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及实现机制
2017-04-10王艳红
王艳红
摘 要:经济法中的关键概念之一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价值基础。同公共利益一样,公共经济利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开放性等特点,在经济法语境中,对公共经济利益的特点主要有维护内容的基本性、实现程序的民主性、实现目标的平衡性等。
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机制
一、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社会公共经济利益
1.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追求,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决定的。在经济法中,其需要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活动:例如市场秩序调控、社会分配调控、宏观经济调控等等。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指导,为经济个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经济主体的经济效益;经济法通过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以实现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在最规范的过程中减少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市场主体趋利性,将市场的无序状态降到最低程度,实现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经济法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进行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关系进行调整,使得国家的经济总量保持最根本的平衡,优化国家的经济结构,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步、良性发展。
2.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追求,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属性决定的。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属性涵盖有经济民主、社会公平、整体经济效益和经济安全。经济法的社会公平要求在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中照顾社会每个公民的利益要求;经济民主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经济民主强调经济自由;整体经济效益就是要求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予以调控和指引,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前提,经济活动应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探析
(一)维护内容的基础性。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要求该经济利益是被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或未被法律禁止的。合理性的要求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项公共利益是非常有必要实现。追求公共利益是社会的必然选择,公共利益要高于私人利益,例如高于私人的财产权利等,这是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二是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措施要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措施,应该和公共利益呈现出一定的比例,也就是用最小的成本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即比例原則。公共利益的特性是具有必要性,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和个人私利相比,必须要进行保障,在价值保障上应该优先进行保障。
(二)实现程序的民主性。1.社会公众是判断者。公共利益的受体具有广泛性,具有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是社会公众,公用事业由社会公众直接使用或间接使用。但无论直接还是间接,都必须是使公众受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的公共受益性决定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者与判断着应当是社会公众。
2.知情权与参与权的享有。实现过程中的民主性主要是要求赋予社会公众知情权与广泛的参与权。首先,社会公众作为公共利益的决定者与判断着,应当享有决策和判断所必需的信息、资源,也即知情权。决策者在进行决策和判断的时候,需要足够的信息来对其决策进行保障。在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序中应避免出现政策信息的垄断与截留,保证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事项的知悉和了解。其次,社会公众在公共利益的判断与实现过程中应享有广泛的参与权。公共利益关涉到社会公众的权,其决策与实现过程中应吸收社会多个主体的参与决定,赋予社会公众广泛的参与权。
(三)实现目的的平衡性。经济法在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体现出的正当性在于它以利益相衡为操守,它以每一位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得到补偿利益为宗旨。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其实是对社会底层人权益的一种保护的体现。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和经济学中的“马太效应”,势必是社会中出现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按照阶级的划分,就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们。在法律上将弱势群体划分为两个种类:其一是因为心智或者是身体的残疾等,从而导致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因为不能正常参加劳动而使自己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其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因为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不公正,导致这部分人的正当权益被剥夺,从而需要法律为其提供相应的援助而保障其正当权益。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其一,民众诉讼。民众诉讼法让普通百姓有了更多的诉讼的权利,民众诉讼法对普通百姓的诉讼权进行保护。
其二,集团诉讼代表人。在当前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法中,通常情况下,需要确定集团诉讼代表人中的原告人数,同时还需要授予一定的权利,当集体利益发生损害的时候,通过集团诉讼,可以对这些受损害的个体的权益进行保障。经济法赋予这些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的权利,集体诉讼代表人可以对被告人的权益进行代表,对全部被害人的权益提出诉讼。即使很难明确被害人所受损害的性质和范围,也不需对诉讼进行权进行授予,同时对代表人的诉讼权利也不妨碍。
其三,专门机构诉讼。为了对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阻碍,很多国家设立有专门的诉讼机构,诉讼机构受理个人对妨碍公共利益行为的检举,专门机构对妨碍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检察机关提出诉讼。
第四,代位诉讼。为了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赋予法定的社会团体原告的资格,使原告的范围得到有效过大,从而使得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例如中小企业主、劳动者和消费者等等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让这些弱势群体通过公共利益的救济活动,从而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对社会维权资源进行整合,必要时借助于新闻媒体等舆论力量,提升消费者维权的工作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疑难诉讼案件加强研究分析力度,使得消费者诉讼能够取得相应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