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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校园暴力事件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2017-04-07孙铭悦张雅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

孙铭悦 张雅茹

摘 要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件不断曝光在人们视野中。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特征,关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根源,心理因素以及刑罚效果,提出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并初步探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社会化途径。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作者简介:孙铭悦、张雅茹,南昌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30

一、从校园暴力事件看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2015年,湖南邵东三名中學生劫杀女教师的案件发生后,令国人震惊。三名作恶者年龄最大的仅有13周岁6个月,最小的不满12岁,他们采取及其残暴的手段杀害老师,而在行凶后仍若无其事地在网吧玩游戏。案发后,三名中学生被警方送往工读学校教育,如此恶劣的犯罪却可以不负刑事责任。①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14周岁以下是绝对无刑事责任的年龄时期,进入工读学校是收容教养的一种具体方式,三名未成年人并不用负刑事责任。该案发生后引发了关于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议。而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敲诈勒索、殴打老师等校园暴力行为频繁见诸报端,其中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在少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频繁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关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部分赞同者认为校园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从侧面反映出当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及道德认知水平较刑法立法时有很大的提高,能够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负责,应当受刑罚的制裁。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应综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等各个方面加以分析,寻求解决的方案,而非片面地付诸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二、不宜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社会根源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经济与文化发展不均衡。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并没有带动同水平精神文化的发展,未成年人的身心素质也受到深远的影响。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的熏染,网络监管不严,社会治安不稳,不良风气传播等因素也是促使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成因之一。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和家庭、学校以及人际关系等因素呈正相关。湖南三少年弑师案中,其中一名少年家庭离异,父母对其采取棍棒教育;另两名少年皆是留守儿童。家庭不美满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他们孤僻封闭的性格,最终走上不归路。实例表明,家庭不和谐,人际关系不佳的未成年人更容易产生心理问题,从而导致犯罪倾向。青少年犯罪不仅是一个刑法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仅靠刑罚加以惩治,而应寻求其犯罪的社会原因,了解青少年犯罪背后的罪魁祸首,对症下药,综合施策。

(二)未成年人身体成熟而心理未必成熟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赞同者认为,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现在的青少年在身心方面都较以往的同龄人有更明显的发展。因此,12、13周岁的青少年已经能够较清楚地分辨是非,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承担自己的犯罪后果。然而,身体成熟并不代表心理成熟。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表示一个人具备了相应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应当承受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刑罚。处于12、13周岁的青少年并未接受系统的教育,仍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虽然处于信息传播交流非常发达的网络时代,但他们更容易受网络上的不良思想所迷惑,不能正确分清是非,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

同时受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如今的青少年虽然有了更好的物质条件,但长期处于独生子女的教养环境中,容易依赖、自我,缺乏独立性和承受挫折的能力,心理上往往更加脆弱而不是早熟。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备相应的认知和自我控制能力,心理成熟度,只有当青少年身心发展同步时才能真正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效果甚微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扩大惩罚的对象,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部分犯罪行为也纳入到刑法的调整中,依靠刑罚的手段来惩治。但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来说,通过刑法的制裁并不能矫正其犯罪,也达不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为他们的心理认知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若一味地运用法律手段对其适用刑罚,而不是针对他的心理认知偏差进行疏导、教育,不仅难以达到改造的目的,还容易对其产生更大的心理阴影,使其被推至社会的对立面,被烙印上罪犯的标签,难以回归社会正常地生活,这也违背了刑法的初衷。

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看,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最少的刑罚达到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刑罚只是手段,刑法的最终目的绝不是为了实施大量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一直秉承“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矫正理念,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以“宽容但不纵容”的态度处理,这些从刑法条文中也有所反应,例如“从轻或减轻处罚”、“废除累犯”等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重罚,难以防止其再犯罪,而让青少年承受过重的刑罚,不利于其返回社会,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建议

少年宜教不宜罚的司法理念,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观念。通过以上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不难得出,我们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对待该问题,而非一味地利用刑罚来预防和惩治。青少年群体的发展无论对国家,社会还是家庭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低龄青少年犯罪,我们既不能坐视不管又不能严苛于刑罚,而应当寻求合适的途径综合解决,科学干预。

(一)对累犯的立法技术处理

首先,笔者不赞成将当前《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的14周岁、14-16周岁、16周岁以上这三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设置进行改变,特别是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4岁以下。青少年暴力、欺凌致使犯罪的事件中有绝大部分都是由于青春期的躁动青涩以及他们自身的生活经历,特别是一些负面的甚至不堪的经历或往事埋下了犯罪的种子。美国马文·沃尔夫冈教授曾与他的团队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对未成年人最初的越轨行为进行正确处理至关重要。少年犯中有94%会痊愈,只有6%会成为累犯,但6%的累犯,即使对他逮捕和坐牢,也无助于阻止他再犯,而这6%的累犯将会犯下社区和国家50%以上的强奸、杀人、抢劫重型案。②正所谓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对于那些极少数的行为极其恶劣的青少年不能让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同时对初犯者也不能过于严苛。因此,对于这种“再二再三再四”的行为应当进行惩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以累犯论处。笔者认为此处的立法上可以做一些弹性化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初次犯罪属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严重犯罪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又犯诸如此类的罪行的,可以以累犯论,应当从重处罚。这也是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二)重视社区矫正的作用

实践经验表明:十座监狱不如一座学校。对于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更多的是需要通过社会而非仅仅法律来解决。《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均重视对未成年的从宽改造,充分说明惩罚不是刑法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当下青少年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又使人们认为目前不追责的做法只会助长犯罪气焰,法律应当将手伸到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群体中。笔者认为可不改变原先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而是加上“对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但着实构成犯罪的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盲目地适用必然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蹲留在监狱中让其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做出代价可能只是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就社会改造而言,最终的结果可能是背道而驰。监狱的环境不言而喻,未成年与其他的罪犯处于同一个环境中,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会深受其害,在出狱之后,对法律的态度乃至对整个社会的态度会十分消极。另外 ,在与社会隔绝了很长时间之后,他们容易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最终的结局是丧失信心,为社会所淘汰,严重的会为再次犯罪埋下伏笔。即用刑罚惩罚未成年人等于制造更多、更严重的罪犯。而社区矫正就可以很好地弥补这一点。实行社区矫正依然不完全剥夺其自由,不与社会进行隔离,而是进行感化、教育、挽救。对于那些在家庭、性格方面有问题的青少年进行心理疏导,特别是像父母离异或者去世而泄愤犯罪的情形,这无疑更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三)加强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近期《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至14周岁。③这一规定的提出明显是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二者无论是在立法规定的表述还是司法实践中界限都十分模糊。但根据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从有利于从行为人的角度选择规范的适用,即优先选择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尽可能少地运用刑事强制维护社会秩序,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亦是如此。当治安违法与犯罪二者难以辨别时,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解决问题,即使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降低,但也好过接受刑事惩罚。这既可以弥补刑法上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不能惩罚的无力感,又可以通过行政法使得行为主体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不如刑法那样严苛。其较好地体现了法律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以及法律价值的考量。

犯罪年轻化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下降的标志之一,如若在立法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于在社会上释放更多不良的信号,引起较差的社会效应,最终背离刑法的初衷。对待这一问题,本质上应对未成年暴力者与未成年受害者进行利益的衡量,找到二者法益的平衡点才是最重要的。

注释:

①湖南三名少年劫杀女老师案件的五个“令人震惊”.人民网:http://gs.people.com.cn/n/2015/1028/c183343-26944354.html.访问时间:2017年3月3日.

②刑事责任年龄该降低?专家:不应用单一方法解决问题.中国经济新闻网:http://www.jjxww.comhttp://www.jjxww.com/html/gnxw/4126.html.訪问时间:2017年3月3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2017年1月16日.http://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5604357/content.html.

参考文献:

[1]林清红.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1).

[2]张大均、吴明霞.社会变革时期青少年心理问题及对策研究的理性思考.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2).

[3]明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研究——以犯罪低龄化现象为视角.法制博览.2016,6(中).

[4]山茂峰.关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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