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股权众筹
2017-04-10李强
李强
[提要] 股权众筹是近几年兴起于国外的一种新型的募集资金方式,它为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筹资难题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本文分析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发展股权众筹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发展国民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简析中国如何发展股权众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
收录日期:2017年2月27日
一、众筹概述
众筹,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是指通过互联网来展示、宣传创意作品或创业计划,使用团购+预购的形式,通过互联网传播的特性,以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吸引感兴趣的购买者或投资者来“赞助”项目的推进,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来完成资金筹措的行为。众筹所涉猎的领域很广,包括艺术作品、发明创造、科学研究、创业募资等领域。
按照美国著名众筹研究机构Massolution的分类,众筹有四种类型:一是捐赠众筹;二是回馈众筹;三是债权众筹;四是股权众筹。众筹传入我国后,由我们领先开创出第五种众筹形式:收益权众筹,现在受到越来越多从业者的关注,国内许多较大、影响力较高甚至是最高的平台都已引入了这种众筹方式。广义上,P2P业务也被看作是众筹中的一种,即债权众筹。而狭义上的众筹则通常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类。
从本质上看,众筹是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搭建起来的民间金融网络平台,众筹根植于民间金融的土壤。我国由于长期处于 “金融压抑”状态之中,官方主导的金融体系一统天下,大众参与金融的需求一直没有释放,互联网形式众筹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局面。众筹是创业的催化剂,它能让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创业者或投资人。实质上,众筹是典型的散户行为,它可能改变我们对钱的认知,原来公众不能进入的投资领域,现在逐渐向大众开放,金融也正在从“高大上”走向平民化。
在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正规化一直是我国金融改革的热点,众筹融资模式无疑为同时解决这两大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意义重大。
二、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
在我国,真正具有影响力的是股权众筹。股权众筹自2009年在国外兴起,随后三年全球股权众筹交易规模每年均实现翻倍式增长。相比而言,我国起步稍晚,2011年天使汇的成立揭开我国股权众筹的序幕。与国外的持续快速增长不同,我国的股权众筹经历三年酝酿直到2013年才正式出现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业界普遍认为2014年是中国的“众筹元年”,众筹平台数量急剧攀升,众筹的模式、产品也在不断创新。奇虎360、百度、阿里、京东等知名互联网企业也纷纷涉足其中。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支持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持续健康发展。文中强调,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数据显示,自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2012年新增众筹平台6家。到2014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爆发,众筹平台数量显著增长,新增运营平台142家,2015年新增125家,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全国达到303家,全国众筹平台分布在21个省份。进入2016年后,随着政府相关政策的颁布,互联网金融监管收紧,众筹行业经历洗牌期,不少众筹平台倒闭、转型,行业野蛮生长暂告一段落。众筹行业已经从之前的迅速发展,演变为2016年的低速运行,理性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国众筹平台数量共计511家,其中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数量共计415家,平台下线或众筹业务下架的平台数量共计89家,转型平台共计7家。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主要面向初创型企业,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并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从相关利益者角度看,股权众筹涉及四大主体: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及资金托管机构。
从这几年来众筹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股权众筹主要面临如下主要问题:
1、平台盈利模式过于单一,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盈利模式较为单一,主要是交易佣金和增值服务费这两项。盈利模式过于单一的问题与该平台定位的局限性有很大关系,同时也容易引发激烈的同质化竞争。
2、股权众筹平台的合法性较为模糊。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股权众筹平台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合法地位亟待加强。
3、股权流动性较差,退出较为困难。目前,股权众筹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种:上市、收购兼并、企业回购、破产清算。由于众筹项目几乎都是初创的小微企业,所以无论哪一种方式都需要长时间经营后才会出现退出机会,足见股权流动性之差。而且若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投资者很可能不仅收益难保,而且还要亏本。
4、企业估值问题难以解决,或能带来长期隐患。企业估值一直都是一个难题,采用不同方法得出的估值可能出现巨大偏差。估值难会埋下长期隐患。估值过高会因未来达不到预期收益而引发群体不满,而估值过低则会使融资者因贱卖股权带来成长障碍。
三、国外股权众筹先进经验借鉴及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建议
西方发达国家在股权众筹领域起步早,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在多个方面可为我国提供良好的参考借鉴。
(一)必须尽快制定促进众筹良性发展的相关法案。目前,国外政府在股权众筹法律法规方面主要有以下策略:(1)保持原法律法规不变;(2)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针对性修改;(3)对股权众筹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其中,第三种策略已在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实施,以股权众筹最发达的美国为例,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股东500人上限,但这一红线却日益成为企业融资与发展的羁绊。2011年初美国开始“创业美国”计划,2012年4月即出台了《JOBS》法案。正是该法案及其实施细节的陆续出台保障了美国股权众籌的规范、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采取的仍是第一种策略,并且我国对非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法定红线为200人,远小于美国原来的500人上限。如今距离2015年3月李克强提出“双创”已将近2年,现有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发展的限制愈发彰显,我国针对股权众筹的立法修法应尽快实施。
(二)建立信用体系,诚信于民。在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融资者弄虚作假,甚至跑路的成本都很低,而建立信任的成本则很高。美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完善的信用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成型的信用体系,信用报告一般仅涉及银行贷款、信用卡还款情况等少量内容。因此,现阶段股权众筹平台一方面可以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使达到信用要求的创业者和企业才可以在股权众筹平台发起融资;另一方面建立动态评价机制,投资者、融资者在交易达成后可以为对方打分,随着时间推移,平台自身在运行中形成的历史数据就可以为信用评价提供参考。
(三)合理定位众筹平台,确立盈利模式。世界各国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比较宽泛,包括交易商、经纪-交易商、金融市场、投资咨询机构、金融服务提供者等。而目前我国对股权融资平台的定位仅是中介机构。平台定位对盈利模式有很大影响,未来我国不妨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进行一定程度的拓展,这将带来促进平台多元化成长、加快创业创新、提高资金流动性、盘活闲置资产等诸多好处。
(四)实行分级准入机制,发挥平台作用。目前,国际上对股权众筹投资者有设置和不设置准入门槛两种类型。基于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情,可从两方面入手规范投资者准入:一是对一般的股权众筹实行“零门槛”,即所有投资者均可参与股权众筹,这对股权众筹市场快速发展,增强市场活力至关重要;二是对投资者实行分级准入,防止因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具体实践可根据投资者收入、净资产、经验、专业知识等指标进行分级,设置各级对应的股权众筹投资额、投资次数、投资时间间隔等限制。
(五)防范多方风险,完善各项机制。除了上述法律、信用等方面的问题,股权众筹还存在虚报估值、平台与融资者共谋、融资者跑路、资金流动性等风险,这就要求监管方与股权众筹各参与方共同努力,加快形成企业估值、资金托管、信息披露、股权退出等机制。
谢平(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为主流。他指出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三种重要趋势: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人人贷(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替代传统存贷业务;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尽管这种判断还有待历史证明,但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必将迎来大发展。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在部分地区先进行试点,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众筹方式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融资,这种试点最适合在科技金融和文化金融领域。当然,在试点的同时,必须首先考虑对投资者予以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迅诚.众筹改变世界[M].北京:中国财富出版社,2005.9.
[2]胡一夫,谭小芳.众筹时代[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8.
[3]IDKW图解中心.轻松玩转众筹[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9.
[4](美)舍伍德奈斯,杰森.贝斯特,扎克.卡萨迪.众筹投资[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7.
[5]周高华.一本书读懂众筹[M].北京:人民郵电出版社,2015.9.
[6]李波,丁婕.资本无道:众筹的力量[M].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