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探究
2017-04-11王小英李麦娣辛莉芳
王小英,李麦娣,辛莉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民商法研讨】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探究
王小英,李麦娣,辛莉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老年人再婚问题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老年人因再婚而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纠纷呈增长趋势,财产问题尤为突出。在老年人再婚中引入“约定财产制”和“约定继承制”,可以很好地解决老年人再婚家庭的矛盾和纠纷,提高再婚老年人的婚姻生活质量。
老年人;再婚;财产所有权;继承权
老年人再婚难的症结在于,婚姻关系的变化引起一系列人身财产关系的变化,而这些法律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再婚双方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但再婚作为广大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客观需求,不应该也不可能被“杜绝”。无论是再婚老人本身还是其子女,都是害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就此,现有法律可以提供一套相对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即再婚双方依法约定各种人身财产关系,使其不因再婚而发生变化。
一、老年人再婚的财产状态分析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文化的发展,老年人再婚已经由一元的结婚模式变为多元模式。由于老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老年人再婚不同于一般再婚,他们再婚的主要目的不是生育,而是从精神上寻求慰藉,从生活上得到互相帮助。因而老年人再婚对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经济状况要求较高,希望婚后可以安养晚年。
老年人再婚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登记式再婚,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缔结婚姻,该种婚姻模式能够保障双方在婚姻中的权益,但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需公证,婚后财产需约定才能明确为个人财产,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再婚的老年人一般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如果再婚后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生活在一起而导致离婚,财产引发的所有权纠纷以及继承纠纷是主要矛盾。第二,同居式再婚,即离异或者丧偶的老年人以同居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没有任何仪式也没有任何约束。此种模式非常原始但极不稳定,虽然减少了财产方面的纠纷,但容易对老年人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第三,协议式再婚,即老年人通过协议领取结婚证缔结婚姻,将来无法生活在一起时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此种模式是较为理想的模式,因为可以较好地处理老年人再婚中遇到的财产等客观问题,故近年来颇受推崇。
二、老年人再婚财产引发的问题
(一)再婚婚姻关系中财产所有权的争议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衣物、储蓄等。(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冰箱等。(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医生个人使用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再婚老人的婚前财产虽然归个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现实生活中,老人再婚后除工资收入外,还有可能取得如住房补贴等数额较大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是法定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在房屋为公有租赁的情况下,另一方更是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有继续居住甚至承租的权利。由此,再婚夫妻都有可能合法取得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二)老年人再婚后继承权的冲突
1.再婚配偶继承权引起的冲突。再婚后,配偶之间当然互相享有财产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一般来说,法定的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的子女会担心即使老人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了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但是一旦一方老人先过世,另一方老人依旧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然会分走原本应归属于过世老人子女的财产,俗话说就是自己家的财产最终落到了外人手中,这也是很多老人和子女最不能接受的事实。
2.有抚养关系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的冲突。老年再婚夫妻一般与对方的子女无抚养关系,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该财产所有权最终将由老人自己的子女继承。由此引发的冲突相对较少。
三、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约定财产制的推崇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建议再婚的老年人采用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将财产问题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明晰化,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因为老人各自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再婚而受到影响,仅仅需要对婚后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即可,通过约定可以做到完全不改变再婚后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口头上的约定由于无法固定证据形式,故方式上要求以书面形式约定即为有效,当事人自愿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
(二)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再婚老人可以以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各方的财产由各方子女继承,即男方子女继承男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女方子女继承女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这样不仅可以消除再婚老人及其各自儿女的担忧,又可以很好地规避有些人借着“结婚”之名诈骗老年人的财产。
适用“分别财产制”和“约定继承制”可以很好地解决老年人再婚中遇到的财产问题,既克服了老年人再婚的客观障碍,又使想再婚的老年人消除心理上的担忧,进而使再婚老年人的婚姻生活破除“短”、“平”、“快”的问题,确保老年人高质量地追求自己黄昏的幸福。
(责任编辑:宋 洁)
2017-03-10
王小英(1970-),女,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应用系副教授; 李麦娣(1964-),女,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科研处处长,副教授; 辛莉芳(1979-),女,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应用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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