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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策略

2017-04-10尹国莉

中国经贸 2017年4期
关键词:房地产

尹国莉

【摘 要】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使得我国房地产企业迅速得到了发展,由于房地产企业本身就是生产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行业,而且,人们拥有大量的资金无法投资。因此,为了满足供需,实现双方的平衡,信托业务不断发展,这其中房地产资金信托项目发展最为迅速,但是由于我国信托业务发展不久,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尤其对于房地产这种资金需求量大的行业而言,如何保证投资者的权益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我国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下保护投资者权益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问题和危险,然后就其以后的发展提出一些机制保护的方法和理论,已达到保护投资者、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房地产;投资者权益

一、中国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内涵

1.基本概念

基本信托定义是指信托公司从投资者那里募集大量的资金,然后通过自己的管理经验,将这部分资金投资给第三方,以达到投资者资金的保值和增值作用。而对于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就是,信托公司将这部分资金全部投入到房地产行业之中进行运作。

2.基本特征

首先,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这就直接造成了投资者拥有大量的权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完全对投资者进行负责,这使得投资者加大了对整个资金运作过程的监督作用,接着,就真正現实中,结果却是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由于本身信托公司权利较大,拥有丰富的经验,而且信托公司属于盈利组织,一般就为了尽可能的降低交易成本,而直接将合同做出格式合同,投资者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只能被动的接受这些条款,因此,这是现阶段管理部门必须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只有解决了这一点,才能够使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能够有效的实现,为其提供法律的支持,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何降低风险是任何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房地产是一个投资风险比较大的行业,现阶段政府正在不断控制房地产的建设问题,明显出现了投资疲软的现象。当然,投资房地产仍然是现阶段中国信托投资的重点区域,因为其相对其他领域而言,还是有其较高的收益率。因此,现在的信托公司还是在积极的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中,这种高风险的确会有高的回报,但是信托公司更多的是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这就引起了现在比较重要的问题,如何对这些投资者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面对这种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对信托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出现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将成为政府最近几年信托管理的重点。

二、目前中国对投资房地产资金信托项目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

1.有利的法律保护制度

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的大规章下,我们相应的建立了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保证了投资者的权利,对投资者的权益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这其中有几个重要的权利,例如,知情权,这个权利保证了投资者对于信托公司运用资金的方法和资金的量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可以保证自己的资金处于安全的运行状态下;撤销权,这种权利能够有利的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不会被非法侵害,当发现信托公司进行侵害时,投资者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这极大地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等等,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这些完善的体系法律可以有效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对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下最有利的监督制度。

2.我国现阶段的保护缺陷问题

第一,虽然法律赋予了投资者大量的权利,用来保护自己在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下的资金,但是,权利虽然有法律支持,但是这些法律的具体化却明显不足,存在着投资者的权利内容空泛,由于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是一种新型的信托项目,因此具有其特殊性,然而现行的信托法规往往是针对一般的信托项目,这种方式直接就使整体的权利变的空洞,无具体化。

第二,由于信托公司是一个整体,而投资者多数是一些分散的人群,他们往往难以形成有效的联合,对于房地产集合资金项目,这种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多数投资者所投资金巨大,但是真正在行使权利时,往往是由于个体的渺小,使得行使权利的难度大大加大,而且,就信托的本身性质来说,单个个体的变化会对整个信托项目有一定的影响,会引起信托资产的不稳定性,这样也不利于每个投资者的权利行使,因此,往往造成有权但是没有行权的条件,导致权利也就形同虚设。

第三,对于房地产集合资金的多数投资者来说,行权过程根本就没有具体化的操作流程,缺少可行的流程,使得权力在进行行使时就找不到途径,那么这样的权利就是一纸空文,根本就不起任何作用。为此,政府应该积极落实行权的途径,要让这些单个投资者能够聚集起来,给予一个代理人,让这种权利能有一个得以行使的必要途径,否则,这样的权利还是难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现行的信托法律基本比较完善了,对于这种风险较大的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更是设立了一个比较严格的法律制度,但是,现实中还是无法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这就要看看执行过程中是不是执行的彻底、执行的有效,可是,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监管不到位,监管理念落后,整个监督过程往往就是流于表面,进行一些浅层次的审批和仅仅通过询问这种毫无作用的监督方式来进行监督,因此,缺乏有力的监督执行也是造成现阶段我国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下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策略

1.投资者

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更为重要的是要让投资自己能有专业的知识,懂得其中的道理,通过对其信托知识的教育,增强其自身的风险意识,加强投资者的理性认识,明白其在信托中的权利,了解信托公司应付的义务。同时,让投资者明白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下的风险情况,能够让投资者对资金进行合理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这将能够从源头上起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同时,应该要制定严格的进入制度,给那些风险承受力比较弱,但是本身面对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的高收益又经不住诱惑的人一个基本屏蔽机制,这样也是从一个侧面防止出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后,税收的作用要及时发挥,对于投资者来说能真正增加其收益的还是税收的影响,应该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让投资者能真正得到收益,对于那些只是转移了资产但是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信托活动,国家不应该对其进行征收税费,对于有收益的情况要结合收益大小进行征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投资者得到实实在在的收益,真正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2.信托公司

对于信托公司,这个交易过程中占有强势地位的角色,必须要对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对于其中的各种资金的运作途径,进行详细的披露,一定要对信托公司、投资管理顾问、被投资公司这三方都要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这样能够明确自身的义务,也有利于投资者进行监督。当然,信托公司是整个过程中最为重要,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我们应该使用“谨慎投资人”概念,基本方法就是对待投资者,信托公司是秉承着为投资者谋利益的,将投资者的资产安全性和收益性进行有效的考虑,让自己的投资标准能符合投资者的收益标准,不给投资者的权益增加过度的风险性,最终将有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

3.监管机构

对于监管机构主要要做的就是一方面建立将投资者能够聚集起来的投资者大会,让投资者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自我保护;另一方面就是对信托公司的监督,加强对信托合同的监管,对于其中的关键条款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防止出现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条款。政府在监管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进行监察工作。

四、总结

由于我们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还在发展过程中,各种机制都在建设中,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督作用,而且也应该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努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一切资本市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只有能真正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了,这个资本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给我国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方法上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为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陈雪.发展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路径选择研究[D].硕士论文,2007,4:1~65.

[2]谢俊明.权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D].硕士论文,2009,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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