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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货币的运作

2017-04-12周家明

西部学刊 2016年20期

摘要:货币对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货币政策的实施与运作是促进货币发挥作用的重要推动力。明朝建立后发行了制钱与宝钞,推行“钞法”和“钱法”,使钱和宝钞作为国家的法定货币,形成钞、钱二元法定货币制度。但钱法和钞法运作不善,官府不能完全依靠政治权力及法律手段垄断市场交易。作为天然货币的白银因其本身为商品货币,虽被政治权力强制禁止,但终因其“硬通货”的高价值属性及国内商品经济和海外贸易的发展,致使政治权力的禁锢被打破,进而使官府通过赋役改革的方式承认了银的主币地位。铜钱作为小额货币只能充当辅币,明朝最终形成了银、钱二元货币制度。

关键词:钱法;钞法;银;货币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12-0050-05

明朝建立初期,因战争破坏,国内经济受到很大影响,土地荒芜,明太祖建国初期的首要目标就是恢复经济。在明太祖的经济构建设想中,理想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模式是符合儒家治世的标准的。因此,发展农业为第一要务。为了使人口与土地尽快结合以进行农业生产,明初大力实行屯田。通过军屯、民屯的方式,军户和民户都获得了部分小额土地,军民依靠自己的农业生产以达到自给自足。此外,为了解决沿边等卫所的军粮供给,政府还依靠其所垄断的食盐资源发展出了商屯。同时,皇帝也极为节俭,百官的俸禄也极低,赐予勋戚的土地也很快被收回。对于商人和商业采取限制与打击的政策,不准商人奢侈消费,以免影响社会崇尚勤俭的风气。这样,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军、民自给的小农经济体系建成。与此同时,专制权力却不断加强,政治权力企图控制一切,经济领域当然也不在话下。

经济领域中,除土地以外,货币作为重要的社会财富代表,当然必先置于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下。因此明朝建立后确立了以本朝制钱与宝钞作为法定货币,并极力推行。然而因缺乏货币政策运作的重要管理知识与技能,钱、宝钞依靠政治权力推行而处于滞涨状态。而被政治权力压制以禁止通行的金银,顺应了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与海外贸易下白银大量流入的势头,符合经济发展规律,而最终通过政府的赋役改革得到承认,在社会交易和赋税征收中成为主要货币。只能代表小额货币的铜钱,虽明朝中后期曾大力推行“钱法”,但最终只能成为白银的辅币,银、钱二元结构的货币制度得到确立,乃至沿之于清。

一、权力与法律推行法律赋值的宝钞

明朝袭用元朝的货币制度,洪武八年明朝发行大明宝钞,确立了宝钞的法定货币地位,并大力推行钞法。但洪武朝发行了较多的宝钞,导致宝钞虽然有政府权力和法律推动,但却不断贬值。从永乐至弘治,历朝为提升宝钞的币值采取了多种举措,但仍然难以挽救宝钞滞涨的状态,乃至明孝宗放弃宝钞。

(一)宝钞成为法定货币:推行宝钞及遇到的阻碍

明朝在实行钞法前,曾铸造并发行铜钱,以作为法定货币。明太祖在即位前就在应天(南京)设置宝源局,铸造“大中通宝”;即位后,又颁行“洪武通宝”,各布政司设置的宝泉局与中央之宝源局并铸。“洪武通宝”钱分为五等,即“当十”、“当五”、“当三”、“当二”、“当一”。五等钱重量不同:“当十钱重一两,当五钱重五钱,当三、当二重皆如其当之数,小钱重一钱。”[1]553重量不同,反映了各等钱之含铜量差异。同时,严禁民间私铸铜钱和私铸铜钱流通。《大明律·刑律》“诈伪”中的“私铸铜钱”条规定: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告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2]591

虽然如此,但因所铸造的铜钱中有大钱,私铸是有利可图的。因此,洪武四年就改铸大中通宝和洪武通宝中的大钱为小钱。对于大钱改铸小钱,《明史·食货志》给出的解释是:“初,宝源局钱铸‘京字于背,后多不铸,民间无‘京字者不行,故改铸小钱以便之。”[3]1961这种解释实际上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钱若无“京”字不行,何不加铸“京”字,以使钱通行。真正的原因是大钱赋予的币值高,私铸大钱可以获利。改铸小钱,因币值小,私铸获利小乃至低于私铸成本而无利可图。同时,官府将私铸的铜钱作为废铜,官府给予一定的制钱(本朝所铸之钱)作为补偿,也有利于减少民间私铸。“大中通宝”与“洪武通宝”的铸造与发行是明朝第一次以铜钱作为法定货币,但明初全国无较多的铜料,“是时有司责民出铜,民毁器皿输官,颇以为苦。”[3]1962加之钱的币值小,不便于远程和大宗交易;民间私铸铜钱,也不好管理。由是,明朝借鉴元朝的货币制度,货币改发纸钞。“钞始于唐之飞钱,宋之交会,金之交钞。其法以物为母,钞为子,子母相权而行,即周官质剂之意也。”[4]2369

洪武七年(1374)明太祖设立宝钞提举司,八年诏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后改为户部)造“大明宝钞”,通行民间。关于“钞法”,《大明律·户律》 中的“钞法”条规定:“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2]465可见,宝钞发行后与铜钱兼行,明初朝廷开始构建钞、钱二元货币制度。大明宝钞以桑穰(主要取自浙江、山东、河南、北平、直隶淮安等府)为钞料,印制成本较低,分为六等: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白文、一百文。宝钞与钱通行。钞与钱、银及金的兑换比价为: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钞四贯,准金一两。宝钞为纸币,其本身的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但作為法定货币,被权力与法律赋予很高的币值。

为了推行宝钞并防止民间伪造及使用伪钞,伪造和流通伪钞的处罚极重。《大明律·刑法》“诈伪”中的“伪造宝钞”条规定: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同情伪造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2]590

同时,禁止民间用金银和物货交易,只能用金银兑钞。从《大明律》中“伪造宝钞”这一条的内容来看,明朝的“钞法”袭用元朝的成分很大。元朝也规定“伪造钞者处死,首告者赏钞五锭,仍以犯人家产给之。”[4]2369

洪武八年制钞后以为可以用宝钞作为唯一的货币,一度废除了铸钱的宝源局和宝泉局。但是,虽然《大明律》对伪造宝钞的处罚很重,但民间仍然有冒险制造伪钞者。据《御制大诰》第四十八条“伪钞”载:

宝钞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两浙、江东西民有伪造者甚。惟句容县杨馒头本人起意,县民合谋者数多,银匠宻修锡板,文理分明印纸,马之户同谋刷印。捕获到官,自京至扵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其刑甚矣哉!朕想决无复犯者,岂期不逾年,本县村民亦伪造宝钞甚焉,邻里互知而宻行,死而后已。呜呼,若此顽愚,将何治耶?[5]256

可见,严刑峻法也无法消除民间伪造宝钞的问题。而伪造宝钞对于大明宝钞在全国的推行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阻碍,这也是朱元璋所始料未及的。此外,钞的币值很高,不利于小额交易。于是洪武十年又恢复了宝泉局,铸造小钱,与钞共同行使。可见,明朝开始形成宝钞为主币、钱为辅币的二元法定货币体系。

明朝“钞法”的运作并非事先就有很好的理论及技术作为支撑,维护宝钞法定货币的措施是在运作中遇到多种问题的情况下采取的。为了使宝钞用于商品交易,商税钱钞兼收,钱收十之三,钞收十之七。洪武九年(1376)七月仿元制实行“倒钞法”以解决纸钞用久后“昏烂”的问题:

令所在置行用库,每昏烂钞一贯收工墨直三十文,五百以下递减之,仍于钞面贯百文下用墨印“昏钞”二字,封收入库,按季送部。若以贯伯分明而倒易者,同沮坏钞法论。混以伪钞者究其罪。[6]1792

此外,还设宝钞行用库于京师东市以收旧钞。洪武二十四年(1391)八月明太祖:

命户部复申明钞法。时民间凡钞昏烂者,商贾贸率多高其直以折抑之,比于新钞加至倍。又诸处税务河泊所每收商税课程,吏胥为奸利,皆收新钞。及至输库,辄易以昏烂者,由是税法益滞不行。虽禁约屡申而弊害滋甚。上因谓户部臣曰:钞法之行,本以便民交易。虽货昏烂,然均为一贯,何得至于抑折不行,使民损资失望,今申明其禁,但字贯可验真伪即通行无阻,且以钞之弊者揭示于税务河泊所,令视之为法,以收税课有故阻者,罪之。[6]3137

可见,因宝钞制造技术的原因,“倒钞法”未能完全解决纸钞用久后出现“昏烂”的问题。洪武十六年(1383)卫所军士月盐给钞,可用钞至盐场支盐。官员禄米也给钞,并规定钞二贯五百文准米一石。宝钞的币值很高,为了弥补钞用于小额交易存在的不足,洪武二十二年(1389)制造了小钞(十文至五十文)。

虽然洪武朝大力推行钞法,但行用库与宝泉局等货币机构时设时罢,货币机构不健全;中央户部的广源库(掌宝钞之入)和广惠库(掌出),也未起到中央银行的作用,未进行宝钞的发行数据统计及调整宝钞的收支平衡。至洪武末期,“时两浙、江西、闽、广民重钱轻钞,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由是物价翔贵,而钞法益坏不行。”[3]1963以洪武八年钞1贯准1000文为基准,与洪武末年钞1贯准160文钱进行比较,洪武末年钞已经贬值525%。可知,至洪武末年由于宝钞的滥发,导致了宝钞的通货膨涨。但也应当注意,官府在行钞后减少了钱的铸造,钱相对较少,所以钱的价值在钞贬值的情况下有所上升。但明太祖认为钞的滞涨是由于民间用钱和银交易。洪武二十七年“令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1]553洪武三十年重申金银之禁。这使得宝钞一度成为明朝唯一的法定货币。

(二)挽救宝钞:“敛钞”以提升币值

从永乐至弘治,各朝都面临宝钞滞涨的问题。如同元朝钞法不断贬值一样,“大抵至元钞五倍于中统,至大钞又五倍于至元。”[4]2370因此,从明成祖至明孝宗,各朝通过赋税、商税、食盐等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以提升宝钞的币值。

明成祖即位后,加大了对民间用金银交易的处罚,“犯者以奸恶”,永乐二年减轻了处罚,犯者虽免死,但也要“徙家戍兴州”。[3]1963实际上,明太祖和成祖都没有弄清民间交易愿意用金银而不用宝钞的原因,都认为民间用金银交易是宝钞不行的原因,因此都严禁民间用金银交易,并加大法律处罚。终于,都御史陈瑛道出了钞法不行的原因:“比岁钞法不通,皆缘朝廷出钞太多,收敛无法,以致物重钞轻。”[3]1963因此,为了提升宝钞的价值,应该收钞,即回籠货币。下表为永乐至弘治时期,明朝采取的“敛钞”(收钞)措施。

虽然各朝都采取了推行宝钞的措施,但宝钞仍然不断贬值。洪武十八年二贯五百文准米一石,永乐初米一石折钞三十贯,宣德初米一石用钞五十贯。以洪武十八年为基准,至宣德初,宝钞相对米而言,通涨率为1900%。宝钞在明孝宗以商税折钞改为折银后逐渐失去法定货币的地位,官府也不再继续实施挽救宝钞的措施,武宗朝的政府开支主要用银和钱,宝钞逐渐停用。在宝钞不断贬值的过程中,另一种法定货币——铜钱开始受到重视,官府转而推行“钱法”。

二、钱法及私铸

前文已述明太祖在明朝前期制“大中通宝”和“洪武通宝”,并尝试制大钱,但最终因民间盗铸而放弃大钱而改铸小钱。钞法推行后,实行钱、钞并行,以宝钞为主币,钱为辅币;制小钞后,又下令将民间的铜钱收归官府,而专用宝钞。但洪武朝的宝钞发行过多,不断贬值;而作为小额交易的铜钱在民间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民间仍然流通铜钱。明成祖即位后恢复了钱钞二元的法定货币政策,允许使用铜钱交易。之后,各朝虽不断收钞,但宝钞却日益滞涨,铸钱以行钱法之议兴起。对于“钱法”,《大明律·户律》规定:

凡钱法,设立宝源等局鼓铸。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依数准算。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听从民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军民之家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中卖,毎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卖者各笞四十。[2]466

在倡导用钞时,永乐朝和宣德朝分别铸造了“永乐通宝”和“宣德通宝”,但二者的政治意义较大。景泰四年 “令民间将铜钱折钞”,[1]556以推行钞法。英宗天顺时又令钱钞并行,商税也兼收钱钞;宪宗时商税也实行钱钞兼收。可见,在永乐允许使用铜钱后,官府也通过税收的方式推行铜钱的使用。因明朝前期主用钞,钱的铸造较少,民间的铜钱相对宝钞而言较少,宪宗时铜钱相对钞的比价较高:商税一贯收钱四文,因此民间出现私铸。针对民间的私铸,成化十三年(1477)规定:“私铸铜钱,为首并匠人,依律论罪。为首者问罪,用一百斤枷,伽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1]556在宝钞贬值,铜钱比价高的情况下,铸钱是增加财政的一个重要手段,宪宗朝也因此大力推行钱法。成化十六年(1480)“奏准京城九门及都税宣课司等衙门收钱,照律除破损并伪钱、锡钱不使外,其余不拘年代远近,但系囫囵钱,即便行使,不许刁难挑拣,阻滞钱法,仍出榜禁约。及令两厂并巡城御史等官,用心缉访,如有拣钱并伪造之人,拏送法司,枷号满日究问。”[1]556成化十七年,令京师内军民交易只许用历代旧钱和本朝制钱,并加大对北方如直隶、山东及河南等行钱地方铸造私钱的处罚力度,并鼓励告发,知情不报者实行连坐。

嘉靖六年,大铸铜钱,除了铸造“嘉靖通宝”外,还补铸未铸钱的其他各朝之钱。“(嘉靖)三十二年铸洪武至正德九号钱,每号百万锭,嘉靖钱千万锭,一锭五千文。”[3]1965同时,为加大钱法的推行,使商税收嘉靖钱,用铜钱折俸粮以增加货币供给,并严禁将铜钱销毁以铸造铜像。在推行钱法中,旧钱(明朝以前各朝代所铸)、制钱及当朝钱三者与银的比价是不同的。此外,钱还有良币与劣币之分。于是规定:“嘉靖钱七文,洪武诸钱十文,前代钱三十文,当银一分。”[3]1966从各钱与银的比价中可知,嘉靖钱的价值要高,所以民间竞相私铸嘉靖通宝钱。为了减少铜钱私铸,官府不再规定各钱与银之间的比价,而将之由市场决定。为了减轻铸钱成本增加铜钱铸造,世宗还下令在云南即山鼓铸,但最终因成本太大而放弃。此外,嘉靖钱铸造精美,“所铸之钱最为精工”,[7]664有“金背”、“火漆”和“镟边”三类。良好的铸币首先增加了成本,但可以减少私铸。但对于工匠而言,这无疑很费劳力,后工匠在铸造过程中杂铅锡于钱中,钱的质量变差,增加了民间私铸。民间的私铸,导致钱法推行混乱,市场上官钱和私铸钱都有流通,铜钱贬值。并且,市场上流通的劣币往往会驱逐良币,使良币被用于收藏,而停止流通。由是,世宗下令停止铸钱,税课征银不征钱。但铜钱在小额交易和小额赋税征收上是有优势的,钱法的推行也需要国家的赋税政策,“于是课税银三两以下复收钱,民间交易一钱以下止许用钱。”[3]1967万历朝工部与十三布政司铸造“金背”、“火漆”钱(二者含铜量不同),铸造精美,铸造成本加大,又禁止劣币的流通,私铸获利少,民间减少了私铸。随着明朝铸钱经验的增加,万历时户部也认识到,“钱之轻重不常,轻则敛,重则散,故无雍于匮乏之患。”[3]1968开始注意到货币的发行与回收之间的平衡,以稳定铜钱的币值。但因为明朝的控制力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民间私铸之风难以禁绝,加之一些王府和权势阶层也私铸、贩卖铜钱,铜钱的货币供给并非完全出自朝廷,钱法也就自然不能畅通。

天启时,铸“当十”、“当百”、“当千” 三等大钱。这种铸大钱的方式,王莽时就已实行,洪武初期也都实行过,但都导致私铸成风了,违背了铜钱的铸币规律,所以天启大钱也很快便废除了。至崇祯朝,朝廷开支巨大,财政困难,铸钱完全是为了获取息银,以钱易银,五十文当银一钱。为了加大铸钱量并降低成本,崇祯还派人到产铜之地开采铜矿,但明朝不久便灭亡了。

从明朝钱法的运作上来看,明朝在钞法难行后专注于钱法的推行,企图使铜钱成为政府税收和市场交易的主要货币。但铜钱本身为贱金属的商品货币,本身价值小,只可用于小额交易。而历朝铸钱为了弥补铸钱成本,都赋予当朝钱很高的币值,甚至直接造大钱,导致民间私铸铜钱成风。后虽然认识到铜钱的发行与回笼的重要性,但仍因私铸成风,官钱与私铸钱混合流通,使政府赋税征收越来越倾向于征银,而钱只用于小额的赋税征收。

以现在的眼光来看,为了防止铜钱的私铸,铜钱的赋值应该与其成本价相同甚至略低于成本价,同时禁用市场流通劣币,这样“钱法”才能实行。但这样朝廷铸钱就会不断亏损,因此各朝都没有这样实行。此外,钱与银的比价也不应该由朝廷决定,而应该由市场所决定。

三、白银充当默认的货币:经济货币对抗法定货币

金银在明初推行钞法后禁止用于交易,只能用于兑换宝钞或制造首饰、器皿。虽然如此,但白银作为一种商品货币,本身具有很高的价值,是民间乃至海外都认可的“硬通货”,是天然的货币。朝廷除了为推行钞法而禁止金银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宝钞作为纸币,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纸币。虽可用金银兑钞,却不能用钞兑换金银,这样实际上是封建国家以无价值的纸币剥夺了百姓有价值的金银。此外,以宝钞和铜钱作为法定货币,朝廷可以控制大部分货币的铸造和發行,以法定货币为一般等价物,则官府无疑自己生产了巨大的财富;再以这些大量发行的法定货币去换取民间实在的劳动和实物,无疑又是官府对百姓的经济剥削。所以,明朝在推行钞法和钱法的过程中,不仅禁止民间用金银交易,还禁止物货交易。

由于钞法和钱法的运作不善,明孝宗放弃了对宝钞进行挽救,嘉靖时出现“是时钞久不行,钱亦大雍,益专用银矣。”[3]上文已述自洪武八年推行钞法后,宝钞的总趋势一直在贬值。在宝钞不断贬值的过程中,宝钞虽作为法定货币的主币,但其实已经不能承担大宗交易所需的货币职能;虽然朝廷屡次颁布禁用金银交易的命令,但白银实际上担任了宝钞贬值后的实际主币。

结合傅衣凌先生和万明先生对明代徽州地区(主要为祁门、休宁、歙县)民间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来看:从洪武至成化,银一直参与民间作为大宗交易的土地买卖,只是参与程度不同;洪武至永乐时期,主要用宝钞支付;宣德朝主要用布帛支付;从英宗正统时期经景泰至天顺,银用于土地买卖交易的频率大幅增加;至成化时期,土地交易全部用银支付。并且,在洪武八年禁止用金银交易前,民间就有用金银交易;永乐时期还有少量用首饰银进行交易。①也可以发现,从民间的角度来看,在国家的法定货币体系之外,民间从明初开始就有一套通行的商品货币体系。民间的这套商品货币体系中有白银、棉布、绢帛、谷物等,而白银显然是这套商品货币中的主币。此外,在土地买卖这种大宗交易中,铜钱一直未参与交易,因其币值小,只适合小额交易,而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大宗贸易推动。官府对于民间用白银、布帛、谷物交易也是很清楚的,也明白这些实物具有经济价值,并从洪武时就进行过赋税的征折;但从一开始就没有把民间的这套商品货币体系,特别是白银,进行法定货币化,而是采取禁止的举措,并推行政治权力和法律赋值的法定货币。

钞贬值后,面临了一个问题:铜钱只可用于小额商品交易,朝廷缺少法定货币用于大宗交易。宣宗极力收钞,以布帛支给官俸,民间也用布帛交易。但布帛与其他物品交易,实为物物交换,不利于经济发展。至英宗朝,明朝开始以赋税征收作为“指挥棒”,沿洪武前例“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3]1894允许赋税征折。所征折的物品中有金銀、棉布、绢等。但英宗朝的赋税折银,只是部分,用于官俸。但也可知,既然赋税征折可以用白银代替本色,说明朝廷也认识到白银的价值。并且明初“坑冶之课有银”,[7]648朝廷一直有白银收入。此外,明朝在天顺及成化年间,就直接在浙江、福建、四川、云南等省开采银矿。银矿的开采无疑增加了白银的供给。孝宗时商税大部分折银,武宗时也以“银为主钱为辅”支给官俸,世宗在钱法因私铸难行后商税征银。银逐渐得到朝廷的认可,因为银不像钱钞一样滞涨,而总是通行无阻。白银的货币化也使得赋役改革出现征银的趋势,[8]至万历时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征解,雇役应付。”[9]4124赋役征银,也即正式承认了以银作为明朝主要货币的地位;国家的收支变为主要用银,计量也以银为单位。顾炎武曰:“今民间输官之物皆用银,而犹谓之钱粮。”[7]648此外,明太祖所创的“海禁”政策,也因“郑和下西洋”、嘉靖“倭患”、隆庆开关、私人海外贸易与新航路的开辟、美洲白银的发现而打破。通过海外贸易,日本、美洲等地所产的白银大量流入明朝。②顾炎武也认为白银的大量流入与海外贸易有关,认为“后遂以(银)为常货,盖市舶之来多矣。”[7]648白银的大量流入,也为确立白银在明朝的货币主币地位提供了物质基础。

四、结语

从明代货币的运作来看,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钱与宝钞最先推行,明前期形成了钞、钱二元货币制度;民间的商品货币体系被政治强制压制。但钞法和钱法运作不善,遇到“钞和钱私铸”、“宝钞昏烂”、“宝钞不断贬值”、“钱和钞的制造和发行及回收管理不善”及“缺乏从中央到地方的金融机构”等诸多问题,未能有效解决。明朝被迫放弃宝钞,承认民间商品货币体系中的主币——白银的货币地位,并通过赋役改革的方式表明白银的货币地位得到政府的承认。对于铜钱,虽然作为法定货币而存在,但只是用于小额交易,成为白银的辅币。明朝最终形成为了银为主币、钱为辅币的二元货币制度。

注 释:

① 参见傅衣凌:《明代前期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的通货》,《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3期;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

② 参见晁师:《明后期白银的大量内流及其影响》,《史学月刊》,1993年第1期;安德烈·贡德·弗兰克:《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刘北成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

参考文献:

[1]申时行.大明会典[A]//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2.

[2]刘惟谦等撰.大明律[A]//续修四库全书(第862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2.

[3]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

[4]宋濂.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6.

[5]朱元璋.御制大诰[A]//续修四库全书(第862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2.

[6]明太祖实录[M].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1968.

[7]顾炎武.日知录集释[M].栾保群,吕宗力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8]万明.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J].学术月刊,2007(5).

[9]明英宗实录[M].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1968.

作者简介:周家明,男,江西吉安人,作者单位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杨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