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外部问题及建议
2017-04-10阿不都艾尼·阿吾提
阿不都艾尼·阿吾提
[提要] 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取得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但与国外农业合作组织相比,受到部分合作领域、主体关系、企业规模、信息平台等外部因素的制约。为此,在推进产品统一化、产前统购生产资料模式、农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化、政府信息反馈职能的发挥、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特征;外部问题;建议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疆南疆农牧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研究”(编号:15BMZ082)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3日
一、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现状、组织形式及特征
在政府的支持及市场环境推动下,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在数量上不断增加。到2015年初,我国合作社数量达到近130万,入社农户人数达农业总人口的35%。在地区公布上,农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农业发达地区较多,主要在山东、江苏、山西、河南、浙江、吉林以及黑龙江等地区;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较少,如西部地区;主要业务集中在农业、畜牧业生产和销售,加工产业比例较低。
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农业专业合作社,政策上划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规模,支持设施农业、农业示范园等举措,表明国家对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的目的。农业要像工业那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改造农业,推动农业发展,就是把工业生产组织原理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行专业化分工,工厂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管理,改变农业依赖自然的弱质性,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劳动效益。按照这个观点,农业要走向产业化发展之路,必须借鉴工业化发展中企业组织的经营规律,即从规模化经营原则来说,企业经营内部结构的主要功能体现在它的专业化生产过程中合理分工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我国目前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推进的农业合作组织主要形式包括专业市场+农户、龙头企业(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大户+农户)、中介组织+农户等,其中合作主体可能根据需要延伸到三家。合作组织的目的在于自愿加入的原则形成组织后,以企业化形式来运作生产经营,进行规模化经营。
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特性体现在它的民主性、自愿性、防风险性、规模化经营性、服务型等方面。不管是哪一种形式,它的组织类型是生产服务型、加工服务型、销售服务型,还是综合服务型,都离不开为农户服务、防止市场风险、专业化生产等宗旨。农业合作组织的优势体现在:一是社會化大生产。即能够有效地进行集中化生产,将半加工、深加工、运输、销售环节从单个家庭经营分离出来,向规模化生产迈出一大步,这是面对市场竞争的前提;二是农业合作组织的形成能够推进专业化生产,在合作组织内部通过合理的分工制度来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避免往常以农户为主的分散式生产要素的高成本、低效率使用状态。能够实现设备、人员、技术的充分利用,较严密的合作组织能够实现完善的专业化分工及较完整的产业链体系;三是能够保护农户的切身利益。农业合作组织形式的初衷在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不管哪一种合作组织,合作一方始终是农户,合作组织中哪一方处于主动地位,取决于市场,但合作组织在于合作组织成员的利益份额要高于同等条件下单一经营农户收益总额;否则,合作组织将失去存在的必要性。可见,农业合作组织在抵御市场风险和保护农户利益方面明显优于其他经营模式。这些特征具有一定的共性,根据发展阶段、地区差异可能会形成不同运作模式。
二、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存在的外部问题
以此为基础,我国农业产业化从外部性角度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型合作使农户脱离生产,形成转包特征。在生产领域,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经营模式包括土地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不管是承包或是股份制合作形式,合作范围限于生产,性质上体现以土地为中心的各种农产品的生产集中于某个合作社或农场主,实现一定规模的统一生产。从产品上看,与以前农业生产的区别在于统一生产能够降低产前收购成本,降低分散农户的劳动成本,统一销售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散户竞争,质量提升。农户生产与合作社生产中产量不会有变化的情况下,除了部分农户重新在合作社务工,其他劳动力闲置以外,加入合作社之后的附加值不大。因此,生产型合作社的生产性质与转包土地具有相似性。这就是附加值低的情况下,土地流转率低,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二)龙头企业带动型合作中,农户的平等地位无法实现。龙头企业带动农业是我国长期以来农业合作组织建设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合同确定承销、收购任务。龙头企业不管是带动农户,还是置地,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其他经营组织之间的契约中体现产品数量,产品价格根据当年市场情况而定。价格的不确定性给龙头企业带来很大的选择空间,价格的不确定性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在双方合作行为中很难体现。在合作中作为中间价格的制定者,压价到农户或其他组织,风险也追加到农户或其他合作组织,风险程度根据市场情况而定。当然,这种主动性确定与合作环节中主体的核心地位,为此而形成产中、产后合作关系不平等的、依赖性的、短期的行为。龙头企业主动性主要表现在深加工农产品。
(三)小规模合作中农业无法脱离同行业竞争。我国农业合作社覆盖面虽然达到35%,但是规模远远低于国内一般企业,每合作社人数平均80人左右,虽然产值数十亿,带动万人以上的合作社也在形成,但总体上法人企业角度相当于小型企业规模。我国改革开放后,推进专业合作组织的初衷在于解决农产品市场的 “卖难”问题,从这个目的出发,农业合作组织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农产品市场化问题,而不是生产规模化。小规模的合作组织无法顺利进入市场,也无法完成质量标准,实现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难以实现农业产品在市场环境中的区域性、地方性、行业性,也无法保护农民利益,吸引新农户。
(四)政府的信息、投资职能缺位是部分种植业农业产量过剩、市场波动大、农产品附加值远离农业合作社、农民的主要原因之一。近几年,部分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给转化生产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滞缓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这来源于政府信息职能的缺位,特别是农业生产规模方面信息不及时带来生产过剩。政府信息的来源因带有行政性,信息收集离不开抽样调查,这与实际距离偏离的情况下,导致同一产品在不同年限中出现大幅度波动。
三、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建议
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合作组织及机制不完善,内部结构不合理,功能体现不突出等。因此,农户对合作组织的认知度较低,加入合作组织有一定的疑虑。从发展、推进农业合作组织的角度认为:
(一)推进产品统一化的分散生产与产后业务合作形式。农行也随着农业产业化土地流转在不断提升,利益难以体现的规模化生产及高比率农户结构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高度集中的生产方式,稳固承包制度约束高度土地流转模式。当然,生产规模化虽然与市化、产业化不矛盾,但是生产由小农户负责,质量标准、销售等合作社负责同样能够实现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因此,在城市经济无法容纳大量农村人口的条件下,推进农业产业化中农业组织的功能应体现在解决农民面临的问题上。特别是成立区域性、地方性、行业性农业合作组织的基础上,组建竞争性产业组织,保护农民利益是吸引新农户的关键。
(二)产前统购生产资料模式是合作社直接体现农民利益的方式之一。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建立各种合作组织、引进农业投资、先进技术、建立服务平台等各种措施的目的在于解决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前提是维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来降低生产成本。
在我国,单个农户在生产资料的购买中因数量少,价格上处于被市场支配的地位,是价格的接受者、却不能影响市场,谋求有个组织力量均衡。产前生产资料的统一收购是我国各类合作组织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不改变任何体制、机制为前提能够保护农户利益的合作组织方式之一。对于个体农户而言,社员通过农业合作社买进所需要的货物,如化肥、油料等农资时,合作组织能够比单个农户更加明确地预测市场行情,以比单一购买低的价格得到农业生产资料,这类合作方式使农民维持现状、质量保证有所提高,合作社初步能够被农户接受,特别适合在欠发达地区农业合作组织的推广。
(三)农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化可提高合作组织成员的认可度。农业合作组织的形成扩展与合作组织市场地位的提高直接相关,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国内发达地区的合作组织,规模较大、成员较多的原因在于合作组织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大幅度提升农户的市场地位,提高农户的利益,通过替代农户进入市场发挥主体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发挥组织行为的公开化,避免管理层的寻租行为,提高产业中的应变能力。合作组织规模化,一方面能够统一生产经营规模、技术、行业规定,降低运作成本;另一方面减少各农户的生产条件、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统一购销行为,避免同行业之间的过度竞争引起恶性竞争。
(四)政府信息反馈为农业合作组织的稳定奠定基础。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起步晚,合作组织规模小,职能不完善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在不同年度大幅度波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业合作组织在农户心中的形象。这来源于合作社或农户在行业中的生产规模、品种、农产品的市场信息把握不够,无法避免种养的盲目性和由此而引起的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因此,政府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应该反映出更明确的农产品产业信息,包括行业的规模、品种近几年趋势等。政府信息反馈及时的情况下,合作组织对行业信息利用价值高于农户,单一农户的分析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成本或损失将农户带入跟随合作社形成“搭便车”。随着时间的延伸所产生的信息成本和价格差异提高农户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五)农业标准化生产可提高农户对合作社的依赖性。我国农产品的标准化需要有一定的体制机制,一定的时间来进行规范。在单户经营条件下因非质量成本较低,给农户带来的损失及利益空間不对称,因此追求数量为主的非标准化农业生产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最大弱势。道德标准难以约束部分农户的行为规范的情况下逐步实施农业产品标准化生产对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提出统一质量标准。合作社生产产品标准化趋势下,可信度不断上升,市场占有率增加,单一农户或者被市场挤出,或者被迫加入合作组织。从制度化角度看,很多西方国家行业协会已经制定出协会成员行为规范,包括行业自律、行规行约、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从而实现行业内的自我规范和一致行动,同时维护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窦祥胜.中国农业:市场化、产业化与现代化[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0.5.
[2]戎爱萍.关于农业合作社发育的分析[J].经济问题,2007.7.
[3]张翠凤.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验及启示[J].理论探讨,2010.1.
[4]赵冉,苏群.美国、日本农业合作社发展特点及启示[J].世界经济,2016.5.
[5]陈晓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问题探讨[J].发展研究,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