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职工近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否符合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
2017-04-11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12期
认定结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某矿山公司未为房某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房某死亡时,其母虽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龄条件,但她是盲人,可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房某父亲早逝,其母主要生活来源一直依靠房某提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房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裁定某矿山公司按月支付房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某矿山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裁维持了该仲裁裁决。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62条,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规定,其主要立法意涵一是职工因工死亡,依靠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二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资格,需要符合规定的年龄、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按月)经济收入等条件(工亡职工近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三是工亡职工近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列支渠道,单位及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本案可看出,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定年龄条件的工亡职工近亲属,要求享受定期(按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应申请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才具备享受条件。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房某盲人母亲享受定期(按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裁决是正确的,法院审理维持其裁定也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