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1]浙江省对文物损毁事件的处置及效应
2017-04-09
浙江文化素以富庶优雅为特色。自近代以降,人祸天灾致使大量历史文化珍遗面临“绝境”。如1957年浙江嘉善县文化馆反映:“本县在深入发掘民间艺术中,发现有民间艺人将部分古老乐器售于供销社作废铜烂铁处理。据我们了解其中一部分是很有价值的(如九音锣)。”[2]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致力于对珍贵历史文化遗产予以抢救性保护,浙江省也为此作出重大努力[3]。本文旨在以前期研究为基础,对上述历史作进一步梳理研究,以再次论证建国初期浙江省文物保护业绩。
一、国家颁布政令条例制止文物损毁事件
1953年后,随着国家“一五”计划的开展实施,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工作之间矛盾凸显,各种类文物损毁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所闻。有鉴于此,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相继颁布一系列文物保护政令条例以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并通令各级地方政府贯彻执行。
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共4点,其中第1点规定:“各地原有或偶然发现的一切具有革命、历史、艺术价值之建筑、文物、图书等,应由各该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及公安机关妥为保护,严禁破坏、损毁及散佚;并详细登记(孤本、珍品并应照相)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第2点规定:“在反恶霸斗争和土地改革期间,应没收之地主、恶霸所有的上项文化遗产,不得听任损坏、散佚,或随意分掉;应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保管,并呈报上级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决定处理办法。” 第4点规定:“对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有功者,经当地人民政府查明后,应报请大行政区或省(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之奖励并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备案。如有盗卖及破坏事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加以制止,其情节严重者应拘送当地人民法院予以处分;并报请大行政区或省(市)级人民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备案。”
同日,政务院还颁布了《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群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共21条,其中第2条规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及省市人民政府,应调查所辖境内有重点历史价值的公共或私人所有之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予以保护,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登记。” 第3条规定:“凡因浚河、筑路及进行其他建筑工程而发现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或古物时,应即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一面按照原状合理保管,一面报告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前,不得擅自发掘。其已出土可移动之古物,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移往安全地带妥为保管。”第15条规定:“凡地下埋藏及发掘所得之古物、标本概为国有,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及当地之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文教部协商处理。”第17条规定:“凡发掘所得古物,有不能移动或暂时不易移动者,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得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加以保护管理。”[4]
1950年7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称:“近查各地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文物建筑,常有弃置、拆毁、破坏情事”,“似此对国家保护古代文化之政策极相违背。”提出4点保护措施:“一、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有关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及古城廓、宫阙、关塞、堡垒、陵墓、楼台、书院、庙宇、园林、废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以及上述各建筑物内之原有附属物,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 二、凡因事实需要,不得不暂时利用者,应尽量保持旧观,经常加以保护,不得堆存有容易燃烧及有爆炸性的危险物。三、如确有必要拆建或改建时,必须经由当地人民政府逐级呈报各大行政区文教主管机关后始得动工。四、对以上文物建筑保护有功者,得由各大行政区文教主管机构予以适当之奖励。盗卖、破坏或因疏于防范而致损坏者,应予以适当之处罚。”[5]
建国初期,浙江省委以及相关职能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政令条例,并因时因地予以补充以适应浙江地方形势。
1951年6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处理各地在土地改革期中收集到的文物图书”一事发文省文教厅[6]。7月23日,省文教厅下文称:“查本省实行土地改革以来,各地农会没收地主财物内常有书籍等遭受毁坏,或大批称斤出卖,最后供作包裹杂物用纸及造纸原料,似其情况,殊为有碍中央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之政策,嗣后务希各专署、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所属文教部门,切实注意遵照上项指示将各地农会没收之各项文物图书妥为检查保管,并报本厅处理。”[7]
1952年2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就“禁用旧版书、科学书作纸浆原料,以保护文物遗产”一事发布命令称:“一、各区专员公署,县、市人民政府,应责成文教部门密切注意检查各地农会前在土地改革中收集到的文物图书,并督促区、乡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对于此项文物图书负责整理,不得听任农会出售,由县、市集中封存保管,并造具清册,于一九五二年四月底前汇报省文教厅,以凭处理。如有特别贵重之文物图书,应立即提出运送省文教厅处理。二、对于各地私家藏书,各级地方政府应即加以调查,分报省文教厅与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备查。并应随时注意保护,勿使遭遇损毁。如遇物主无力保存时,应鼓励其捐献国家。其中如有名贵文物图书,亦可酌予实物奖励。严禁售予纸厂化作纸浆原料,或零星售予杂货店铺作包扎用纸。三、纸厂用旧版书作纸浆原料,直接违反了政府保护历史文物的政策。各区专员公署,县、市人民政府应令饬属地造纸厂、手工业造纸组织,禁用旧版书及科学书作纸浆原料以保护祖国文化遗产。”[8]
1953年10月14日,浙江省文化局就“各地收购杂铜中常发现有古铜文物”一事下文浙江省文管会[9]。11月26日,浙江省文管会致函浙江省合作社联合总社,称:接浙江省文化局转达华东行政委员会文化局十月七日化社(53)字第四零三八号通知,“我会已派员与你社土产经营管理处及建国南路仓库联系,了解了所存铜器中确有古物,请通知遵照中央指示,随时由我会接洽价拨。”“本省其他各市县,请你社通知下去,应将铜器中形式古老的,不要打碎,提出特别存放,积至相当数量,报告你社转知我会,再作联系处理。”[10]12月7日,浙江省文管会再次致函浙江省各级合作社,称:“现本省各地收购杂铜工作统由我各级合作社办理,而对于杂铜中古铜文物之鉴定及价拨、保存工作,系由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理。兹为贯彻执行中财委的通知,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共同拟定在收购杂铜中价拨古铜文物的执行办法如下:一、将铜器中形式古老与近代各种铜器用具不相同的或铜锈很多的器物和古钱等不要打碎,特别提出存放,积至相当数量,抄一清单通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经鉴别需要价拨保存者,即依规定办理价拨手续。二、省文管会派赴各市县进行文物调查工作之人员,亦乘便至你社联系,如积有古铜器、古钱等,经鉴别后即可按照规定办法办理价拨手续。”[11]
1954年1月5日,浙江省文化局、省公安厅就各地加强对笨重文物保护一事下文称:“兹为贯彻执行中央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下列办法:(一)凡各地的寺庙、道观、祠堂、坟墓等或其废址上所有的古代经幢、大钟、造像、碑刻、牌坊、摩崖(刻在山上、山边的文字、图像)、石人、石兽及有历史价值的铁炮、铜炮等等,各地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公安机关对于上项原有的或偶然发现的文物,应予妥善保护,严格防止破坏损毁,并随时报告我局。(二)凡进行垦荒、兴修水利、筑路及建筑等工程中,在地下发现前项文物时,应参照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一月廿九日命令规定及时慎重处理并报告我局。”[12]
1954年3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3年下达的《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一事发出《通知》称:为贯彻执行上述中央指示并统一行动,特作6点补充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所有干部,均有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之责任。特别是文化主管部门及基本建设部门更有直接加以保护的职责。在每一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会同文物工作人员,向工人及技术人员进行关于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教育,使其对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意义有足够的认识,自觉的加以保护。”“基建部门在确定较大基建工程之后,应于施工前一个月,将施工地区、工程种类及设计计划通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便派员实地勘察,商订具体保护办法,办法商定之后,有关方面均须认真执行。”“任何工程如在地下施工中间发现地下文物时,工程主管部门应迅速通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派员前往处理,同时将已发现之文物按照原状,妥善保管。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派员前往会同确定处理方法后,再行处置。”“文物工作人员在工地清理文物,工程主管部门在组织上、物质上必须予以协助,并应协助解决储藏事宜。”“凡积极宣传政府保护文物政策、法令,妥善保护文物,或对隐藏、盗窃出土文物之行为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者,可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或物质的奖励。对有意隐藏盗窃出土文物或故意破坏文物者,应根据情况,分别轻重,予以适当处分。其情节严重者应送人民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3]
上述文物保护政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浙江省处置各种类文物损毁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浙江省依法处置各种类文物损毁事件
建国初期,由于社会历史等原因,浙江省境内各种类文物损毁事件时有所闻:萧山河上区桃源乡紫湖高级农业社,曾拆除古墓石板去建水库;金华安地乡有个别干部在兴修水利时,拆除有较高考古价值的宋代墓葬,将墓中有浮雕的石板搬去砌通水沟;分水县五云山洗砚池在造校舍时被填平,洗砚池的石碑被打成数段做了井圈;杭州西湖人民公社石英厂派人到上、中、下天竺寺庙中敲毁并搬走一部分铁香炉、铁钟、铁供花瓶等作为原材料,它们有的属于省列入保护范围的文物[14]。建国初期,浙江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本省各地发生的各种类文物损毁事件进行妥善处置,既依法办事,更违法必究。这里以绍兴、龙泉及庆元县为例进行说明。
(一)对绍兴市(县)收购旧铜旧书、盗掘古墓事件的处置
1952年4月2日,绍兴鲁迅文化馆上书浙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称:“绍兴市合作总社于本年1月份起专设部门大量收购旧铜,平均每日收进二、三千斤。据本馆了解,缴售时,须将成件铜器敲扁打碎,装包运省。初步发现者其中有大批古泉以及铜鼎、铜壶等器皿,制作精工,虽非属三代青铜制器,亦有保存价值。请予迅作适当处理。”“上海私营第一废纸联营处以来绍兴收购废纸为名(未通过政府文教部门),运去大批线装旧书作造纸原料,数量在12万斤,其中珍贵图书未免损失,目前虽已暂停收购,请即明令停止其继续收购。”“春节前后,绍兴县属各区乡农民因受当地坏分子煽惑,集体盗掘古墓,初步统计被盗百余六,掘得大批汉代印纹陶器及晋代瓷器、铜镜、铁剑等古物。因发掘技术低劣,十有九破,损失极为严重。虽经区乡及时制止,然一般干部对文物认识不足,并不重视,任其流散民间或作商品买卖。请即予通报各地及时注意,禁止发掘,并将出土之古物等全部归公,交文化部门保管。”4月18日,浙江省文教厅将绍兴鲁迅文化馆上书转发浙江省文管会,“请提出意见并希派员前往调查。”[15]
针对绍兴市发生的文物破坏事件,1952年4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称:“据报本年春节以后,绍兴县漓渚、富盛,东湖等区若干乡村部分群众,有以开荒为名,挖掘古墓,盗取古物情事。”“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派员了解情况,虽经该县人民政府两次通令禁止,已有若干乡村对于掘出古物进行登记,准备上缴。但在此一事件中有不少珍贵文物遭受损失。”“兹特通令全省各专员公署、县市人民政府引起普遍注意,应严格执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之政策。并即行转令所属各区乡村政府、农会严禁发掘坟墓、盗取古物财宝。此后各地如再有发生此类情事,各地方政府应即时加以教育制止,其情节严重者应酌情拘送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分。”[16]
4月22日,浙江省文教厅报告浙江省政府:“遵即转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已“派沙孟海同志前往了解并作适当处理。”“前据该会陈述处理经过情况及所提意见,拟分别酌予实施。”“请我省人民政府通令全省严加禁止,务使各地区不再发生同样情事。”[17]
1954年4月2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命令称:“为确保我民族珍贵历史文物,严禁不法古董商人勾结坏分子盗掘古墓,非法进行买卖。本府订定《绍兴市人民政府保护珍贵历史文物暂行办法》一种,业经报准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化事业管理局批准。兹特公布于后,各古董商人应切实遵守并希全市人民协助执行。”并附《绍兴市人民政府保护珍贵历史文物暂行办法》共11条[18]。
4月21日,绍兴市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罪,分别判处绍兴县平水区下灶乡第四村王×德有期徒刑五年、王×潮有期徒刑三年。同日,绍兴市人民法院以盗卖国家文物罪,判处绍兴市解放南路六〇二号陶×荣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其全部所存出土文物,及酌情追回出卖之出土文物[19]。至此,对绍兴市(县)收购旧铜旧书、盗掘古墓案件的处置告一段落。
(二)对龙泉县拆毁三座古塔事件的处置
1956年1月,龙泉县文化馆干部尤文贵偶然发现龙泉县城内崇因寺双塔(宋塔)被拆,他在震惊之余努力抢救回十三卷佛经。不久,龙泉城郊的金沙寺塔(五代建的“华严塔”)又被人以年久失修为由拆毁。尤文贵震怒之下,写了举报信寄给上级主管部门[20]。
11月13日,浙江省文管会致函温州市文管会:“据反映,龙泉县人委个别领导干部擅自拆毁古塔,并毁去塔内文物。经本会研究,认为问题的性质十分严重。为了弄清此案真相,望你会于最近期内迅速将已得情况书面函告本会,以便处理。”[21]
早在11月12日,温州市文管会就将龙泉县擅自拆毁古塔一事报告温州专署、温州市人委[22]。12月4日,温州专署、温州市人委下发关于龙泉县擅自拆毁古塔、毁损文物的通报,“希龙泉县人民委员会责令对拆毁古塔事件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和教育,并将处理结果报温州专员公署。”[23]
12月7日,时任温州专区文管会副主任的吴兆瑛在《浙江日报》上发表了题为《龙泉拆毁三座古塔》的文章,称:“拆崇因寺双塔的时候,发现刻有北宋熙宁丙辰(公元1076年)字样的石函两个,石函内装有唐、宋写经、印版经卷及唐、宋彩色佛像画约百余卷,唐钱‘开元通宝’、宋钱‘太平通宝’六、七十斤。此外,还有小银塔一座,鎏金古钱一枚及银牌等。”除了尤文贵抢救回十三卷佛经外,“其余的唐、宋写经、印经和绘画,全被烧毁了。银塔、古钱等也卖给人民银行和供销社溶化了。”“金沙寺塔的塔身虽然略有倾斜”,但“绝无倾塌的危险。”根据现有资料,“本省五代的砖构建筑,只有今年新发现的临安功臣塔和龙泉金沙寺塔。北宋的砖构建筑,也只有龙泉崇因寺双塔、义乌大安寺塔和诸暨元佑残塔。这些稀有的、具有八百多年至一千多年悠久历史的建筑物,对于我国古代建筑史的研究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实物例证。”“龙泉县毁灭了祖国的这么多珍贵文物,情节是十分严重的。”
12月8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温州分院,称:“1956年12月7日《浙江日报》第四版揭发龙泉拆毁三座古塔一案。将原件转你院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院。”[24]
1957年1月6日,《浙江日报》报道说:“温州市展出龙泉古塔中残存的唐、宋经卷”,一为“唐代乾宁四年(公元897年)写的‘太上洞玄灵宝无量度人上品妙经’的末端,原件阔一尺,长一丈余。”另一为“宋代木刻经卷的断片,原件长一尺余。”
1月19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共龙泉县委关于破坏龙泉文物的检讨,称:“人民日报对于我县拆毁古塔破坏古物的批评(去年12月13日《人民日报》)是正确的。由于县委缺乏知识,学习政策不够,以及存在官僚主义,致对有关人员拆除三座古塔以及毁坏其中文物没有加以制止。”党报批评后,“县委召开了常务扩大会议,对这事件进行讨论研究,接受教训。除指定专人继续收集散失文物外,并加强教育干部群众,采取措施保护我县现存其他文物。”
3月11日,《龙泉报》发表社论,题为《保护祖国文化遗产是爱国主义的实际行动》,并配发新闻稿称:“已收集塔内外文物74件,有关部门仍在继续收集”。
3月19日,浙江省检察院、文教局、监察厅、文管会、浙江省检察院温州分院、中共龙泉县委文教部、宣传部、龙泉县人民检察院、中共温州地委文教部、中央监察部、中央文化部经调查研究联合作出关于“龙泉县拆毁三座古塔”案件的检查报告,并附《毁坏和收集塔中古物的报告》一份[25];又传达说:中央对龙泉拆塔事件十分重视,周总理也很关心。中央并委派文化部副部长郑振铎亲自处理此事件[26]。
5月3日,浙江省监察厅就龙泉县拆塔事件对浙江省人民委员会作出报告,对有关失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27]。
5月8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龙泉县拆塔事件向浙江省人民委员会递交“提请书”,建议“你会除对造成拆塔事件的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对其中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外,为了正确的接受龙泉拆塔事件的教训,须采取积极措施,贯彻执行中央保护古文物建筑的各项政策法令,整顿文物管理制度,以杜绝类似事件继续发生。”[28]
5月27日,《浙江日报》发文称:“省人委作出决定严肃处理龙泉拆塔事件,建议县人代会罢免副县长张恢吾、法院院长王衍信职务。”《浙江日报》并在同版配发社论:《从龙泉拆塔事件中吸取教训》。6月6日,《浙江日报》再次刊载消息称:“龙泉拆塔案责任人职务被罢免。”
8月19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向国务院递交关于处理龙泉县拆毁古塔文物案件的报告。至此,对龙泉县拆塔事件的处置最终尘埃落定。
(三)对庆元县竹口乡新窑农业社破坏新窑窑址事件的处置
1957年12月21日,庆元县竹口乡新窑农业社部分群众为兴修水利,开挖四座明代新窑窑址(属明代龙泉窑系统),致使其中“一、二、三号窑址都遭受到程度不等的破坏。”事件发生后,省文管会迅速派出朱伯谦、冯信敖二同志前去调查。四座明代新窑窑址“在省所公布的第一批保护单位中列为一等保护单位,该通知曾转发各区乡及有关单位”,且“57年省文管会派员调查后,曾在竹口乡成立文物保护小组,负责保护新窑、黄坛、竹口、枫堂等地的古窑址。但由于缺乏具体领导与检查,致使未起到应有作用。特别在省颁发了在兴修水利运动中做好文物保护的布告与县人委专门发了指示后,当地干部仍未引起注意,问题确实是严重的。”“为接受这次教训,做好今后的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加强向全县干部和人民进行保护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县人民正确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1、对已知的新窑、黄坛、竹口、枫堂等地的五代至明代的烧瓷窑址,林立禁牌,严禁破坏;并在当地健全与建立文物保护小组负责保护。2、争取各种机会,如广播、会议,进行保护文物工作的宣传,使干部和群众都知道保护文物的重要性,积极保护文物。”[29]
1958年2月22日,浙江省人委下文各县、市人委,称:“业经省人委公布的第一类文物保护单位明代新窑窑址(龙泉系统),已在庆元县竹口乡新窑农业社兴修水利中遭到破坏。这一事件说明庆元县人委虽曾发出过关于保护文物的通知,但对省人委1957年11月13日‘关于兴修农田水利及有关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未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加以贯彻,特别是对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区的干部和群众没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致使我省稀有的明代窑址遭受损失。目前这三座窑址虽已经省文管会做了处理,但问题是严重的。对这一事件中不关心保护文物的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已被掘出的文物也应分别作出处理。同时将此情况通报全省,希各地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兹提出以下意见,希各地研究执行:(一)各地必须坚决执行省人委(56)浙文办字第4053号、(57)浙文办字第2650号通知的精神,主动地把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告诉水利、农林等有关部门。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加标记(最好挂上或插上木牌,注以文字说明),禁止破坏,并在作农业规划时,尽量不予破坏。如果规划中确定不能避免,而必须进行发掘清理或拆建的,应遵照下列规定:省人委所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须经省人委同意后才能动工;其中特别重要者,须征得文化部同意后再动工;由县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经县人委批准,并在省文化局备案后再行动工。(二)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应在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在地区建立业余的文物保护小组(由乡、社干部及文化活动积极分子组成),负责保护文物及向群众进行教育。(三)应严格注意,不准随意在文化遗址及有古生物化石的岩洞泥土内取土积肥,并禁止随意拆毁古建筑、古墓葬、古碑碣等作为工程建设材料。对于需要拆除使用的各种石、砖结构之古代建筑物(包括碑碣),必须经当地文化部门鉴别后,撰述详细材料(包括古代建筑年代、沿革、结构形式、保存价值及实物照片等签署意见),按本文第一条规定上报批准后方可动工。在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动工。同时,各地应特别注意防止坏分子乘机煽动,故意盗掘古墓、挖宝等破坏文物的事件发生。(四)各地在表扬挖到石源或砖料的典范时,应慎重的检查其物的来源,对于那些故意破坏砖、石等古代建筑者,必须进行严肃处理。”[30]至此,庆元县竹口乡新窑农业社破坏新窑窑址事件的处理问题基本解决。
三、浙江社会各界人士的文物保护意识日渐明晰
建国初期对文物损毁事件的依法处置使浙江社会各界人士的文物保护意识日渐明晰,并逐渐演化为一种全社会爱护文物、保护文物的良好风尚。
1953年12月12日,上虞县人民政府卫生院刘克蔚通过浙江日报社致函浙江省文管会,称:上虞县百官区曹娥镇有一古庙叫“曹娥庙”,“除了有雕刻精细的庙殿外,还有曹娥墓、亭子、宋碑、铜鼎、巨钟、大鼓。”现该庙正被改造为粮库,“数千年的古迹将无觅处。”云云[31]。1954年1月5日,浙江省文管会致函刘克蔚,称:“你的意见很好,我们已函上虞县府转交当地政府妥为保护。嗣后有关你县文物情况,希随时和我们联系。”同日,浙江省文管会致函上虞县人民政府,转述刘克蔚的意见,“请你府转知当地政府”,对曹娥庙“不要拆改原来状貌,保持一定时期的建筑风格”,其他文物也“均须妥为保存,不应损毁弃置。”[32]1月9日,上虞县人民政府转知曹娥镇人民政府“遵照办理”[33]。
1954年1月14日,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致函浙江省文管会:“我院部分师生,上年去舟山体验生活归来后曾反映:普陀山普济寺内,陈列有字画、古物很多,僧人不知重视保管,难免散失损坏。为保存祖国的文化古物起见,请深入了解,并作妥善处理。”[34]1月22日,浙江省文管会致函普陀县人民政府,称:兹接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来函反映普陀山普济寺文物情况,“又据浙江博物馆观众反映你县有满清时期的龙袍及很多的古铜器,亦无人保管,为不使我国古代文化遗产遭受损失,请即派员调查并将情况报告我局,对已发现之文物,应即妥善保管,不得使其遭受损坏与散佚。”[35]1月29日,浙江省文管会回复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称:你院反映的有关普陀山普济寺文物情况,“业已洽请省文化事业管理局函普陀县人民政府,嘱即派员调查上报,并对各项文物妥加保管。”[36]
1954年1月15日,宁波四明电话公司职员王之祥给宁波市人民政府去信,反映“近传闻鄞县天童乡太白山区发现古墓多穴,古瓷铜器件及圹砖时有出土,曾有农民同志携来甬市兜售等等。”“中国古瓷,驰名国际,圹砖瓷文,又为我古代文化所寄,此项发现,在地区在国家均有重视之价值。”[37]1月1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将此事报告宁波专署,并下文鄞县人民政府称:“我们认为王子祥的来信反映的情况,是很宝贵的。特将这一材料抄转给你们。希你们根据中央及省府迭次指示保护文物的精神,派员查研,并将调查之具体情况,上报省府及各有关部门。并请告诉我们。”[38]1月25日,浙江省文管会闻讯后即指派牟永抗同志赴宁波进行调查了解,协助工作[39]。同日,浙江省文管会将此事报告浙江省文化局[40]。2月7日,浙江省文化局下文鄞县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称:“按照附件之王子祥原函所称各节看来,鄞县可能已发生盗掘古墓贩卖古物的案件,依其他地区经验,此事可能在春节前后农闲时期更趋炽盛,希即根据政务院一九五〇年五月廿四日政文董字第十三号令附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及省府府文字第九一五七号令转知区乡人民政府严密查禁盗掘古墓。”[41]
1954年7月2日,浙江省文管会分别致函嘉兴县双桥小学全体教师及全体同学。在致全体教师的信中,浙江省文管会称赞说:“此次本会去你区进行文物调查及宣传工作过程中,得到你们的热忱协助。今后希多多联系,并盼你们在双桥的文物保护工作中起着骨干作用。” 在致全体同学的信中,浙江省文管会特别表扬了“胡文吉同学那种对待文物的积极态度。”“今后希望在不妨碍自己学习的原则下,适当地进行文物宣传工作。”[42]
1956年“鄞县朱□乡农民陈明德掘得唐代开元八年铜钟一只,开元铜钱十八斤半。当他明确了文物法令之后,全部交给了政府。杭县瓶窑区长明乡生产合作社社员修筑西险大塘时,挖出一批精美的玉器,大小计二十件,完全献给政府。”[43]
综上所述,正如1955年浙江省文管会在年度总结报告中所说:“过去工地上不论干部和工人,一般很少懂得文物有什么用处,认为破破烂烂毫无意思。”现在,“这些情况基本上纠正了,他们主动地把出土文物收集起来,集中交到队里。”“许多群众体会到祖国文化的光辉成绩,”“近来有几次由部队或群众送来了新出土的石器或陶器,也有来信反映情况,这就证明了文物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44]
总之,“劳动人民创造的文物,由劳动人民自己来保护,这是我们国家文物事业的特色。”只有这样,才能“把本省文物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在世界上别树一帜。”[45]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本文研究时段界定为1950—1965年。
[2]嘉善县文化馆致函浙江省会演办公室,1957年11月24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09—058。
[3]钱文艳:《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对文物的保护》,《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6期;《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文物的保护——以浙江为个案的考察》,《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建国后17年国家对流散文物的收购保护——以浙江省收购“吴熙档案”为例》,《安徽史学》2016年第2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对古旧书刊的抢购》,《浙江档案》2016年第7期。
[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1950年5月24日。参见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编:《新中国文物法规选编》,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4—7页。
[5]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1950年7月6日。参见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编:《新中国文物法规选编》,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抄送中央文化部“指示处理各地在土地改革期中收集到的文物图书办法”的指示》,1951年6月7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03—1176。
[7]浙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为转知中央文化部指示处理各地在土地改革期中收集到的文物图书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希遵照由》,1951年7月23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039—003—004。
[8]浙江省人民政府命令:《通报重视在土地改革中收集的文物图书不使损坏及禁用旧版书作造纸原料,法定三项,希切实执行由》1952年2月6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03—1176。
[9]浙江省文化局:《抄发中央财经委员会通知为文化部门价拨杂铜中古铜文物事》,1953年10月14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0]浙江省文管会致函浙江省合作社联合总社:《为遵照中央财委会指示关于文化部门价拨古铜文物事函洽办理由》,1953年11月26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1]浙江省文管会致函各级合作社:《为遵照中央财经委员会通知价拨收购杂铜中古铜文物规定办法并执行由》1953年12月7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2]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化事业管理局、公安厅联合通知:《为希各地对笨重文物加强保护工作以免继续遭受损失由》,1954年1月5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3]《浙江省人民政府通知》,1954年3月22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4]以上案例参见1950年代初浙江省档案馆相关档案。
[15]浙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为通知鲁迅文化馆反映绍兴市收购旧铜旧书及盗掘古墓情况严重损失珍贵文物图书,请提出意 见并派员调查具报由》,1952年4月18日,浙江省档案馆,档案号:J039—004—004。
[16]浙江省人民政府命令:《为保护古迹文物禁止发掘坟墓盗取古物财宝,希严格执行并饬属遵照由》,1952年4月19日,浙江省档案馆,档案号:J039—004—004。
[17]浙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为遵示转嘱省文管会赴绍兴处理私掘古墓损失文物经过情况报请鉴核由》,1952年4月22日, 浙江省档案馆,档案号:J039—004—004。
[18]绍兴市人民政府布告,1954年4月2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9]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九五四年度刑字第七二号,案卷第七一号。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20]尤文贵:《不可忘却的教训—龙泉拆塔事件亲历记》,《龙泉文史资料》,第19辑,2001年,第123页。
[21]浙江省文管会致函温州市文管会,1956年11月13日,浙江博物馆馆藏资料。
[22]温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关于龙泉县擅自拆毁古塔的报告,1956年11月12日,浙江博物馆馆藏资料。
[23]浙江省温州专员公署、温州市人民委员会联合通报:《关于龙泉县擅自拆毁古塔,毁损文物的通报》,1956年12月4日,浙江博物馆馆藏资料。
[2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为龙泉拆毁三座古塔一案的函,1956年12月7日,浙江博物馆馆藏资料。
[25]浙江省检察院、文教局、监察厅、文管会、省委监委会联合检查组关于“龙泉县拆毁三座古塔”案件的检查报告,1957年3月19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26]尤文贵:《不可忘却的教训—龙泉拆塔事件亲历记》,《龙泉文史资料》,第19辑,2001年,第123页。
[27]浙江省监察厅报告,1957年5月3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28]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书,1957年5月8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29]庆元县人民委员会报告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新窑古窑址被掘情况的报告》,1958年2月3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010—009—067。
[30]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庆元县竹口乡新窑社在兴修水利中破坏新窑窑址的通报》,1958年2月22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010—009—067。
[31]上虞县人民政府卫生院刘克蔚致函浙江省文管会,1953年12月12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32]浙江省文管会致函上虞县人民政府卫生院刘克蔚及上虞县人民政府,1954年1月5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33]浙江上虞县人民政府通知:《希注意保存曹娥庙墓碑刻等古迹由》,1954年1月9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34]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致函浙江省文管会,1954年1月14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35]浙江省文管会致函普陀县人民政府,1954年1月22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36]浙江省文管会致函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1954年1月29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37]宁波四明电话公司职员王之祥致函宁波市人民政府,1954年1月15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38]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函:《为本市四明电话公司职员王之祥来信反映天童、太白山地区发现古墓、古物,希派员查研由》,1954年1月16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39]浙江省文管会:《为派往宁波了解发现古墓问题由》,1954年1月25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40]浙江省文管会报告浙江省文化局:《为鄞县盗墓案件请函鄞县县府宁波市府由》,1954年1月25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41]浙江省文化局函:《为鄞县发现古墓、古物请严防并禁止盗墓由》,1954年2月7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42]浙江省文管会致函嘉兴县双桥小学,1954年7月2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43]浙江省文管会:《浙江省的文物管理工作》,在中共浙江省委第一次文教工作会议上的发言,1956年。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44]《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度工作总结》,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45]浙江省文管会邵裴子代表的发言,1959年,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