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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保留必要性的思考

2017-04-13秦立超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毒贩毒品危害

秦立超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毒品犯罪死刑保留必要性的思考

秦立超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的毒品犯罪死灰复燃,日益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随着“轻刑化”以及“保护人权”思想的传播,一批刑法学者主张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用监禁和财产刑等手段取代死刑,但是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放纵这类犯罪。本文旨在从毒品犯罪的成因、危害以及刑罚的角度,印证毒品犯罪保留死刑制度的必要性,在保留毒品犯罪死刑的基础上少用、慎用死刑才能最大限度的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

毒品犯罪;死刑;保留;慎用

1 我国目前毒品犯罪严重的成因分析[1]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也逐渐死灰复燃,特别是毒品的传播和危害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吸毒人口的持续增加不但危害了这批人的身体健康,更造成了大量资金的流失,严重危害着社会稳定。然而,造成毒品犯罪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深刻剖析产生原因,才能为日后用适当的刑罚措施铲除毒瘤打下基础。

首先,我国特殊的地理位置,为毒品犯罪的产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从我国的地理位置上不难看出,我国西部和南部都与世界上著名的毒品源地相接壤,

南边的“金三角”①地区是主要的毒品产地之一,由于地处国家交界处,再加上历史原因,这里成为了世界上主要的毒品产地之一。与我国西部接壤的是阿富汗、巴基斯坦等国家,这些国家的交界处则是被誉为“金新月”的地区,这里也是世界上主要的毒品产地之一,2005年仅阿富汗的鸦片产量就达到了惊人的4100吨,占世界当年总产量的87%②,而这些国家与我国有着漫长的国界线,打击毒品流入的难度巨大。虽然,周边国家的大部分毒品主要流向欧美,但是随着相关国家侦查和打击力度的加大,我国也成为了毒品贩卖的主要经过地和目的地。因此,特殊的地理位置是造成我国目前毒品犯罪严重的重要原因。

其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发展却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众所周知,毒品需要消耗大量的金钱,改革开放前之所以毒品犯罪较少,主要原因在于当时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普遍不高,所以也就失去毒品买卖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消费水平普遍提高,这就为毒贩谋取巨额利润创造了空间,为了谋取暴利他们便铤而走险,走上了这条违法犯罪的道路。与经济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却相对较缓慢,虽然早在1979年《刑法》就对毒品犯罪做出了规定,但是打击毒品犯罪专门的《禁毒法》一直到2007年才出台。特别是在巨额利润的推动下,新型毒品的加工制造层出不穷,例如广东省陆丰市的博社区依靠合法的感冒药物康泰克就能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冰毒),而法律对这类药物的源头控制不足,最终导致了打击不力,在客观上一定程度的放纵了犯罪发生。

第三,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不足,未能使人们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在宣传教育方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毒品贩卖、制造者,以安徽省临泉县为例,贫穷和浓厚的攀比风气,使原本淳朴的村民变成了罪恶的毒枭,面对巨额利润的诱惑,将他们人身健康、家庭幸福放在一边;另一类是毒品的吸食者,这类群体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屡屡被“朝阳群众”举报的对象,他们往往有着高额的收入,以吸毒来享受或者进行攀比。另一种则是偏远地区普通百姓,以南疆为例,这里的百姓很早就种植大麻以获取纤维丝,在种植的过程中不少人也参与大麻的吸食,这类群体吸食则主要是由于传统以及对毒品危害的无知所致[3]。

除此之外,一夜暴富心理等一些其他原因也是导致目前我国毒品犯罪频发的原因,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我国目前严峻的禁毒形势。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特别是保留毒品犯罪的死刑制度,严惩毒品犯罪的参与者,才能有效的打击这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 多种原因综合下的毒品犯罪对我国的危害

由于我国的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规方面的相对滞后,造成近几十年来我国的毒品犯罪案件频发,并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败坏社会风气,并造成大量社会财富的浪费。对于毒品的吸食者来说,吸食毒品不仅造成他们生理上的损害,更严重的是心理上的依赖性,久而久之便彻底丧失了生活向上的动力。毒品犯罪不仅对于吸食者造成损害,更严重的是败坏社会风气,尤其是一些演艺明星,自身作为公众人物却以身试法,最终锒铛入狱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同时,随着吸毒人数的不断增多,造成的社会财富浪费也十分惊人,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注册的吸毒人员已经达到95.7万人,并且吸毒人数每年都在递增,以70万人为例,他们每年消耗约400亿元用于购买毒品,对社会财富造成了极大的浪费[4]。

第二,诱发盗窃、抢劫等犯罪,对社会安定造成威胁。根据笔者的调查研究,毒品犯罪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犯罪行为,更是一种源头性犯罪,它的产生和发展还诱发着其他的一些犯罪产生。众所周知,毒品消耗着吸食者大量的金钱,并且在贩运到境内后价格暴涨,以海洛因为例,在“金三角”地区,每公斤的价格大约为1.6万元,而进入中国境内价格便一路开始暴涨,到广州批发价格达到了20万元/公斤,而分散出售到吸食者手中的价格则更高[5]。对于一部分演艺明星等他们有着丰厚的收入,完全可以不为这部分资金发愁。但是,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吸食毒品的费用大大超出了他们的收入水平,为了维持吸毒的费用,他们便开始采取盗窃、诈骗甚至抢劫等手段。2016年12月1日,天津市和平区发生的一起文物盗窃案便是吸毒者为了筹措毒资所发生的,这样的案例并不是个案③。通过调查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毒品犯罪更是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的源头性犯罪,如果再不加严厉打击必将对我国的社会安定造成更大威胁。

第三,为恐怖主义势力提供资金来源,危害国家的安全。近年来,世界上的恐怖主义组织在我国周边地区不断进行活动,1996-2001年统治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Tal iban)起源于反苏斗争,在苏联撤退之后逐步建立了全国性政权,并主张建立最纯洁的伊斯兰政权。为了建立这个所谓的政权,塔利班将西方国家作为头号目标,并不断进行恐怖袭击活动。但是,进行恐怖袭击活动需要大量的经费,除了一部分支持恐怖活动的富豪支持之外,塔利班政权也将目光放在了鸦片身上,由于地处“金新月”地区,塔利班政权也参与到毒品的生产、加工、运输以及销售的整个环节当中,并获取了进行恐怖活动的资金,形成了臭名昭著的“毒品恐怖主义”④。

因此,毒品犯罪不仅自身社会危害性巨大,其衍生的盗窃、诈骗以及抢劫犯罪更危害了人民的权益,从毒品犯罪的利润中获得经济支撑的恐怖活动犯罪更危害了国家的稳定,要想不再受到毒品犯罪的侵扰,必须用重刑严厉打击,才能从源头上制止毒品犯罪及其衍生犯罪的危害。

3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必须保留死刑

从目前毒品的形势以及毒品犯罪的发展来看,我国今后还将面临严峻的禁毒形势,要想严厉的将这一类犯罪清除,就必须保留死刑制度,真正的对毒品犯罪的参与者起到威慑作用。

首先,从我国毒品犯罪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来看,保留死刑制度能有效起到震慑作用,安抚因毒品犯罪而受伤害人民群众。从2005年国家发布的《中国禁毒报告》来看,我国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虽然在严厉的打击之下,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是毒品犯罪却在逐渐增加:一是毒品案件的数量和涉案人员在逐年增加。二是随着新型毒品的不断出现,毒品犯罪的种类已经由传统的鸦片类毒品向合成类毒品转变,种类在不断增加。三是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以广东陆丰市博社村为例,群体性制造毒品案件增多,制毒量大,危害更大[6]。如果在这个毒品犯罪迅速发展的时刻废除死刑,将会给毒品犯罪分子一个暗示:毒品犯罪的惩罚力度减轻,国家打击力度减弱。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放纵这些毒品犯罪分子,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最终危及到人民乃至国家安全。同时,因毒品而家破人亡的案例不在少数,保留死刑制度不仅符合刑罚的等价性标准,更能安抚这部分家属的情绪,从而让他们重新走上生活道路。因此,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毒品犯罪的死刑必须予以保留。

其次,从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和实践趋势来看,我国对毒品犯罪的立法态度愈加严厉,惩罚手段不断加强,保留死刑制度是顺应这个趋势的表现。1979年《刑法》当中,就对毒品犯罪规定了处罚,该处罚规定在第171条当中,当时的法律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这些最严重的行为仅规定了1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这与历史上的规定相比,刑罚的惩罚力度轻了许多,从而给部分毒品犯罪分子以轻刑化、高收入的错误启示,从而导致了改革开放初期,西南地区尤其是边境地区贩毒活动猖獗,社会环境恶化。随着毒品犯罪的不断增多,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中,将严重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最高刑提升到了死刑。面对日益增加的毒品犯罪,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将毒品犯罪的死刑复核权授予广东省高院,随后云南、四川等省的高院也获得了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权[7]。因此,保留死刑制度完全符合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立法和实践趋势,将会更有利的打击这一类犯罪。

再次,从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看,它直接或者间接地危害了生命安全,并诱发着其它犯罪,保留死刑能从源头上遏制相关犯罪。从毒品对我国的危害史来看,它不仅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随着毒品加工和提纯技术的提高,吸食毒品死亡的案例不在少数。特别是随着海洛因等高纯度毒品的流行,再加上吸毒人员对剂量难以做到准确控制,更是将“瘾君子”拖进了死亡的深渊。同时,正如笔者在毒品犯罪危害的部分中提到的,毒品犯罪除了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更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源头性犯罪,吸毒人员为了获取毒资而进行诈骗、抢劫的案例不在少数,只有用重刑控制住源头,才能避免下游犯罪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毒品犯罪保留死刑制度符合刑罚配置的必要性标准。必要性标准是要求死刑在配置过程中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刑罚的预防作用,通过特殊预防的方式,让犯罪分子不再敢以身试法[8]。笔者认为保留毒品犯罪的死刑完全符合必要性标准,以云南省高院2001-2003年所审判的毒品犯罪为例,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毒品犯罪,占生效判决的81.9%。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被判刑的毒品犯罪被判处的是重刑,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目前禁毒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保留毒品犯罪的死刑完全符合刑罚配置必要性标准。

此外,我国传统的“猛药去疴、重典治乱”思想也是与保留毒品犯罪死刑相符合的。因此,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的毒品犯罪成因、危害以及发挥死刑威慑作用阻止毒品犯罪等角度来看,都不应在此刻废除死刑,而应该予以保留,重拳打击毒品犯罪。

4 保留毒品犯罪死刑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的观点是保留毒品犯罪的死刑,但并不意味者笔者是严酷刑罚的倡导者。相反,笔者以为,毒品犯罪应当保留死刑,但应当做到慎用、少用,尽量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而不是大规模运用到实际当中。

首先,在定罪环节,对于毒品的制造、贩卖以及运输等对目前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行为适当运用死刑,对其他相关行为则减少甚至不用死刑。毒品犯罪包括和涉及的范围广泛,从最原始罂粟的种植到提炼,再到贩卖中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制造是毒祸的源头,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新型毒品就是毒贩们不断研究的结果,新型毒品的出现严重增大了毒品犯罪的危害,因此对于源头犯罪必须重刑予以控制。贩卖和运输环节则是毒品犯罪又一重要的一环,如果仅有制毒没有运输毒品也难以到达吸毒人员手中,更谈不上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武装贩毒活动日益猖獗,最近一次给中国人民留下惨痛记忆的是2011年湄公河流域发生的惨案,该案件的原因只不过是中国船员阻碍了毒贩的交易,凶狠的糯康⑤犯罪集团就将13名中国船员残忍杀害,如果废除毒品犯罪死刑,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我国周边地区贩毒活动,对我国的危害将不言而喻。因此,毒品犯罪保留死刑并不意味着滥杀无辜,而是有重点的打击制造、贩卖等行为,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其次,在具体的量刑环节,毒品犯罪死刑的数量标准应当做到统一,让犯罪分子死的心服口服。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受到毒品侵扰的程度也不相同。通过笔者的调查研究,在临近边境的省份以及经济发达省份毒品犯罪活动频发,这也就导致了这些地区毒品犯罪死刑标准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以海洛因的死刑适用标准为例,既不属于边境省份也不是经济发达地区的甘肃省海洛因走私、贩卖死刑标准为100克。而我国经济发达的上海市,由于经济发达,具有毒品消费能力的人更多,经受的毒品侵害也就是更多,死刑标准为贩卖、运输毒品400克。这种情况固然考虑了各地经济发展和受到毒品侵害的程度,但是却造成了司法标准的不统一。笔者以为,可以结合各地的情况有差距,但是差距应该在合理范围内,400克的标准明显比100克的标准高许多,应当在死刑标准方面让毒贩心服口服,让司法成为公平打击犯罪的利器。

再次,在死刑复核环节,完善毒品犯罪的死刑复核程序,对判处死刑的毒贩也要做到公平对待。笔者也注意到,大部分毒品犯罪分子都意识到自己从事的行为给他人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许多毒贩更是迫于生活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于已经判处死刑的他们,不能因为社会危害大就不公平对待,相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进行死刑复核的时候要平等对待,对于已经废止的西南部分省份死刑复核权下放明显就是对毒贩权利的不尊重,随着最高院收回核准权,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历史。在核准毒贩的死刑时,要按程序严格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开复核程序,做到司法的公正公开。同时,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如果将毒品死刑犯的复核无限制拖延,使他们惶惶不可终日,也是对他们权利的肆意践踏[9]。因此,对毒贩的死刑核准应当做到公正、严格、及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合全文来看,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再加上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以及保留死刑制度的各种原因,毒品犯罪的死刑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应当予以保留。但是,不废除毒品犯罪死刑并不意味着可以滥杀无辜,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应当做到合理更要合法,从毒品犯罪的危害行为入手,做到定罪量刑标准统一,在死刑复核时公正,才能最大程度的让毒品犯罪分子从内心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安抚因此受伤害的人民群众心理,同时使我的刑罚更加趋于合理,也将使我国的刑事司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注释:

①金三角:指位于东南亚泰国、缅甸和老挝三国边境地区的一个三角形地带,总面积约15~20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主要的毒品产地。

②资料来源:《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http://www.s ina.com.c n2006年04月21日07:00。

③消息来自:北方网 http://n ews.e n or th.com.c n/sys tem/2016/12/17/031418653.shtm l。

④毒品恐怖主义(drug terror i sm):美国司法部毒品管制局(DEA)官员于2002年3月在参议院作报告时针对恐怖主义组织利用毒品维持活动的行为提出,主要指恐怖主义集团人员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到毒品犯罪活动当中,并从中获取资金。

⑤糯康:掸族,原籍缅甸腊戌,外号"教父",是特大武装贩毒集团"糯康集团"首犯。长期从事制贩毒品、绑架杀人等犯罪活动。2011年10月,制造震惊国际的"湄公河惨案"。后被引渡至中国并被判处死刑,于2013年3月1日,在云南昆明被注射死刑。

[1]梅传强、胡江.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与防治对策(上)[J].法学杂志,2009,(2):79-82.

[2]梅传强、胡江.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与防治对策(下)[J].法学杂志,2009,(3):79-82.

[3]艾尔肯·沙木沙克.新疆毒品犯罪现状及其防治对策探讨[J].犯罪研究,2010,(3):71-79.

[4]李有军.中国启动立法禁毒[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8-23(4).

[5]崔敏.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6):238-241.

[6]赵秉志、阴建峰.论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J].法学杂志,2013,(5):1-12.

[7]梅传强、徐艳.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思考——兼论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5):93-98.

[8]袁林、王力理.毒品犯罪死刑配置的理性思考[J].东岳论丛,2010,(2):171-177.

[9]牛忠志.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亟待完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53-57.

责任编辑:邓荣华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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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094(2017)02-0007-04

2017-02-16

秦立超(1990-),男,山东潍坊人,山东科技大学2015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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