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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理论视角下的国家治理与修身

2017-04-11吴照云叶冠宇

社会科学家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人性公民国家

吴照云,叶冠宇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伴随着我国世情、国情、党情不断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做出了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定。这标志着我国领导集体在治国理念和执政方略上的重大转型,即从先前的“管理”模式正逐步走向“治理”模式。治国方略的转变既是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通过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展现出积极参与到全球治理的战略意图。具体而言,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成为当下“治理”模式的基本方法,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纵观新中国发展历史,不难发现我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经历了从“专政”、“管理”到现如今的“治理”的三个主要阶段[1]。首先,“国家专政”阶段可以认为起始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直至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其特征可以用“一元主宰”予以概括,主要体现对市场和社会的完全掌控和管制。紧接着,改革开放下日益活跃的市场经济体制凸显出国家“全能主义”的乏力,政府逐渐放开,转为对经济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也体现为国家治理模式从“专政”转变为“管理”。随着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内外社会和商业主体日趋自治以及国家公民权利意识的形成,简单直接的管理也显得效率低下,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基于“多元主体合作”的“治理”模式成为新的选择。所谓基于“多元合作”的国家治理,不是依靠执政党及其政府单方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的治理,而是指对国家、市场、社会与公民等几个主要部分的统合性治理[1][2]。

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演进,实则是国家领导集体对以国家公民人性认识的不断转变,进言之,我国公民的人性经历了从初期“恶为主导”、到“善恶相混”再到现在的“善为主导”的三个阶段。对于公民人性的认识是国家治理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也是相关政策制定的哲学前提。本文使用文本分析和诠释法,从经典的“人性理论”视角审视我国国家治理模式的演进,认为在国家治理模式由“管理”转向“治理”的历史拐点上,在充分认识到公民“善性”占主导的前提之下,应该选择性地实施我国古代经典的“修身”方式,达到公民整体道德修养的提高,目的是不仅能够提高协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效率,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保证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趋“善”。最后本文提出“格物、致知、正心、诚意”能够从内心上不断提升公民个人的道德修养与社会认知,“知行合一”能够确保从内心认知到行为的实施的一致性,避免“知行脱节”的问题产生。

一、我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迁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至今,我国国家治理模式变迁可划分成专政、管理和治理三个阶段[1]。“国家专政”(1949-1978年)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对经济市场完全掌控;②对社会、政治、文化等各类资源具有控制和支配权力;③尤其是社会个体必须高度依附国家。对于处于此时国家专政的个人而言,这种“依附”是生存权利的前提。此外,国家对普通民众个人实行全面的社会整合和管控还体现在对其工作单位等许多制度的安排之上。

1978年国家实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建设替代阶级斗争逐渐成为国家战略中心。在日益活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全能主义”显得十分乏力,并逐步走向瓦解,主要体现为放送对社会、经济等资源的掌控,这也标志着国家统治从专政走向管理阶段,其主要任务是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以及处理各类公共事务。个人在这样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下,能够根据自身意愿配置一定的社会资源进行诸如社会与商业活动。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化,面对社会公共事务日益纷繁复杂,国内外社会和商业主体日趋自治以及国家公民权利意识的形成,既不能一元主宰,也很难简单直接的管控。这就对我国国家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合作协同治理。具体而言,就是与政府之外的多个社会主体进行良性互动与相互合作。而这一要求恰好与国家治理的核心理念不谋而合。肖滨在其撰写的《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定位的四个维度》一文中也表达相同的观点:以“Governance”为基调的国家治理是一种国家权力运行可能呈现的新形态,既与阶级斗争时代的国家专政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又不同于经济建设至上时期的国家管理[1][2]。治理区别于统治最根本的地方在于它的行为主体,统治的主体是主要是政府机构,换言之,政府是治理的唯一权力中心。治理的主体则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主要包括政府、社会非政府组织与公民,具体的治理活动也主要是基于上述三者在公共事物管理上的合作和良性互动而具体开展的[3]。

在上述整个变迁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国家公民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责任日益亦更大。为了更好地参与到未来国家治理活动中,提升公民道德修养就显得十分必要。在诸多提升公民道德水平的措施之中,“修身”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而且也经过了我国千年历史中经过不断发展和各家反复讨论,是最为适合国人的方式之一。而不同学派所推崇的修身方式存在差异主要是其基于的人性认识不同。在这样的认识之上,本文接下来首先对于我国古代主要的人性理论进行综述,目的不在于评判优劣,而在于为选择适合当下的修身手段作选择的标准。

二、我国古代的主要人性理论

人性理论在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课题。各家各派丰富独特的人性理论为以道德自律为基本模式、以提升个人精神境界为终极目标的修身活动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方向[4][5]。在国家治理模式进行重大转变的现在,选择与当下环境契合的人性理论的目的是为接下来具体修身方式选择提供理论基础和选择标准。本部分将对我国古代具有代表性的人性理论进行综述,目的不在于评价各家优劣,因为每一人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必须考虑当时的时代背景及思想家的个人观点。

(一)先秦:人性善恶之争

人性理论上可追溯至孔子。“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中的“性”即是人性的意思,孔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十分相近的,后天的习性和生活环境造就了之后的善恶之分,社会中的善恶现象有“仁人”、“善人”、“君子”,也有“佞人”、“小人”和“乡原”,与个人的社会地位与财富地位没有关系[5][6][7]。在此基础之上,孟子与荀子二人就人性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孟子讲道:“人性之善,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8]孟子认为人的本性为善,且与生俱来,人们应该努力保有和扩充这份天生的纯善;而荀子却说:“今人之性,生而离其朴,离其资,必失而丧之。用此观之,然而人之性恶明矣,所谓性善者,不离其朴而美之,不离其资而利之也。”荀子认为,天性不仅是与生俱来,而且不会丧失。人若能在后天失去善性,那么说明人的本性其实是恶的,失去善性不过是对天生的恶性的一种回归。

孟子秉持“天人合一”的观点,人道即为天道,所以人性的“善”是与生俱来的,而且这份“善”是应然,换言之,是“性善”不是指当下,而是人类需要通过努力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荀子虽然也说“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但是人性之恶是后天“顺是”的结果,而且“善”或“恶”都是一种客观的状态,实质是实然。基于这样的“实然”的人性指向,才会有“起礼义”、“制法度”去掉人们的欲望。

虽然孔、孟、荀三人的对于人性的见解相去甚远,但三者的目的都是通过对人性的深刻解读从而凸显后天修身的作用——通过后天的道德修养或保持或改变天性。

(二)汉唐:人性品级层次之分

汉唐时代,以董仲舒的“性三品论”、扬雄的“善恶相混说”和李翱的“灭情复性说”具有代表性。

董仲舒继承孟、荀两人性论的基础上把人性分为“圣人”、“中民”与“斗箕”上中下三品,其中“圣人之性”为上品,是一种至高无上的纯善品性,常人无论是先天赋予还是后天学习都极难获得;“中民之性”是普通民众处的等级,具有“有善质而未能善”的特点,通过王者教化可以取得这一品性;下品“斗箕之性”则是完全的恶性,也没有通过教化后趋善的潜质[9]。扬雄的“善恶相混说”主要是指人性之中善恶混合,朝善的方向修养则为善人,反之则为恶人。唐代李翱的“灭情复性”则比较独特的把“性”与“情”区分开来。李翱认为,人性天性善良,但被日常生活中的喜怒哀乐等情绪所困扰,也逐渐失去善性。所以,为了“复性”,必须遏制生活的情欲。

(三)宋元明清:善恶兼而有之

北宋张载提出的关学“人性二元论”颇为独到,这与他创立的“关学”有着很强的关系。关学认为与人与万物始于“太虚之气”,并由其构成。人的先天之性本源是纯善的,但自人出生之后,个人身体条件与周围环境等外在因素与先天秉赋的天地之性相结合,交互作用,最终形成两种不同的人性:一是天生的、纯善的“天地之性”;二是后天的、清浊皆有的“气质之性”。人性二元论被北宋朱熹进一步完善。

南宋理学家朱熹的人性观点也十分具有代表性。朱熹首先赞同张载对于人性的区分,进而补充认为仁义礼智是人的天生的至善禀赋的具体内涵,而后天的环境造很大程度上就了贤愚善恶。所以,以朱熹为主的理学家们认为修身当与穷理相结合[10]。朱熹说道:“已往是非不足深较,如今日计,但当穷理修身,学取圣贤事业,使穷而有以独善其身,达而有以兼善天下,则庶几不枉为一世人耳。”[11]较之前人,朱熹把修身思想的实践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认为修身离不开“笃行”。但是,有部分学者认为朱熹为首的宋朝理学家视穷理修身与求仕、谋禄为不同的价值追求,似乎过于突出道义,而忽略物质利益。这在当今修身行为选择的时候需进行慎重思考。

三、人性的解读与国家管理模式的选择

治国方略由“管理”逐步转向“基于多元化协作的治理”,一方面是国家职能实施思路的转换和对公共事务处理方式的新尝试;而另一方面,更深层次的是国家在社会和谐前提下对公民人性认识的转变。本文的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古代具有代表性的人性认识论。不同学派和学者关于人性的解读迥异,但其首要目标是为公民个人的修身行为服务,换言之,是为了通过修身行为提升个人道德水平。而不可否认,个人的道德水平则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管理理念、制度、方法和工具选择,即国家管理模式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一言蔽之,对于当下公民人性的准确认识是国家管理模式选择的重要前提。上文提到,我国从建国初期至今,已经走过了“专政”和“管理”两个阶段,正在积极步入基于多元协作的治理阶段。国家治理模式的演变不仅是政府对外部环境变化的一种自我调整,而且体现了政府对于我国公民人性认识的一种转变。人性理论向来被认为是一切管理活动的主要前提之一,也就是说准确地把握人性是管理活动得以开展的必要前提。然而通过研究,笔者发现目前鲜有研究把国家管理与人性理论联系在一起。基于此,在接下来的部分中,本文试图首先分别从三个国家管理模式中剖析出其它们不同的人性认识论,进而为后续适应当代社会的修身活动的选择作为依据。

(一)专政模式下的人性解读:“恶为主导”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经历了长期的抗战和全国解放战争后,当时的客观事实是社会资源的极度稀缺和百姓生活民不聊生,普通公民诸如温饱之类的基本诉求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满足。再者,由于民众处于战争动乱时期,基础长期教育缺失。在关系个人生存的基本诉求都得不到满足的社会背景之下,我国普通民众整体思想道德水平处于较低水平[12]。这就要求当时政府必须通过外部强制手段对社会和市场的进行完全地控制。国家掌握对所有社会资源的完全支配,从而达到有限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的效果。所以,新中国成立之初,“专政”模式完全是对当时我国公民人性“恶为主导”认识基础之上做出的选择。

(二)“管理”模式下的人性解读:“善恶相间”

随着几十年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坚持,我国国家经济的不断复苏,国际竞争力较之以往大幅提升,国家的主要矛盾从阶级斗争逐步转为经济建设。伴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增长,前期“专政”模式的弊端随之逐渐显露,主要体现在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完全掌控导致国民经济运行效率低下,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社会活力被抑制。基于此现实,国家一方面适度放开对社会资源的掌控,另一方面放松对公民个体行为的约束。例如,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允许私营企业进入经济市场,尤其是进入钢铁和棉花等关乎国民经济的领域[4]。

这种转变可以视作是政府对于国民人性解读的改变,认为较之之前公民人性之中“善”的部分得到了大幅提升。背后的原因既有人类基本需求的不断得到满足,也有国民得到稳定持续的基础及社会教育。在这样一个转变的过程中,人性的探讨似乎从政治领域转移到社会领域,公民个人内心的诉求得到重视,个性的独特性被允许存在。换言之,公民不再是国家政府的“依附”。

(三)“治理”模式下的人性解读:“善为主导”

在经历了长期的经济高速发展之后,我国国民的物质生活得到大幅度提高,民众的主要追求由物质转向更高的精神层面。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的长期坚持,除了经济增长,西方的“民主与自由”思想也不断在广泛传播。普通民众参与基本的社会行政事务管理中的诉求逐渐显现,民生民意试图得到更大程度地表达。

在治理模式下,政府不再是治理的唯一权力中心,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政府、非政府组织与公民。具体的治理活动因而也是基于政府、社会与公民在公共事物管理上的合作,良性互动、相互合作而具体开展的,例如协同处理公共事务、制定公共政策、解决公共问题,目的是为企业、公民和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显然,这份合作是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之外,而信任的前提是国家对于国家公民道德水平到达一个较高水平的前提之上,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亦是从公共利益,而非完全的个人利益作为出发点。公民的这一转变已然是“向善”的充分表现。

此外,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的是,在“治理”模式之下,尽管公民人性不断趋“善”,但是仍然存有“恶”的部分。从国家与外部治理主体的关系看,现实的挑战是如何实现在执政党统领格局下多元主体有序的协同治理,或者说执政党和国家现在面对的是一个已经出现并将继续扩大的多元主体的现实格局。首先,理应理顺多远主体之间的治理关系,主要涵盖理顺国家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更准确地说,通过确立国家与市场和社会的权力与责任边界,理顺国家与公司、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以此为国家与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协同治理奠定基础。其次,创设治理规则和必要运行机制。即建立一整套制度规则来规范国家与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法治之下的国家治理体系,以确保多方参与的、协同作业的国家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四、当代修身的主要方式

(一)格物、致知、正心、诚意

提及“修己”与治国,孔子主要有以下言论:“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所谓“修己”,就是道德自律,注重自我修养。“修己”就是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来修养成为完善的人,“修己”的功夫做得好,就可以“敬”与“安”相结合,即内可以持敬,外可以安人、安百姓,这就表达了自身修养与治国之间的关系[13]。“格物、致知、正心、诚意”是儒家修身的基本方式与路径。

“物格者,物理之极处无不到也。知至者,吾心之所知无不尽也”[13]。不断探讨事物的道理直至穷尽。作为修身的经典方式之一,与其说“格物致知”是一个目标,不如理解为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更加适合我国当代公民。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使自己的认识逐步提升,从而更好地控制内心的欲望。“正心”,修身目的之所在,就是通过摒除来自外部的打扰,管理个人内心的不良情绪,从而做到正视自身和专心一志。“诚意”,即“毋自欺也”,做到不自欺与欺人,是一种个人意志上自制力的修养。

从“格物”、“致知”到“诚意”、“正心”,实则描绘的是个人道德修养的一条具体路径:首先,“格物”与“致知”是指个人通过学习以及实践对世上事物不断提高认识的过程,其次,“正心”和“诚意”则凸显了学习之后个人内化的过程的重要性,从浅表的认知体会上升到了情感和意志的层面。诚然,修身的目的在于提升个人道德修养水平,但是,仅仅停留在个人层面实则不是其本意。作为多元化“治理”主体不可或缺的部分,修身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以“至善”为方向,更好地服务具体的实践活动,即“齐家”、“治国”和“平天下”。

(二)知行合一

知行合一,就是知与行“只是一个”,换言之,两者是一个不分彼此的整体。“知之真切笃实便是行,行之明觉精察便是知”准确地表达了知与行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分轻重、不论先后。这与宋代理学秉持“知为先、行为重”的观点有很大区别,甚至是王阳明批判的对象。王阳明认为把“知”与“行”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实为不妥,分先后和轻重更是不明智。他认为“知”与“行”两者互为一体,无时无刻不在进行转换,他这样描述二者之间的关系:“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14][15]

郁振华在其所著的《论道德——形上学的能力之知——基于赖尔与王阳明的探讨》一文中把王阳明“知行合一”的思想置于人类道德伦理的范畴之内,并就人们如何把个人道德修养从思想付诸实践给出了一些建议,尤其适合当今时代[15]。道德行动往往以对道德规范的理性认识为前提。道德规范为道德行动指明了方向,也就是王阳明所谓的“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则说明道德活动的发生首先受到了道德规范的指导,其次行为本身也可视作是知识掌握程度的评判标准。通俗地表达,评判个体道德修养的程度,从他的行为可略知一二。基于“知”与“行”两者的转化关系,所谓的“知行脱节”可以这样理解:因为个人私欲阻隔,道德行为实施主体未能将习得的道德规范完整地付诸实践。而“知行合一”就是通过“致良知”这一方法克服了私欲,完成了两者的完全转化[16][17]。所谓“致良知”,就是致吾心内在的良知,也就是个体朝着道德意识的最高水平兼知兼行,将良知推广扩充到周遭的事物,这份良知则与前面的“修身”密不可分。

五、修身的现代价值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各学派推崇的修身文化迥异,究其根本,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各家各派对于人性的看法不同。但是,从不同的人性论出发,导致修身的方法论不同,但是其终极目标不外乎是提升个人道德水平,从而指导个人主体的言行。而公民与社会非政府组织正是我国目前积极推进基于多元化合作的国家“治理”模式中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国家治理模式发生如此转变,一方面当然是顺应经济与政治等大环境的改变;另一方面则是政府对于我国普通公民人性看法的改变,即因为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诉求不断地得到满足,导致其对于精神与道德层面的诉求更加迫切,简言之,在当今的情形下我国公民人性日益趋善。在这样重要的历史拐点处,不妨回归到我国传统的修身文化中来,以人性论为出发点,选择适合当下环境的修身方式,为公民提供一个努力的方向。我国中国传统修身文化的现代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人能够通过修身加强自我自律意识。自律意识是指个人自觉地以道德准则来约束自己。曹德本在《中国传统修身文化研究》一文中说:“人贵在自觉,自觉是一种高深的文化涵养功夫,是实现完善人格的内在机制。”[5]这里所提到的“自律”和“自觉”也与我国古代的修身文化中的“慎独”十分接近,即劝导人们需要保持内心的纯善,尽量遏制功利心、虚荣心与骄傲等观念。而且,“慎独”不单体现在一个人的时候,在大庭广众之外也应该在内心深处保持“慎独”。

其次,修身是我国公民追求更高精神境界的最为合适的方式之一。修身在我国古代道德修养方面就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不同时期的各流派虽然就修身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方式观点迥异,但是就修身之于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此外,较之当代西方道德修养的思想,古代经典修身扎根于我国古代文化,其文化的基因就决定了哪怕是在当今社会修身仍然不失为一种最合适国人的道德修养方式。

再者,推行修身有利于实现我国社会和谐。社会和谐包括人际和谐、群体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三部分组成。公民个体的修身与群体和谐看上去虽矛盾,实则两者关系十分紧密。修身起始于“格物”,即对所处客观世界的不断探究,其目标是更好地管理内心的物欲。这里提到的“客观世界”就包括个体所处环境的人、事与物,诸如与他人的关系以及和自然的关系等等。若关系处理得当,自然和谐。

第四,通过修身行为不断恢复人性中“善”的部分,建立以善为基础的公民德性。陈华文在《现代政治与治理能力的民主化》一文中提到“积极公民”,是指主动参与社会政治,并且能够在政治实践中生活发挥功效的行动主体。区别于普通公民,积极公民不只是简单地表达自己的个人偏好和利益,而是对如何正确行动做出合乎理性的判断和行动[3]。换言之,积极公民能够分辨出对国家为善的事物。虽然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意愿和能力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而且现代政治也不必要求每个公民都是积极公民。但是,普通公民即使不作为积极公民,也仍然有可能对政治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功效。这就要求在“治理”模式之下公民通过不断提升个人自身道德水平,回归人性中“善”的部分,建立以善为基础的公民德性,而符合当今社会的修身活动不失为一条非常合适的路径。

六、总结

纵观新中国发展历史,不难发现我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经历了从“专政”、“管理”到现如今的“治理”的三个主要阶段。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一方面是国家职能实施思路的转换,是对公共事务处理方式的新尝试,但更应该认识到的是这是国家在社会和谐前提下对公民人性认识的不断改变。具体而言,我国公民的人性经历了从初期“恶为主导”、到“善恶相间”再到现在的“善为主导”的三个阶段。

对于公民人性的认识是国家治理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也是相关政策制定的哲学前提。本文从经典的“人性理论”视角审视我国国家治理模式的演进,认为在国家治理模式由“管理”转向“治理”的历史拐点上,在充分认识到公民“善性”占主导的前提之下,应该选择性地实施我国古代经典的“修身”方式,达到公民整体道德修养的提高,目的是不仅能够提高协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效率,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保证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趋“善”。

最后本文提出“格物、致知、正心、诚意”能够从内心上不断提升公民个人的道德修养与社会认知,“知行合一”能够确保从内心认知到行为的实施的一致性,避免“知行脱节”的问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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