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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保留与适用

2017-04-08

世界海运 2017年11期
关键词:海船国内法培训教材

张 铎

我国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保留与适用

张 铎

在接受《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时我国作出了非机动船舶不受其约束的保留,因而专门制定了《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供我国非机动船舶遵循。我国在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时未作出类似的保留,故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我国的非机动船舶,上述暂行规则应予废止。

国际公约;非机动船舶;避碰规则;国内法规

一、我国对1910年海上避碰规则的保留

约两个世纪以前,汽船逐渐投入运营,推动了海上避碰规则的发展。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上避碰规则。到1864年底,该避碰规则被世界上30多个海运国家采用,实际上已成为国际化的避碰规则。

1888年,美国政府以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不妥之处为由,照会各主要海运国家开会审议,我国亦被邀参加。1889年10月第一个讨论海上避碰规则的国际会议在华盛顿召开。当时我国政府派海关负责人员和海军管带赴美参加会议,历时两个多月。会议最终通过了《1889年海上避碰规则》。

1910年10月世界主要海运国家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事会议,研究关于海上碰撞法律的统一问题。这次会议一致认识到《1889年海上避碰规则》在国际上生效的必要性,对其作了少量修改后颁布了《1910年海上避碰规则》。我国政府于1912年命令各海关和中国江海中各兵舰与商船一律奉行,但我国的非机动船不在此列。这是我国对避碰规则的最初保留。

二、对《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保留

1948年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10年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了少许修订,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该规则于1954年1月1日生效。1957年12月23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8次会议决定接受《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作了如下保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机动船不受海上避碰规则的约束。

三、《暂行规则》的颁布

为了弥补作出上述保留之后我国非机动船舶无法可依的状况,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交通部交海督于字(1958)186号)(在本文中简称《暂行规则》)。该暂行规则由国务院于1958年3月17日批准,1958年4月19日由当时的交通部和水产部联合发布,于1958年7月1日起施行。

登录我国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官方网页,在“法规查询”中可查询到该《暂行规则》仍然有效。

四、学术界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保留情况的普遍认识

我国现行有关避碰规则的教科书、专著和海船船员培训教材等普遍认为,中国在1980年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时对我国的非机动船仍做出了保留,即中国的非机动船不受《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约束。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主流教科书和海船船员培训教材中仍附有《暂行规则》,作为授课的内容。同时,我国海事主管机关颁布的《海船船员适任理论考试大纲(船舶操纵与避碰)》中仍列有“我国的保留”,作为考试项目。

五、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保留情况的核实

国际海事组织编纂的《国际海事组织或其秘书长行使保管人或其他职能所涉多边公约和文书的状况》(Status of multilateral Conventions and instruments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or its Secretary-General performs depositary or other functions)(以下简称“公约和文书状况”)详细记载了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公约、议定书、规则及其修正案以及成员国对其签署、加入、声明和保留等情况,不断更新。

以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的“公约和文书状况”为例,在其第89页记载我国于1980年1月7日交存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加入书,该公约同日对我国生效。在其第95页开始的“声明、保留和陈述(Declarations,Reservations and Statements)”一节中详细记载了加拿大等十国作出的相关声明等,但未有有关中国的记载。由此可见,中国在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时未作声明、保留或陈述等。

另需说明的是,《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依附于《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该公约的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则依附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上述两个避碰规则分属两个不同的公约,不存在对前者的保留自然延续到对后者的保留的情况。

六、在我国未保留情况下《暂行规则》的地位

在我国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时未作保留的情况下,我国的非机动船将受到《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约束,即《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我国的非机动船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暂行规则》对我国非机动船的规定并非完全一致,存在一定的冲突。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我国非机动船舶的情况下,《暂行规则》的地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属于国际法,《暂行规则》属于国内法。对于两者存在冲突需要确定谁优先适用的问题,我国宪法没有规定。但自1982 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 条始,一直到1992 年我国《海商法》第286条第1款等一系列法律规定表明:当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我国国内法。从国际法看,《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这也体现了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法的原则。

据此,特别考虑到我国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当事国,负有信守条约的义务,我国《暂行规则》的适用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暂行规则》的制定本是为弥补我国接受《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时作出保留后留下的空缺,现在我国并未作出相应保留,《暂行规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从《暂行规则》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主要针对的是从事生产活动的非机动船,例如帆船从事运输或捕鱼等,这类船舶在当前的海上实践中已不存在,《暂行规则》也失去了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其次,自《暂行规则》于1958年颁布,至今已有59年,从立法的规范来看,其“暂行”状态应当终止。

七、建议

基于前述分析,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暂行规则》进行审查并适时废止。在《海船船员适任理论考试大纲(船舶操纵与避碰)》中删除“我国的保留”这一项考试项目。在海船船员培训教材和教科书中,不再保留和讲授《暂行规则》。

[1]唐颖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J].法学研究,2003(1):176-180.

[2]魏文达.《海上避碰规则》萌芽和发展[J].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82(2):83-85.

10.16176/j.cnki.21-1284.2017.11.001

张铎(1965—),男,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海事公约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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