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与我国青少年犯罪控制》一文
2017-04-07钟晨
摘 要 对于不同交往理论,文章中提到“它的局限性在于仅仅将注意力放在了与个体交往最密切的一小部分人身上”,毫无疑问,这点是正确的,但是在不同交往理论的不足中,仅仅提到了这一点,还是远远不够的。
关键词 不同交往理论 青少年 犯罪
作者简介:钟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基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27
在《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与我国青少年犯罪控制》一文中,作者提到萨瑟兰的理论基本包括认识因素和过程因素两个方面,即学习的内容和交往的过程,私以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在刚开始,萨瑟兰的理论中,“文化冲突”和“社会解组”占了重要的地位,文化冲突易于理解,社会解组是指由于时代与社会的变迁造成了传统的社会规范的解体,而由于一些原因,新的社会规范还未曾建立,没有既定的正确的行为规范可以供人民去参考,社会陷入病态。这两种都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而在后期,萨瑟兰放弃了这两种说法,而改用了“价值冲突”和“不同组织”的概念。萨瑟兰理论的不断改进与完善表明了犯罪来源于社会结构矛盾,这也表现出萨瑟兰从社会结构而并不是个体心理层面来解释犯罪的意图;而在本文中提到,“不同交往理论虽然着眼于社会分析,但是其实质上仍然是基于个体层面的研究”,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虽然萨瑟兰的研究理论中着重提到对犯罪人影响最大的人,但是第九条提到“非犯罪行为同样是对普遍性需求和价值观的表达”,这一点又恰恰从反面强调了从个体心理层面去解释犯罪的意图是错误的,是不科学的,因此我觉得,作者对于不同交往理论的认识并不全面,有失偏颇。
对于不同交往理论的批判,文章中提到“它的局限性在于仅仅将注意力放在了与个体交往最密切的一小部分人身上”,毫无疑问,这点是正确的,但是在不同交往理论的不足中,仅仅提到了这一点,还是远远不够的。
在不同交往理论中的第八点提到,接触的影响力差异受到“频率、持续、优先、强度”这四个因素的影响,四个词很容易理解,但是实际操作比较起来,这四个概念易于理解却难于计量统计,我们对这些的理解仅仅停留在抽象的阶段,而无法用具体的数据来说明问题,这一点虽然看似微不足道,却是致命的硬伤。在大数据时代下,真实的数据往往最容易使人信服,而不同交往理论中的这四个概念却一直无法量化,这无疑给该理论的说服力与可信度大打折扣,而在后来,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已经在想方设法逐渐弥补这一点。
与此同时,根据亲密接触的理论,警察、司法工作者是不是更加容易犯罪呢?其与犯罪分子的接触较多,显然,这一点无法从该理论中得到解释,然而在本文中,作者在分析不用交往理论的不足时,却并未提及这点,同时,在不同交往理论中不停提及的“学习”这一点,那么有些情况下,犯罪分子是没有选择“是否学习”的条件的,极有可能是外界的客观环境或者人为因素所逼,无从选择,只能去犯罪,比如那些被拐卖从而在大街上偷窃的青少年,这一点,作者也没有提到。因此就对不同交往理论的批判来说,这篇文章切入点太少,写得较为片面。
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中,作者提到“对青少年来说,同龄人的行为比其对该行为的态度更有影响力”,我觉得这一点存在问题,青少年虽然社会阅历不丰富,但是在社会法制的教育下,青少年对于一些明显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吸毒等,心中有相应的意识,可以认识到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而文章中谈到吸毒的例子,青少年在心里对吸毒这一概念有抽象的认识后,在身边的同龄人吸毒时,可能会产生感觉比较酷或者是其他让他钦佩、羡慕的想法,由于这一想法的促动,青少年才会追随身边同龄团体的步伐,走上犯罪的道路。吸毒的案件只是打个比方,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对青少年影响较大的应该是同龄人的观点和他自己的想法,至于这一行为具体是什么,可能影响力不及前者。而不同交往理论中的第二点也提到“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在沟通过程中习得的。”这句话是指因为与他人对特定事物交换意见而习得犯罪,本文中这句“同龄人的行为比态度更有影响力”显然与理论第二点冲突,故该点论证失败。
同样是吸毒的例子,文章中提到“父母吸毒和朋友吸毒相比,后者对青少年带来的影响甚于前者”,这一点也是对不同交往理论不正确的认识,即该理论的第七点,频率、持续、优先、强度这四个因素对于是否犯罪有着重大的影响,在一个正常的家庭情况下,除去上学时间(即父母的工作时间),父母与孩子接触的时间以及父母在孩子心中的地位,往往大于同龄团体带给青少年的影响,而本文中却说同龄群体的影响力比父母的影响力更大,虽然可能部分案件中事实确实如此,但是,这一结论显然是与不同交往理论相悖的,这几点虽然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是在套用不同交往理论时,逻辑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不同交往理论的具体分析来探寻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救治方法,其出发点是好的,部分观点确实与不同交往理论相匹配,但是分析下来,文章中提到的很多点是为了达到目的而那么说,失去了一些客观性,在套用不同观点理论时,一些要点不太匹配,逻辑有些混乱;本文的论证方向与论证思路较为明确,即通过对不同交往理论优缺点的分析,进一步推出青少年犯罪的解决方法,但是在论证过程中,由于相应的点匹配混乱,所以导致论证力度不够,效果不足。
从实践意义上来看,文章中主要提到了两类措施,第一类是从青少年交往和学习的方面进行限制,看上去这一类措施十分贴合不同交往理论的要求,然而在实际操作时,显得尤为困难,甚至带来不良影响。在信息时代的大环境下,想要把青少年和有犯罪行为的同龄人相隔开,是非常困难、很难实现的,而且遇到问题时,隔绝不是办法,由于青少年所处的特殊时期,他们的逆反心理十分严重,所以如果一味的避免或者拒绝让青少年与之接触,那么在好奇心理与逆反心理的双重驱使下,很有可能加速青少年加入犯罪团伙,走上不归路。总结来说,這个措施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没有照顾到青少年独特的心理状态,没有考虑到青少年处于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因此操作起来可能效果并不好。
第二类措施是指改善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结构,这类措施看似抽象,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但是文章中将这一概念具象化,将其主要分为“破裂家庭”、“在大城市打工家庭的子女”、“非城镇户口的子女”这几种情况,对这几种情况分别进行界定,具体分析每一种情况的现状以及面对的问题,同时将我国的情况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通过对比增强这一措施的说服力。在这一类措施中,作者将不同的情况进行细化,分组举例,将本来抽象的概念说的通俗易懂,将一大类分解成具体的项目,但是,要推行这一举措需要政府、社区、学校等机关的大力支持,同时工作量较大,难度也较大,但带来的效果将非常显著,因此我觉得这一建议阐述的很好。
从理论角度出发,两类措施均贴合不同交往理论,对应该理论的不同要点,但是第一种操作没有考虑到青少年所处在的特殊时期的特殊心态,没有考虑到一味的阻止其与有犯罪倾向的人交往,可能会适得其反,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好奇心与逆反心理都十分强烈的阶段,因此第一类措施稍微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难以想象的后果,因此我觉得第一种措施缺乏实践性,不适合推行;而第二类措施,虽然工作量较大,对各机关的要求也比较高,但是其顺利推行带来的效果也十分可观,即第二种措施虽然要求高,在具体操作上难度较大,但是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社会各方可以共同努力,促成达到非常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与我国青少年犯罪控制》一文中,对于不同交往理论有一定的分析与认识,但是文章中提到的“不同交往理论虽然着眼于社会分析,但是其实质上仍然是基于个体层面的研究”与萨瑟兰的本意相违背,不同交往理论其是仍然是社会层面的研究,在这一点上,该文章的认识有失偏颇;在对于不同交往理论的批判中,文章中仅仅提到该理论将目光重点放在与其亲密接触的一小部分人身上,这显得远远不够;这个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该理论存在的问题不仅与此,还存在“强度、频率”等概念无法量化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该文章对于这一理论存在的问题认识的不够全面,还需要补充;在将不同交往理论应用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时,理论是正确的,但是在套用具体观点时,有些观点和理论不匹配,无法达到证明效果,逻辑有些混乱;该文章论证方向清晰,论证思路简明,但是论证过程有些混乱;在实践方面,两类措施一类看似简单可行,实则不切合实际,未特殊时期特殊对待;而第二種看似抽象复杂,实则效果显著,适合大力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