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思考
2017-04-11□陈湘
□陈 湘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思考
□陈 湘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支出是一般公共预算重要支出内容,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对于严格政府预算支出管理,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严肃编制、财政、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最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吃空饷”,包括挂名领取工资、长期旷工未停发工资、经商或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等,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单位虚报人员编制或者实有人数领取财政工资;个人未正常履职却领取财政工资,主要包括旷工、已终止与单位人事关系、在单位挂名等领取工资情况;未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对应工资标准,主要包括退休仍领取在职工资、受处分处罚未按规定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病事假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工资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一)规章制度不健全
一是没有专门制度规定,制约了工资管理规范化水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规定见于《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预算法》等相关条款,没有针对工资专门建章立制,工作要求、程序、办法、违规认定和责任追究都缺乏详细规定。
二是未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相关条文,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显然已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缺乏指导意义。
三是条款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实际执行中,有的单位将所有工资项目按比例计发,有的只降低基本工资,有的只发给基本工资和主要津补贴的百分之七十,执行口径不统一。
(二)单位、部门管理不严格
一是单位管理存在漏洞。有的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管理意识淡薄,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虚报冒领财政资金;有的单位人事、工资管理不规范,人员考勤、考核、病事假管理不严格,调出、辞职、辞退、退休手续办理不及时。
二是主管部门监管不严。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有的主管部门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职责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纠正所属单位人事、工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职能部门联审制度不完善。工资发放涉及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由于各部门信息系统平台独立,编制审核、工资审批、工资发放未能实现联网审核,存在例如已核减人员编制或办理调动手续但未停发工资等信息脱节情况。
(三)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不到位
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工资管理缺乏监督检查机制,往往通过文件布置检查、清理工作,阶段性效果明显,但难以保证长效。
二是责任界定模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工资管理问题性质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程度如何判断都缺乏具体解释。
三是查处问责不严。工资管理中的问题与查处不力、违规成本低有很大关系,问题暴露以后,往往止于人事、工资关系办理和财政资金追缴,难以起到震慑、警戒作用。
三、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重点从责任主体、工作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工资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单位人事、财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二是细化工作制度。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总体要求;各种事项办理程序、方法、时限;违规情况及情节严重程度界定依据;监督检查办法和相关责任等。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管理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工资管理意识,严格执行《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严肃组织人事、财经纪律,规范考勤、考核、病事假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调出、辞职、辞退、退休手续,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调整工资待遇、停发工资等变动事宜;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指导、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所属单位人事、工资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综合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编制使用、工资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事宜,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超编人员一律不办理审批和核发工资手续;统一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平台,实现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网上联审,审批手续按程序流转,人员信息联通共享,避免程序、信息脱节。
三是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所在单位根据处分决定和处罚文书,及时到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办理核销(减)工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费手续,退回多领的资金。
(三)完善监督检查制约机制
一是建立纪检监察、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联合检查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走访座谈等,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职能,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审计重点内容。
二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人员考勤考核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工资政策宣传,充分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工资管理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公布纪检监察、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监督作用,对反映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
作者单位:太原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赵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