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六年试办海运漕粮费用考
2017-04-11郭燕红��
郭燕红��
摘要:魏源称道光六年试办海运漕粮“费仅百四十万”,河运帮费“丝毫无有焉”;而主持海运全局的琦善向皇帝密陈海运所用皆为外筹办漕杂费,不但丝毫未费帑项,且较河运省费甚多。经考证,海运之费不仅包括海上水运之费,还包括首尾两段的内陆河运之费,合计白银1424380两,其中州县帮费银约1007880两、帑项约416500两。琦善深知道光帝只不过把海运视为权宜之计,为迎合道光帝吝惜帑项的心理,故意把海运费用窄化为海上水运之费,又把饱受诟病的河运帮费说成是海运杂费,以邀功沽宠。魏源明知海运用了河运帮费而称河运帮费“丝毫无有焉”,反映了他希望兴海运以除漕弊的变革大计。
关键词:漕运;海运;费用;魏源;琦善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3-0116-06
道光六年(1826)试办江苏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五府州漕粮海运一举成功,虽浅尝辄止,翌年即复归河运,但这一重要历史事件对晚清漕运体制变革具有破冰意义。评价它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海运比河运省费,深度介入道光六年海运的魏源称试办海运漕粮计费仅银一百四十万两,而主持海运全局的两江总督琦善向皇帝密陈海运由外筹款,不但丝毫未费帑项,且较常年河运省费甚多,二者所述存在明显差异。今人的研究,或据魏源之说①,或对琦善之说提出质疑②,以致道光六年海运费用仍为待解的悬案。本文根据档案文献考证海运全程总费用、分段费用及如何筹措、动支,进而分析魏源和琦善记述不同的原因,以期推进清代海运漕粮研究的深入。
一、道光六年试办海运漕粮费用的两种表述
道光六年海运漕粮完竣之时,魏源就在代人所拟《海运全案跋》中明确说:“海运则粮百六十三万三千余石,而计费仅百四十万,抵漕项银米之数所溢无几,而帮船之浮费丝毫无有焉。”③其中提到的“漕项”和“帮船之浮费”即“帮费”,是本文两个核心概念,需要稍加解释:漕项,即国家专门用于河运漕粮所需而随漕额征的银两和米石,故在档案文献中又称国家经费、国帑、帑项、帑藏、正帑、正项及公贴等,大体包括轻赍、席木、行月、漕赠等款银米,魏源折算苏松四府一州漕项银米的总数约银一百三十万两④,故言海运费用“百四十万”比漕项“所溢无几”;帮费,又称兑费、津贴、帮贴、私贴、州县贴费等,由州县随漕征收,无定额,道光初年苏松所属各州县帮费银合计约“百余万”两⑤,用以帮贴运漕乏力的旗丁,性质上属于粮户(通过州县)与旗丁私相授受、相沿已久的陋规。⑥
魏源关于道光六年海运费用一百四十万两之说有江苏方面海运漕粮档案的支持⑦,他的《道光丙戌海运记》和《海运全案跋》当时又辑入道光七年刊行并很快风行海内的《皇朝经世文编》⑧,故影响较大。但是,主持道光六年海运漕粮全局的两江总督琦善和江苏巡抚陶澍关于道光六年海运费用却有不同表述。
道光六年六月初五日琦善具折奏称:“通计装载正耗各米共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石。”已“扫数斛交完竣”。⑨附折奏片简要交代了费用的筹集、动支和结余:
本年海运由外筹款,即以向来办漕杂费充用,并未请帑。所有常年河运例应给丁漕项银米,除迭次拨解天津应用及调剂旗丁案内全支月粮外,尚有节省银十余万两、米十余万石。
又有节省耗米五万余石。
是蘇省办理海运不但丝毫未费帑项,且较常年河运所省之数甚多。⑩
六月十七日陶澍亦以附折奏片的形式向皇帝作了报告,内容与琦善奏片一字不差。B11显然,关于海运漕粮费用的表述,琦善、陶澍与魏源存在差异:前者称“本年海运由外筹款,即以向来办漕杂费充用”,“丝毫未费”帑项,即使算上其他相关开支,也较常年河运节省银十余万两、米十余万石;而后者的表述给人的印象则是,海运全部费用一百四十万两不过超出“漕项银米之数”十万两而已,至于帮费,则“丝毫无有”。两相比较,琦善、陶澍之说闪烁其词,缺少必要的数据支持,也没有提供海运费用总数的确切数字,这就不能不引起研究者的质疑,琦善等是否大幅度压低了道光六年试办海运漕粮的费用?这一关乎道光六年漕粮海运评价的重要问题似乎还缺少切实而明晰的答案。
二、道光六年试办海运漕粮费用的考证
追寻、估算道光六年试办海运费用,破解这一悬疑的另一路径,关键在于考证清楚琦善等所谓在外筹集的“办漕杂费”究竟是何款项及其用于海运的数量。
道光五年九月初二日,琦善抵任两江未久,即向道光帝奏报所拟海运漕粮的运送兑收章程,其最紧要之处是:“沙船所需水脚等项款细费繁,国家经费有常,岂能事事尽资帑藏?臣等现在督同藩司(贺长龄)妥协办理,无需动用正项,应请免其报销。”另外,船商运粮沙船至天津海口,接剥至通坝交兑“向有应给银米各款”,除动支漕项(轻赍、席木及旗丁到通应领银米等)外,“尚有不敷”,“容另行筹划”。B12招雇运粮沙船的运费(水脚)所费甚巨,天津接剥海运漕粮至通仓也会有漕项不能开销的不菲之款,既然“无需动用正项”“容另行筹划”,琦善到底去哪里罗掘呢?折子没有明说,但六天后,九月初八他又补了一个绝密的奏片:
臣等密查,苏松等四府一州军船丁力大半贫疲,往往额领钱粮不敷办运,全赖州县出资津贴,以为沿途提溜、打闸及到坝到通费用,为数多寡不一。虽系州县、旗丁私相授受,各上司衙门并无文案可稽而由来已久,在州县已成每年例出之款,在旗丁实为必不可缺之需,彼此相安,与需索营私者不同,所谓“漕无弊而不行也”。今漕粮改由海运,各帮旗丁不必再加津贴,如竟将此项裁禁,则下年不能再复,旗丁办运必至贻误;如竟存而不论,则徒入州县之橐,而于目前公事难期得济。
不若以公济公,将此项银两移为海运水脚及剥运各杂费之用。在州县并无苦累,而目前经费全归节省,下年办理河运,各旗丁仍得有所资借,似为一举三得。臣等已面谕藩司督同该管府州,查明津贴旧数,撙节拨用,设有不敷,另再筹款妥办。总期经费一无糜耗,漕粮全数运津。但其事究涉陋规,断不宜宣诸令甲,如一经明奉谕旨,此项银两即成不可删减之款,堤防一溃,日后恐难收拾。臣等只将办理缘由敬谨附片密陈,不敢明登章牍,庶将来或删或减,仍无窒碍。俟动用若干,另当据实密奏,不敢稍有欺隐。B13
综合考察以上琦善一折一片,至少有以下三点值得格外关注:
第一,琦善等所谓“办漕杂费”云云,说穿了,就是饱受时人诟病的帮费。此种清代财政经制外运行的款项数额巨大,魏源说苏松所属州县帮费“(银)百余万(两)”,大体可信,它与同样“百余万”的国家办漕经费漕项,“上下”(朝廷与粮户)或“公私”(公贴与私贴)扭在一起维系着整个河运漕粮体制。B14琦善等筹划海运要想不动或少动正帑漕项,不打帮费主意则别无他途。
第二,提用帮费移于海运,“其事究涉陋规”,不过,明知舞弊犹欲行之者理由有三:一则当年海运,试行而已,若因此而裁革帮费,来年苏松恢复河运,费从何出?再则,帮费若存而不用,“徒入州县之橐”,国家未得丝毫分润。三则提用帮费于海运,“以公济公”,名义上还算说得过去。至于具体操作,琦善等大吏不能也不敢“明登章牍”,题本固不可用,机密的奏折也只能点到为止,只有绝密的奏片才能把话说尽说透。他深知提用帮费事涉陋规,皇帝绝不能作任何表态,哪怕“览”“知道了”几个字朱笔批示,更不可能“宣诸令甲”。B15事实上,此奏片独无朱批,盖君臣彼此心照:未奉任何批示,臣子即可以“已经奏明”放心去干,不必再走奏销程序,经受户部烦琐而严苛的查核议驳;皇上显已默许,却没有留下允准提用帮费的丝毫痕迹——须知兹事体大,一旦有上谕或朱批允准,帮费这一性质暧昧的陋规势必早晚纳入国家正供钱粮,“堤防一溃,日后恐难收拾”,皇帝则难免背上有违家法祖制的加赋恶名。就这样,河运帮费暗度陈仓,合法地列入了外筹的海运费用。
第三,琦善奏明的江苏方面可以动支帮费且免其报销的大致有三种科目,日后一律“归入沙船水脚等项汇案核办”:船商沙船所需水脚等项全部提用帮费,天津接剥海运漕粮至通坝交兑费用不敷部分提用帮费——这两项琦善九月初二日奏折已有说明,九月初八日奏片又增一项:“各州县将漕粮运至海口,程途远近不一,俱需雇用剥船装载,所需脚价”,亦需从帮费开销。B16
这样,道光六年海运漕粮全程,从苏松所属各州县水次,分别雇船将漕粮剥运至上海黄浦兑交沙船,再由沙船越海运至天津,兑交直隶方面派出接运的剥船,最后经北河剥运至京东通坝,兑交通州粮仓,海运全程遂画上句号。如此,道光六年试办海运漕粮分段费用的构成及款项来源也就清晰地呈现出来。下面,循照上述海运漕粮全程,并根据档案文献提供的数据,设法估算出道光六年海运漕粮的全部费用。
1.苏松所属各州县将漕粮剥运至上海黄浦兑交沙船的费用
苏松各州县剥运漕白正耗米共1633000余石B17。其雇用民船剥运的雇价等款费用,尚无可靠数据,权且参照天津接剥沙船漕粮的民剥船雇价等费用推算。天津北仓至通州水程280里,道光六年兑拨在天津东门外上园地方,上园距北仓42里,合计水程322里,天津接运民剥船“价脚饭米折色”每百石计银12.6448两(十二两六钱四分四厘八毫)。B18苏松所属“各州县距黄浦水次或六七百里,或一二百里,远近不齐”B19,以酌中之数400里计,每百石共需雇价并饭米折价银约15.7两,剥运漕白正耗米共1633000余石,估计雇价等款大约需银256380两。
道光五年九月初八日江苏布政使贺长龄等具详请示两江督抚“各州县剥船水脚应准坐支”“津贴银两”,总督琦善、巡抚陶澍随即批准如详办理。B20据此,苏松所属将漕粮剥运至上海兑交沙船的费用分别由各州县“坐支”本邑帮费银,亦即这一段總费用银256380两零系全部提用帮费开销。
2.招雇船商从上海黄浦运至天津海口所付沙船水脚、耗米等项
苏松所属各州县起运漕白正耗米共1633000余石,“除拨给沙船耗米不计外”,从上海起运赴津、给付沙船雇值的漕白正耗共计约1517700石,B21载运此项米石“前后用沙船及浙江蛋船、三不像船”共1562只B22。根据魏源提供的数据,江苏方面给付沙船的雇值是:每石给运费(水脚)银四钱,每船赛神银四两、犒赏三两、天津挖泥压空钱一千,每百石垫仓芦席银一两三四钱有差;每米一石,白粮给耗一斗、糙粮给耗八升。B23银两部分——从上海起运漕白正耗1517700石,用船1562只,合计沙船水脚(银607080两)、赛神犒赏(银10934两)、挖泥压空(钱1562千文)、垫仓芦席(约银20489两)各项银钱合计约银638500两、钱1562千文。钱1562千文约折银2200两,以银两计算,总计上海招雇船商所付沙船水脚等款银约640700两。B24
据上述道光六年二月底琦善与陶澍奏折可知,动支“商船水脚、神福犒赏”等项,皆属外筹,并未开销帑项。据此,招雇船商所付沙船水脚等款项银约640700两系全部提用外筹帮费银开支。耗米部分——除给沙船水脚及赛神犒赏等费用外,所付雇价还包括“给沙船耗米”。河运漕粮,耗米与漕白正米、漕项同列正供钱粮,苏松等属常年例给旗丁耗米18万石,此次雇用沙船,奏准“每白粮一石给耗米一斗、漕粮一石给耗米八升”,共12万余石,B25以备沙船海运途中“食用、折耗”之需B26。这12万余石耗米的性质已由“正供”转化为沙船船商所有的部分雇价,由沙船自行携带,如上所述,已不再计入从上海起运解赴天津的漕白正耗之内;再有,沙船抵津,由户部拨帑收购船商出卖所余耗米6万余石,这均可证明“每白粮一石给耗米一斗、漕粮一石给耗米八升”,意在“贴补商船以示体恤”,B27是全部雇价中货币之外所费不赀的实物部分。据署理漕运总督穆彰阿道光六年八月奏称,自三月为始,共收买过沙船余米65007石零,计用价银141773两零。B28据此,每米一石,折价银约2.18两,给沙船耗米12万余石,价值银不少于261600两。这部分费用,“于例给旗丁耗米内动放”B29,即动帑开支。
3.从天津海口至通仓各种费用
沙船收入天津海口,由直沽河逆流而上水程180里,牵挽至天津东关上园地方兑交直隶方面剥船,B30再由其接剥至通仓交收,实用剥船水脚饭米银117422两,系江苏动支漕项银两(轻赍、席木等款)。至于“雇给沙船纤夫、苫盖剥船席片及过载溜米席筒、民船守候口粮、押运员弁兵役薪水饭食”,并因原议章程所未及而临时必须应用一切杂费,实用银73300余两,在所谓江苏解到“另项银两”,即前经琦善奏明在外另筹款项,“归入沙船水脚等项汇案核办”,无须报部核销。B31据此,自天津接剥至通仓,江苏方面动支正帑漕项银117422两,动支另筹帮费银73300余两。
另有仓场衙门所需“经纪、个儿钱、饭米津贴等款银7万余两(江苏方面称银75000余两)”B32,原计划以旗丁到通应领银米等款拨抵,不敷之款,由帮费银抵补。B33经杂各费如何分支,无可靠数据,权且各半,即各银37500两。
综上,从天津海口至通仓所需各种费用,由漕项银款项动支约154900两,由帮费银款项动支约110800两。总计道光六年海运漕粮从苏松所属各州县水次到通坝交仓各项费用约1424380两,其中在外另筹州县帮费银约1007880两,约占71%,动支帑项(漕项与耗米)银约416500两,约占29%。以上根据档案文献数据估算的费用,虽称不上精确的统计结果,但与道光六年试办海运漕粮全部费用应该比较接近。
三、道光六年试办海运漕粮费用说法歧异原因
根据上述考证,先回头审视道光六年六月初五日和十七日琦善、陶澍分别向皇帝密陈的海运费用报告。琦善等所谓“本年海运”“丝毫未费帑项”,显系将“海运”的内涵刻意窄化为从上海黄浦至天津海口的海上四千余里水程,B34自苏松所属州县至上海、由天津海口至通仓,作为整个海运全程的首尾两段、合计千里的内陆河运水程,则被排除于“本年海运”之外。更大的问题在于,占海运全部费用七成以上的州县帮费银百余万两,琦善等故意含糊其辞地说是什么外筹“办漕杂费”。做了这番手脚后,再大谈“所有常年河运例应给丁漕项银米(按指行月和漕赠),除迭次拨解天津应用及调剂旗丁案内全支月粮外,尚有节省银十余万两、米十余万石”,“又有节省耗米五万余石”。这些动支之款都是有案可稽的漕项,琦善等不敢也无须撒谎,然而,道光六年海运漕粮到底开销了多少费用以及费用如何筹集的真相却被掩盖下来。皇帝吝惜帑项的心理得到满足,琦善等邀功沽宠也如愿以偿,B35包括主管奏销的户部大臣、官员在内,又有谁敢挑刺追究?以致琦善、陶澍精心结撰、几乎无懈可击的“苏省办理海运不但丝毫未费帑项,且较常年河运所省之数甚多”的结论,堂而皇之地留下一连串的历史疑团。
再来看魏源的说法:“海运则粮百六十三万三千余石,而计费仅百四十万,抵漕项银米之数所溢无几,而帮船之浮费丝毫无有焉。”本文根据档案文献考证海运全程总费用、分段费用及如何筹集、动支,恰为魏源语焉不详的“费仅百四十万”之说提供了可资参考的一种诠释;问题是所谓“帮船之浮费丝毫无有焉”显与史实相悖,在皇帝默许、大吏操弄下,海运竟提用了百余万两州县帮费银,这又该当如何解释?其实,魏源的本意可能被误解了!请看,“帮船之浮费丝毫无有焉”之后,他紧接着说:“诚使决而行之,永垂定制,不经闸河,不饱重壑,则但动漕项正帑,已足办公,举百余年丁费之重累,一旦释然如沉疴之去体,岂非东南一大快幸事哉!”B36显然,他以“诚使”二字领起,假设了一个理想前提,如果皇帝能做出决断,使江苏海运由试办而常行并永垂定制,则河运自当随之彻底废止,再移河运漕项于海运,办公足矣,而百余年帮费重累即可挥之而去。大概只有在这样的语境中,才能准确解读魏源“帮船之浮费丝毫无有焉”的本意之所在。
很不幸,受制于当时政治环境,这只能是书生一厢情愿的空想而已。试办海运漕粮诚然由道光帝发起,但他压根儿没有以海运取代河运的变革魄力,筹办之初,他就认定海运“系属一时权宜之计”B37,至海运的准备已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又对琦善所奏“航海究非全策”朱笔批谕“原非可以久行之策”B38。陶澍的态度可能要复杂一些,他与琦善相近,接手主办海运时不忘通过奏片表示与皇上保持一致:“海运系暂时试行,将来河道全通,自应仍由河运”B39;而海运成功,他又流露出与魏源相仿的观点:“使苏属海运遂行,岁省费不啻十之四五,东南民力庶有鸠乎?”B40海运一事,陶澍依违于上意与良知之间,可以理解,但不知魏源当时作何感想。总之,魏源“诚使决而行之,永垂定制”的热切期望被道光帝及在事诸公彻底冷落了。道光六年试办海运漕粮虽效果卓著,而翌年苏松等四府一州漕粮即奉旨仍归河运,且一直延续到道光晚年。魏源在官场可以引为同道的大概只有江苏布政使贺长龄了,道光六年年底贺长龄由苏藩调任山东布政使后在一封书信中说:“曾将海运所费比之河运,竟省百万,若其常行,则收头竟可大减,东南民力可以大纾,便国、便官、便商、便民、便漕、便河,计无逾于此者矣!”B41魏、贺二人不是不了解道光六年海运动用了巨额帮费,提用河运帮费于海运的点子还是贺长龄提示给琦善的,B12他们也完全理解“创始试行,章程未定,不得不照常筹费,以为河运复旧之地”B43,唯其如此,他们才坚信这样的逻辑:海运试办,帮费难除;若其永垂定制,则帮费立去,民困立纾。道光、琦善等与他们的分歧,表面看是海运暂行还是常行,实质是将海运作为通河运之变的权宜之计,还是救数百年漕务之穷、苏东南民生重困的全局性变革规划。当然,常行海运,河运帮费未必会“一旦释然”而去,自动退出历史舞台,这里有观念的保守,有制度的路径依赖,也有利益的纠葛,从咸丰初江浙通行海运到杭嘉湖、苏松各属帮费的裁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就漕运而言,根本性的体制变革且不去说,哪怕东南一隅河运到海运的机制转换,竟也如此坎坷而艰难!这或许是考察道光六年试办海运费用带给人们的意外启示吧。
注释
①较早具有代表性的可以举出陶用舒《论陶澍与道光丙戌海运》一文(《镇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該文据魏源《海运全案跋》的数据,计算出“此次海运平均每石用银0.857两”。
②倪玉平最早披露了琦善道光六年六月初五日的朱批奏折,并对该折“不但丝毫未费帑项,且较常年河运所省之数甚多”提出质疑(《道光六年漕粮海运的几个问题》,《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他在2005年出版的研究清代漕粮海运力作中又重申了上述质疑(《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2005年,第76—79页)。
③《魏源全集》第十二册,《古微堂外集》卷七,“海运全案跋代”,岳麓书社,2011年,第341页。
④B43《魏源全集》第十二册,《古微堂外集》卷七,“复蒋中堂论南漕书代”,魏源合计苏松各属漕项银与行月米折银共“百有二十九万五千七百五十八两”,岳麓书社,2011年,第349、348页。
⑤B14B23《魏源全集》第十二册,《古微堂外集》卷七,“道光丙戌海运记代”,岳麓书社,2011年,第344、344、344页。
⑥本文关于漕项和帮费的解释,俱参照晏爱红《漕项考释》(《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1期)和《清同治四年江浙裁革海运津贴述论》(《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等论文。
⑦魏源《海运全案跋》系代《江苏海运全案》的实际编纂者陈銮撰拟的。《江苏海运全案》纂辑了道光五年以来有关试办海运重要的“诏谕章疏及咨移禀议”,于道光六年底刊印。陈銮当办理海运时,任“漕赋最重地”松江府知府,辖上海县吴淞海口,及海运完竣,复“调苏州府编《海运全案》”。据此可知,魏源作出并经陈銮首肯的“(海运)计费仅百四十万”是根据地方与朝廷档案第一手材料得出的结论。以上俱见陶澍:《海运全案序》和陈銮:《海运全案跋》,载《稀见清代四部辑刊》第二辑,第33册,贺长龄纂《江苏海运全案》第一辑,台北经学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据道光六年苏松太道库刻本影印,2014年,第5、7页。
⑧贺长龄、魏源等:《清经世文编》中册,卷四十八,《户政二十三·漕运下》,中华书局据光绪十二年思补楼重校本《皇朝经世文编》影印,1992年,第1179—1181、1181—1182页。
⑨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04-01-35-0251-071道光六年六月初五日两江总督琦善“奏报海运漕粮全数兑开完竣事”。
⑩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附片04-01-35-0251-072道光六年六月初五日两江总督琦善“奏为苏省海运未费帑项及商船载二成客货免税事”。
B11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片03-3113-030道光六年六月十七日江苏巡抚陶澍“奏为节省漕项银米并关额税银项下划除商船免税银两事”。
B12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04-01-35-0249-014道光五年九月二日两江总督琦善“奏为苏松等地漕粮全由海运并酌定运送兑收章程事”。
B13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附片03-3109-055道光五年九月初八日两江总督琦善“奏为密陈海运漕粮各项费用事”。
B15道光五年九月初八日明发上谕批准琦善运送兑收章程,然未及沙船水脚等“无需动用正项,应请免其报销”一字,见《宣宗成皇帝实录》(二)卷八八,道光五年九月壬辰条,《清实录》第34册,中华书局,2008年,第35935页。
B16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附片04-01-35-0252-032道光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直隶总督那彦成“奏为接剥江省海运漕粮经费造册咨部等事”。
B17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04-01-35-0251-071道光六年六月初五日两江总督琦善“奏报海运漕粮全数兑开完竣事”。
B18贺长龄纂《江苏海运全案》第二辑,卷六,道光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江苏布政使贺长龄等“为移咨事”,《稀见清代四部辑刊》第二辑第34册,台北经学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4年,第846页。
B19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04-01-35-0251-071道光六年六月初五日两江总督琦善“奏报海运漕粮全数兑开完竣事”。
B20贺长龄:《江苏海运全案》第二辑,卷五,道光五年九月初八日江苏布政使贺长龄等“详为据情转详事”,《稀见清代四部集刊》第二辑第34册,台北经学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4,第673、675页。
B21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片03-3113-053道光六年八月十三日署理漕运总督穆彰阿等“奏报海运漕粮到津船米各数事”。
B22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04-01-35-0251-071道光六年六月初五日两江总督琦善“奏报海运漕粮全数兑开完竣事”。
B24道光五年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英和谓:“向闻该处(上海船商)行用以制钱七十文为一钱”,见邵之棠编《皇朝经世文统编》卷六七,“漕运”,英和《再筹海运折漕章程疏》,《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2辑第717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第2715页。
B25参见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04-01-35-0251-071道光六年六月初五日两江总督琦善“奏报海运漕粮全数兑开完竣事”;录副奏折03-3113-052道光六年八月初九日署理漕运总督穆彰阿、仓场侍郎百春“奏为海运沙船业经到齐米石全数起竣事”。
B26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04-01-35-0249-014道光五年九月二日两江总督琦善“奏为苏松等地漕粮全由海运并酌定运送兑收章程事”。
B27贺长龄纂《江苏海运全案》第二辑,卷六,道光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扬州府泰州知州王有庆禀,《稀见清代四部辑刊》第二辑第34册,台北经学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4年,第763页。
B28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03-3113-052道光六年八月初九日署理漕运总督穆彰阿仓场侍郎百春“奏為海运沙船业经到齐米石全数起竣事”。
B29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04-01-35-0249-014道光五年九月二日两江总督琦善“奏为苏松等地漕粮全由海运并酌定运送兑收章程事”。
B30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清单03-3111-061道光五年“呈来年苏省漕粮海运至津应行筹备各事宜清单”。
B31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附片04-01-35-0252-032道光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直隶总督那彦成“奏为接剥江省海运漕粮经费造册咨部等事”。
B32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03-3112-062道光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两江总督琦善江苏巡抚陶澍“奏为筹解海运垫款即将耗米作正交仓事”。
B33参见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04-01-35-0249-014道光五年九月初二日两江总督琦善“奏为苏松等地漕粮全由海运并酌定运送兑收章程事”;录副奏折·附片03-3109-055道光五年九月初八日两江总督琦善“奏为密陈海运漕粮各项费用事”。
B34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03-3112-020道光六年二月初三日江苏巡抚陶澍“奏为敬陈海运图说事”。
B35道光帝在琦善奏报上海起运漕粮“扫数斛交完竣”的折子上朱批:“究系卿督饬有方,可嘉之至!”见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04-01-35-0251-071道光六年六月初五日两江总督琦善奏报“海运漕粮全数兑开完竣事”。
B36以上直接引文俱见《魏源全集》第十二册,《古微堂外集》卷七,“海运全案跋代”,岳麓书社,2011年,第341页。
B37《宣宗成皇帝实录》(二)卷八二,道光五年五月戊申,《清实录》第34册,中华书局,2008年,第35853页。
B38《宣宗成皇帝实录》(二)卷九一,道光五年十一月戊子,《清实录》第34册,中华书局,2008年,第35989页。
B39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朱批奏折附片04-01-35-0248-023道光五年六月十五日江苏巡抚陶澍“奏请沿淮沿河一带建置仓厫以存贮漕粮事”。
B40陶澍:《海运全案序》,载贺长龄纂《江苏海运全案》第一辑,《稀见清代四部辑刊》第二辑第33册,台北经学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4年,第5页。
B41贺长龄:《耐庵文存》卷六,《上穆鹤舫大司空书》,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5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83页。
B42道光五年八月初六日江蘇布政使贺长龄等具详两江总督琦善等:“(沙船水脚)以每石四钱合算,应需银六十万六千二百六十九两零,加以各县剥运上海脚价及一切杂费,为数均属不赀。国家经费有常,况值工需紧要,何敢动云请帑,致有虚糜。计惟以地方本有之款,筹运天庾惟正之供,则漕粮既利转输,官民均无苦累。容俟本司道等另行筹款,随时禀请酌办济用……应请奏恳圣恩,免其报销。”见贺长龄纂《江苏海运全案》第二辑,卷五,道光五年八月初六日,江苏布政使贺长龄等“详为酌筹海运招雇商船并运送兑收各章程详请具奏事”,《稀见清代四部辑刊》第二辑第34册,台北经学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4年,第638—639页。
责任编辑:王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