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德法互彰*
2017-04-11李志强王晓宁
李志强 王晓宁
德治、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制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1]24-25如何厘清德治、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更深入地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效地实现德法互彰①德法互彰,即实现道德与法律的相辅相成、德治与法治的相得益彰。,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德法互彰的必要性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考察德法互彰的可能条件以及实现路径,其前提是德治与法治存在互彰的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又源于德治与法治各自的局限及其互补关系。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德治与法治的概念界定
对于德治与法治之关系问题的探讨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老话题,也是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它肇始于先秦时期儒法两家的“德法激战”;到了近代,西方文明的冲击让我们开始对我国悠久的德治传统进行反思;现如今,对于德法互彰的呼唤更反映了国人对于善治的期盼。在深入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主题中,它又成为一个新话题。当前,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①一般地说,德治就是以德治国,法治就是依法治国。但是,“德治”这个词还表达一种结果,“以德治国”还表达一种过程,即通过“以德治国”达到“德治”的状态;同理,“法治”这个词还表达一种结果,“依法治国”还表达一种过程,即通过“依法治国”达到“法治”的状态。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目前理论界对于德治与法治的界定集中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德治与法治,分别强调道德和法律作为不同社会规范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和作用,认为人们认同并遵从相应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就能发挥出两种规范各自的功用;第二个层面的德治与法治,分别强调道德和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认为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作为现代治理手段的功用,就能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第三个层面的德治与法治,分别强调道德和法律在价值层面上的意义,认为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可以作为一种“价值”,引领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
本文主要是在第二个层面上使用“德治”与“法治”概念的,即超越仅仅强调道德和法律分别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更强调道德和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手段,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以及所能发挥的功用。在这个意义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考察德治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在宏观的时代视野中,重视道德和法律在文化层面的价值意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摄道德和法律的融合,并最终实现二者相得益彰的目标。进一步说,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考察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其最终目标就是要把德治与法治从第二个层面即国家治理意义上的德治与法治,提升到第三个层面即价值意义上的德治与法治,以实现二者的相得益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德治与法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中国古代传统儒家思想中的德治和法家思想中的法治,也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德治与法治,而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德治与法治。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实质上是封建专制社会下统治阶级用来压迫人民的手段;西方社会的德治与法治是带着西方政治色彩、制度属性和文化特征的社会治理手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确实成功地吸收和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法治经验和教训,但这种吸收和借鉴很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和理念,就能回答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实际上,我们不仅有我们自己的法治,而且社会主义的“法治”与资本主义的“法治”在理论基础、实践基础以及本质(人民指向)等方面存在根本的不同。这些不同最根本地体现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德治与法治在本质上是为人民服务的,是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的,是以实现人民的整体利益为目标的。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德治和法治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旨相契合,并最终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领下,实现二者的相得益彰。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德治与法治的互补
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理论与实践,可以发现,德治与法治都不是万能的,单独凭借任何一方都无法治理好国家。德治与法治在功能、范围和地位上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并使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依托,才能更好地发挥二者的功用,实现良法善治的效果。①虽然人们都能看到道德和法律各自的优势和局限,但人们在日常实践中看到的更多的是法律的优势,而很少看到其缺陷。实际上,“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参见:埃加德·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9.
首先,在功能上,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德先于法律产生,并且是法律的主要来源,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 律的制定者们经常会受到社会道德中传统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这种道德中的大多数基本原则不仅已几乎都不可避免地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之中。”[2]可见,没有道德作为基础,法律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保障自身所代表的阶级的利益,甚至会成为“恶法”,不仅人们不遵从它,还会产生法不服众的情况,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权利很多时候都需要法律的保障。道德作为一种“软约束”常常与教化相伴,法律作为一种“硬约束”常常与惩罚相伴,惩罚比教化具有更强大的强制力和威慑力。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惩治违法行为,通过法律的威慑力来震慑不法之意,从而为德治乃至整个社会有序运行提供基本保障。
其次,在范围上,道德与法律既有交叉,又各有侧重。道德与法律既没有完全分离,也没有互相包含,二者不能完全重合,而是交叉重合的。道德与法律交叉重合之时,就是道德与法律共同发挥作用之时。一般地说,诚实守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范,道德与法律在此分别发挥着各自的功用,并共同促进人们诚实守信②在诚实守信这个要求上,道德和法律是有重合部分的,但不意味着此时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就是一个要求。实际上,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分别有着具体的不同性质的要求,二者共同发挥作用,一起促进人们诚实守信的行为。谈到“诚实守信”这个概念,还涉及诚信与信用之间的区别:诚实既可以指社会的道德规范,也可以指个人的道德品质;而“信用”这个词,是指人们之间客观的交往关系,尤其表现在经济领域。诚信只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因为它不能保证其中的所有人都讲诚信;而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或信用的经济。;在道德和法律两者不重合的部分,就需要道德和法律各自发挥作用,如日常生活中的闯红灯、乱插队、随手扔垃圾等“底线性”的道德要求以及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等“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就不能靠法律的强制规定来实现,法律能发挥的作用就是为这些道德规范的实现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最后,在地位上,道德和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相得益彰,共同推进国家治理。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关于德治与法治的主次争论一直不断,主要有“德主刑辅”(德主法辅)、“ 刑主德辅”(法主德辅)、德刑并重(德法并重)等几种基本观点。我们认为,德治与法治如同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相互依存,并行不悖。我们所强调的德法互彰,就是指在治国方略上,二者需要协同发力,不可偏废。习近平也曾明确强调:“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实践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与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3]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德治与法治落实到具体的领域和具体的治理过程,两者的调控重点各有侧重,有时需要“德主刑辅”,有时需要“刑主德辅”,有时需要“德刑并重”。①“依法治国”中的“依”字与“以德治国”中的“以”字,也说明了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中的“依”是依据的“依”, “以德治国”中的“以”是表示凭借的“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在将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依据之时,同时将道德作为治国理政的手段,作为依据的法律与作为手段的道德,两者是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至于二者谁先谁后,只有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之中才会有具体的呈现。只有把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并根据它们所在的不同领域以及它们所处理的不同事项,协调二者的功用,才会产生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效果,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德法互彰的可能性
德治与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两种重要方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还是民族精神的纽带,更是国家力量的源泉。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德法互彰提供了观念基础和价值引领,这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德法互彰的可能性。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德法互彰提供观念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德治提供了观念基础,为推进以德治国方略凝聚了社会共识。我国是人口大国,民族众多、疆域广大,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群体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使得人们的道德观念一时间无法统一,如人们对于德治与法治的认识就并不相同。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大众化加剧了各种思想的碰撞,随之而来的负面效应,如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盛行,等等,对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产生了消极影响。在此情形下,坚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无疑需要以全民思想共识为基础,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巩固人们的精神支柱,产生国家长治久安的持续动力。正所谓“形成稳定和强烈的民族归属感,必须有一套与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并能形成广泛社会共识的核心价值观。否则,一个民族没有赖以为系的精神纽带,一个国家就没有共同的思想基础”[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5]42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尊重了个人合理的价值诉求,正确处理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提高了全民对德治的情感认同和价值共鸣,为以德治国提供了观念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的灵魂,构成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虽然是依法治理国家,但法律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也就是要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这样的法律才具有公信力。换言之,依法治国不仅是依据法律法规本身来治理国家,更要关注人们日常行为背后的价值诉求,使各项事业符合人情和人心所向,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的信仰……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1]40与此同时,虽然当前我们正在大力进行法治建设,但社会中依然存在很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人们的法治意识欠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我国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引领作用的价值理念,它植根于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中华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和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代表中国人民意识形态的“最大公约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促进法治观念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还能提升人们的法治意识,推动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使人们产生对于法律的信任乃至对于法治的信仰,并将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思想基础。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德法互彰提供价值引领
2014年在同北京大学师生座谈时,习近平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6]这一表述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属性。首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国泰民安。“富强”意在国家富裕强大,“民主”意在人民当家做主,“文明”是社会进步的象征,“和谐”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其次,“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即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自由”是人的类本质,“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是公正地保证每个人的合法利益,“法治”是依法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最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也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爱国”是热爱祖国,“敬业”是爱岗敬业,“诚信”是诚实守信,“友善”是友好地对待他人。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社会和个人在道德领域内的价值诉求,引领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依法治国具有价值指引和领航的作用。法律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状况的发展而变化,因而法律不能一成不变,要随着新的社会现实和新的时代精神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进行了以下调整:见义勇为受伤可获补偿,隐私权受保护,公序良俗和绿色发展成为“硬法”,等等。这些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立法过程的价值指引和领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立法先行,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过程中的价值引领作用,执法和司法过程也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换句话说,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无论是在立法、执法过程还是在司法过程,都必须重视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依法治国的价值引领作用具体体现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守法的价值准则。这三个方面体现了依法治国在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德法互彰的现实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蕴含以德治国的本质,又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为德法互彰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就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在价值观领域相融合的体现。在探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德法互彰之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基础上,还必须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德法互彰的现实性问题。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理念,加强对德法互彰的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是现代国家建设的基础,为国家运转和社会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7]也就是说,各项规章制度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和调整的作用,直接影响人们对德法互彰理念的认同和践行。我们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理念,把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融入具体的规章制度之中,用具体的规章制度承载德法互彰理念,使其具有可靠的制度支撑,为实现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具体而言,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就要使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德法互彰的基本要求;在执行的过程中,要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于德法互彰的宗旨;在制度的校正过程中,也要使制度既崇尚法律又弘扬道德精神。当前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制度治理。例如,“失信”问题是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其治理不仅需要道德的力量,还要凭借法律的力量,只有将二者结合,对“失信”问题的治理才能更加有效和彻底。对于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大众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载体,为德法互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社会层面上,要利用各种时机、各种场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载体,对德法互彰理念进行必要的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从而为德法互彰的实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宣传媒介上,既要利用报纸、电视台、广播等传统媒体对德法互彰理念进行宣传,发挥传统的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也要发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利用网络舆论对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进行引导。在宣传方式上,要将理论宣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融入人们的思想之中,激发人们崇尚道德和法治的意识。在宣传内容上,“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与行为习惯”[5]42。
社会层面的举措尤其要注意各个领域教育的相互配合和协调的问题,也就是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地对人们进行教育引导。具体而言,家庭之中要形成优秀的家风家教,以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教育则不仅要在课堂上加强教育,也要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载体的主题活动和研讨活动,通过系统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在社会教育中,可以通过文化演出、出版专题读物、组织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们的生活之中。三个领域的教育协同促成德法互彰的社会氛围。
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推动德法互彰观念深入人心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德法互彰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是推动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的决定性力量。“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8]无论就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来说,还是就发挥人民群众的实践力量来说,人民群众都是由每个具体的个人组成的,在通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促进德法互彰的过程中,要加强公民个人德性和法治意识的培养,加强个人对德法互彰的认同感,激发个人对德法互彰的参与度,发挥个人的自觉性、积极性、能动性,使其心中既充满道德又敬仰法律,自觉地参与到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认同和践行中。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提升全民族的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的要求。
谈到提升全民族的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这个话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即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仅仅成为道德上的好人是不够的,还要成为将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统一起来的好公民。好公民既要有诚实守信、团结友善等方面的道德品质,也要有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方面的法律价值观,并能够将两个方面统一起来。提升全民族的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就要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首先,社会责任意识不能只讲道德责任,还要讲法律责任,它是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的统一,是营造全社会讲法治、守道德的社会氛围的个人思想基础。其次,关于规则意识,习近平曾在多种场合多次强调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就是强调要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等方方面面秩序的维护,不仅需要法律和道德,还需要规则意识。养成了良好的规则意识,既不会存在片面的泛道德化思维,也不会产生法律万能主义的片面认识。在这个意义上,规则意识是公民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相统一的桥梁。
谈到具体个人,就需要特别强调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党员领导干部是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公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因此要以身作则,做好崇德守法的表率。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只讲德治不讲法治,就会把治理方式演变成“人治”;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只讲法治不讲德治,就可能会产生“恶法”,造成“恶政”,也可能造成“懒政”。所以既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之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德法互彰的认识;也要使党员领导干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自身的日常行为之中,使其既以法律为准绳,又以道德为标准。尤其是在党员领导干部的任用和工作考核中,既要注重其是否遵纪守法,也要兼顾其道德水平,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C]//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76.
[3]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6-12-11(1).
[4]孙业礼.核心价值观是最持久、最深沉的力量[J].求是,2014(9):17-19.
[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68.
[7]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93.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