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否内涵着结果平等?
2017-04-12刘钊
摘要: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是正义问题,它的相关概念有自由、平等、博爱、民主等。正义与结果平等之间存在着某种张力。纵观西方思想史,正义与结果平等之间关系有如下几种:正义是有限的结果平等,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正义等于结果平等,主要来源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资源;正义不等于结果平等,代表人物是诺齐克和哈耶克;正义悬置结果平等,以社群主义者沃尔泽为代表。他们思想之间的差异折射出了在正义与结果平等之间把握某种张力的不同价值倾向。
关键词:正义;结果平等;复合平等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12-0040-04
正义是政治哲学的主题。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在雅典的大街上与众人讨论正义问题,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各等级各行其是和各尽其责,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理解为合适比例和给人应得的东西。罗尔斯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综观西方正义史,讨论的焦点是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结果正义)的关系。在实质正义方面,存在着四大因素:人格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下面以西方正义史为纵坐标,分析正义与结果平等关系的几种情形。
一、正义(Justice):有限的结果平等
(一)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亚里士多德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既然不均的人是不公正的,那么不均的事物也是不平等的。在不均等的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个中点,这个中点就是均等,……那么公正就是均等。”“还有些人把公正概括地看作是回报,……这种回报既不合乎分配的公正,也不合乎矫正的公正。……然而回报这种德性确是共同交往的联系,它是按照比例原则,而不是按照均等原则。”“其余一类是矫正性的公正,这生成在交往之中,……在交往中的公正则是某种均等,而不公正是不均,不过不是按照那种几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数比例。”[1]97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三类: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德行和贡献等参与分配公共财富,即相同的人分得相同的份额,不同的人分得不同的份额,它是按照应得原则,各求所是、各得其所;矫正正义——非自愿双方按照一方得利,另一方失利的中道原則实行的算术均等分法,它不考虑当事人的功德和偏好等因素;交换正义——交往中的双方按照价值中道、合比例报偿实行的主动正义。
这三类正义的平等尺度在结果上可能是平等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亚里士多德划定了两类平等:数量平等(平等人之间所得在数目上相等)和比值平等(不平等人之间的比值分配)。数量平等折射了结果平等,但是它是以平等人作为前提预设的;比值平等,其结果不一定平等。所以从结果来看是否平等会出现很多种情况,也就是说,结果平等是有限的、有条件的。结果平等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追求绝对的结果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
(二)罗尔斯
1971年,罗尔斯出版《正义论》,开创了政治哲学自由重心向平等重心的正义论研究转向。他的平等观扬弃了古典功利主义的平等观。古典功利主义平等观是一种自然主义平等观,它反映了自然事实(快乐、痛苦、悲伤……)的平等而非人格的平等,它以利益最大化作为衡量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唯一标准,没有考虑到人格平等、人的基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一些因素。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2]5罗尔斯把社会制度纳入了正义的范畴。他试图构建一种理想的正义社会并认为无知之幕下每个人是平等的、拥有正义感的参与主体,每个人都会选择最大最小规则来构建正义原则。罗尔斯两个词典式正义原则分别是平等自由原则(侧重于自由层面)、机会平等原则(侧重于平等层面)和差别原则(侧重于收入和财富层面)。前一个原则优先于后一个原则,后一个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前一个原则是后一个原则的前提。他的正义论立论基础类似于休谟的正义起源说——人性资源双重有限性说,人性是自利的但又不极度自利,人类的生存资源是有限的但又不十分有限,这就需要分配正义。总之,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起点是人的平等权利和合理分配。贯穿他理论始终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和归宿都是追求人的平等。
罗尔斯的平等范畴有三重含义,第一是制度层面,第二是正义原则层面,第三是道德层面。制度层面要求人们按规矩办事;道德层面上的平等预设了人的两种最基本道德(正义感和善的观念);只有正义原则层面争议最大。
平等的意义是由两个正义原则设定的,它要求每个人都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平等的基本权利——自由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财产权利平等(可转让)。平等的自由权利可以保证每个人人格和尊严的平等以及不可转让和不受侵犯;机会平等保证每个人有机会平等参与社会竞争以缩小差别;如果社会出现了不平等,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缩小贫富差距,保障弱式群体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罗尔斯把给很多人带来富有的先天的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看作是公共资源,其推论理路是: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没法避免,只能通过再分配以实现弱式群体的最大利益保障。两个正义原则以平等为旨归,通过差别原则实现的结果平等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折中的。
二、正义等于结果平等(results Equality)
社会主义(包括空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认为正义就是结果平等。18-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有法国的巴贝夫,德国的魏特林和蒲鲁东(无政府主义者),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欧文、傅立叶、圣西门)等。他们眼中的分配正义是从客体视角出发,重新分配社会财富。
政治平等是巴贝夫正义观的核心,以暴力推翻反动政府,建立完全平等的社会是他平等观的至始至终追求。他看到了私有制是不平等的根源,要实现平等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和阶级。“无产者是平等制度的唯一支柱。”[3]147巴贝夫认识到了人民是建立平等社会的重要物质力量,因而保证人民政治权利和地位的平等是他平等观的核心。为了保证人民的平等权,他认为,人民行使立法权很重要;还要行使几个民主程序:一是制定公开直接的选举制度,二是人民有权随时更换人民代表,三是随时评价和监督公职人员。通过这几个方面,他认为人们在参与政治活动之后的分配是正义的,他试图追求政治上的结果平等。恩格斯对巴贝夫评价很高,认为他是真正意义上的共产主义。
无政府主义者追求一种激进平等的正义观,其代表人物有魏特林、蒲鲁东和巴枯宁等。“没有政权,没有政府,哪怕是最人民的政府。”[4]52魏特林和蒲鲁东眼中的理想社会是完全独立、自由、平等的社会。他们认为国家和政府是反动的,因为它们是自由和平等的克星,政权是压迫人民的工具,这一切必须根除,只有回到无政府的平等状态才是理想状态。他们追求的平等是一种激进平等当然也是结果平等,但是其平等观立足于极端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缺乏现实性,与马克思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不符合,这种结果平等观经过历史的洗涮己退出了舞台。
19世纪初在西欧流行的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物有欧文、圣西门和傅立叶。他们试图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的正义社会,主张根除私有制,消灭阶级差别,平均分配劳动产品,建立平等社会。其批判焦点直接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主张用财产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国家的财富和民族的威力有所增长,而群众的贫困、屈辱和疾苦也在加深。”[5]53欧文认为,穷人的贫困完全是被富人掠夺的,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造成贫富差距的根源,只有代之以公有制,才能實现社会财富的完全平等。圣西门设计的平等社会就是要满足所有人最大程度需要。共同占有社会财富、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共同生活,这种理想的正义社会即是结果平等的乌托邦社会。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提出“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目标是我们的终极追求。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认为结果正义不但体现在制度和法律层面,而且体现在社会各行各业之中,它是程序正义的前提和归宿,它的旨归也是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其正义也是为了实现结果平等。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正义观理想性高于现实性,其目的也是为了提升正义的现实性。当然,使现实的正义不断趋于理想是实现结果平等的必由之路,它们是正义的理想性与现实性和结果平等的辩证的、历史的统一。
三、正义不等于结果平等
(一)诺齐克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提出持有正义论以批判罗尔斯平等主义正义论。罗尔斯强调自由与平等的紧密关系,诺齐克突出自由高于平等,他被称为自由至上主义者。
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人的权利的重要性。洛克提出了不同于霍布斯利维坦式强权国家的有限国家,它只能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而没有其他功能,这样才不会侵犯个人权利。“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6]诺齐克认为,权利是人先在的、确定的东西,任何个人、群体或国家都不能侵犯。他对人的权利的维护因袭了洛克的传统,包括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人们可以把权利当作所要采取的行动的边界约束,即其他人的权利构成了对你的行为的约束,你在任何行动中都不要违反这种约束。”[6]29当人们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诺齐克认为,权利是界限性的道德约束而不是行为的目的。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个人是唯一实体,任何集体或国家都不算是实体,它们没有生命,不能为了集体和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他提出守夜式的最小国家,即国家应当保持中立,不能偏袒任何人,个人是目的,不能仅当手段。
诺齐克的权利观折射了他的正义观的保守性。他认为权利是正义的范畴,诺齐克式的不侵犯任何人权利的自由至上主义社会极易造成巨大贫富差距,按照常理,这样的社会是非正义的社会。他以权利理论为支点提出了持有正义论:获取正义原则——一个人手段合理,其获取财物是正义的;转让正义原则——如果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自由交换和赠与等)转让某物,那么它是正义的;矫正正义原则——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和转让某物是非正义的,必须矫正,这样才是正义的。
沃尔泽认为分配正义是正义的核心,它是社会秩序是否稳定的根源。诺齐克用持有正义代替分配正义有他的理由。分配无视了历史主义根源,这也是他批判罗尔斯的凭据之一,而持有没忽视个人的财产来源;分配正义与国家相关,他的最小国家理论注定了使用持有正义的合理性,因为持有关注个人权利。诺齐克认为没必要通过罗尔斯说的差别原则来改变弱式群体的不平等,应当尊重个人权利并把它放在首位,这必然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
(二)哈耶克
“自由不只是诸多其他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源源和必要的条件。”[7]13哈耶克认为,正义的核心是自由,非义产生于以正义之名限制个人自由。“就此一意义言,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8]3哈耶克指出,自由是人际关系的一种状态,人对人是狼最容易损害个人自由。每个人在起点和能力等方面都不平等,他的自由之平等维度只能是法律层面的平等,也就是说,法律之外是不平等的,他的推论逻辑是与卢梭“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形成鲜明对比的“人人生而不平等”。
他指出,分配的平等与市场机制和个人自由都相矛盾。平等主义起源于对先天自然和社会因素不平等的仇视心理,这种平等观是激进的,它打击了强者的积极性,压抑了他们的自由发展,也就损害了社会整体发展的效率,给再分配照顾弱者打了折扣。平等主义是建构中的理性的必然结果,它势必带来极度的“凯恩斯主义”和极权主义,这严重危害着社会进步。
哈耶克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是重程序轻结果的平等。他认为,制定法律应该依据每个人的不同目的,现代社会思维多样化,人们目的也多样化,不可能达成人们的目的共识,法律规则是达成人们目的共识的唯一渠道。追求程序正义有利于维护人们的自由和平等,但承认了人们起点、天赋和能力的不平等肯定会带来结果的不平等。可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同于人人生而结果不平等。
四、正义悬置结果平等
20 世纪 80 年代,自由主义的批评者社群主义直接批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何为正义?何为平等?沃尔泽以全新的模式诠释了这些问题,进而提出了复合正义观(多元正义观),即追求复合平等,他是社群主义者中理论标新立异且富有建构性的。复合平等的逻辑起点从批判罗尔斯的简单平等开始。
(一)简单平等与复合平等(Compound equality)
罗尔斯正义理论追求的平等是简单平等,而沃尔泽正义理论是建构复合平等观。罗尔斯反垄断,沃尔泽重点是反对支配。
垄断即某些人独占某些物品,从而减少竞争从中渔利。支配即一种利益能转换为另一种利益,甚至能转换为一切领域的通利。
“1,主张支配性的善不管是什么,应当重新分配,……垄断是不公正的。2,主张所有社会物品的自主分配方式应当是开放的:这等于说统治是不公正的。”[9]14罗尔斯持第一种观点,他反对垄断。沃尔泽持第二种观点,他反对支配。沃尔泽认为,持反对垄断观点的罗尔斯追求的平等是一种简单平等,它很快就会变回不平等。如果某一种利益(如财富)占据支配地位且其分配被垄断,罗尔斯认为应当对这种利益进行再分配以照顾弱式群体。沃尔泽以教育和权力为例指出,一旦平等的利益进入市场循环,不平等马上就会产生。有了金钱、教育和政治权力就有了一切,还是没有摆脱不平等状态。沃尔泽不反垄断,但他反对垄断的跨界和支配。“任何一种社会的善X都不能这样分配:拥有社會善Y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拥有Y而不顾X的社会意义占有X。”[9]24关于善的XY关系即复合平等社会。
(二)复合平等与结果平等
“平等的根本含义是消极的,平等主义就其起源来说是一种废弃主义政见。它并不在于消灭全部差别,而是消灭特定的一套差别,以及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消灭不同的差别。”[9]3沃尔泽认为,废弃了等同于不平等的差异就产生了平等主义,他解释了复合平等不是废弃所有差异,而是废弃特定领域特定利益的差异,如资本主义社会的金钱、极权主义社会的权力等,只有消除差异才能消除支配。但他保留并维护了被他消除差异之外的差异,也就是说,复合平等本质上是一种差异平等。差异平等算不算结果平等要看从何种意义而言。
复合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即一个人在某一领域的不佳状态不会影响他在另一领域里追求成功的机会。例如家庭的标准就是亲情,资本的标准就是金钱等。复合平等不一定是结果平等,因为一些人在各领域里“通吃”成功,而另一些人在各领域里通通失败。这并不意味着不平等,因为支配被取消了,富人并不能跨界支配穷人。依据经验,绝大多数人不会在所有领域“通吃”成功,也很少有人在各领域里通通失败,因此推论可能会出现整体的结果平等,也仅限于推论。
(三)多元正义与结果平等
“正义是一种人为建构和解释的东西,就此而言,说正义只能从唯一的途径达成是令人怀疑的……”[9]4区别罗尔斯的一元正义,沃尔泽的正义观是多元的、相对的。不同的社会意义决定不同的社会利益的适应范围和分配原则(大体分为自由交换原则、应得原则和需要原则),它们在各自领域里是自主分配的、不能跨界的。沃尔泽的正义原则是“厚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其相对主义正义论可能导致维护结果的不平等。
追求复合平等是沃尔泽正义论的核心,正义是否是结果平等不能从逻辑推论中得到终极答案,只能悬置。
五、结果平等之正义考量
结果平等要求分配的结果是平等的,这才是正义。结果平等与正义的关系非常复杂,它也是政治哲学家们长期争论莫衷一是的问题。古典自由主义坚持自由至上,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强调有条件的结果平等优先。自由主义内部大致分为两派,以洛克、康德、罗尔斯和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秉持存在一种以宽容为原则的普遍的理性共识正义观,而以休谟、伯林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坚持一种以适宜为标准的和平共处正义观,他们对结果平等的考量彰显了不同的价值标准。
后现代语境中的多元化社会,国际规则不以权利正义为标准,而以权力为标准。权力膨胀加剧了结果不平等的趋势,利益是一切行动的准绳,世界局部动荡和地区冲突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权利平等是最高最重要文明的一个特征。…合理的善,是所有人根据他们社会人格的能量大小,而按比例分享的一种善。这是共同善中比例平等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正义的主导概念。”[10]89霍布豪斯认为权利平等是第一位的,善是一种基于人格平等的正义。没有激进的结果平等,只有温和的结果平等,人与人在自然和社会天赋上先天就不平等,只有后天通过法律对人的社会人格赋予权利平等,它才能达成真正意义上的结果平等,即我们追求的正义社会。
结语
正义是政治哲学永恒不变的主题,平等也是人类恒古不变追求的价值目标,结果平等召唤着人文主义的终极关怀。正义与结果平等之间始终存在着某种张力,如何把握好这种张力,我们既要吸收众多思想家之理论精华,又要立足具体实践,建构体现自己时代特点和本国国情的正义观,从而大尺度推进人类文明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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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钊,男,湖南永州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外国哲学专业博士生。
(责任编辑:杨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