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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的路径选择

2017-04-08徐晓冬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监督权监督制度党代会

徐晓冬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7)01—111—05

[内容提要]加强党内监督是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经过多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党内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权力配置体系,但在监督上仍然存在不足,党内监督制度需要完善。应从理顺监督和权力授受的关系、完善监督的相关制度建设、增强监督责任主体的职能方面加强党内监督。

[关 键 词]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路径选择

加强党内监督是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确保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当前,党内监督在结构体系、运转机制、制度体系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需要从理顺监督和权力授受的关系、完善监督的相关制度建设、增强监督责任主体的职能等方面加强党内监督。在新形势下,党内监督面临一些新情况,产生一些新问题,如何推进党内监督的民主化、科学化,本文试从党内监督路径选择角度进行探讨。

一、党内监督的重大意义

政治学观点认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里的制约指的就是监督。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没有受监督的权力几乎是不存在的,对于执政党来说,良好监督是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为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确保党带领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必须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任务做出了规定:“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1]这项规定进一步指出党内监督对于约束权力、遏制腐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可通过良好的党内自我监督、自我净化,达到从严治党的目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2]《中国共产党党內监督条例》同时对党内监督的内容范围也做出了规定:“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3]这为以后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武器,进一步促进了党内监督科学化建设。

二、当前党内监督的难点与不足

经过多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党内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权力配置体系,由党员选举的代表组成的党代会是党的权力机关,党员是党内权力的来源;党代会选举出的委员会具有执行权,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党的委员会授权其常委会,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党的纪检委员会由同级党代大选举产生,接受同级党代会审查,具有监督权。由此可以看出,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别由不同部门承担,从而使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存在内在统一性。内在统一性的优势是可以保证党的绝对领导,集中力量办大事,但同时也导致监督权在实施上存在一定不足。

(一)党内监督结构存在缺陷

1.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统一导致监督的弱化

党代会对党委会具有监督权,党代表大会召开周期较长,导致监督缺乏经常性,进而导致党代会监督的弱化。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着一部分决策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由此导致党委间接拥有部分监督权。自己监督自己,缺陷显而易见。

2.地方纪委的双重领导导致监督同级不力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委的权力来源都是同级党代表大会,应该相互独立,但是实际上,纪委书记往往是常委会的成员,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混为一体,监督同级很难,监督“一把手”难上加难,同级监督缺乏效力。地方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同时还要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造成的后果是:“这么多年来,在全国各地,涉及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违纪违法案件,几乎没有一起是由同级纪委揭发或检举的。”[4]可见纪委监督同级不到位已是普遍现象。

3.对“关键少数”的监督难以展开

现行的权力运行体系对“关键少数”即一把手的监督较为乏力。一把手的权力集中,权责越大,就越需要监督制约。但往往一把手自己不想接受监督,不想受制约,“有的一把手只讲集中不讲民主,习惯于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5]自下而上的监督渠道并不顺畅,有的党员对监督内容不甚了解;有的党员不知如何行使监督权,有的党员下级不敢监督上级,这样的情况较为普遍。

(二)党内监督制度需要完善

1.党内监督制度设计需要细化

当前,党内监督制度设计原则性规定较多,比较笼统,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应用操作,或者导致自由操作空间较大反而容易导致腐败问题。很多时候因为缺乏具体制度支撑,使制度执行的时候更多地依赖操作者个人素质。监督的依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有差异,缺乏统一性。

2.党内监督制度程序性法规欠缺

当前,党内监督制度实体性法规较多,相对的程序性法规较少,这样造成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人为的因素增加,不可控的因素增多。往往程序性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可以有效实施,并且可以对监督的性质和方向做有效引导。

3.党内监督制度事前防范功能较少

当前,党内监督更多的是事后惩处。事实上,监督的真正内涵在于防范。如果能在事前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纠偏、阻止违法违纪,则要比事后的惩戒发挥的作用更大。而且事前防范的监督在节约社会成本方面有着重大意义。

(三)党内监督运行不畅

1.党内监督参与机制有待完善

普通党员参与到监督中来,能够发挥自下而上的监督优势。目前情况来看,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运行良好,如巡视制度。而普通党员的参与存在着一定障碍,如缺乏监督渠道,党内一些情况公开不足甚至没有公开,就形成普通党员无从监督;有的监督情况缺乏反应渠道,导致监督意愿降低;有的基于监督缺乏保障,对监督权行使不足。

2.党内监督协调机制有待提高

党内监督应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系统,织成一个无漏洞的网,才能发挥监督的效力。但是当前党内监督的各方面协调情况还需要完善。比如,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之间的关联性不够,容易出现“看得着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着”的现象。

3.党内监督问责机制有待加强

加大对违规违纪的惩戒力度是党内监督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问责对广大党员干部也将起到警醒的作用。如果有了监督的“上文”而没有问责这个“下文”,那么监督也就失去意义了。当前党内问责仍存在不足,如在顶层设计上、具体落实情况等方面存在弱化的问题,存在落实不严、追究不到位的情况。

三、党内监督的路径选择

党内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于党的方方面面,所以从宏观角度,应从理顺监督和权力授受的关系、完善监督的相关制度建设、增强监督责任主体的职能方面加强党内监督。

(一)理顺监督的几个关系

在发挥党内监督优势的基础上,要理顺权力授受关系弱化的问题。

1.理顺权力授受和监督的关系

一要强化党代会对党委的监督。党代会选举出党委,就要将党委置于在党代会的监督之下,发挥党代会监督的直接、广泛的作用,把党代会的选举权和监督权统一起来。二要明晰全委会和常委会各自的职权范围。全委会和常委会都有自己的职权范围,但在现实中,在一些地方常委会有越权行驶全委会职权的情况,这样会削弱常委会的监督功能。应划清两者的职责,注意限制常委会的权力扩张。

2.理顺纪委和党委的关系

根据党章,纪委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协助,监督主要针对“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同级党委特别是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协助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其核心是当好参谋和助手,提出工作建议、协助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6]纪委不能做党风廉政和反腐败以外的工作,因此,党委对纪委的领导与其他的上级领导下级不同,是某个领域的专项工作的领导。地方纪委同时接受上级纪委的垂直领导。完善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在日常工作中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力度,如可从改革人事关系入手,把纪委的人事关系脱离于同级党委,为纪委的相对独立性提供组织保障。

(二)完善监督的相关制度建设

1.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

对于拥有8800万党员的大党来说,一套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对于其能够良性发展、健康有序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中央统一领导的地位,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各級纪检机关做到专项监督,党的职能部门同时监督,加上党的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履行监督权利的全方位的党内监督体系是党中央做的顶层设计。十八大以来出台和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准则条例共同构筑了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应细化党内监督的程序及方式方法,完善党内监督的程序,使党内监督覆盖党内各个角落。

2.增强党内监督制度的科学性

应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使党内规章制度建设与时俱进,能够与当下的党情、国情相契合,最终不断提高党内监督制度的科学化、系统化、集成化水平。党内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应体现在监督主体有随时监督的平台,有反映问题的渠道,有制度化监督的能力。党内监督制度应与时俱进,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拿出新的具体举措。

3.加强民主集中制细则建设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涵括着监督的内蕴。十八大以来,通过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提升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质量。但是今后在执行和落实上还要继续下功夫,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和程序设计上还要加大研究和实践力度。在运用民主集中制的能力上还要加强,在“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7]上做努力。

(三)增强监督责任主体的职能

1.强化纪委专职监督的效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为纪委保持独立的监督权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党内监督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在职责范围内,纪委要在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时候敢于亮剑,勇于担责。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纪委要发挥好监督同级党委的功能,真正保持好纪委的监督独立性。

2.发挥巡视制度的作用

巡视制度是一种效力显著的党内监督形式。推动巡视工作“全覆盖”意义重大,并且是大势所趋,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把巡视工作推向纵深发展,形成制度化,做到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同时,在策略上可以灵活多变,可以时不时“回头看”,杀回马枪,做到出其不意,提升巡视的威慑力。派驻机构要明确监督职责,做到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发现问题、有能力解决问题,树立监督权威。同时进一步推进巡察工作,巡察工作主要是针对市县,这样可进一步做到党内监督“全覆盖”。“苍蝇”“老虎”一起监督,达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

3.破解监督“关键少数”难题

如何切实监督“关键少数”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也是党内监督的难点所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于“一把手”的地位特殊,决定了他必然是党内监督重点对象。要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同级平行的全方面监督。上级党组织对下级的监督要多角度审视,从领导干部的选拔到考核,把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的情况纳入考察范围,落实监督责任。同级内部应重视互相监督,起到监督实效。要强化党员的平等主体地位意识,让“关键少数”自觉接受监督。只有地位平等了,同志之间才敢于监督。真正解决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

4、培育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

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高低是党内监督发展程度的一个标志,对党内监督落实情况影响较大。可通过一系列教育学习活动、宣传活动等,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让广大党员知晓自身的责任与权利,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会置身事外,勇于揭露、批评、指正,勇于担当。强化党员的党性修养,在监督的同时自身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在党内监督的道路上,任何一名党员都不是局外人,只有在制度上形成体系、全党形成合力,才能持续推动党内监督健康运行和发展,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党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N].人民日报,2016-11-03

[2]习近平.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

[N].人民日报,2016-11-03

[4]覃爱玲.六成省级纪委书记“空降”——纪委书记调任渐成模式[N].南方周末,2011-4-16

[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6]黄晓辉.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J].理论探索,2015(6)

[7]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辽宁省行政学院系统课题“转型期党组织建设问题研究”(课题编号:xzxyxtkt2016089)研究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王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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