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常习俗的道德合法性
2017-04-11杨明堂
周 莹,杨明堂
(山东建筑大学 a艺术学院b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 250101)
论日常习俗的道德合法性
周 莹a,杨明堂b
(山东建筑大学 a艺术学院b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 250101)
日常习俗的不证自明性遮蔽了其应有的道德合法性解释和构造过程。事实上每一种人类文化都具有不可缺失的意识构造过程,文化是人类自己的观念构造物。文化习俗则不仅是意识构造过程,更是道德合法性的诠释和构造的过程。日常文化习俗具有自我道德辩护性,具有独特的道德诠释和构建过程,具有有效的道德统摄性。
日常生活;习俗;道德合法性;诠释;构建
文化习俗具有不证自明的道德合法性,其道德合法性表现在,文化习俗有效统摄、覆盖和说明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饮食男女、婚丧嫁娶和礼尚往来等实用起居生活。而且,正如胡塞尔所认定生活世界提供了人们意识的视域和权能性,生活习俗以这种视域和权能性参与了意识意向活动和过程。同时,日常文化习俗同样是文化解释和构造过程,而这种文化解释和构造过程也是其道德合法性的构建和诠释过程。
一、日常习俗的自我道德辩护性
日常文化习俗道德合法性首先来自于自身道德辩护性。文化习俗是以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饮食男女、婚丧嫁娶和礼尚往来的精神需求而生产的,它有着先天的道德自我辩护性。日常生活之所以日复一日的重复而秩序化,重在其精神结构具有导引日常生活秩序化的基础作用。这种精神结构提供了日常生活的道德信仰及其解释。日常生活是文化道德解释过程,离不开精神根据及其解释。日常文化习俗既提供了日常生活的精神根据,也提供了关于日常生活精神根据的日常解释。
日常生活需求文化权威,因此提供了日常生活习俗在精神根据层面上的应用可能和领域。无论是家庭关系、宗族关系、邻里关系,还是市场交往关系都不能缺失日常生活精神依赖和根据,人们总是在其特有的精神信仰和根据覆盖下获得自我生活的根据和动力。现代性语境关注日常生活的动因,首先应当是精神居所、一种传统精神根据被颠覆的焦虑所致:现代性以工业理性颠覆传统日常文化习俗道德解释框架,导致人们的精神解释能力衰减;人们传统的由血亲祖先崇拜、宗教信仰所覆盖和渗透生成的文化心理承受能力消减、丧失;以及由此而导致日常生活道德内省结构紊乱。诉求和回归日常生活世界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精神奢望和诉求。而这种寻求新的生活精神根据和生活方式,也就在现代语境中,使解释性的文化习俗获得自我道德辩护的根据。英国圈地运动虽然导致英国农民依赖土地的文化心理结构崩溃,但也使他们在寻求新的生活方式中,获得城市工人的心灵结构及其精神根据。当然,日常生活充满着苦难和折磨,它一方面促成了类似宗教等精神解释和动力等文化现象产生,另一面宗教等文化也提供了解释和安抚心灵的精神支撑。当人们连续遭遇不幸与痛苦,而且难以及时获得解释和安抚,就极有可能导致人们因失去精神支撑而走向崩溃。人们所面临的是将是空虚、焦虑与不安的日常生活状态。
日常习俗在细节上为日常生活提供具有高度概括性和说明性的文化解释道德谱系。日常生活信仰道德、利益结构伦理作为文化习俗为日常生活提供了伦理的精神根据。在道德信仰层面,以血亲伦理、宗教道德和交往的利益伦理为主体的日常生活道德谱系分别对血亲共同体、市场利益共同体给与关注和约束,从而形成日常生活的伦理实体。具体的:
首先提供了血缘伦理。血缘伦理体系是在人类自然血亲关联(神的规律)基础上,向“人的规律”伦理体系的构建。“当人们把人类血亲关联自然属性预设、崇尚和尊重为人类自身道德努力的终极目标时,必然克服人类自身血亲关联的自发、随意和无序性,构建起在血亲组织共同体内认同、皈依于血亲关联‘统一物’,即代表血缘神性传承生命的祖先和故去的亲人的逻辑前提,其中血亲祖先及其故去的亲人成为崇拜对象,血亲关于日常生活的道德禁忌和敬畏成为自然伦理基本内涵。”[1]血缘伦理体系追求血亲共同体精神统一。“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个统一中、即自在自为地待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是一个成员。”[2]“而分有血亲信仰的血亲成员对血亲信仰的再发展,就是自愿成为忠实于血亲信仰的责任承担主体。而如此的责任主体间具有严重不对称性。”[3]血亲家庭道德秩序中确有如父亲对儿女从属的关联性和友爱。“这样的友爱双方并不是对等的,也不应该对等。”[4]“血亲关系不对等性实际上是一种维系共同体的纯粹道德意志。义务、无功利性关爱和服从伦理关系构成血亲家庭成员间的关联性基本内涵,父母养育和呵护子女无需任何前提条件,纯粹血亲道德意志规定和约束这种天然的的义务关系。其中血亲家庭的利益分配,是按需分配的,子女对父母一方面是索取的无条件性,另一面则是无条件地服从。”[5]
其次是宗教道德关怀。宗教道德是特殊地域同习性人们的意志体现,是其诉求理想生活异化、超验体现和表征。“宗教道德因其特有的规劝和约束功能而成为解决日常生活思想和行动问题的最好动力,尤其宗教注重对人格的践履、灵魂的拷问和心理的训练,为信徒预设千古不变的价值追求,追求拯救人们或改变社会风尚,而成为人们不可或缺内在利益诉求的空间和渠道。”[6]宗教道德体系构建了人们超越血亲道德谱系的上帝或其他人格神的义务伦理关系,信仰者的天职观及其禁忌承诺由此而产生。
再次是提供了利益框架的道德谱系。人类在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上,除去基本的自我道德辩护性,也有构建于利益结构的伦理性。日常生活算计的利益诉求、追求幸福生活,“对人性的消极理解可以为人类道德提供一个客观的,然而却是外在的基础,而对人性的积极理解可提供人类道德的内在的主体基础。”[7]“第一、持家技能的熟巧文化、‘算计’理念。持家的熟巧文化是关于生活资料的加工、料理技艺。持家的‘算计’理念则是维系柴米油盐日常生活的经济技能。如节俭、善于簿记和计算等日常态度和习性,以及农耕文化适时耕作等实际致用理念。第二、规定和制约日常生活人际‘比例’关系。“比例关系还是应该存在的,较善良、更可爱的一方,应该更多地爱。但这种在友爱的比例上的平等,却不和公正方面的完全一样。在后者中价值平等居于首位,而数量居于次要地位。而在前者恰恰相反。”[8]“父母对子女的慈爱,正是从这种情感产生出来的,他们意识到子女是以他物为其现实的——并且他们之所以可以达到自为存在和自我意识,由于子女与父母的分离,并且其父母经此分离而取向枯萎。”[9]父母与子女比例关系主要体现在另一个层面:一是父母关于子女的爱,是因为父母将子女理解为自我生命再现,所以父母爱子女;二是子女孝敬父母,在子女看来,是因为现实自为的自我不过是枯萎父母的替代。实质上,血亲家庭潜在的比例思维及其关系是对血亲义务背离,具有而朝向独立、自由、利益主体构建的可能。家庭生产和生活实践也是不断累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物质利益态度和原则的过程。血亲家庭的生活资料生产重视现实的生活态度和原则一方面关乎人们日常生计,另一方面则是日常家庭利益分配解决方案。三是交往关系的伦理意义。人们因利益需求超越血亲关联而彼此划界、分出你我,人们对超越血亲以外的需求本体关照及其规范必须奠基于需求本体的利益关系的思考。需求本体的利益要求不仅产生需求本体的自我意识,而且生产了利益他者及其关系,生产了彼此寻求新的利益满足的交往意愿,生产了不断满足利益需求的交往共同意志、共同体及其伦理。利益需求和满足隐喻了一种新的生存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可见利益需求与血亲爱情感共同构成现实的人,利益算计同样成为人类功能生成的基本构成。日常生活领域不仅仅是生产自足的自然经济,而且也是市民社会超越血亲关联的交往经济。西方市民社会及其交往经济活动构成日常生活基本内涵。当西方市民社会开启,生产活动超越家血亲家庭成为人们日常交往文化,利益主体关系及其契约伦理则超越血亲家庭义务伦理成为人们日常新的伦常价值事实时,尤其是当获得功利主义哲学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幸福主义论证和道德辩护时,实质上,追求理性利益主体及其理性约定的日常生活成为超越日常生活血亲生活及其道德新的日常生活内涵。
二、文化习俗的道德合法性诠释与构建
文化习俗合法性是由日常生活共同体内道德自律者创造和提供的。文化习俗作为文化道德权威之所以具有强烈的认同感,除去上述的它为日常生活提供了精神根据及其解释,还在于它是日常生活共同体道德自律者塑造和崇拜的文化权威。道德自律者的主观体验活动构成了日常生活道德禁忌与敬畏信仰的逻辑前提和检验道德崇拜与敬畏灵验与否的价值标准。而其日常生活经验活动本身即文化场景(人们熟知的宇宙观和文化习性)则提供了文化前提。
日常生活情感本体通过道德自律者自我置于崇拜对象之下而克制,从而获得其道德承诺和意义。日常生活道德自律者提供了经验道德伦理性的逻辑前提。日常生活信仰道德本体自我构建主要体现在:
首先是日常生活道德自律者对日常生活道德体验。日常生活道德本体的构建提供了经验前提,但是并非每一个日常生活主体具有适应日常生活对道德本体的需求而生成道德自律者,日常生活事实是仅仅一部分人具有如此的道德体验。只有善良意志者才有可能朝向道德自律者生成。“奥古斯丁认为,信仰的意愿构成信仰的发端,上帝赐予人们的不是信仰,而是信仰的意愿。”[10]情感主体并非天然的道德主体,只有具有善良意志或道德自律的情感主体才可能具有生成日常生活道德逻辑前提可能。一般而言,道德自律者尽管具有好恶爱恨、喜怒哀乐等情感伴随其日常生活,甚至是他也不过是需求本体,有着天生的欲望和追求,但是在本质上他向善的欲望是主体,他总是向善的情感释放与表达。人们关于日常生活的繁杂起居样式,必然伴随着情感主体的情感感受的多样和复杂,其情感关于生活起居的满足与欲望倾向和感受与他人无差别,但是日常生活道德自律主体总是具有对情感经验自我克制向善能力,总是具有克制欲望的先天结构道德能力,而如此的善良意志或者称作“善端”提供了人们情感生活与交往的终极思考的基础和前提。善良意志同样也是对信仰的冲动和行为过程,信仰构成了道德自律者向善的最好的动力。道德必然导致上帝等信仰,“上帝概念是作为是道德存在的人自己,通过把一切为定言命令所限制的责任看作是来自于上帝的命令,而造就的一个与正义相关的最高道德存在。”[11]道德自律者的自我克制和天生顾忌必然是关于信仰对象和道德承诺的过程,可见,天生顾忌和自我克制的道德意志则提供了敬畏外在熟知特定形象的可能,向善的情感意志使道德自律者自愿敬畏外在对象而自我预设道德承诺。即构成人们冲动与行为有所顾忌而自生敬畏崇拜对象和道德实践。
其次是道德自律者崇拜对象及其道德承诺的内涵及构成。日常生活道德自律者所确立的由道德崇拜而生发的道德承诺内涵不过是对体验者的文化背景的重构。人们所创立的道德崇拜及其道德承诺样式的多样性具有文化层面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道德崇拜及其道德承诺往往是与地域、民族性密切相关的,它是与地域内人们共同生活样式密切相关的,其中包含着人们自身所熟知的天地界限理念的宇宙观和习俗的文化习性章法内涵等日常生活经验前提。宇宙观对道德崇拜形象的确立,提供了可能的外在常见的震慑性道德崇拜对象。文化习俗则构成了围绕崇拜对象而实施的道德实践形式和框架。血亲关联性提供了农耕文化人们日常生活的终极思考的生活样式。血亲信仰所崇拜的是人们熟知的祖先及其故去的亲人,以至于生成祖先崇拜。在封闭的自然小农经济理念中,构成人们天地界限、且最具可信度的应当是自己的祖先或者故去的亲人,当下活生生的亲人对他们来说难以构成崇拜对象,这与一般宗教崇拜极为相似,在世的人物难以成为神话极其崇拜对象,因为在世亲人是七情六欲的情感需求本体,即使具有无比精明的头脑和能力,也难以逃离利益、情感的束缚和限定,他可能无限趋近神的理念,但终究活着在世的人总是不完善的、不完美的。因此,人们所崇拜的对象应当是与世无争、清心寡欲的客观形象,对日常生活的人们来说具有充分的想象空间和可内置丰富内涵的主观目的性。同时人们精神内在缺失也成为人们刻画崇拜对象的神奇力量的经验理念赋予。而与此密切相关的道德承诺,是与以血缘、婚配、长幼等自然血亲关联的血亲家庭家族生活样式密切相关的,它是道德自律者关于血亲家庭家族衣食住行、饮食男女、婚丧嫁娶和礼尚往来等日常生活起居的道德体验,熟知的农耕生活样式必然成为道德承诺首要前提。在根本意义上,农耕文化家庭家族生活样式规定了人们生存一切,成为他们难以超越的文化前提。因此祖先崇拜也是小农农耕文化理念限定的信仰结果。
日常生活文化习俗的客观性、神圣性是通过道德实践获得验证和强化的。道德仪式提供了强化日常生活道德自律者敬畏对象及其伦理性可能。道德实践和仪式等文化背景对人们具有生成文化习俗合法性可信的经验前提。因为它是生活百姓世代相传难以回避且不证自明的经验前提。“日常生活世界当然是一种文化的产物,因为它是根据代代相传‘顽固事实’的象征概念的框架而形成的,它是我们行为的确定场景和既定的目标。”[12]“像珠穆朗玛峰一样,它就在那里,拿它所做的事,假如一个人感到需要拿它做点什么事的话,就是攀登它。”[13]这种熟知的文化背景既是奠基性的道德崇拜文化心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支撑文化习俗自身合法性的文化基础。对由经验内省而构建的道德崇拜及其道德禁忌是人们极具自发性地对日常敬畏文化现象的记忆和反映。具有善良意志的道德本体的道德崇拜虽然具有奠基性的道德构造意义,但是它只是启蒙道德自律者的偶然、易逝的个体心里冲动、反应和记忆,人们这种偶然的道德崇拜和承诺难以自发成为共同体认同的具有客观性、神圣性和制约性的对象。道德实践和仪式在强化道德者内在道德自律意识过程中具有两层意义:一是认同敬畏对象、承诺道德禁忌。为人们所认同的道德崇拜对象和承诺应当是个体偶然的、易逝的道德崇拜及其承诺在反复的道德实践、仪式中朝向客观的、神圣的崇拜对象及其承诺的共度。中国传统的丧祭礼以及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历练具有较好的说明性。人们对上帝的崇拜和道德承诺是道德自律者在朝拜、做礼拜、忏悔和祷告的宗教仪式中获得强化、凝结以至于不断内化,尤其随着阅历增长,这种崇拜和承诺愈加厚重和宽阔。二是道德实践和仪式具有不断改进和完善人们生存的文化背景,以至于其文化背景生成适合道德崇拜和承诺的文化场景,从而渲染道德崇拜和承诺的客观真实性,使之形成完善的道德崇拜对象、践履人格、拷问心灵的得体的文化场景。从而使道德者不断加强内在道德崇拜和承诺的信心、冲动和行为。另外,人生重大变故也具有颠覆或加剧个体自我道德禁忌和敬畏。尤其当自我个体经验感受与所崇拜道德对象及其伦理性相吻合时,更增强了对客观、共同道德崇拜对象及其伦理性的客观真实感。如此循环往复道德禁忌历练、累积和实践,最终生成适于人们道德禁忌和敬畏的“客观真实”文化世界。
道德自律者构成文化习俗合法性的检验主体。因为这种文化世界可以说是检验道德禁忌与敬畏灵验与否的道德自律者编制的意义之网。道德崇拜及其伦理性灵验与否取决于道德自律者的主观感受与体验,其合法性自然来源于他们的虔诚与信仰。如格尔茨所言,宗教教义一旦拓宽了人们的心灵,人们的一切挫折与痛苦都将纳入其可解释的框架,其解释能力、道德承受力极度增强。道德自律者既是道德禁忌与敬畏的构造者,更是接受道德禁忌与敬畏的虔诚心境甚至是狂热的崇拜者。因此生活于道德禁忌与敬畏意义世界的道德者,总是支撑道德禁忌与敬畏的主体。当然日常生活道德禁忌也总是具有关注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的风格,关怀日常生活也成为其合法性不可或缺的基本资源。
三、文化习俗道德合法性显现为对日常生活的覆盖
文化习俗在善良意志者精巧构造和虔诚诠释下获得了充分的自我道德辩护性,不仅如此,文化习俗在其现实性上,对日常生活具有有效的覆盖性。它具有覆盖日常生活的概括性、统摄性和说明性。前工业时期以血亲关联性为核心的血亲文化具有概括、统摄血亲共同体的较强覆盖性。而交往文化则是对市民社会生存状况的有效覆盖和统摄。在现代性反思语境中,文化习俗仍具有说明和维系生活世界现实意义。
血亲文化的合法有效在于它提供了前工业时期人们生存的样式。“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这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14]而血亲关系当中关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事实上是一种赋予伦理自明性的血亲义务称呼,这种血亲伦理义务性便构成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所阐释时代的民族的国家社会制度构建的逻辑前提和文化前提。血亲文化习俗首先是对血亲共同体的有效干预和统摄,具有充分的伦理自足性,否则血亲文化习俗难以上升为家国同构的逻辑前提理念和文化。因此,可以认为,血亲文化对人们对血亲家庭的利益需求具有较强干预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在血亲共同体生活,在血亲信仰道德干预下可以重义而轻利,甚至可以舍生取义。“人们因对利益需求的满足或分配形式而生产主体间性,可以出现亚细亚的‘人的依赖’形式而获得个体的生存利益。……人们在此阶段,以血亲关联习俗干预人们的利益需求,强化血亲共同体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个体只有在血亲共同体内获得自身生存利益,服从共同体和接受共同体的利益给予而构成自我生存能力,信仰血亲关联、并由此而产生对共同体维系的冲动和行为责任承担即形成血亲共同体的责任主体。并在长期的血亲共同体习俗和习惯活动中,血亲共同体个体的利益需求与血亲信仰道德不断冲突和融合,血亲责任主体逐渐将以血亲义务为核心的需求解决的伦理性内化为本己德性涵养,而这种血亲义务德性个体则构成血亲家庭伦理秩序的日常心理结构支撑。血亲共同体被称作为自然的伦理实体,它对利益需求问题解决的根本在于,强调血亲义务性对日常生活利益需求的绝对干预。黑格尔把自然的血亲共同体称作伦理自足实体,也就是对该伦理实体在利益需求解决上的血亲义务导向的称道。可见,劳动不发达、产品不够丰腴前提下的利益需求解决方式提供了血亲共同体和义务德性个体产生的可能。同样,中国传统文化的“舍生取义”便是对此种义务性的渲染和强化。”[15]
交往的文化习俗是对市民社会的市场交往生活样式的概括和说明。交往的文化习俗是市民社会阶层生存样式的体现和概括,市场交往的文化习俗基本内涵是自由、平等和协商,这种自发的交往规则首先是对市场交往的物质层面的掌控,市场交往的有序性来自于交往双方的识规则、守规则以及交往的文化习俗的构建,它保证了市场交往双方的利益实现,保证了市场的有序运行。其次,它提供了人们关于市场交往的精神反思和想象,提供构筑关于市场利益化的道德构架的文化前提。文化习俗追求买卖公平、交易协商和自由的生活样式给出了市民社会主体间性的基本内涵和规则,从而使得市民社会朝向平等、自由和协商精神境界诉求,以至于成为市民社会的未来趋势的逻辑前提。
日用熟巧文化是交往文化习俗的基础和前提,它提供了日常生活物质结构内涵。韦伯对加尔文人节俭、簿记和善于计算等日常熟巧文化的阐释是对文化习俗价值的概括和说明。交往社会的人们正是在这种文化习俗下维系了自身的物质层面的生存。市场交往的利益主体间性是追求物质性满足的自我与物质性他者利益交往关系。它推动了市民社会发展和进步。“需求不是罪恶的根源;需求是促使人勤劳奉事、涵养德性的动力;懒惰才是罪恶的根源。”[16]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利益有关 。”[17]“追求需求满足既直接推动财富积累,也促进人们寻求利益满足解决方式,利益本体与利益满足解决方式构成共同体善的伦理结构,而追求群体的伦理性,首先是限定人的利益需求。利益本体在对共同体善的背离趋势中体现了人的利益需求自由,同时它呼唤了意志自由对需求的克制和保护,从而隐喻了伦理性,它是共同体伦理性的物质支撑,利益本体构成了利益满足解决方式等伦理性的载体和前提。市民社会的标志是利益本体主体间性。市民社会作为独立单个人的联合,强调了财产占有、追逐的我的存在价值即人格、自由和权利的定在。市民社会第一原则是,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也就是说,‘合本身的需求’就是德性的存在。因此,人对财产的占有和追逐奠定了人们的人格独立、自由和权利。市民社会释放的不仅是需求本体的单纯存在,还是对其精神境界理想价值状态构建即财产定在对‘互利结构’的道德追求,市民社会拥有同血亲共同体向往美好生活的一样基本诉求,只是它是建构在个体之间清晰的界限基础上的谋求健康秩序化生活,而生活本身的总体性总是体现在物欲与精神满足的和谐存在与发展,人的精神自我驾驭与控制在根本上是关于物欲及其满足的限定。”[18]
交往的文化习俗对利益主体间性更为深刻意义在于,“它推动和保证了与他者交往过程中构成交往共同意愿、共同意志。市民社会对前工业时期的社会结构颠覆性就在于,在争取财产占有及其交易权利中,市民社会成员获得自身的自由独立权利的合法性,获得了一种利益主体间性的利益共同体及其伦理的构建可能。利益交往关系的确立也即意味着利益交往的共同意志的构建开始。按照休谟观点,道德是理性上深思熟虑的人们约定的结果,对共同利益的认同,将构成伦理规范的论证,乃至整个道德体系的建构一个坚实无比的基础。但是由于需要、欲望或自然意志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它们的满足是市民社会中成员的最终目的,因此,利益主体间性的建立也就是彼此如何成为他人满足这些欲望及需求不可或缺的工具。此乃市民社会的原则所描述的利益本体主体间性。”[19]“利己的目的,就在其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在一起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福利以及其权利之定在,都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20]“在这一领域里中,道德具有特殊的地位,因为只有在这个领域里,人们才会自我独特性,持有独立而特殊的个人应具有的责任心,从而使‘偶然和个别’的援助成为一种义务。”[21]“在劳动和满足需要的上述依赖性和相互关系中,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即通过普遍物而转化为特殊物的中介。这是一种辩证运动。其结果,每一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在一切人相互依赖全面交织中所含有的必然性,现在对每个人说来,就是普遍而持久的财富。”[22]“实现这种放弃、转让当下利益占有,与寻求利益的不断满足的他者进行交换和交往,是通过契约这种中介来完成的。由此可见,人们这种对物的放弃、转让必然隐喻人与人的关系即对他人意志的承认、由单一意志向共同意志提升、在实现共同意志中实现我的意志。而共同意志的构建和实现不仅是对利益需求本体冲动和行为的保护,而且是交往双方限定自身极度利益欲求的理性责任承担和约定,最终是利益共同体的构建。”[23]交往文化习俗的平等、自由和协商的理念表征利益共同体尊重个体自由、自主以及利益存在的交互伦理历史可能性。“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和与他人相区别的,只有在与他人的区别中他才成为他自己,也只有在与他人的区别中他们才具有相互补充、相互满足对方需要的性质,才有存在的价值。在市民社会特殊性原则的支配下,任何个人都不会像在家庭中那样因无私的爱而无偿地为其他人劳动,只有以交换为基础的‘相互需要’才能将他们联结为一个共存于其中的社会。因此,市民社会就是人们在特殊性原则指导下,相互满足对方需要的利益联合体。”[24]
平等、协商和自由的文化习俗成为利益共同体这种市民社会根本内在的维护机制和特殊精神存在。利益主体间性交往文化习俗最终是关于利益共同体的特殊精神存在的构建。“资本主义企业作为一种合理的组织,是‘自由劳动之理性的资本主义组织方式’,这种方式只在西方出现,它形成于经营活动与家庭的分离。经济理性化的突出特征是可计算性,即合理薄记、资本核算。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考虑收支问题:在一项事业开始时,要有起始收支;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要有一番计算,以弄清是否有利可图;在该企业结束时,要有最后的收支估价,以确定获得了多少利润。”[25]韦伯一方面强调经济合理性对现代科技的依赖,“其理智性在今天从根本上依赖于最为重要的技术因素的可靠性。然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它依赖于现代科学,特别是以数学和精确的理性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的特点。”[26]另一方面则阐释经济合理性内在的日常文化精神的依赖,即加尔文人特有的节俭、算计和善于簿记的文化习俗。“这种世俗的新教禁欲主义与自发的财产享受强烈地对抗着;它束缚着消费,尤其是奢侈品的消费。而另一方面它又有着把获取财产从传统伦理的禁锢中解脱出来的心理效果。它不仅使获利冲动合法化,而且(在我们所讨论的意义上)把它看作上帝的直接愿望。”[27]由此可见,马克斯·韦伯对经济的合理性分析,阐释了现代性的多维内涵尤其是对文化习俗关联性,即世俗理性价值伦理与经济理性之间的本质关联性。
交往的理性文化习俗与血亲情感文化习俗在现代性语境中的冲突构成了日常生活文化习俗对现代性遮蔽日常生活批判的文化前提。交往理性的文化习俗觉解了个体的权利与意志,张扬了交往的理性内涵,但却殖民了情感血亲习俗文化,尤其当生产与经营走出家庭,资本主义合理组织即企业覆盖人的生存,其特有的理性交往遮蔽血亲文化习俗,导致代表血亲情感的日常生活文化对现代性的反思和批判,而这种反思和批判的文化前提恰恰是理性交往文化习俗对日常生活的血亲个体的觉解过程,是交往理性文化习俗培育了日常生活文化个体的独立、自由、平等和协商的意识和理念,最终使日常生活朝向批判现代性迈进。因此,交往文化成为殖民现代社会成为主导文化产生两个背离的现象,一是交往文化深度殖民社会乃至日常生活,日常生活从前工业时期的强势主导文化成为日益式微生活方式。二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强势殖民日常生活,日益构成日常生活文化心理结构的主导文化形式,客观上逼迫日常生活借助于市民社会觉解的惯性而反思和批判现代性,导致无论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还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生活世界理论不约而同关注微观生活世界,由此而产生二十世纪文化思潮微观生活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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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书平)
On the Moral Legitimacy of Cultural Practices in Everyday Life
ZHOU Ying1, YANG Ming-tang2
( 1. Art School of 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 2. Marxism School of 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 Jinan 250101, China )
The self-evident moral legitimacy of the cultural practices in everyday life obscures the explana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 on moral legitimacy itself. Actually, every culture has its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consciousness and the culture is the conceptual structure of human. The cultural custom is not only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human consciousness, but also the interpreta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moral legitimacy. Daily culture has moral self defense, unique moral interpretation and constructing process, therefore, It has the effective controlling function on morality.
custom in daily life;moral legitimacy;interpretation;construct
2017-01-07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工匠精神研究”(16CZXJ06)阶段性成果
周莹(1978-),女 ,山东济南人,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杨明堂(1962-)山东烟台人,哲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B82-052
A
1008-7605(2017)02-0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