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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7-04-12

商学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湖南省文化遗产

曾 荇

(湖南商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 长沙410205)

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我国的宝贵财富,也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延续文化多样性、促进科学研究和开展对外交流。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纵向深入的发展,文化渐呈同一性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比如,中国戏剧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宗教剧辰河目连戏、走街串巷的民间布袋戏等都面临着消亡的命运。

湖南地处我国大陆中部、长江中游,是湘楚文化的发源地,拥有博大精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2006年以来,湖南省开始有计划地着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置于省会长沙,陆续公布了《关于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明确指示和具体要求,谨遵国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一贯采用行政手段的传统惯例。这些措施虽然都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要求,但由于行政干预的“输血”机制与地方政绩挂钩,难免会出现政府大包大揽、过分介入的情况,更难以调动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踊跃性和自发性。

从现阶段来看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情况,重政府的外部力量推动而轻内部激励机制。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方面则缺乏理论基础、具体措施的深入研究。如何有针对性地将知识产权法贯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全部过程中去,是湖南乃至全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和未来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的一大方向,法制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传承人的利益,以此来激励民众自愿保护和宣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重大命题,有利于提高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水平。

一、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湖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形式丰富、呈现出很高程度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多元性,为世界多样性文化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如湘菜历史源远流长,其形成最早可追溯至汉朝,现如今在中国饮食文化八大菜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宝庆竹刻、菊花石雕、蓝印花布印染等85项民间艺术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龙舞、丝弦、高腔、青山唢呐和湖南昆曲等民间歌舞表演形式闻名世界;土家族梯玛神歌、打溜子和江华瑶族长鼓舞等少数民族文化别有风情。

然而在世界多元文化冲撞融合的过程中,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面临着日渐严峻的生存危机。从大体而言,非遗传统社区、发源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普遍不佳,当地群众正逐渐被现代化便捷的生活方式和发展日益精良的科学技术所吸引;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速发展,全球信息化带来的外界刺激;以及对外开放的现代化工业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大量工作机遇,许多青壮年都离乡进城打工。从一方面来看这是与现代文明接轨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从非遗传承的角度来看,负面影响远远大于正面影响,这些转向现代文明怀抱的变化都可能让传统非物质文化所在地的民众改变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仍需加大良性有效措施的力度。

就目前来说,除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一系列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文件,湖南省为了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所做出的努力还有:

第一,2010年5月设立了湘西武陵山区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包括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古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里耶古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各级各类保护区等,是以武陵山区土家族苗族人民在历史上创造的民族文化为特色区域文化的特定区域。

第二,通过举办民俗文化艺术节来宣传发扬传统的非物质文化。例如隆回县每年都要举办瑶族传统文化活动,已经成功举办了花瑶民族运动会、花瑶挑花大赛、花瑶“呜哇”山歌大赛等一系列民族文化活动;而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湖南省多地都会举行“非遗”文化节,例如2015年在长沙举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节上,展现了湘绣、菊花石、铜官陶艺、皮影戏、长沙弹词、茶韵女书等三十多项非遗项目的魅力风貌。

第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此举便于更有指向性的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传承人的生活水平,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处境和传承境况,增强对传统民俗文化的归属感,进一步推动传统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延续、创新与发展。

第四,建立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和展示馆。这些非营利性公共设施的建设,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收藏、保存、研究的途径,成为传承、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公众展示的有效平台,能够起到良好的教育推广的作用。

总体而言,虽然采取了上述一系列保护举措,但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方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认识不全面,法治思维稍欠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过程中态度敷衍,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标准、程序不够严谨科学,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展中缺乏严格的制度要求和评估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政府经费投入远远不足,开发过程中功利思想较为严重,一味追求政绩的后果则是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破坏”的现象时常发生。

(二)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

目前湖南省在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现实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由于过度的商业开发导致的,有些是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所造成的,而更多的是由于不法之徒通过私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侵夺。

1.盲目的商业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产品的冲击

湖南省旅游业繁荣,各种充满地方特色的景区和民族风情项目成为湖南省地方经济重要的一部分。其中湖南省传统工艺制品因其品种繁多、技艺精湛、极具特色也大受游客们的欢迎,成为湖南省旅游行业发展重要的一环。

但是,这些蕴含着巨大经济价值的工艺品的开发利用状况却不尽人意。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这些工艺品的市场相当混乱,其质量良莠不齐、粗制滥造、以假充真的乱象丛生。例如闻名世界的湘绣,虽然近几年刺绣行业的发展势头喜人,但市场上偷工减料、欺骗消费者、作品互相抄袭模仿的现象屡见不鲜;工厂流水线上生产出来的的粗糙绣品,因其低成本高利润的特点抢占了正宗湘绣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严重伤害到了湘绣创新和创作的激情。再以醴陵釉下五彩瓷为例,其以工艺流程繁杂、瓷表优雅大方、具有极高的收藏和欣赏价值享誉古今中外,在陶瓷界可说是独树一帜。但由于缺乏专利权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特有的品牌名牌效应,许多无良经销商、企业根据工艺品极易被模仿的特点,大肆仿冒生产这些瓷器,以实现鱼目混珠、赚取暴利的目的。这不仅仅是侵害了传统工艺产品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让湖南省地方旅游行业的形象大打折扣,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过度的商业开发中变得面目全非。

2.政府不合理的行政干预

总体上中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是越来越重视的,湖南省各地政府在这一方面也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常态化,但在此过程中也免不了出现诸如关键因素考虑不周、政策失衡、不分轻重等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了政绩考察的范畴,这就使得政府在保护和开发的过程中往往急于求成,造成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衷背道而驰的现象。即以市场为导向,极大程度的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以其产出来最终决定政府的投入。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走向市场,实际上政府对于那些商业价值高、经济效益好,与市场契合度更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往往投入更大的财力和精力,却忽视那些文化底蕴深厚、艺术价值高但开发程度有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此以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益不仅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重要作用反而会在政府的过度干预下被架空,而以行政手段深度介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失去原本的风味,变得官俗化。至于那些不被重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因缺乏实质的投入和保护而逐渐淡化甚至消失。

3.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受到外来侵占

我国目前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完善阶段,在利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方面更是存在着大量漏洞,加上湖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传统社区的大多数群众法律意识又比较低,维权能力较弱,因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易受到外来的侵占。

比如在湖南省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抢注的现象严重。湖南有很多百年传承的老字号,属于湘楚文化很重要的一部分。像长沙的杨裕兴始于1894年,是湖南很有代表性的老字号,也是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知名度高、规模大且消费者群体广。但就在2017年4月杨裕兴被媒体曝出生产的挂面存在质量问题,有消费者发现 “杨裕兴”的筒面包装上,添加剂的成分里出现了增稠剂,因而对其食品安全问题提出了质疑。经过媒体记者的调查,最终发现此“杨裕兴”非彼“杨裕兴”。面条出现质量问题的“杨裕兴”是衡阳以“生产”面条为主的“湖南杨裕兴面业有限公司”,而百年的中华老字号“杨裕兴”隶属于长沙饮食集团长沙杨裕兴有限公司,以“现做”面条为主。虽然澄清了事实,但这一事件对长沙老字号杨裕兴仍然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现如今,在市场越来越开放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商标抢注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更进一步保护了商标使用人的利益。但由于商标意识淡薄,诸如“杨裕兴”、“德园”、“火宫殿”这些百年老字号的商标被部分无良商家进行抢注,遭遇品牌信誉危机时无力还击。再如《刘海砍樵》、桑植民歌、蓝印花布工艺等等都是湖南极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符号,但由于在旅游业开发和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些传统文化资源受到了严重的侵权。许多广为流传的民间文学、民俗音乐被加工改编为电影、小说、舞台剧等,获得了新的著作权,而这种改编并未经过其传承人或发源地群众的同意,甚至是原创者、传承人对此毫不知情,更别说获得任何实质的利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必要性

1.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利于传承和宣扬非物质文化遗产

尽管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法律的产物,在很多方面与传统相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显得格格不入,但通过知识产权法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相应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网络媒体的高速发展,年轻一代因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而对独有的传统文化技艺持消极否认的态度,使湖南的传统文化样式受到了重大威胁,无论是凤凰苗族银饰缎制技艺,还是靖州苗族歌鼟等充满人类智慧和民族气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面临生存环境堪忧甚至几近消亡的重大危机。而湖南相较于其他地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进度更是严重滞后,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他人不正当利用,多次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和破坏,失去了本原的特色。而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可以确认来源地、传承人、权利人对传统文化遗产正当合法的权利,尽可能地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在增进非遗所有人、传承人对传统文化认同感的同时,还能保持非物质文化的原始风味,保障其生存和正常延续。

2.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上的均衡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创制的出发点就在于维持利益分配上的平衡,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提出,其目的就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利益享有和保障。从湖南省整体分布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较多处于西部偏远地区,呈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但经济不够发达的特点。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其占据优势的文化资源也在不断流失。由于湖南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力度薄弱,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以外的保护模式不但未能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价值,且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保障和补偿。而通过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与他人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不仅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使用和公平收益,还能更进一步发掘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效用价值。

3.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利于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发源地珍贵的文化记忆和文化标志,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则可以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地开发其经济价值,为发源地、传承社区带来相当的经济效益。根据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社会主义文化产业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通过市场实现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经济价值”的有关精神,近年来,湖南省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扶助有产业潜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比如在2016年12月30日,在湖南大麓珍宝古玩城举行了以“让非遗融入百姓生活”为主题的“走进非遗——2017迎新年传统手工艺博览会”,整场博览会以美食、T台秀、摄影展、传统手工艺精品展等形式向公众免费开放;2017年2月4日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举办了“最炫民族风”第八届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民族民间艺术大赛,近千名民间艺人竞相登台表演。这些措施不仅为湖南省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展示平台,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不仅有助于增强发源地、传统居住地民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权利意识,还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经济利益,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可行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蕴含丰富人文、地理、历史等价值信息的人类智慧的结晶,体现为各种经验知识、传统技能、习俗节令、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等文化内容;而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人类创造出的智力成果,并要求其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创新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性这一本质特征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所要给予保护的客体相近似,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是不断创新的产物,都是经历了一代又一代人在忠于历史文化和基本形式的基础上不断改进、革新而成的,其成果所显示出的创新性、新颖性完全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质要求和保护宗旨。且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开放性、动态性、创新性等特点,其可以在顺应时代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更新内容、自我完善,收纳新的保护客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增添了又一种可能性。从上述内容可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在本质上基本相一致,其完全有可能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内。

2.知识产权能够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激励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必须要具有强制性特点的法律制度作为其保障,以确立起稳定的、到位的、可持续的激励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的共同之处还在于二者都具有专属性,之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以一种私权形式来使其权利人通过私权途径来获取有关利益,是因为现下已经普遍承认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地位。这是一种在权利人、传承人、所有人内部建立起来的激励机制,相较于行政保护模式外部力量的推动,其激励效果将会更加强而有力,还能通过法律手段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价值的侵害。

知识产权法的私权性质还体现在多个方面,最主要体现在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一种专属性的利益增加机制并赋予其特有的权利方面,使部分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和利益能够通过知识产权来合理确定、提供保护,以此来激励人们创造的积极性。同时通过运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还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开发,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不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自豪,还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更加长远、持久的内在的根本动力。

3.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都是以人为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体智慧的结晶,但同时也是个体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以也要承认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发展、创新过程中的推动作用,充分保护和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传承人的感情。知识产权的个人本位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性相契合,其爱护并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出的人文思想和积极创造精神,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执法还是司法中,都体现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一致的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入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中更为合理。

4.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相一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目的体现在,一来是为了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二则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潜藏着可观的经济价值,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开发能够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人的生活环境和收益窘境,推动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的传承和发展,进一步提高传统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以稳固社会创新发展的态势。由此可看出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基本一致。

综上,完全可以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体系在不断调整,其涵盖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现行的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多种权利类型,都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不断发展而产生的结果。随着社会生产实践的深入和城市化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体系还会发生新的变化。因此为了更加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体系还会更进一步完善。

三、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与启示

自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就有国家开始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进行了良性的行政和立法保护的探讨。这些国家,有亚洲的,欧洲的,还有美洲的一些国家,通过多年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本国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些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对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日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在日语中称为“无形文化财”,日本于19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是亚太地区最早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1950年,日本政府颁布《文化财保护法》,正式将“无形文化财”纳入法律保护体系,成为最早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其纳入法律的国家。1996年,日本政府修改《文化财保护法》,引入了海外舶来品——文化遗产“登录制度”。这种登录制度后来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采用,用于登录“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在各国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都属于这种“登录制度”。

韩国深受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影响,并仿效借鉴了日本的做法,在1962年颁布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该法沿用了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体例,吸收了日本关于“文化财”概念及其分类体系,并将日本的五类文化财中的“传统建筑群落”取消,将“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和“民俗文化财”,且在“文化财”的传承人保护制度上,韩国自1964年就开启了“人间国宝”计划工程。

日本、韩国等国实际上主要采取的是非直接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特点在于强调“人”在传统文化保护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注重对文化遗产所有人的认定和传承人的扶持。

(二)美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美国由于建国时间比较短,它的文化遗产资源还远不能同欧洲和亚洲国家相比。但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历史并且对其进行适当地运用和宣传,使得美国短暂的历史焕发出勃勃生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掀起大规模城市更新运动,许多地方出现随意破坏古建筑的情况,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抵制。国会于1966年通过了《国家历史文物保护法》。不久,美国国会又通过联邦和州两级立法对印第安人的知识和实践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进行保护。1976年出台了《美国民俗保护法》,并在美国国会图书馆建立“保护历史文物基金会”,在各州、各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对应的组织,以引导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及时提供项目对口的资金帮扶。

美国主要采取直接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即利用国家现行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进行保护的方式。这种保护模式能够完全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灵活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三)我国台湾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台湾地区文化资产保存法制化,始于日本统治期间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台湾地区复兴后由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取代,直到1981年“文建会”成立,并于1982年发布“文化资产保存法”(即“文资法”),古物保存法同时公告废止。从1982年至今,因时代与社会变迁并配合执行之需要,“文资法”陆续经过五次修改,在保护的类别内容上更加扩展,着重对文化资产的普遍调查、列册追踪、审查登录,侧重于提高对无形文化资产及存留的技术,并强调民间参与的重要性,致使台湾对于文化资产的保存渐趋完善。

通过多次修订,现今台湾地区的“文资保护法”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保存精神几近一致,使台湾形成了以保存多样文化为主,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治共享,并鼓励民间参与的氛围。台湾地区当局认识到保存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对文化资产法进行不断的修订,配合相关政策的推行,并逐步开放鼓励民间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工作,同时让民间参与在文化资产的保存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获得了一定的成果。

(四)域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启示

纵观域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的摸索、实践,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已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模式,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到保护理念,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参考的,对推动湖南乃至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

1.建立完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

由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方方面面,因此是一项繁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域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来看,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形成长效的保障机制是保护的重要内容。在国际层面,许多国际组织制定了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这些公约对于全球各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在国内立法方面,许多国家都按照国情确立了适合本国的法律保护制度,产生了较为稳定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秩序。通过立法,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步骤、有计划、有目标的进行,使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保护工作。

2.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资金投入上创立起了长期有效的机制体制,因而在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

在发达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财政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多方发力的运作机制。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譬如法国对其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的主要是是行政拨款方式,并佐以行政立法手段。尽管近年来法国出现财政赤字,失业率居高不下,但法国政府对文化投资的绝对数额在逐年攀升,且还在积极拓展其他资金渠道。而在日本,形成了以国家资金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资金等多方合作机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也非常重视,如在印度,其每年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方面的国家投入预计3.1亿元;埃及以其闻名世界的金字塔和神秘莫测的古文明成为当下热门的旅游大国,实际上为了维护好其独有的文化遗产,各旅游景点门票90%的收入都需要上交国库,再返还给文化遗产部门用于做保护工作。

3.建立政府管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机制

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构也是发达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有益经验。许多国家在进行立法的同时,还在中央和地方还设立了相对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如意大利文化自然遗产部、法国文化部的文化遗产司、日本及韩国的文化财厅等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这都是在进行立法后组建完成的。这些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在于同时还发动了民间组织或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为文化遗产保护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还更有力地动员了社会各个方面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动性和配合性。

4.树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建立公众或民众参与保护的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其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人是传统非遗保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因为他们才是最直接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守护者。结合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验,一方面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另一方面就是发动群众的积极性参与其中。例如法国是最早提出设立“文化遗产日”的国家,其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已经成为法国的社会共识;而美国不仅国家非常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有众多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觉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日本更是在中小学教科书中有大量关于无形文化财的内容,学校每年都会组织学生学习体验当地著名的文化财项目;韩国的民俗文化大多数在各类节庆活动中得到存留和发扬。此外,韩国政府还特设奖学金机制,以赞助那些致力于学习和弘扬无形文化财的年轻一代,以保证传统文化后继有人。

四、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

目前湖南省各地政府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行政手段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传承人的作用,并鼓励教育年轻一代主动担负起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重任。但单纯用行政保护并不足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要真正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的保护,应当选择行政保护模式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双管齐下,两者缺一不可。尽管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条件等还存在一定差别,但可以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制度体系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权利主体的身份

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湖南省就积极参与申报和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项目。但除此之外还需要与省内各地实际情况相结合,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形式及相关要求,包括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传统手工技艺等这些符合条件的客体都应纳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来,录入保护名录,使有关行政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能够有的放矢。同时利用知识产权手段确认产生、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或个人,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财产收益并补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传承人所付出的创造性智力、精力和时间,增强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法律意识,内外发力推动其不断弘扬和传承文化,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大认同、大繁荣、大进步。

(二)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行政保护模式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各有利弊。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在于通过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传承人的身份,从根本上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热情,能够更加高效地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但因为权利人法治维权意识较低,实际执行起来仍有一定困难。而行政保护的优势则在于政府的资金投入和更强的行动能力,但因缺乏法律规制而可能产生过度干预的情况。因此,两者可以扬长互补,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最优化。

由此根据湖南省的实际情况,摸索出适合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协同渐已成熟的行政保护手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相辅相成、密切配合。通过行政方式建造出适合于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框架,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区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再运用知识产权手段明确两种保护模式的责任分工,规制行政权力,突出重点,推动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三)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实现最优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能够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可支配的合法利益,极大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价值。但在实践中,大多数被开发利用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免不了被过度商业化的命运。所以湖南省在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时应当努力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注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的生存生活环境,保证其原生态文化不被庸俗化。

在认识到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重要性的同时,还需注意到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中有多种权利类型,因此在利用知识产权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诸如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申请专利保护等多种保护方式无法并存、发生冲突时,就应当要从中找出最优保护方案,以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佳效果。这对于实现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四)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有利于提高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自觉性和自信心。因此,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举措之一,只有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使保护工作得以更好的展开来。除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形式展开宣传推广,还可以通过建立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平台来展示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和其保护的重要性。同时积极支持有益的传统民俗活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节、民俗节庆文化活动举办演出和特色美食,吸引民众了解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加强对儿童、青少年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亦是一项极为关键性的工作,他们是传承文化遗产的新生力量和重大希望。因此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学校教育、课外活动、社会实践中来,通过对儿童、青少年的普及教育,增强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承担起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

[1]汪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年[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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