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04-10
案例
栏目主持:方和 电话:028-62376126
快递员送货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且承担主要责任,可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某快递公司业务员郑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年12月,郑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其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职工在完成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承担主要责任,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郑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以郑某受伤属工作原因所致为由,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快递公司不服,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和间接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如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且属《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情形,其受伤性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本案件核查认为,一是郑某虽未与某快递公司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二是郑某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郑某完成工作中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由于快递公司未为郑某购买工伤保险,其待遇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郑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是正确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复议维持该认定决定是合适的。
职工受伤部位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遗漏,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2016年8月,某建筑公司职工辜某在施工中从二楼摔下,造成腰、腿等多部位骨折伤害。同年11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辜某腰部受伤性质为工伤。1个月后,辜某左膝关节不适,行走疼痛,经医院诊断为膝关节半月板损伤。2017年1月,辜某因腿伤治疗、费用报销、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等问题,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原工伤认定遗漏部位需要再次确认记载。
认定结论: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查证认为,辜某受伤部位属于2016年8月在施工中摔伤所致,应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88号)规定,做出辜某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属于建筑施工中摔伤所致的更正通知文书。
案例评析:川劳社办〔2007〕 88号文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由于各种原因职工因工受伤的部位记载存在遗漏或错误的,应当作出“职工受伤部位更正通知书”(该通知书是职工工伤认定结论的组成部分,前后两份工伤认定文书以验证确定职工的受伤部位)。该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力求弥补因为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职工(单位)提交认定申请、行政机关工伤认定等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个别疏漏,努力维护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工伤保险方面引发的社会矛盾。
对于该案件,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从工作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查证工伤职工辜某的伤情,做出更正通知文书是恰当、正确的,这种工作作风值得肯定、提倡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