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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文化品牌建设

2017-04-12郝亚飞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法治

郝亚飞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论检察文化品牌建设

郝亚飞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是检察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代表着整个检察系统的形象,加强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路径。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摸索中形成检察文化品牌的过程中有着文化认知偏差、法治精神培养欠缺、职能体现不足等缺憾,只有牢牢把握品牌建设的最终目的,建立文化与检察业务的紧密联系,把控宣传导向,构建移动互联网平台,采用多种宣传方式,才能在实践中创造检察文化品牌精品。

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路径

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是突出检察文化特色的重要途径。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是检察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关心的话题,尤其学术界引起了持续的关注、热议,同时涌现出不少研究成果。如,有学者提出基于“为民便民”和“司法文明”原则建设检察文化[1]63-68;亦有学者提出基层检察文化应崇尚法治、守法护法、为民爱民、务实清廉和调查研究、创作创新等“五风”[2]93-96。诸多学术研究成果为更好地建设检察文化品牌提供理论依据。随着新媒体和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暴露出不能与时代同行的缺憾,文化需要创新和发展,检察文化品牌也需如此。基于此,笔者通过探讨当前检察文化品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试图探究实现品牌建设的一般路径,以期对推动检察文化繁荣发展有所裨益。

一、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基调:内涵与形式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的总和”[3]10。检察文化品牌是在研究和发展检察文化事业过程中,创造和提炼出的具有代表性、广泛性、标志性和鲜明个性的高品质、高质量优秀检察文化产物。其建设内涵不仅包含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是检察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更是可以延伸到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是检察文化软实力的综合体现:相对于一般性的检察文化而言,它代表着整个检察系统的形象,是加强和改进检察文化建设,用文化的力量提升检察机关影响力,增强检察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实践中,检察文化品牌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地方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如,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的司法办案看齐“首善标准”,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的“做铁人、办铁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检察院的司法规范从“软约束”到“硬要求”等,都是营造浓厚地方特色的检察文化事业的先进代表。二是优秀案例、精品案件的评选、公布。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多个省份的“十大精品案件”等,对涉及该领域内的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是先进人物、典型事迹的塑造。如,每年各级、各地的“十佳(杰出)检察官”评选、优秀检察官先进事迹报道等。四是反映检察文化品牌建设的优秀文艺作品的创作。如,2016年在央视一套黄金时间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人民检察官》,就是众多检察题材的文艺作品当中的精品,其中主题曲“再大的风雨,我们也要远航,因为你的目光,总在前方”深入人心,塑造了人民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二、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实景:现象与原因

(一)检察文化品牌建设的探索之路:文化

自检察系统恢复重建的几十年,检察文化事业日益完善和成熟,出现了一批极富内涵的检察文化精品,初步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品牌。但客观上存在着检察文化产品数量丰富,而品牌数量匮乏;检察文化品牌有相当的雷同,缺乏其地方特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察文化品牌数量屈指可数等一系列问题。此类问题究其根源都是文化积累程度不足,文化深度、广度缺乏深度挖掘,文化创新意识淡化,品牌缺乏长期规划等原因造成的。具体表现在:一是时间积累不足。以法治体系为引领完善检察制度,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发展的根本。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观念和人才储备等因素,使得检察文化品牌地建设还基本处于文化积累和思路探索阶段,检察文化品牌建设的理论研究仍需进一步向纵深拓展。二是创新难度大。文化创新,尤其是文化原创性本身难度就很大,加上各个基层检察院工作交叉点少,致使文化品牌建设沟通、交流渠道不畅,缺乏有效合作,从而很难产生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三是建设与实践关联性不足。很多基层检察院往往重展示、轻挖掘,没有深刻认识到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是立足于检察业务实践,没有洞悉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和检察业务建设之间互动、互补、互进的关系。“无源之水”的建设不可能树立起有说服力、影响力的检察文化品牌。

(二)检察文化品牌建设的实践之路:精神

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法治精神对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也能起到重大作用。构建新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首要任务就是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检察文化息息相关,与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更是密不可分。宣传和体现法治精神是检察文化品牌建设中的关键。在现阶段的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工作中,往往只看到文化的外在形式,却难以发现法治精神的弘扬;往往只看到文化多样性的渲染,却没有达到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这一根本目的。究其原因,既有客观事实的存在,也有主观能动性不足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发展时期不可逾越。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看,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还处在发展时期,整体水平不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发展阶段,随着整个社会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认识逐步加深,各级检察部门脚踏实地地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阶段定能顺利过渡。二是法治精神培育与法治环境优化不足。法治精神培育与法治环境是相互促进、包容共生的关系,在法治建设中,两者必须紧密结合、协同作战,不可有须臾的分离。各级检察部门,尤其是基层部门普遍面临人员不足、业务量大的问题,从而导致忽略了在法治环境中对法治精神培育的重视程度,表现在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工作中,亦是如此。三是法治精神培育的方法存在差异。学校、单位、行业协会、社区作为市民法治精神培育的重要实施者往往可以以法律知识传授、法治文化熏陶、法治活动影响、法治实践体验作为市民法治精神培育的主要方式。但区域差异性的存在,很多方法具有不可复制性,这就要求各级检察部门在工作实践和检察文化品牌建设中要根据自身的优势、特点,针对不同区域的偏好,有所偏重地选择法治精神培育的方法,培养和建设独具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

(三)检察文化品牌建设的互联之路: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基本职能是执行法律监督。就职能而言,检察部门是与法院、公安等部门有明显的区分的。显然的,检察文化,尤其是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要体现检察机关的特色,必须将品牌建设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紧密联系。在很多基层单位,在开展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时,把检察文化等同于文体建设、院容院貌、丰富业余生活等方面。固然,此类活动也应是检察文化的一部分,但仅仅把此类活动作为检察文化品牌建设的重点,不仅难以体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文化独特性,而且失去了和检察业务的紧密联系,成为失去水分的土壤。 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检察文化认知偏差和设置目标模糊造成的。具体表现在:一是主次区分不鲜明。开展检察文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它包括检察人员的职业信仰、检察职业道德、检察职业素质、检察职业形象等方面的建设,展现检察风采,丰富干警的业余生活仅仅是检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绝不是重点。二是业务与文化融合度低。开展检察文化品牌建设的简单描述就是把检察事业的各项工作、业务用文化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不是其他。有不少基层检察院对文化建设目标不甚清晰,不确定如何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出现了为了文化而文化、为了品牌而品牌的行为,使检察工作、业务和文化相互脱离,二者没有做到很好的融合。三是建设任务化趋向。相当数量的检察院对开展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很重视,这种重视源于上级的检查和验收。如果仅仅将文化建设工作当作一项上级交代的政治任务,那么,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工作必然是一个形式、一项任务,是不可能真正从检察业务相关联的角度去建设检察文化品牌的。

三、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愿景:路径与实现

(一)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基本路径:工作实践

“检察文化首先表现为一种实践的文化,是检察人员群体实践的文化形态和成果。从实践中来,在实践中发展完善;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这是检察文化的实践逻辑,是它与实践的辩证统一关系,也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4]124。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必须来源于检察工作的实践。一是检察文化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虽然检察文化具有上层建筑的一些共性,但是除此之外,它仍然具有自己独特的运行规律,这个规律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司法机关所特有的,区别于法院、政府等其他机关团体。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就要紧扣检察工作主旨,从实际检察工作中去创作、找寻和形成具有检察文化品牌特色的亮点,并且突出这些亮点,最终建设成检察文化的品牌。只有这样的检察文化品牌,才富有鲜活的生命力。二是实现有中国特色检察文化的客观需要。一个国家的检察文化建设,包括精品建设,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脱离了其产生和存在的制度根基,那么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将失去灵魂,而建成的所谓检察文化精品也将会成为一具空壳,其显著特色和进步意义必然大打折扣。对于我国的检察文化而言,只有符合国情的检察文化,才是最好的检察文化。三是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实质上是为检察业务工作服务的。检察文化品牌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为检察业务工作服务,否则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就失去了现实意义。检察业务水平的高低,反过来对检察文化建设,尤其是品牌建设又起着至关重要的反作用。检察业务的精品是造就检察文化品牌的源泉。在检察业务精品上打造检察文化品牌,进一步做好检察文化品牌的延伸工作,由点及面,逐渐扩大到检察文化整体建设上,从而提升整个检察机关的影响力和创造力。

(二)开展检察文艺工作:导向为先为重

检察文艺工作是检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最容易出彩,最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晓、易接受的文化传播途径。因此,开展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工作,可以在检察文艺工作上下功夫,把它作为一种新的路径进行探索。开展检察文艺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紧紧把握时代主题和党的方针政策。在检察文艺工作中,既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导向,遵循检察文化工作的客观规律,贴近检察工作,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突出反映检察队伍践行“三严三实”的鲜明主题;又要做到贴近生活,贴近舆论导向,以讲好检察故事,唱响检察声音为主要方式,让群众喜闻乐见,在精神上享受文化盛宴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接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教育。

(三)注重文化宣传方式:移动互联网构建平台

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正在改变公众的认知方式,手机通信、微信、微博等传媒工具的普及,完全改变了公众接受信息的方式,这是时代的趋势。检察文化宣传目的是让公众知晓、影响公众对检察的认识。因此,检察文化宣传要跟随时代的趋势,在构建移动互联网平台的基础上宣传检察文化品牌,如此,才能做到密切联系群众、联系生活、联系检察工作,普法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更好地发挥其宣传法治的作用。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普法教育警示基地、拍摄普法题材的影视剧、编印检察书籍、传唱检察歌曲、表演文艺节目等传统的宣传方式,为宣传工作服务;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微电影、卡通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方式来加强检察文化的宣传工作。在宣传的过程中,筛选出最为公众所接受的产品作为检察文化的品牌进行新的塑造和展现。同时,在各种平台上,采用丰富多彩的方式展示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形象,不断扩大检察机关影响力,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帮助监督和完善检察工作,为培育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供能量。

四、结语

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最终目的仍是为检察事业服务的,同时也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法治国家服务的。大力发展优秀的检察文化,打造检察文化事业的品牌建设,能让人民群众在更好地了解检察工作和检察事业的同时,加深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这对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工程而言就是最大的成效。

[1] 刘文化. “人本主义”理念下检察文化建设之探讨[J].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01).

[2] 王登辉,罗 倩. 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应大兴“五风”[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31(02).

[3] 张 耕. 检察文化初论[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

[4] 刘吉如,魏建文. 论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规律[J]. 湖南社会科学,2013(03).

[责任编辑 乐 知]

2016-12-12

郝亚飞(1987- ),女,山东枣庄人,河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主义文化理论与文化建设研究。

D926.3

A

1671-8127(2017)01-00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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