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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相容催生“金牌独董”

2017-04-08胡继晔

董事会 2017年2期
关键词:独董董事董事会

胡继晔

如果想要独董能够真正独立履职、在董事会中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仗义执言,就需要改革目前僵化的薪酬制度,实现他们的法律风险和收益匹配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独立董事就是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花瓶”。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职能容易被虚化,其独董更被诟病为退休官员的养老院。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曾斌研究员的统计,2012-2015年间,深市上市公司独董共出现了15次反对票、32次弃权票和4次质疑意见,合计51次。大概每开一千次董事会才会有一个独董表达不同意的意见,曾斌的统计结果似乎坐实了“花瓶”说。

2016年资本市场的热点事件“万科股权争夺”中,万科独董张利平的弃权票,以及一直不断发声引起争议的独董华生,引起了人们对独董的再思考。2017年以来,上市公司的独董反对票已有多张,独董的这些表现让一直挥之不去的“花瓶”“橡皮图章”说产生了动摇,独董在公司治理特别是监督过程中到底发挥了多大作用成为资本市场的焦点。

我国的独董制度借鉴自美国。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席位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基本上为内部董事所把持,偶尔的一两个外部董事席位往往由總裁的亲朋好友担任,对总裁言听计从。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促使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董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表、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此后独董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纷纷确立。据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准则 [2004版] 》,独董可以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对于评价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业绩表现带来客观的视角,还在管理层、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分歧时发挥重要作用。独董制度对于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强公司的竞争力、强化公司内控制度、维护小股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的《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并未规定独董制度。证监会2001年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独董制度,正在修改的《公司法》草案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董制度。可见,独董这种舶来品正逐步走入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之中。

在欧美发达国家,独董大都由其他公司的CEO或高管等担任,整体形成了一个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和独董市场,企业会根据独董表现等来决定聘任与否,履职较好的独董担任其他企业高级经理人的概率较高。我国独董的主要来源是高校学者、行业专家,一般有教授、高工、研究员、律师、会计师等头衔,在独董的相关规定中,只强制要求要聘请会计专业人士。独董来源背景相对单一,难以形成良好的激励和竞争机制。

独董不同于公司的挂名顾问、名誉职位,而是与其他董事一样,既享有权利和权力,也承担义务与责任。传统公司法认为,董事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但独董要维护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利益都蕴含其中,由于大股东、管理层相对于中小股东的强势存在,独董就是对这种强势的平衡,尤其是涉及公司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时,独董更多代表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他董事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权力。独董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的,独董要对公司甚至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2016年以来一些独董的表现来看,其履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表现较以前更为出色。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股东大会确定一个针对所有独董的共同报酬标准,并且报酬一旦确定少有调整。根据曾斌的统计,深市独董的平均年薪为6-7万元,50%的独董薪酬在2-6万元,很少根据独董作用的大小调整,这样的薪酬机制对于独董很难有激励作用。实际上,美国最初的独董报酬微薄,但随着独董群体的壮大,独董的报酬已有明显提高,平均在6-10万美元。一些上市公司为吸引独董,推出了股票期权、“金色降落伞”甚至额外的退休金计划,这些对于确保独董的高素质具有积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

除薪酬机制之外,独董的声誉机制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独董自身的社会声誉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他们作为独董的履职行为,但学术和社会声誉很多时候并不必然带来独董履职的尽责,如何培育类似美国CEO群体作为独董履职的声誉,是我国独董未来借鉴的方向。独董群体可以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独董协会或行业公会,通过自律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履职规范,可以实行开放式的独董资格认证制度,形成“金牌独董”和“黑名单独董”的声誉机制,构建独董的行为准则和指南,为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评价独董的业绩提供条件,也给各上市公司选聘独董提供参考。国有上市公司,其生存和发展壮大必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往国企党委、董事会、经理层人员高度重合,决策与执行很难分开,导致国企“内部人控制” 现象严重。未来在构建国企董事会时,应当逐步扩大外部董事的来源,可以增加从跨国公司、国内优秀民营企业家中选聘独董,以汲取管理经验,完善公司治理。

由于独董履职过程中有可能触犯《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额处罚甚至可能远远高于所取得的薪酬。为免除独董的后顾之忧,应当建立独董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给独董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的上市公司不超过100家,在全部数千家上市公司中仅占非常小的比例。如果想要独董能够真正独立履职、在董事会中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仗义执言,就需要改革目前僵化的薪酬制度,实现他们的法律风险和收益匹配。果如是,则我国的独董制度就不仅仅与国外形似,更重要的是可以为公司治理做出应有的贡献,不再被诟病为“花瓶”,而是成为资本市场一道靓丽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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