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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社会治理的途径创新

2017-04-13王伟玲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群众政府

王伟玲

(安阳工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论新形势下社会治理的途径创新

王伟玲

(安阳工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新形势下,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引起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使得社会治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新时期应不断探索、更新社会治理的新模式、新方法,首先要明晰当前面临的各种问题,其次要找好社会治理的着力点,协调好社会治理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社会治理;政府主导;社会主体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党和政府虽然在改善社会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新形势下的社会治理仍面临着诸多机遇和挑战。

一、新形势下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

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信息的发布、传播更加便捷、迅速,各类信息都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电视等传播到全国乃至全世界,互联网+对当前社会的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要保护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所以人民群众更容易发觉、发现社会问题,更容易体会社会问题发展的程度,以及给人与社会带来的各种影响。以前由于技术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人民群众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被动消极,但如今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能够通过网络,向政府部门反馈自己对现行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表达对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的认识和看法,向政府反映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人民群众这种自由的、自主的发表自己意见和看法的行为,充分表达了人民群众在新形势下,国家主人翁意识的觉醒及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要求政府在社会治理工作中既要重视人众提出的各种问题、观点和看法,以满足和解决群众的实际需要;更要注意保护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这种热情。

2.要保证更加民主的社会治理方式

民主、公平、正义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待政府行为也不再是一味地顺从,开始有了自己的思考、甚至质疑,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民群众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和平台,甚至出现网民围绕政府的一些公共政策进行辩论,掀起“巨浪”,从而干预政府决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治理的民主化要求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的国家和社会面临着由单纯的政府管理向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公民等协商治理的转变。

3.政府自身要准确定位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国家将随之消亡,但是无论社会历史怎样变迁,政府机构都担有社会管理、服务和调节的责任。任何时期,任何国家或地区治理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社会治理工作是否有序合理的开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倡导“多元”主体,并不是要政府“退位”,而是对政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发展的新形势下,政府要突出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就要做到转变过去的“管理”思维,通过制定更加公平、公正的各种规则来培育和吸引更多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同时,又不能完全“隐身”或者“让位”,要站在主导者的高度立足国情、立足地方实际,树立整体意识、大局观念、善于规划。

二、推进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着力点

(一)重视发挥现代科技的积极作用

第一,要充分认识社会舆论的作用。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已然改变了公共服务的环境,这就要求我们政府在工作中不断转变过去对媒体舆论不够重视、敬而远之的态度,树立开放意识、全局意识,把媒体舆论的发展与运用和政府的社会治理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近,以便及时、有效的开展工作。

第二,要增强能力。新科技时代下,发布信息和传播信息都具有及时性、自由性、开放性和广泛性,所以在进行社会治理时,要特别重视舆论的风向,要抢占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时机,尤其是发生关乎民生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或者是重大的突发事件的时候,政府作为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主导者,一定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网上论坛等多种渠道及时地、同时性的发布权威信息、发出政府的声音,让政府的声音成为社会的“主流声音”,开诚布公与网民互动,掌握舆论的主动权。

(二)建立健全群众权益保障制度

首先,做好基础性工作。我们倡导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尽可能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从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我们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这就要求党和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者,能够倾听群众呼声,全面了解各类群体的利益需求,从而用制度的方式把在线交流、博客、市长热线、领导信箱等表达民意的渠道及其方式予以肯定,使其合法化、制度化、长期化;坚持实施政府“阳光政务”,建立党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群众制度,把目前对政府领导、信访机构的接访要求转化为行政细则规定,确定必要的量化评估标准等。

其次,以协调好群众利益为落脚点。在创新、推进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必须发挥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样在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这样的社会问题中,也必须发挥党和政府中的主导作用。党和政府在处理社会利益问题时,既要注重培育、引导社会利益相关主体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合理定位利益需求,又要引导其学会科学选择利益行为,最大程度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基本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减少利益矛盾和冲突。另外,党和政府也要加强社会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约束、引导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正当利益。特别要注意调节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或者部分行业、地区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努力实现分配公平,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为社会组织、成员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现阶段,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在社会的广大领域内不断兴起,它们开始在社会治理格局中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决定》特别指出了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现有的社会组织中,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它们是具有较长历史和传统优势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工会组织,它是面向亿万的一线劳动者的,应该是力量最为强大的社会组织。但是,从笔者的访问调查中得知,参加工会的多是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一些个体户和打工者参加工会的人较少,甚至不知道“工会”,而即使参加工会的人,也很少清楚工会的性质、作用。共青团和妇联的情况也大致相同。究其原因,是由于它们都没有积极地适应形势的变化,而是在原来的单位体制内、原来的社区内,没有及时作出自身的改革,没有给予新生劳动力、新生社区更多的关注。因此要想方设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四)重视增强政府工作人员自身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为保证我们的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能胜任新时期的工作,必须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能力与素质。首先,重视公众形象。推进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公职人员直接面对公众,更多地利用软实力来行政,所以上至领导干部,下至普通公职人员,都必须告别“官腔”、“官样”,树立亲民、真实的公众形象。其次,强化基本功。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代表了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形象,要能够全面掌握并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面对群众的质疑,能随时随地予以解答及解释,尤其是作为领导干部要有驾驭全局并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的能力,要有学者的卓识、清晰地思路、独特的见解、科学的判断。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发生时,领导干部只有积极主动地面对,有条不紊地处理各种情况才能赢得群众的尊重和支持,才能提升群众对社会的安全感。

最后,要有开拓创新的能力。只有坚持开拓创新,才能闯出新天地,开创新局面。作为地方政府,对待新问题、现象要敢于尝试,要敢为天下先,要摆脱只说不干,坐而论道的现象;要摒弃观望、怕犯错误和承担责任的思想。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要善于借鉴成功经验,勇于在工作实践中探索适合本地的新的发展模式、治理模式。

三、推进社会治理进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社会组织出现较晚,成熟度欠缺,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段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因此,现阶段只能实行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治理。所谓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治理方式,是指党和政府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在目前的社会治理中仍要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把握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确保各项制度措施的完善、供给。由于这种特殊性,在推进社会治理进程中我们要格外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处理好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我们经历了一个认识和实践不断深化的过程。在过去的“社会管理模式”中,其主体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体结构相对单一,而新时期倡导的“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公民都是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所以在当前阶段逐步实行社会治理体制的过程中要注意协调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在过去的旧体制中,人民群众主要是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没有主动权、选择权,只能被动地接受“管理和服务”;而在新时代下,人民群众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人”,他们可以自主的发表意见、表达需求,自主地提出自己实际所需要的服务项目,而政府则应依据实际,实事求是的对项目的实施提供相关资助、评估。也就是政府和人民群众二者的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尤其是政府应尽快接受和习惯这种变化。

(二)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要发挥主导作用,也要激发、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或团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一方面,政府要激发社会组织或团体的活力,因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新的治理模式中的重要主体和社会治理的平台依托,所以政府要设法健全相关的支持培育体系,从而促进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做到“政社”分开,他们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机构内部的上下级关系,而是在社会治理中的“战友”关系,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要为解决社会问题,共同协商、共同决策。

总之,“社会治理”体制的提出,是我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中的新任务、新目标,而这个新理念还需要我们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中不断探索、体会、升华和发展。这就要求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要为推进社会建设事业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成功顺利转变而共同探索、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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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琳.公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创新——机遇组织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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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于吉瑞

D631.4

A

1009-8534(2017)01-0011-02

2015安阳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ASKG150042“我市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

王伟玲,安阳工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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