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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条借贷”问题研究及治理路径

2017-04-11苏政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放贷人借贷学生

苏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裸条借贷”问题研究及治理路径

苏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裸条借贷”是以借贷人的“裸条”为抵押物的借贷模式。其特殊性为借贷人以女学生为主、借贷门槛低、流程简单收钱快、利息费用高、催收方式野蛮暴力。在这些特殊性的作用下,借贷人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频发。放贷人为了收本获利,采用暴力的方法威胁、逼迫借贷人还款,催生出放贷人介绍借贷人卖淫偿债、出售“裸条”、“肉偿”等诸多违法犯罪问题。治理“裸条借贷”问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加强监管、平台加强自律、学校家长加强对学生管理教育、学生提高自身能力。

裸条借贷;违法犯罪;治理

“裸条借贷”是近两年在我国出现的一种新型借贷模式。这种模式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其中不乏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在此背景下,“裸条借贷”的合法性引发了社会的激烈争议,而由其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研究“裸条借贷”对于认识和解决由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具很大的必要性,须从研究其概念、特征等内容做起。

一、“裸条借贷”界说

(一)“裸体借贷”定义。

“裸条”是裸体照片或裸体视频与借贷欠条的合称。“裸条借贷”指借款人根据放贷人或网贷平台的要求,在上传本人基本身份信息、亲属的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之外,还需将本人手持身份证且裸体拍摄的照片或者视频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放贷人或网贷平台的借贷模式。在“裸条借贷”模式中,借贷人将自己的裸体照片或者视频作为所谓的“欠条”抵押给放贷人,当借款人逾期无法还款时,放贷人或者网贷平台会以公布借贷人抵押的“裸照”或者联系借贷人的亲属等方式为要挟,胁迫借贷人还款。

(二)“裸体借贷”的类型。

当前,按照“裸条借贷合同”实现的平台来看,“裸条借贷”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达成的“裸条借贷”。在我国众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存在着为众多提供“裸条借贷”服务或为“裸条借贷”做中介的平台,在这些平台上,借贷人只需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注册账号,并通过QQ、微信等社交平台将本人的“裸条”传送给放贷人即可获得一定额度的贷款。第二种是通过加入QQ或微信等社交平台中的“贷款”群或者公众号而达成的“裸条借贷”。借贷人只要在QQ或微信等社交平台上搜索“贷款”、“大学生贷款”等字眼,便可搜索出多个相关的借贷群和公众号。加入这些借贷群后,便会接收到群中成员不断发布的借贷广告,并知晓获得借贷款的最低条件。借款人可结合自身条件而选择合适的放贷人,并通过放贷人提供的QQ或者微信号联系放贷人,之后便可协商具体借贷事宜(放贷人往往在这个环节向借贷人提出“裸条”的要求),协商一致后,放贷人会要求借贷人将所需的个人基本信息通过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主要为借贷宝或今借到平台)传送给自己,并通过社交平台将“裸条”传送给自己,之后借贷人便可获得贷款。第三种是借贷人通过放贷人或借贷平台在学校内的代理人或中介人建立的“裸条借贷”关系。代理人或中介人在初步审核借贷人的信息后,便将相关的信息传送给放贷人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借贷人便会活得一定的借贷额度,而代理人或中介人也会获得放贷人给予的一定额度的代理费或中介费。

(三)“裸条借贷”的特征。

1.借贷者以女大学生为主。在达成借贷合同前,放贷人要求借贷人提供本人的生活照,以便核实借贷人的长相,一般漂亮的借贷人才被核准“裸条借贷”,而借贷人越漂亮被核准的可贷款额度也会越高。放贷人之所以选择漂亮的女学生,因为她们一般比较单纯,在乎自己的名声,社会经验不足,同时也为出售“裸条”,“肉偿”,逼迫卖淫等后续违法犯罪做准备。

2.借贷门槛较低。纵观各种类型的“裸条借贷”,放贷人对借贷人的要求并不高,借贷门槛较低。对于一般的借贷人,只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照片、工作证照片、手机通讯录信息、银行卡账号等基本的个人信息便可获得一定额度的借贷,个人的负债情况并不在考虑范围。而借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越多可借贷额度也会相应提高。对于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一般情况只需提供本人学生证的照片),学信网账号密码或者学信网网页截图(部分借贷人要求提供)、支付宝账户芝麻信用分(一般最低要求芝麻信用分550分以上,最高要求在650分以上)或者支付宝花呗有可用额度(部分借贷人要求提供)、亲属朋友的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便可获得一定额度的借贷额度,偿还能力同样不被考虑。无论是否在校学生,提供了以上的个人信息,虽可获得一定额度的借贷款,但额度比较低,一般为1000到10000元人民币。但如果用“裸条”借贷,可借额度就提高到30000到50000元人民币不等。虽然各种“裸条借贷”都需要提供一定的个人信息资料以及“裸条”,但这些资料及“裸条”都比较容易获得,收集准备十分方便快捷,这体现出“裸条借贷”门槛之低。

3.流程简单收钱快。裸条借贷的流程为借贷人与放贷人洽谈—借贷人提供材料—放贷人审核材料并放款—借贷人收款。走完一个完整的流程最多只需半天时间,最快的几分钟之内就可以获得贷款,而所有的流程通过手机就可以操作完成,十分简便快捷。至于借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基本上都是借贷人的个人信息资料以及“裸条”,借贷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准备好。

4.利息费用高昂。“裸条借贷”的费用包括本金、押金、利息、罚息、运营管理费、违约管理费等多种名目的费用。本金指借贷人在可借额度范围内向放贷人提出申请并被审核通过而发放的数额。押金一般按照借贷人借贷数额的20%计算,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扣除。利息以周计算,周利息在15—30%不等,但绝大多数放贷人要求的周利息是30%。借贷人在约定的周期内未还款,放贷人将借贷时的押金作为罚息。在“裸条借贷”中,无论是借贷人还款还是放贷人放款,放贷人都会收取一定的运营管理费,在放款时直接扣除,在还款时计入应还款项。而在借贷人未按时还款时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管理金,计入应还款项中。“裸条借贷”的本息计算方式是按照复利的计算方式来实行的,在这种利滚利的计算方式下,往往几千元的贷款数月后就变成了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债务。

5.催收方式野蛮暴力。“裸条借贷”的催收方式多种多样,且绝大多数具有野蛮暴力的特点,有些甚至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在借贷人违约的初期,放款人会以将“裸条”发布到互联网或者发送给借贷人的亲友,威胁、逼迫借贷人还款。若借贷人仍未还款,放贷人会将借贷人的“裸条”局部位置打马赛克后发送给借贷人的部分亲友,此外还会派人去借贷人的学校或工作单位要求还款。若此时借款人仍旧没有还款,放款人就将借贷人的“裸条”不打马赛克发送给借贷人的所有亲戚朋友并在互联网中公布,同时打电话要求借贷人的父母还款。对于一些完全没有能力还款的借贷人,放贷人便提出与借贷人发生性关系抵偿部分欠款或者通过为借贷人介绍卖淫的机会以嫖资偿债。此外,放款人也会将借贷人的“裸条”打包并在互联网上兜售,以此获得利益。

(四)“裸条借贷”涉嫌的违法犯罪。

1.利息过高不合法规。根据中央银行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15年8月,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1]。“裸条借贷“的周息高达30%,年利率更是高达1564.28%,已经明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了,其目的也不是网络借贷那么单纯了。

2.“裸条”充当抵押物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的法定形式主要包括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很显然,“裸条借贷”中的“裸条”不属于法定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形式,因为“裸照”或“裸体视频”并非物权,以“裸条”作为抵押的行为无效。同时,放贷人要求借贷人以裸照作为抵押物的行为,因违法公序良俗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2]。

3.传播“裸照”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第364条的规定,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可立案追诉,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放贷人将借贷人的“裸照”和“裸体视频”在QQ群、微信平台、微博、贴吧等社交网站上公开打包销售,传播借贷人的“裸照”和“裸体视频”,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4.公布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具有决定权[3]。在“裸条借贷”中,当借贷人逾期无法还款时,放贷人将借贷人的“裸照”、家人朋友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严重侵犯了借贷人的个人隐私权。

5.利用裸照牟利触犯敲诈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4]。放贷人以将放贷人的“裸照”上传互联网为要挟,强迫借贷人还款明显超出应当清偿数额的,有敲诈勒索的嫌疑,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6.强迫借贷人“肉偿”涉嫌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裸条借贷”中,放贷人以在互联网上公布借贷人的“裸照”或者“裸体视频”为要挟,胁迫借贷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违背借贷人的真实意愿,涉嫌构成强奸罪。

7.强迫、引诱借贷人卖淫偿债涉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359条分别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裸条借贷”中,放贷人以在互联网上公布借贷人的“裸照”、个人信息等为要挟,强迫借贷人卖淫偿债,并主动为借贷人联系、介绍嫖客,涉嫌构成《刑法》第358、359条规定的犯罪。

二、“裸条借贷”问题发生的原因

(一)借贷人自身因素。

1.认知缺陷导致选择错误。陷入“裸条借贷”问题中的借贷人以女大学生为主。女大学生对于“裸条借贷”的认识在认知上有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于“裸条借贷”这一借贷模式的利息计算方式认识不足。很多女大学生根本没有弄清楚“裸条借贷”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对于“裸条借贷”高额的利息及收费完全没有概念,甚至认为30%的周息是指一周后还本金的30%,这种对利息计算方式的不了解或错误认识是女大学生选择“裸条借贷”的基础。其二,对于自己的还款能力认识不足。部分女生在借款之前完全没有考虑自己的经济来源和收入,未权衡自己的还款能力,以至于自己无法按期还款时使出“拆东墙补西墙”式的从一处借贷还另一处的债的方法,借不到钱时就用“裸条“借贷。其三,对“裸条借贷”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在“裸条借贷”中,相当一部分的借贷人无法按期还款甚至根本还不起款,但是放贷人仍然会给这些人放贷,其目的已不是通过收取利息而获益。然而一些女学生并未认识到放贷人的真实目的,也为认识到无论自己能否按时还贷,自己的“裸照”必然会被放贷人流传出去,更未认识到“裸条借贷”给自己带来的各种严重后果,最终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2.不良心理诱发借贷。女大学生选择“裸条借贷”获取资金,与其不良的心理有很大的关系。其中三种不良的心理起到主要作用。其一,攀比、虚荣的心理。在一些女大学生中,物质攀比的风气严重,导致这些女学生虚荣心较强,喜欢与周围的同学在物质上进行比较,并通过不断的购买物质尤其是一些奢侈物品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部分女学生因为没有充裕的资金,便通过“裸条借贷”来获得资金。其二,不健康的消费心理。一些女大学生没有健康的消费心理,买东西不以有用、实用为原则,只要觉得有眼缘就买,往往导致消费水平超出消费能力,入不敷出,最终只能通过“裸条借贷”来满足自己的畸形消费。其三,侥幸的心理。绝大多数陷入“裸条借贷”的女大学生都会想到自己的“裸照”被流传出去的后果,但是其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只要自己及时还款,就不会出现问题,最终难以忍受金钱的诱惑而陷入了“裸条借贷”的陷阱。

3.被生活逼迫选择借贷。在“裸条借贷”中,一些女学生是被生活所迫而陷入“裸条借贷”的陷进。一些女大学生选择“裸条借贷”是因为家境较穷,生活较艰难,自己不想再给父母增添负担。一些女学生是为了获得充足的创业资金而选择“裸条借贷”。还有些学生是因为欠了各种债务而选择通过“裸条借贷”去还款。

4.不及时求助助长犯罪气焰。一些女学生在自己遭遇放贷人的威胁甚至非法的要求后,碍于情面,不及时报警,也不敢向自己的家人、老师、朋友倾诉自己的遭遇并获得一定的帮助,而是选择对放贷人的行为缄默不言,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助长了放贷人嚣张的气焰,使得自己与其他的借贷人陷入可更加悲惨的境地。

(二)放贷人的因素。

1.放贷人不择手段。放贷人实时“裸条借贷”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巨额利益,为了获得利益不择手段。高昂的利息、运营管理费、违约管理费是获益的基本手段。以“裸照”和“裸体视频”为要挟是利益顺利实现的手段;将“裸照”打包并在联网上销售是获取更多利益的手段;要求借贷人通过卖淫偿债是将借贷人当作为自己赚钱的工具,获得持续利益的手段;将“裸条借贷”的方式方法有偿传授给他人,是获得衍生利益的手段。

2.放贷人实施虚假宣传。一些借贷平台和放贷人为了吸引学生借贷,打出类似“无担保,无抵押,当日放款”、“拍个裸照立等可取”的广告,在这些广告中只强调借钱的方便快捷、利息低、无风险等内容,对“裸条借贷”背后暗藏的风险以及复杂的利息计算方式、高昂的管理费用等内容避而不谈,其实质是进行虚假的宣传。许多不明真相且自制力差的学生就是在虚假广告的诱惑下走上了“裸条借贷”的道路,最终身陷险境。

3.放贷人投机取巧。当前我国对于互联网借贷的法律规制以及部门监管正处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阶段,“裸条借贷”是脱胎于互联网借贷的新型借贷模式,其在我国的出现比互联网借贷更晚,形式比以往的互联网借贷更加新颖。因而对于“裸条借贷”规制与监管尚处于逐步探索的阶段,立法部门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认定解释,实务部门也不知如何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放贷人认为“裸条借贷”是一个无法律规制、无部门监督、无人管理的“三无地带”,且“裸条借贷”与传统的高利贷又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开展“裸条借贷”只会获取利益,不会承担法律风险,也不会有相关部门和人员监管。

(三)相关平台的因素。

1.平台监管措施不力。“裸条借贷”涉及的网络平台包括各种网络借贷平台和QQ、微信等社交平台。在“裸条借贷”问题被媒体曝光之后,虽然相关平台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治理的措施,例如要求放贷人不准以暴力、恐吓、辱骂等不当方式催收,但是这些措施缺乏相应的力度,加之放贷人普遍将交易放在多个平台完成(如放贷人让借贷人将个人基本信息与借贷合同上传到“借贷宝”或“今借到”等网贷平台上,而将“裸条”通过社交平台传送),并不断更新交易暗语(如将“裸条”更新为“果条”,“肉偿”更新为“肉肠”),使得“裸条借贷”隐蔽性更强,相关平台难以审查、发现借贷双方的交易内容,难以遏制“裸条借贷”的疯狂蔓延。

2.相关责任未尽到。网贷平台对借贷人的基本信息、还款资格、履约能力具有进行审查、区分的责任,对放贷人的放贷资格也具有审核的责任。但当前部分网贷平台对这些责任视而不见,使许多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学生和专职放高利贷的、具有黑社会背景的放贷人在平台上交易,最终引发严重的后果。部分平台对本平台上发生的“裸条借贷”采取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助长了“裸条借贷”的发展。QQ、微信等社交平台对于在本平台上传送的涉黄文字、图片和视频具有审查、删除的责任,但显然这些平台并未尽到责任。

(四)政府部门的因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针对当前我国校园网络借贷出现的一些问题,我国政府部门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规,但这些法规数量较少且并不完善。2016年4月,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对加强校园网络借贷管理有了一些明确的规定,但通知更加强调的是高校对学生在网络借贷方面的教育以及对校园网络借贷的监测。有学者认为:“这份文件在性质上只是一份表达监管者态度的通知,并非是针对校园网络借贷而出台的监管规则”[5]。2016年8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对校园网贷平台的管理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并未对如何区分不良校园网贷、以及如何监管和防范校园网贷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规制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促进了“裸条借贷”的疯狂蔓延。

2.政府监管存在问题。“裸条借贷”是一种新型的借贷模式,实务部门的规制与监管尚处于探索与完善的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监管主体不明确。“裸条借贷”不同于一般的网络借贷,其主要借贷人是在校女大学生,因此监管的主体涉及到金融部门、教育部门、执法部门等多个部门。在这些部门中尚未明确哪一个部门是主要监管部门,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监管主体不明。第二,对互联网平台监管不力。当前我国政府对网络借贷平台在校园内的宣传未严格管理,导致虚假宣传不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对社交平台不履责的监管也存在力度欠缺的问题。第三,对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和借贷人无资质要求。当前我国政府并未要求放贷人和借贷人具备一定的资质,使一些具有复杂背景的人士进入放贷行业,也使一些无还款能力的人士可以获得借贷,为“裸条借贷”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裸条借贷”问题的治理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1.通过立法明确监管主体。对于“裸条借贷”的监管主体涉及到金融部门、教育部门、执法部门等多个部门的问题。建议通过行政立法明确监管的主体与方式,在金融部门或者教育部下设一个专职管理校园网络借贷的机构,负责研究、调查校园网络借贷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关的规则,监督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同时对违法的行为实施处罚或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2.制定行政法规提高放贷人和借贷平台的准入资格。在国外,放贷人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照才能放贷,并对放贷人的资质有严格的筛选,将不符合资质的放贷人排除在放贷行业之外,避免了许多严重后果的发生。今后我国治理“裸条借贷”问题时,可以制定详细的资质评定规则,对具备给在校学生借贷的放贷人颁发资质执照,严肃处理没有执照而向在校学生放贷的人。

3.制定法规强制限制校园网贷的利率和费用。“裸条借贷”是在校园网贷高利率、高费用下催生出的借贷模式,治理“裸条借贷”必须严格限制校园网贷的高利率和高昂费用。国家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严格规定校园网贷的利率,严禁借贷人和网贷平台以收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种名义变相发放高利贷,加重处罚向学生放高利贷的行为,严厉打击放贷人以“裸条”为威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1.加强对相关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政府要加强对与“裸条借贷”相关的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对于互联网借贷平台,要加强对平台资质的审核,淘汰资质欠缺的平台,同时严厉审核一些中介平台的资质,对中介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此外,要加大对互联网借贷平台虚假宣传的打击和治理,坚决杜绝虚假宣传出现在校园内。对于网络社交平台,要制定严格的监管条例,督促各个平台落实责任,对于平台监管不力的要加大处罚的力度。

2.建立完善的处置机制。首先,政府部门要与学校合作,建立“裸条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及时收集“裸条借贷”的数量及分布范围等情况,并通过各种通讯方式向重点地区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其次,建立“裸条借贷”应急处置机制。对借贷了“裸条借贷”的学生要及时干预,避免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对合法权益已经被侵犯的学生及时给予免费的心理干预及法律援助。最后,要及时打击放贷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尽早让受害人解脱。

3.加大对“裸条借贷”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裸条借贷”中涉及的敲诈勒索、传播淫秽物品、强奸等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处罚的力度,在全国范围内抓典型案例,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以此威慑犯罪分子的气焰,同时让学生群体了解“裸条借贷”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并学会保护自己。对于暴力催债,威胁、恐吓借贷人的行为,要及时干预,给予借贷人合理的保护和援助。对于放贷平台和放贷人的虚假宣传,要及时发现和处理,缩小虚假宣传的空间。

(三)相关平台加强自律。

1.切实履行自身责任。网络借贷平台要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对用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还款能力进行细致的考核,在此基础上评价用户的信用等级,以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对用户是否借贷的决定。网贷中介平台要对放贷人的放贷准入资格严格审查,对借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对借贷人的还款能力做出评估供放款人参考。网络社交平台要提高发现“裸条借贷”相关行为的技术能力,并对这些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对于其中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及时删除相关的“裸照”、“裸体视频”,尽到监督净化平台内容的责任。

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在政府的引导下,互联网借贷平台可以签订自律公约,建立行业协会,并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惩罚机制。要对校园网络借贷的收费标准、申请门槛、放贷人资质、借贷人信用评价标准、纠纷受理处置机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行业协会应及时通报行业内相关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业内的惩处。

(四)学校家长加强管理教育。

1.培养学生的财商。学校与家长要积极引导学生学习金融理财方面的知识,增强学生在金融理财方面的安全防范意识以及对网络借贷业务的识别认识能力。具体的形式可以包括学校利用主题班会、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学生介绍“裸条借贷”等不良校园借贷的案例,在节假日及时开展金融、理财方面的安全防范宣讲活动等形式。

2.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学校与家长要联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学校与家长要随时掌握学生的消费状况和消费心理,及时发现学生异常的消费状况和不良的消费心理,不断纠正学生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从重消费等错误的观念,引导学生树立适度、合理、理性的消费观念。在生活中,教会学生不攀比、不炫耀、制定科学的消费计划,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勤工俭学,通过劳动获得财富。

3.加强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学校要加强对贫困生的资助工作,让贫困生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取生活所必须的费用,拒绝选择“裸条借贷”。首先,学校可以通过与银行部门的合作,为贫困学生提供低利息的助学贷款。其次,学校可以联系知名校友资助贫困生。最后,学校可以在校内为贫困生提供勤工俭学的工作机会,让贫困生通过劳动获得生活费用。

4.禁止放贷人或放贷平台在校内宣传。一些学生之所以陷入“裸条借贷”的陷阱,是因为听信了放贷人或网贷平台在校内的代理人和中介人的引荐和宣传,如果继续放任这些代理人或中介人在校内做宣传,会有更多的学生陷入“裸条借贷”的陷进,因此,学校要禁止放贷人和网贷平台在校内培养代理人和中介人,同时要严禁放贷人和网贷平台在校内张贴广告、搞赞助活动等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

5.学生提高自身能力。对于在校的大学生,需要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来避免陷入“裸条借贷”的陷阱中。首先要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要能够识别不良借贷以及放贷人虚假宣传的本质。其次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和抵制诱惑的能力,培养独立自主的能力,通过勤工俭学解决生活困境。最后,要调高自己的求助能力,当自己陷入了“裸条借贷”的陷阱后,及时向老师、家长以及公安机关求助。

[1]徐 豪.民间借贷进一步“阳光化”[J].中国经济周刊,2015,(32):30-33.

[2]天穗律师网.裸条借贷触犯了哪些法律?[EB/OL].http://www.ts110.cn/baike/m inshi/htf/62376.htm l,2016-08-26.

[3]李 彪,叶 娜.试析我国网络个人隐私问题[J].数字化用户,2013,(28):230.

[4]天穗律师网.裸条借贷触犯了哪些法律?[EB/OL].http://www.ts110.cn/baike/m inshi/htf/62376.htm l,2016-08-26.

[5]邓建鹏,孙朋磊,李 晔.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争议及其监管路径[J].金融监管研究,2016,(9):71-81.

(责任编辑:吴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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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苏 政,(1992- ),男,陕西榆林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硕士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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