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自由的认知基础
——自由话题纵横谈
2017-04-11钱广荣
钱广荣
自由一般是指人的思想和行动不受约束。自由作为一个理论和学术话题古老而常新,却又一直处于见仁见智的认知状态,考验着人们的认知能力。普列汉诺夫曾称:19世纪中叶唯心主义哲学家们面对的自由话题就“像斯芬克斯一样”难以解答:“请你解开我这个谜,否则我便吃掉你的体系!”[1]新中国成立以来,各个历史发展时期都存在如何认知社会主义自由的问题,它所造成的困惑其实也是具有“斯芬克斯之谜”性质的。因此,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有必要重视、夯实社会主义自由的认知基础。
人们谈论的自由,大体上关涉三个领域,有三种含义,即自由事实、自由思想(理论)和自由价值观。自由事实是指思维和行为方式在某种限度上“不受约束”的实际状态,自由思想(理论)是指反映自由事实及其发展可能的意识形式,自由价值观则是在一定的自由思想(理论)的支配之下评判自由事实及意识指向的价值标准、态度和情绪。探讨和认知社会主义自由的认知基础,首先应区分三种不同含义的自由及其逻辑关联,在此前提下厘清和阐明社会主义自由及其逻辑建构的基本问题。
一、社会主义自由的历史样态
自由从来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完美事实,也不可能是一种“终极理论”或“绝对真理”,更不可以被视为随心所欲的价值观。人对自由的享有、认识和把握总是有限的、相对的,是一种历史演绎和发展的过程,因而是一种历史范畴。不同的社会或同一种社会的不同历史时代,存在不同的自由事实,关于自由的思想理论及价值观也会有所不同,对社会主义自由自然也应作如是观。
历史地看,人类诞生于类人猿适应生存环境的“自然选择”。所谓劳动创造人自身实则是“人”实行“自由选择”的结果,尽管这种“自由选择”与今人谈论的“随自己意愿支配自己活动的权利”“不受拘束和限制”“认识事物发展规律并自觉加以运用”的自由,不可同日而语。人类自创生以来对自由的考量、选择和追求本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自由在这一过程中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实存状态、思想理论和价值观都有所不同乃至重要的不同。19世纪中叶,德国早期无产阶级思想家威廉·魏特林认为:“人类在他的童年时代生活得自由自在,因为每一个人都能够按照他的喜好满足他的欲望,按照他的心意发展。”[2]62他在这里说的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原始社会之后,自由经历了奴隶被奴隶主剥夺基本人身自由的奴隶社会、小生产者广泛享有自由耕种和自力更生之自由的封建社会、凭借市场竞争机制和民主政治体制双重机制建构的资本主义社会以及今天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在唯物史观视野中,自由具有不同的历史样态,是因为不同社会或同一种社会的不同历史时代有着不同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3]591作为人的一种生存状态和事实,自由必然会受“生产关系的总和”的根本性制约,人们怎么样进行生产就实际处在什么样的自由状态;作为一种思想理论和价值观,自由必然属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体系,既可能以“自然而然”的必然形式与生存状态的自由事实相一致,也可能以“人为使然”的形式与生存状态的自由事实不一致。这是因为任何社会创建的政治、法制和道德的意识形态,相对于自发形成于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的“自由观念”而言,都具有某种“纠偏”和“升华”的特性。例如,封建社会的儒学伦理“推己及人”的他者意识和“大一统”的国家观念,就是对自发产生并形成于小农生产活动中的“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小私有观念实行“纠偏”的思想结晶。因此,“现实基础”决定自由的唯物史观方法论原理,不可用“线性逻辑”的程式将其解读为“社会实行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必然提倡什么样的自由”。在这里,自由的思想(理论)和价值观与政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是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的。社会主义自由既是扎根于社会主义的“现实基础”之上的现代文明要素,也是传承历史上各种自由包括资本主义自由并不断进行创造的产物,将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丰富其内涵。
资本主义自由相对于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自由主义及以“纠偏”方式与之相适应的专制政治而言,是一个历史性飞跃,但资本主义自由只是人类追求自由的一个历史阶段,并不是评判自由的最高标准。社会主义自由是人类追求自由的一个新阶段,也不是评价自由的终极标准。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自由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元素,既是一种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也是一种富含科学理性的思想理论样态和先进的价值观体系。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它是中国共产党秉承《共产党宣言》的宗旨,领导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为推翻剥削人压迫人的旧制度以求翻身解放之自由生活的结果。这一划时代的成果集中体现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自由上,它是社会主义自由的本质特性之所在,也是社会主义自由超越和优越于资本主义自由的根本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十种自由权,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信仰、人身、通信和文化活动自由,同时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4]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5]37是“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5]35“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略。作为一种思想理论和价值观,社会主义自由是中国共产党人及其领导下的先进知识分子在政治学、法学、哲学和伦理学等领域推进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中国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借鉴资本主义自由观的有益成分而凝练出来的当代精神文化成果。中国古代先哲庄子赞美的“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逍遥于天地之间,而心意自得”(《庄子·让王第二十八》)的自由生活,孔子推崇和恪守的“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的人生自由和道德自由等,都应被视为社会主义自由的本土资源。社会主义自由包括“当家作主”的政治自由,虽然目前事实上还存在一些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地方,有些方面甚至还落后于资本主义自由,但不能因此而对当家作主的基本事实视而不见,更不可否认或诋毁其思想理论和价值观内涵已经具备超越以往自由观的科学理性。在我国,每一位公民对社会存在的问题都有批评和建议的自由权利和责任,但这种批评和建议必须站在“当家作主”的立场上,而不能站在“局外人”的“个人英雄主义”的立场上,更不能站在某种“代言人”的“自恃精英主义”的立场上,不然,就背离了社会主义自由的本质要求,也就实际上放逐了自己作为“当家人”的自由权利,必然会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制约。
社会主义自由发展的远景,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描绘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53。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通达的,因为它实行的是垄断私有制,缺失实现“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现实基础”。
二、社会主义自由的理论资源
历史上的自由话题,涉及哲学的意志自由和理性自由、政治学和法学的政治自由、伦理学的道德自由等。有学者在其著作的开篇指出:“自由,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是层次性的统一。”[6]他所说的自由的“整体性”和“层次性”,就是基于自由的多学科视域而言的。从多学科尤其是政治学和法学的学科视域考察自由的学科属性,有助于进一步认知社会主义自由的思想理论和价值观维度。
西方思想史上的自由范畴,最早是作为哲学认识论的意志自由被提出来的,贯穿整个西方哲学史的思想进程,又都具有各自的国情特色。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1872—1970)在其《西方哲学史》一书中曾指出:“自由意志与命定论的矛盾,是贯穿着从古到今的哲学矛盾之一,它在本土的时代里采取了不同的形式。”[7]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自由问题的认识就是对自由意志的认识。在这方面,黑格尔基于德国古典哲学的立场作出了突出的理论贡献。恩格斯在论述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时指出:“黑格尔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必然只有在它没有被理解时才是盲目的。’”[8]120
在西方人看来,意志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自由”,实则属于所谓“天赋人权”的存在论范畴,而关涉这种天然自由的思想和理论的旨趣却在于论证建构政治学和法学范畴之自由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概观西方思想家们思考和谈论意志自由的话题,其逻辑程式是:必须高扬“自然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剥夺性,正因如此又必须看到“自然自由”的局限性和任其张扬必然产生的危害性,这就为阐释和主张将自由作为政治学和法学的学科范畴、使之成为“理性自由”的必要性提供了逻辑证明,由此使得西方思想史上的自由范畴在政治学和法学领域一直是相通的,并没有真正作出学理上的严格区分。西方人极少脱离国家法制和社会治理抽象地谈论意志自由或个人自由问题。
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洛克(1632—1704)是西方经验主义的开创人,也是第一个把意志自由的思想理论引进国家和社会治理、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1690年,他出版了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思想集大成之作《政府论》,这部被学界称为可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媲美的著作开篇便提出“自然的自由”——“人的天赋自由权”的命题:“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利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9]他的演绎逻辑是:自由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由此而推衍出政治学和法学意义上的自由范畴。他指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么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 ”[10]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1712—1778)在其“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视域内承接了这种由“自然自由”而推衍出来的政治自由观。在卢梭看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处不在枷锁之中”[11]4。因此,人们应该在平等的前提下制定社会契约,即政治和法律的行动准则,“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11]26。这些政治自由的思想和理念,与平等、人权等概念具有同等的含义,都曾以根本大法的文本语言出现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之中。
19世纪英国的哲学家、逻辑学家、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活跃在资本主义已经发展成熟并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年代。他受到此前思想家的影响,出版了影响广泛的《论自由》(1903年严复翻译的《群己权界论》),极力主张“越来越好的个人自由”,将政治自由的思想扩展到自由贸易、自由竞争的经济活动领域,并主张通过议会立法使之程序化。他在该书中开宗明义地说道:他“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12]1。《论自由》的要义可以概括如下:当一个人的行为没有危害他人的利益时,他就是自由的,在法律上就应当给予保护;反之,当一个人的行为危害他人的利益时,他就是不自由的,在法律上就应当被禁止。
谈论西方思想史上关涉政治学和法学意义上的自由话题,自然还要提到魏特林于1842年出版的《和谐与自由的保证》。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称这部著作是“无产阶级巨大的童鞋”[13]483。虽然它所表达的政治自由思想显得有些幼稚,但是只要与那些鼓吹资产阶级解放的哲学家和科学家的“政治烂鞋”[13]483相比较,“我们就能够预言德国的灰姑娘将来必然长成一个大力士”[13]483,它是无产阶级争取自由和解放的一部“史无前例光辉灿烂的处女作”[13]483。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更加明确地指出:魏特林等人的共产主义的自由思想,尚“是一种粗糙的、尚欠修琢的、纯粹出于本能的共产主义;但它却接触到了最主要之点,并且在工人阶级当中已经强大到足以形成空想共产主义,在法国有卡贝的共产主义,在德国有魏特林的共产主义”[3]13-14。
魏特林的政治自由思想作为早期共产主义的政治自由观,其逻辑理性可概要表述为:人的自由是一种“满足感”,“满足是一种出于自然的欲望和能力之间的和谐感”[2]61。而这种和谐又是受“社会组织”“保障”的。在他看来,“人类在他的童年时代生活得自由自在,因为每一个人都能够按照他的喜好满足他的欲望,按照他们的心意发展;今天,如果你们要想使人类重新自由,就要给社会一种组织”[2]62。由此,他导引出必须变革资产阶级统治制度的结论。
现代西方法学界对自由进行了更为广泛的探讨,出现将政治自由与法律自由严格区分开来的趋向。如英国法学家丹尼斯·罗伊德,把自由划分为“积极”与“消极”两种,前者多涉及所谓“自我实现”的精神层面,后者则是受到社会组织形态限制的自由,属于法律应当干预的自由。他指出:“因此就法律上的自由而言,它的重点在保障最大限度的‘消极自由’,实在不足为奇——至于个人怎样利用法律允许的自由去做选择并不是法律直接关切的事情。”[14]直言之,作为法学和政治学学科范畴的自由,就是被国家意志和社会理性强制性限制和受到保护的自由。
纵观西方思想史中的自由话题,其共同特点是高扬人的“自然自由”权利,同时又强调这种自由必须要有理性尺度,在行政和立法层面为这种自由设置一种约束性和程序性的限制,从而将自由置于一种不妨碍他人和社会的阈限之内。所谓不受约束的绝对的自由,从来没有以某种思想的理论的形态出现过,大凡以某种违背逻辑理性的价值观出现的自由,多在西方学者的鞭笞之下。这种历史文化现象在资本主义发展到成熟阶段之后尤其突出。密尔在《论自由》中“论思想自由和讨论”时已经明确主张:“一切意见是应当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12]56由此可见,以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推崇绝对自由实则是一种臆想,而某些人鼓吹这种自由其实是别有用心。
西方思想史上多学科的自由话题,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揭示自由的本质、提出科学的自由理论和价值观提供了借鉴。
三、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基本内涵与核心义理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形成的逻辑起点可以追溯到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马克思在该文中“重视伊壁鸠鲁认为只有原子偏斜运动体现了自我意识的自由的观点,但并不赞成伊壁鸠鲁把自由理解为脱离现实世界的自我意识的心灵宁静的看法。马克思认为,不能抽象地理解自由,不能通过把人同周围环境分开并把二者绝对对立的办法来实现自由”[15]。总体来看,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形成和发展,借鉴了此前西方哲学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关于自由的思想(理论),其逻辑动因和张力则是代表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求翻身解放、推翻不平等不自由的剥削制度的崇高情怀,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认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基本理路,是要在认知它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把握其核心义理。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基本内涵是:
其一,基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6]501的人性观和“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6]501之社会实践观的维度,视自觉的自由能动性为人的本质特性,是人的主体性表现。认为人如果失去了主体性,只会盲目服从外部环境,消极地逃避客观条件的限制,就不可能获得自由。因此,“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实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7]。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看来,意志自由只是观念范畴意义上的自由,只有转变为自觉的行动,并且在实际行动中遵循和驾驭客观规律,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就要贯通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和实践观。
其二,视自由是人类对理想社会的追求,极力主张实现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翻身得解放的政治自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定地站在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的立场上,认为理想社会应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必须坚决推翻资本占有者自由剥夺被剥夺者自由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唯有推翻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才有获得真正自由的可能。他们在展望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时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53后来,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到个人自由与“共同体”——“自由人联合体”时又进一步指出“自由共同体”与“自由个人”之间的逻辑关系:“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16]571
其三,视自由的本质是对必然即事物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认为,在客观世界面前,必然是提出一切自由话题的依据,正是客观必然性为自由提供了可能性——既是提出自由的根据,又是提出自由的限度,没有必然也就无所谓自由,人只有在承认和尊重必然性的前提下才可能有自由。就是说,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不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所谓“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自由,其实既是指“为所欲为”的他律(社会)的选择自由,也是指“不为所欲为”的自律的选择自由。恩格斯说:“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因此,意志自由只是借助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8]120
其四,提出道德自由与伦理的必然性的话题。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第一编中专门安排和撰写了“道德和法·自由和必然”一节,批评杜林所主张的“把道德责任建立在自由上面,但是这种自由在我们看来,只不过是按照先天的和后天的知性对自觉动机的感受”[8]120的唯心史观道德论。虽然恩格斯在这一节中并没有具体分析和说明道德(包括法律)与伦理之“自由和必然”的学理逻辑,也没有直接说明“什么是道德自由”问题,但他作这种著述安排的学理取向和意图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道德作为一种意志力量和行为方式是存在“自由度”的,人在“讲道德”问题上的“意志自由”,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不想“讲道德”就可以不“讲道德”,想怎么“讲道德”就可以怎么“讲道德”。制约这种“自由度”的客观必然性,就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伦理关系,其初始形态就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于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的“伦理观念”。[8]99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提出的道德自由话题,尚是一个有待开发的理论领域。[18]
概观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基本内涵,不难发现贯穿其间的逻辑主线和核心义理是关于自由与必然的辩证统一关系。稍加展开可表述为: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任何自由(权利)都是对必然(规律及由此逻辑推衍的规则、责任)的认识和把握,人在思维活动和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度的大小,根本上不是取决于“意志自由”的强度或烈度,而是取决于对必然(规律及由此逻辑推衍的规则、责任)的认识和把握的合理性及其深浅程度,而这种认识和把握唯有置于社会实践包括科学研究活动的实际过程中才有可能获得自由事实。由此看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本质上属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和政治哲学范畴,认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旨趣在于揭示和把握自由的“实践理性”。这也正是认知和建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自由必须遵循的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
四、社会主义自由的逻辑建构
科学认知社会主义自由的逻辑建构,是夯实社会主义自由之认知基础的关键,也是本文讨论自由话题的目的所在。总的来说,认知社会主义自由的逻辑建构要立足人民当家作主之政治自由的基本事实,遵循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核心义理即自由与必然的辩证统一关系,建构社会主义自由的思想理论及价值观体系,引导人们在实际行动中正确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
首先,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自由的先进性和重要性。社会主义自由,不论是从基本事实还是从思想理论和价值观来看,都已是和应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为先进的。为此,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包括观念的上层建筑的“现实基础”,凝练和彰显社会主义自由主张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性,建构优于和超越资本主义自由的社会主义自由的思想和理论体系。在这个问题上,社会主义自由的思想理论应当具有这样的内涵:人民群众正确行使当家作主之政治自由权利的思想素质,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要接受社会主义自由观的教育。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出现的“自由化问题”,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历史告知现实也预警未来,社会主义自由思想理论体系的逻辑建构必须围绕“人民群众如何当家作主”这个当代中国重大的时代话题展开,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自由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同向而行的科学理性。面对时下西方自由主义思潮泛滥、公开鼓吹资本主义自由而贬低社会主义自由的种种怪论和离心离德的社会心态,社会主义自由的思想理论构建要勇于旗帜鲜明、针锋相对,同时也要力求话语创新,做到有理要说得清、说得明,说清说明还要能让人信。
必须强调的是,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封建专制统治,广大劳动人民无法享受当家作主的政治自由,又因“独尊儒术”(由于受到佛道等其他因素的牵制和影响,其实并没有真正被“独尊”过)的政治伦理文化影响,思想史上缺乏西方那样的自由思想(理论)传统,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迟迟没有重视社会主义自由观的研究和培育,致使时至今日如何以“当家人”的身份理性理解和把握自由的多学科特性、正确行使政治自由的民主权利,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些“知识精英”来说都还是一个新的人生课题。为此,在实行政治自由之实践层面上不断完善相关的民主与法律制度建设,确保公民真正享有和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自由权利,同时坚决打击和纠正危害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违宪行为,就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要能够区分和说明不同形态的自由,识别和抵制妨碍建构和实现社会主义自由的形形色色的“自由主义”,包括中国本土的“自由主义”的传统陋习和趁改革开放之机涌进国门的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思潮。
中国本土的“自由主义”传统陋习源远流长,其消极影响至今依然广泛存在。它扎根于数千年普遍分散的汪洋大海式的小生产的“自由经济”,具有自由散漫、蔑视规则、唯我是举、不问是非的特性,可称其为小生产者的或小农的“自由主义”。这种本土的自由主义对社会和人的影响历来具有两面性。正面的或积极的影响就是自力更生、自给自足,满足于“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自由自在”和“自得其乐”的田园生活。至于负面的或消极的影响,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战争的过程中一直坚持与之开展坚决的斗争。他在这方面的著述,早期的当是《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稍晚一些的是《反对自由主义》。他在《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一文的开篇便指出:“红军第四军的共产党内存在着各种非无产阶级的思想,这对于执行党的正确路线,妨碍极大。若不彻底纠正,则中国伟大革命斗争给予红军第四军的任务,是必然担负不起来的。”[19]85他尖锐地批评了“放大了的小团体主义”的“本位主义”[19]87、“少数不服从多数”的“非组织观点”[19]89、“绝对平均主义”[19]90,以及“党内的个人主义”,包括“报复主义”“小团体主义”“享乐主义”“雇用思想”[19]92-93等。在《反对自由主义》中,他列举了自由主义的11种表现及其危害性,如“因为是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老同事、老部下,明知不对,也不同他们作原则上的争论”[20]359,“不负责任的背后批评,不是积极地向组织建议。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心目中没有集体生活的原则,只有自由放任”[20]359,“命令不服从,个人意见第一。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20]359,“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愤恨,不劝告,不制止,不解释,听之任之”[20]360等,并一针见血地指出自由主义的危害性:“革命的集体组织中的自由主义是十分有害的。它是一种腐蚀剂,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它使革命队伍失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政策不能贯彻到底,党的组织和党所领导的群众发生隔离。这是一种严重的恶劣倾向。”[20]360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如今那些无视党规国法、爱搞团团伙伙的离心离德的“自由主义”,那些崇尚个性至上、我行我素的“三俗”“自由主义”,及其毒化和污染党和国家政治生态与社会公共生活之应有秩序的危害性,与毛泽东当年批评的“小农自由主义”是否存在某种历史的逻辑关联?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西方自由主义思潮扎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形成于17、18世纪的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它的基本特征是鼓吹事实上不可能被资本主义制度准允的个人绝对自由,主张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要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这种自由主义理论曾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中发挥过可贵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与马克思主义科学自由观和社会主义自由相对立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倾向。必须看到,中国在进入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屡屡受到西方所谓的自由主义的严重干扰和冲击,是西方所谓的自由主义思潮染指社会主义自由的现实表现。
最后,就制度安排和实践路径而言,建构社会主义自由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结合起来。这是因为,社会主义自由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平等、公正、法治、友善等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就是说,建构社会主义自由不能孤立地就自由讲自由,而要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布局和全过程合乎逻辑地关联起来,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一直面对如何认知和建构社会主义自由的严峻挑战,极为严重的教训使我们获得了极其宝贵的经验。今天,我们亟待基于历史教训和现实挑战,从自由事实、自由思想理论和自由价值观三个方面建构社会主义自由。
为此,要如同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信那样,采取主动积极的姿态,从多维视角培育和确立全社会对于社会主义自由的自信。[21]这同样是社会主义自由的认知要素,抑或是更重要的认知基础。
[1]普列汉诺夫.论一元论历史观之发展[M].博古,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87.
[2]威廉·魏特林.和谐与自由的保证[M].孙则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200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6]沈晓阳.自由层次论[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9:6.
[7]伯特兰·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M].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337.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约翰·洛克.政府论(上卷)[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4.
[10]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卷)[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6.
[11]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2]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83.
[14]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M].张茂柏,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112-113.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编者前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29.
[18]钱广荣.伦理的必然性与道德自由[J].伦理学研究,2016(6):25-29.
[19]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0]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1]钱广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信的认知之维[J].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7(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