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托克维尔关于“多数暴政”的观点
2017-04-13赵妍
赵妍
摘要:纵观人类政治史,虽然发生多数暴政的次数远低于少数引发的暴政,但政治学家们并没有忽略这一社会事实。托克维尔在美国考察期间也注意到多数的无限权力所产生的暴政,针对这一民主社会的弊端,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表达了对无限权威的否定态度,为各国民主社会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托克维尔多数暴政无限权威
中图分类号:D0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2-0041-02
一、关于“多数暴政”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对政体进行分类时,就表现出对“多数”的极大关注。他将统治人数的多寡与统治者利益取向相结合,划分出六种政体,其中由多数人掌握政治权力并以自身利益为核心的平民政体更像托克维尔的“多数暴政”的论述前身。在这种政体下所有的政事都要通过召开公民大会予以裁决。无论是具有法律常识还是以道德标准衡量一切的公民,都能“对国内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暴”,民众的临时决议能代替法律拥有绝对权威。这种以多数决议的民主原则发展到现代成为民主共和制的核心。
托克维尔在他的著作中称,“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多数”在民主政体中的“自然力量”决定了无论多数对错,都要尊重多数的权利。人民的“多数”既拥有“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的实权,又拥有强大的道德影响力。因此,在“多数”面前,从不存在任何阻碍或延缓其发展的障碍。“多数”无论提出什么议题,最终都会得到实施。这样处理问题的方式,导致了“多数”的无限权威。
二、“多数”的无限权威
托克维尔论述,“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因为“多数”的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
首先,美国的立法者在不间断的新旧更替中修正法律条文以及“多数”的无限权威在美国快速而绝对地执行意志的方式,不仅在立法过程中“造成法律的不稳定,并且对法律的执行和国家公共管理造成了同样的影响”。
其次,“多数”所拥有的权威同时包含物质和道德两个层面垄断了人的思想和行为,这种集所有力量于一身的绝对统治的力量远比君主专制在任何一方面的统治力量强大的多。在民主制的美国,“多数”在划定的思想周围筑起一围高墙,在高墙内,人们可以自由活动,而一旦超过活动界限。“他肯定会遭受公众的蔑视并饱受众人的谩骂”,“暴政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实施,人的身体是自由的,但灵魂却受到奴役。”而这种“多数”对个人思想自由的限制与民主的初始追求相违背。
最后,托克维尔指出,美国自由体制如果在未来遭到破坏,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致,因为“‘多数的权威终将使少数陷入绝境。进而迫使其进行武力反抗”。
三、1812年美国上演的“多数暴政”
托克维尔在考察期间发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关于“多数暴政”的实例。它发生在1812年位于美国大西洋海岸的巴尔的摩市。当时美、英关系紧张,国内不同势力在对英政策上存在分歧。巴尔的摩起初非常支持战争,但当地一家报纸提出了反对意见,从而激怒了当地居民。民众集结起来毁坏了印刷机,攻击了报社编辑的房子。有人想召集民兵平息风波,但无人遵守命令。拯救被暴民围攻之人的唯一方法只能是将其作为罪犯丢人监狱。然而,这种方式也于事无补,暴民在夜間再次集结攻击监狱。地方官员试图召集民兵,但再次失败。其中,一名报社编辑当场死亡,剩下的人也只能坐以待毙。而肇事者在接受审讯的时候,被陪审团无罪释放。
美国是典型的由“多数”统治的民主国家。托克维尔举例说,某人的观点如果被公众认为在“政治上不正确”,那么无论他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原本有多高,他在美国的公共生活中必将声名狼藉。而这种政治上的正确性不是由政府来判断。而是由代表“多数”的公众来判断。这是美国社会的“大众政治法庭”。在这个“法庭”上,任何在美国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个人或党派。无论他们申诉的事项有多么不公正和荒谬。都得选择尽量服从“多数”的无限权威。
四、如何削弱“多数暴政”
托克维尔洞察到了民主社会“多数暴政”的弊端,他论述“多数暴政”并非是要反对民主,而是希望民主能扬长避短、做得更好,他认为“多数”的无限权威是可以削弱和克服的。
(一)法学家团体
托克维尔走访美国时发现。“美国的法律制度赋予法律人士的权力以及这些人能够对政府产生的影响。是目前能够对抗极端民主的最有力的保障。”
一方面,从法学家们自身来说,他们对公共秩序的热爱超过了其他任何事物。因为一般来说。凡是对法律有研究的专业人士,都会在工作中养成遵守秩序的习惯。这种讲求规范的职业习惯会使他们与“多数”产生的极端革命精神与鲁莽激情相敌对,一旦民主的弊端显露,他们便成为公民之间的仲裁者,既会对诉讼者的浅薄激情进行指导,又会蔑视多数的判断。
另一方面。“法律行业是唯一可以通过非暴力途径与民主的自然因素相结合的贵族因素。并且这种结合是有利而持久的。”由于法学家的身份和利益出于人民,考虑到自身利益因素时,虽然他们的习惯和偏好源自贵族,但在某些事务的具体问题方面更倾向于人民。民众也都知道法学家们对服务公共事务感兴趣,能够相信法律人士,听取法学家的意见。因此,法学家成为人民和贵族这两个社会阶级之间的自然纽带,把人民和贵族联系在了一起。
基于以上两点。法学家们作为民众唯一信任的知识阶层被委以大多数公共职位。同时成为平衡民主因素的最强大群体,抑制任何可能存在的无限权威。
(二)陪审团制度
如果说。就任美国公职的法律人士将专业中的习惯和术语带到国家事务中,那么在法院以外,陪审团将这种习惯渗透到社会所有的层面。使全社会几乎所有的人都沾染了法律人士的习惯和爱好。
托克维尔将美国人的政治敏锐感归功于陪审团制度在民事案件中的长期运用。当陪审团的影响从刑事领域扩展到民事领域的时候,它能关涉群体的所有利益,迫使每个人都要配合其工作,积极参政。同时,陪审团对增进人们的智慧也作出了莫大的贡献。因为在司法过程中。他们可以通过律师的辩护、法官的建议,甚至是当事人的申诉来使自己学习国家法律。这无形中将陪审团化为一所长期免费开办的公共学校,用一个渐进的手段使所有公民拥有法官的思维方式,对美国公民起到政治教育的作用。总之,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也是教育人民如何统治的最有效的手段。它将法律精神渗透到社会所有阶层。为维护社会知识素养和防止多数人的专制的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三)出版自由与结社自由
托克维尔认为在“多数”原则下形成的强大的国家权力系统面前,有关个人方面的保护制度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个人的自由,必须寻求社会领域的帮助。出版自由与结社自由在个体权益的保障上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
托克维尔对于出版自由的赞成。“首先是因为它能防止社会弊端,其次才是它本身的种种好处。”假设某种隐晦的尚未得到立法的违法事件发生。违法者被交给作为“多数”代表的陪审团后并未受到惩罚,但由于事件的广泛影响。社会公众需要一个途径和公开平台来自由表达观点。这时出版自由便拥有了社会公断的权威。在民主国家,出版自由比其他国家显得更加可贵。因为一方面,出版自由可以保护被孤立和无助的人免受政府的迫害,让他们使用报纸向本国的公民和所有人类寻求帮助与支援;另一方面,它使人们和各种社会团体的利益得到充分有效表达。这对缓解社会矛盾发挥很大的作用。
社团首先是一群持有相同观念的个体的自愿集聚。共同的思想将他们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统一目标和指导核心的有机团体,这些社团被赋予自由组织活动的权利。托克维尔指出,“当今时代,结社自由已成为对抗多数人暴政的必要保障。”他认为,一个政党一旦掌权,就意味着掌握了一切公众权力,也会很快控制各级行政机构。那时少数派中,即使最优秀的人也不能扭转当下局势。因而,结社自由以“少数”形成的共同意志成为限制“多数”无限权威的有力手段。必须说明的是,结社自由与出版自由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四)宗教信仰
在法国。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始终处于水火不相容的境地。然而托克维尔发现,美国的宗教与自由二者关系融洽,共同统治着这个国家。在美国,很多州的法律都明确禁止教会人士进入政界。教会内部的大多数人也自愿远离世俗事务,将不担任任何社会职务当成自己的一种荣誉。虽然教会人士有时也会抨击政界人士的野心和不忠实的信仰,但是,他们对所有党派几乎都谨慎地保持着距离,坚持政教分离。因为在美国的民主制度下,宗教信仰作为独立的精神力量。无需任何其他帮助就能生存。而当它试图帮助任何政治权力的时候,都要放弃另一部分公众的支持,反而对自己的生存不利。因而,宗教信仰作为道德纽带扮演民主社会的捍卫者角色。对防范“多数”民主的弊端。弥补政治纽带的空缺,治理民主国家有積极的能动作用。
五、结语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将“多数暴政”作为民主社会的弊端加以论述并不是反对民主。而是希望民主能克服“多数”的潜在威胁。“‘多数并不意味着万能和无限权威”。托克维尔“对他们民主制度缺乏对抗暴政的措施而感到真正的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