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加强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

2017-04-08于天雨王怡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监管体制政府监管

于天雨+王怡

【摘 要】我国融资租赁市场近30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是继银行信贷后,金融市场第二大融资手段,其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监管面对的一个共性话题,关于政府对融资租赁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也是目前我国学术界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融资租赁市场;政府监管;监管体制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近30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继银行信贷后,我国金融市场第二大融资手段,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贡献了重要力量。融资租赁市场已成为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其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在行业繁荣发展的同时,伴随着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所面临的政策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到位等各种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市场监管目标狭窄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发展最初是为解决我国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试运行的。多数经济发达的国家在融资租赁业产生后才出现要不要监管问题,我国融资租赁业从一开始就受到监管,由银监会和商务部两大监管体系对市场进行把控,最初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目标是“对我国融资租赁市场进行严格监管”。从我国融资租赁30年发展史分析,影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实现更加稳定、健康、繁荣发展的因素有许多,其一就是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市场监管目标过于狭窄,未顺应全球经济大环境的发展而进行有效的调整,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市场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政府对于融资租赁市场干预过多,对市场的干预范围也比较宽泛,目前我国租赁市场轻监管、轻责任却重审批与重权力等现象较为常见。

2.我国政府市场监管权限不清

我国现行的融资租赁监管制度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不论是商务部还是银监会都是在原有的监管职能范围内对融资租赁进行监管。商务部审批外资企业当然对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企业有审批权和管理权;银监会对银行类企业及相关金融机构有审批和监督管理权,当然对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建立融资租赁机构监管权。由此可见,对融资租赁的监管没有新的立法,没有额外的授权,一切都在原有体系的掌握中,所以结果也不会产生一个新的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认识,我国现行的融资租赁体系不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它具有二元结构。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总体特征是“一个市场、两套监管体系、三种企业准入”。

3.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任何一个市场的进步,都需要立法层面上的支持。我国对融资租赁监管立法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融资租赁列入立法规划,于2005年4月底制定出《融资租赁法草案》,认真收集各方面意见,对此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但是知道第十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也没能正式审议这部法律草案。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体系仅仅是一个初步框架,需要大量的完善和填充。表现为我国虽早已颁布了《融资租赁法草案》及《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但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足;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的《租赁法》至今尚未面世,融资租赁业长期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状态。同时,由于缺乏统一全国性权威监管机构,不同性质租赁公司由不同部门监管,政出多门和多头监管,对租赁公司监管不力,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融资租赁市场上潜伏着较大风险。

二、推进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1.借鉴国际监管模式为基准重置监管目标

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各国政府时刻关注市场动向,及时出台相关政策的态度和方法,结合我国自身国情,调整监管目标。我国政府监管的指导思想在于“三公”原则,即维护市场公正、公平、公开,主要重点把握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选择好实体经济与融资租赁有效融合方式,平衡好增长与风险管控的关系,这必然要求我们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监管目标规划。也只有这样,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才能更符合市场化进程的需求,才能更好的扮演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支撑力量。

2.规范融资租赁监管主体

我国政府应规范融资租赁监管主体,彻底改变现在双规监管——由银监会和商务部共同履行监管职能的现状。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我国融资租赁业监管由双轨走向单轨的时机已成熟,且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机构应为商务部。首先,在确立了主管地位主体后,商务部就应进行部门规章的制定,同时积极配合并帮助租赁企业积极组建行业协会,较好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其次,对金融监管的机构对象进行监管,进一步明確各政府部门的职责作用与监管地位,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该在岗位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充分发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作用。最后,建立适合我国融资租赁规章制度与激励机制,对遵守法律及法规的租赁公司给予财政支持与优惠,有效实现激励性监管与制度化监管并行。充分利用设计合理、符合国情和行业的监管制度,克服传统监管存在的各项缺陷,提高监管的效率,从而有效降低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成本,较快地提高监管的效率。

3.加快推进融资租赁法

融资租赁的业务涉及金融、贸易、会计、税收等数个领域,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行业统一的《融资租赁法》,改变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体系混乱的状况。融资租赁还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没有基本法,各部门法之间会出于自己的利益和立法宗旨制定出融资租赁行业的规则制度。因此建立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融资租赁健康发展是必需的。只有通过法律层面的监管制度完善,才可以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才能促使我国融资租赁市场良性发展。

结束语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发展基础薄弱,虽然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面临着现今更复杂的国内和国际形势,挑战与机会并存,我国特色经济体制也对融资租赁市场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达到监管体制最优化的目标,我国政府还要走漫长的探索之路。

作者简介:

于天雨(1989.4-),女,籍贯:吉林,学历:本科,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王怡(1962.3-),女,籍贯:沈阳,学历:硕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猜你喜欢

监管体制政府监管
关于网约车法律规制的思考
公共服务外包该“放”什么,“管”什么
广州市小产权房的现状与出路研究
环保投入、政府监管与大气污染防治
澳门博彩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