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监管理论百年来的路径演变及其文献述评
2017-04-12吴强强
吴强强
(龙岩学院 中央苏区研究院 福建 龙岩 364012)
美国监管理论百年来的路径演变及其文献述评
吴强强
(龙岩学院 中央苏区研究院 福建 龙岩 364012)
普遍认为,美国政府针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施加强有力的监管始于1887年联邦《州际贸易法》的制订和实施,该法也标志着美国政府的治理模式由有限政府逐渐向监管国家转型。一百多年来,学者们从各自学科立场出发针对监管问题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研究,出现公共利益说、利益俘获理论和多元主义三种研究范式。各范式在概念界定和解释效力两方面各有千秋,从不同角度推进了对监管问题的研究,但也存在若干缺陷和不足。因此,回顾和评述一个世纪以来美国学界监管理论的路径演变及其重要文献,无疑将有助于理解美国历史演变的纵向线索,并对形成富于中国本土特色的监管理论提供重要借鉴。
政府监管 公共利益 利益俘获 多元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有如理查德·莱昂在一篇论文中所谈到的,“现代美国以政府和公司权力的扩张为其鲜明特征。为此,我们创造了一套复杂的公共监管机制以应对权力的日益集中”。[1]回顾美国历史可知,莱昂文中所说的“公共监管机制”肇始于19世纪末。罗伯特·希姆莱贝格在为其主编的《监管国家的兴起,1900~1917》一书所写导言中也明确指出,“美国的商业监管开始兴起于工业化的早期阶段,1887年《州际贸易法》的制订标志着联邦层面商业监管的出现”。[2](P109)
随着19世纪中后叶大公司的兴起和垄断财团的出现,传统的古典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政策和有限政府理念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愈发显现出多种弊病(如寡头垄断、外部性明显①等)。换言之,这一时期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单向度”疾飞突进态势,但却并未有政治领域的配套革新作为制度基础和政策保障。面对这些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公司“巨人”,民众也显得无能为力。加之原有的司法诉讼手段由于其偏于保守的惯性使然而未能及时有效地跟进处理,致使环境污染、食品药品造假、暴力犯罪、城市贫民窟、雇佣童工等一系列被后世冠以“工业文明综合征”的社会问题也因之相伴而来。在此情形下,美国政府开始着手建立各种形式的专门委员会,通过颁布监管法律对政治与经济两者之间发展的极度不平衡进行纠偏,这也就是所谓的“政府监管”(Government Regula⁃tion)的源起。事实上,由政府出面对私人企业进行监管在当时的美国社会已经形成共识,各方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是否需要监管,而在于由谁来监管,以及政府施加的监管力度在多大程度上合理有效。
外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势也催生了学界的研究兴趣,监管问题可谓其中的典型例证。自19世纪末以来,来自历史学、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众多美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针对监管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并提出相应解释。罗格·诺尔曾将已有的各种关于监管理论归结为“有机理论”(Organic Theory)和“结构理论”(Structure Theory)两大类。[3](P119)以此为基础,我们依据现有文献将百年来围绕监管所形成的学说归纳为“公共利益说”“利益俘获理论”和“多元主义”三种研究范式。然而这三种范式都是从各自立场出发来寻求对监管的有力解释,虽各有一定的说服力,但也存在明显不足,难免各执一端。有鉴于此,我们试以文本分析为前提,力求厘清争议,辨微发凡,从中探求对于监管的本质认识,并为形成中国特色的监管理论提供域外资源。
二、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的“公共利益说”
监管理论各流派之间虽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和争议,但都认可美国政府以国家力量对于社会经济生活施加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始于19世纪末,尤其是从19世纪90年代至一战前后这一被史学家称作“进步时代”的历史时期。在进步史学家笔下,作为一场社会运动,进步运动的核心要旨在于强调社会公平、法律正义和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进步主义者力图通过社会改良和制度革新来缓和社会矛盾,这一重塑美国伦理价值观的“进步精神”对于早期的监管研究者有着重要影响。就某种程度而言,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主导美国监管理论研究的“公共利益说”即是此种史学观和时代精神的产物。
追根溯源,根据美国学者的研究,“公共利益”一词早至美国建国伊始就已见诸当时的政治语汇,并有多达四种不同含义。词义的多样虽然反映了人们的理解是基于各自立场的不同考量,但这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说”只是一个缺乏基本公约数的理论拼盘。
由于深受母国英国的影响,美国政府长期奉行“大政府、小社会”式的自由主义经济模式,主张尽量充分发挥个人才能和市场调控,最大限度避免政府的过多介入。然而,美国南北内战后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及其所带来的社会转型对这种较为“保守”的政治思想产生了巨大冲击力。社会发展的“跛足化”——即政府治理模式的老旧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之间的矛盾使市场机制彻底暴露出无法克服的弊端,政府监管也就显得势在必行。著名历史学家阿瑟·林克就认为“有一种全国水平的进步运动,其主要目标是试图使铁路公司、工业公司和银行受到有效的公共管制”。[4](P278)
具体而言,首先,市场竞争机制由于技术原因所产生的自然产业垄断致使资源配置无法达致最优,也迫使消费者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由于市场机制对此无能为力,所以必须借助政府权力实施外部监管,从而防止垄断,优化竞争,即所谓“推动竞争的监管”(Pro-competition Regulation)。其次,由于市场竞争带来的外部性效应明显,因而也需借助于政府监管。第三,古典经济学假设市场竞争中的供求双方都能充分掌握产品的相关信息,但在现实社会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掌握并不对称。因此,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就在于以第三方进入市场,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督促生产者务必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准确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从理论内核来看,“公共利益说”的基本假设在于因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而导致市场失序和消费者利益受损,而政府权力主导下的监管在此时就成为必须且必要的正当介入。据此也可做以下合理推论:“公共利益说”将消费者和生产者(尤其是大公司)置于对立面的两方,而政府监管机构则在此时以公共利益保护者的形象适时出现,恰好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
“公共利益说”虽然具备一定的解释效力,但其缺陷也十分明显。首先,概念界定模糊,众多论者对于“公共利益”未能给予清楚明晰的定义。同时,“公共利益说”也忽视了“多元社会中利益的多样性”,[5](P340)未能注意到在一个变动社会中,个人利益的复杂性导致人们之间难以形成一致的“公共利益”。其次,“公共利益说”将政府视为“铁板一块”的单一性(Unitary)整体,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往往会呈现“多头统治”的特点,不同部门乃至不同领导人在同一个问题上都极有可能产生分歧。此外,在“公共利益说”的理论预设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一个各方利益的公正调和者,但从实际来看,它忽视了政府自身所具有的“自私性”,未能考虑政府其实也有逐利的动机。例如,美国1906年《联邦食品与药品法》的通过曾被认为是时任农业部化学局局长哈维·维利(Harvey Wiley)为捍卫公众健康的“义举”,而近来的研究则日渐表明,维利不仅与食品药品业界关系紧密,而且还含有扩增化学局职权、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的深层考虑。由于“公共利益说”的理论不足,也进一步催生了以乔治·斯蒂格勒和加布里埃尔·科尔克为代表的“利益俘获理论”。
三、20世纪中期至70年代的“利益俘获理论”
从进步时代至20世纪中叶,“公共利益说”一直主导着美国的监管研究领域。然而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美国国内情势的变化和监管学界自身的不断反思,“公共利益说”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学者们试图重新定位政府、企业、民众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不再一味相信政府设立监管机构的初衷和目的仅在于服务公众、保护消费者。相反,他们以企业为研究主体,认为政府监管的起因在于作为被监管者的企业能够通过政府监管从中受益。在他们看来,企业的获利动机是政府监管的内生需求,并且政府和监管机构具有类似企业家的利润动机和勃勃野心,迟早会被利益集团所“俘获”(Capture),从而丧失监管机构本应具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此,“利益俘获理论”也被称作“利益集团理论”(Interest Group Theory)。
在“利益俘获理论”的早期研究者中,马尔维·伯恩斯坦(Marver Bernstein)是较为突出的一位。在1955年出版的一部著作中,伯恩斯坦仿照生命周期大胆提出监管机构的运作同样也会经历“充满活力”“丧失活力”“沦为业界保护者”和最后需要业界支持才能维系的“年老阶段”这样一个循环过程。[6](P459)据此逻辑,不论设立监管机构的最初动机为何,监管机构终将成为业界的“俘虏”。除伯恩斯坦外,著名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则在其论文中以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为个案,分析了被监管者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联,认为监管机构若要保持其运转活力,需要调整与不断变化的外在政治压力之间的关系。如果监管机构调整失败,它所获得的政治支持也将会减少,相应的在政治上的反对则会增强”。[7]
著名历史学家加布里埃尔·科尔克则于20世纪60年代先后推出《保守主义的胜利:美国历史的新解释,1900~1916》和《铁路和监管,1877~1916》两部专著,系统阐述了他对进步时代美国政府监管的见解。在前一书中,科尔克从总体上推翻了“公共利益说”的理论前提,认为进步时代本质上仍然是一个“保守时代”,而那些进步运动的主要立法成果则被科尔克认为是“保守主义的胜利”。科尔克认为进步时代的政府监管措施皆是因“有需要的商人而设”,而“对经济进行的政治干预”常常是对特定商人需求的回应,“监管自身不可避免的受到业界领袖控制,并导向他们愿意接受或满意的方向”。[8](P67)在后一书中,科尔克专以进步时代的铁路监管为例,以大量史实证明那些全国性铁路公司正是“联邦监管的最重要鼓吹者”。[9](P78)他们的目的在于通过联邦监管进一步确保现有利益,并高筑壁垒,提高门槛,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当然,也有论者认为作为一种观点,科尔克对于美国铁路监管发展的解释是“不充分和扭曲的,因此也有待修正”。[10]
科尔克的这一论断得到芝加哥学派著名经济学家、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斯蒂格勒的热烈回应。斯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明确指出,“作为一项规则,监管乃应业界需要而产生,其设计和运作主要是为满足业界利益”,“监管理论的核心使命在于发现经济监管过程中的获益者或受害者,政府监管的具体形式以及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影响”。[11]他甚至认为监管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利益交换,毫无公共性可言。在他之后,芝加哥学派的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萨姆·佩尔兹曼在其1976年的一篇论文中进一步强调被监管企业之所以有影响监管者的行为动机,关键在于监管者掌握了资源的分配,企业试图通过影响监管机构决策以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政府和监管机构也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利益分配。相比于斯蒂格勒,佩尔兹曼更为注重监管过程而非结果。
总的来说,“利益俘获理论”的大前提依循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这一经典譬喻,将“公共利益”视为企业通过政府监管寻求私利过程中的“副产品”,而监管的主要目的则是企业为自身谋求私利。相较于“公共利益说”,“利益俘获理论”提供了一个观照被监管者和监管机构之间关系的全新视角。它从企业利益出发,着重挖掘企业自身对监管部门所产生的作用,避免了陷入对于“公共利益”的迷思,确实有助于更为全面的认识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各方角力。
虽说如此,但也不可忽视“利益俘获理论”存在的不足。一方面,它过度强调经济利益,对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其它方面利益需求关注不够,如政府公共权威、谋取选票最大化等。因此,这种将政府监管与企业利益作捆绑解释的做法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另一方面,“利益俘获理论”将监管机构、国会中的各专门委员会利益集团视作“铁三角”,监管政策和法律的出台也被认为是利益集团向相关委员会和重要议员游说的结果。这种解释有其合理性,但湮没了消费者团体、民间改革团体所起的重要作用。一言以蔽之,政府的监管过程并非静止状态下的单向行动,而是多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基于此,八十年代以后,美国监管研究不再将重点放在某个单一群体,而是从多元主义出发来检视政府监管机构、被监管者、企业和民众这四者之间的互动。
四、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多元主义研究
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美国前总统里根和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为代表的保守主义政府一改过去盛行数十年的“福利国家”政策,重新回归古典经济学家所坚持的信条,力推减少经济干预,裁减福利开支的所谓“放松监管”。在此大背景下,基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迫切需要,美国学界开始了针对监管理论的新一轮学理反思和学术清理。不论是理论视角抑或实证分析,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美国监管理论发展的最大特色就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趋势。学者之间不再寻求能够“一统天下”的理论范式,而是从实证出发,以个案为先,深入监管过程内部,洞悉各要素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若根据不同学者的研究侧重,多元主义研究有以下主要学术分支。
1.强调业界利益的多元。虽无法否认“利益俘获理论”所认为的业界是为了自身利益而寻求监管,但也同样难以否认监管并非全都是专为业界量身打造,两者之间存在广阔的回旋余地,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推究。
通过研究,学者们发现,“业界利益”这一概念本身就难以界定,何为“业界利益”?虽在理论层面可依据利益主体划分为“业界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但实际运作中的复杂程度则远超过这般简单的“敌对”两分法。既然“利益俘获理论”认定私利优先,也就需要同样承认企业自身并不构成一个单一而完整的利益群体,企业的一切行为动机都以追求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即使是在同一业界内部,由于存在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差别,三者之间的利益归属也很难整齐划一。
在这方面,默顿·克勒将其注意力集中至利益群体的多样化对监管的影响。拉斐尔·希迪则强调“公司、工厂及其它群体内部在形成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其观点、态度和行为也是多样化的。”[12]由戈登·图洛克和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共同建构的理论模型则认为同一业界内部不同企业之间在规模、成本、效益等方面的差异都将会导致企业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根据他们的分析,生产成本较低的企业倾向于政府监管,以保护它们的现有竞争优势,而生产成本较高的企业则会认为政府监管将会对它们的市场竞争力造成挫伤,从而形成反对政府监管的一股强大力量。
2.侧重政府自身的逐利动机。前述“公共利益说”和“利益俘获理论”在它们的理论预设中,政府是作为一个被动的接受者而存在,忽视了掌握行政资源的政府其实在市场环境下亦有它自身的利益需求。这种假设简化了政府在市场和经济关系中扮演的多重角色,引起了来自政治学者和公共行政学者的不满,一种重视政府自主性,试图调和“公共利益说”和“利益俘获理论”的学术理路逐渐形成,其最大的特点即在于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主观能动性的高度重视。
该派学者认为政府在整个监管过程中既不是纯粹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也绝非被业界所把持,它有其自身的行事逻辑,较为公允的论断则是认为政府在公共利益、业界利益与自身利益这三者之间所寻求的某种“策略性平衡”(Strategic Balance)。著名政治学家詹姆斯·威尔斯就将此种学理模式区分为利益集团政治、多数主义政治、代理人政治和企业家政治这四种类型。
学者不仅从规范研究的角度将焦点集中于政府和监管机构,而且也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政府和监管机构在整个监管过程中确有其自主性的一面。学者沃戈尔通过对日本电信产业监管改革的研究证明,“政府主体从来就没有一个中立的角度来进行社会利益的制裁”,“它们在监管过程中明显带有意识形态倾向和政治考量”,“在满足相关利益集团诉求的同时,它们也在盘算着自己的政策议程”。[13](P79)
另一些学者则将政府和企业进行类比,认为政府从性质上不仅具备传统官僚的特性,而且也具有现代企业家的头脑和野心。著名经济学家、创新理论大师约瑟夫·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认为,典型的企业家以自我为中心,具有“征服的意志”“战斗的冲动”以及企业家要成为全社会的领袖,其职能完成依赖于“他们的意志而不是才智,更多的是‘权威’,或‘个人的声望’等,而不是用创始的思想”。[14](P106)借用熊彼特的企业家概念,有学者认为政府和监管机构的领导人在监管过程中扮演的角色类似于企业家。政府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以利润为目标的生产行为并无二致,只不过政府所追求的并非直接性生产利润。据此,学者提炼出的“官僚型企业家”(Bureaucratic Entrepreneur⁃ship)这一概念来作为思考监管的重要参照。“官僚型企业家”意在说明政府和某些监管机构的领导人在设计、推动某些监管政策和法律制度时,他们的思维方式和企业家具有相通之处,都是最大限度地获取稀缺资源,并通过各种方式与国会议员达成妥协和交换,从而为自身谋求利益。克莱顿·科尔平在其论文中就很好的证明了维利之所以大力推动美国《联邦食品与药品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维利担心化学局由于农业部其它机构职权的扩张而显得相形见绌。
相比之下,对政府自身利益的考量使我们重新思考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政府为何在对待不同领域的监管政策时会有如此大的差异?政府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再而言之,在政府系统内部各机构中,谁能代表政府利益?如果说它们的其中任何一个都能代表政府利益,那么又如何区隔政府利益和官僚机构利益?最为关键之处还在于政府怎样才能做到面对利益游说集团而保持中立、客观。这些仍将是后续学者需要进一步阐释的地方。
3.合作共赢模式。前述两派学者中,一派在于强调业界利益的多元,表明行业之间及同一行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歧。另一派则重点关注政府和监管机构自身的主观考虑,认为政府出台的众多监管法律和政策有着很强的主动性。与他们有所不同,第三派学者则注重政府、企业、监管机构和民众的合作共赢。
伍德和巴坎在各自的论文中已经富含“合作共赢模式”的某些思想因子,而真正对其进行全面阐发的则是美国佛蒙特州立大学的马可·罗尔。罗尔以1906年《联邦食品与药品法》的立法过程作为研究个案,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学说作为理论支点,在其发表的系列论文中针对监管问题全面阐述了“合作共赢模式”。
罗尔的“合作共赢模式”是建立在美国南北内战后高速工业化的这一基本认知。工业化的完成极大冲击了美国原有的经济结构,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分布的重新洗牌,食品工业也不例外。相比于18世纪发源于英国的第一次工业革命,19世纪中后叶的美国工业化是以化学发明和电力应用为代表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其中一系列的化学新产品被用于食品生产和运输,使食品生产由原来的家庭式小作坊向现代化大生产转型。这种转型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捷服务,但同时也使普通民众对于食品是否符合卫生和健康标准而无从得知。若仔细追究,以往家庭作坊式的食品生产由于规模小,且在民众平日生活范围内,个人对于食品生产的整个流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定的了解。相反,现代化大生产却造成了民众与食品厂商、消费环节与生产环节的分离。也即相比于过去,消费者单凭个人能力已经无法知悉、判断食品质量的好坏,这也就造成阿克劳夫所说的市场条件下产品质量的“柠檬”困境。
罗尔认为正是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19世纪末的美国市场上的掺假食品肆虐横行,并已严重威胁到民众的生命健康以及食品贸易的正常运行,因而州一级地方政府才先于联邦一步立法并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管。“到了1900年,几乎每个州都已通过纯净食品或纯净乳制品的法律。”[15]但州法律毕竟权限只及于本州内部,无法处理跨州际的食品贸易。此外,各州法律往往相互重叠甚至矛盾之处,不仅增加了监管者的执法成本,也意味着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对于那些全国性的食品企业来说。因此,以亨氏、大西洋和太平洋食品公司、克罗格公司等为代表的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和零售企业希望以联邦名义颁布统一的全国食品监管法律。在他们看来,各州法律的不统一必然导致相互之间互有嫌隙,从而增加生产和运输成本,而统一的联邦法律将能够克服各州立法的诸多弊病,从而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在市场竞争中相对于小生产者的优势地位。从政府角度着眼,罗尔认为监管效力的高低取决于监管机构是否愿意和有能力为生产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单论“合作共赢模式”的内在逻辑,罗尔意在表达这样一个市场机制下的“生存法则”:生产者、消费者、监管机构和政府自身利益的获得不能以损害他者利益为代价,而应该共同遵守和维护游戏规则,以通过合作达到各方利益的共赢。
五、余论
以上回顾了美国学界过去百年来监管理论的历史流变,虽然美国的政府监管并非最早,但其却是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监管国家(Regulatory State),一定程度上,美国政府是通过以法律为后盾的专业化监管机构而非公有制这种行政技能来控制商业的伟大先驱”。[16]如果将政府监管置于世界范围内关于政府职能及其定位这一语境下来考量,那么,美国政府监管的历史经验及其监管理论的百年发展历程则有着自己的特色,而这也是我们所认为的当下中国监管(不论理论层面还是实务领域)可以根据自身国情而有所参考,正所谓“隔岸观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让人印象深刻的是美国较好地解决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阵痛”。在转型过程中,政府监管适时而起,作为调节政府、企业、民众三者利益的有效平台,避免了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和失序的出现,实现国家治理模式的平稳过渡。从长远来看,美国政府的监管措施可谓功不可没。同时,学者们的研究则从理论层面不仅对政府监管的利弊得失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评估和反思,而且不论是哪一种模式都有助于对监管问题的深入认识,从而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合理依据,保证了政府所出台的各项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利益群体的不同需要,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因此,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是美国监管理论一个世纪以来之所以能够不断推陈出新的关键所在,或者说美国社会自身的变动是监管理论得以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
此外,美国监管理论的发展也得益于研究者坚实的实证分析和准确的个案剖析。监管理论作为一种概念化模式,其型态主要源于对社会经济现实的高度概括和抽象,颇合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因此,若要使某一种“理想类型”更具说服力,唯有通过大量基础性的实证分析以及对典型问题的解读。本文所涉及的学者尽管学科背景各异,但都遵循了这一基本原则,其结论的得出往往是以某个具体问题为切入点(如科尔克针对铁路监管问题,罗尔集中于食品掺假问题),以点带面,从而打开监管这扇大门。
尤为突出的是,监管研究自其发端便很好体现了当代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日益明显的学科之间既交叉融合又保持各自分工的显著趋势。如历史学家梳理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原始档案,法学家注重分析立法绩效,经济学家则采用其擅长的数学方法进行定量分析等。总之,美国监管理论的进步很难归因于某个学者或哪一学派,主要还是得益于这种开放式的研究,不同学科之间在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上的碰撞交流共同促成了监管理论始终能够顺应社会需要,契合时代节拍。
简言之,对于中国的监管研究者来说,务必高度重视跨学科融合与交叉研究,特别是研究中的历史维度,切不可过度迷信数理模型的作用,重要的还是在于“用脚做学问”。唯有如此,方能避免监管研究的“碎片化”“狭隘化”和“单一化”,从而拓宽问题向度,延展历史纵深。进而言之,研究者也需高度重视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角色扮演和利益倾向问题,或者说是对此问题不能熟视无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于中国地广人多,各省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和思想开放的程度差异甚大,这既加大了监管研究的难度,也为分省区性的地区监管研究提供了绝佳条件,这些研究成果既来自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也能反过来直接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成为各省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中国目前某些行业性垄断已经成为阻碍改革进一步深入的强大利益集团,如何破解这一困局,应当有待于针对部分垄断性行业的个案研究,从而为政府出台监管政策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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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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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7.04.08
①所谓“外部性”又称“外部影响”“溢出效应”“外差效应”或“外部效应”“外部经济”等,指的是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利益受损或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