,以期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获得对家长惩戒的完整认识。第一,可以站在文化视角对家长惩戒进行研究,探索不同民族文化对家长惩戒的影响。第二,可以站在性别视角研究母亲惩戒行为与父亲惩戒行为的异同,这有利于提高家长惩戒对策研究的针对性。第三,可以站在伦理学的角度分析我国家长惩戒普遍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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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艳秋】
2017-05-19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西部地区幼儿责任感发展现状及其干预机制研究” (编号:15SB0092)。
毛乐(1992—)女,山西太原人,硕士生,主要从事学前教育研究; 曾彬(1970—)女,四川内江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学前教育研究。
G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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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600(2017)10-0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