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恶意欠薪逃匿 法网恢恢终被判刑
2017-04-07刘秀娟
刘秀娟
为逃避支付拖欠工人的250多万元工资,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一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人玩起了躲猫猫。日前,该装饰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依法作出判决。
经查, 2012年6月6日,该装饰公司与发包方惠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按造价人民币1221.12万元承接了某楼盘装修工程,于同年6月28日以签订《经济指标责任书》的形式转包给包工头刘某安,并约定刘某安原则上是该装饰公司的员工。刘某安于同年10月自行聘请了泥工班组、油漆班组等施工班组共74名工人进场施工。期间,发包方支付该装饰公司工程进度款人民币628万元,该装饰公司则支付刘某安工程进度款670多万元。经审计,截至2016年10月30日,该装修工程应付各施工班组工资为人民币459.566万元,已发放工资人民币203.84万元,欠付工资为人民币255.726万元。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装饰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后,该装饰公司仍不支付,法定代理人郑某锦逃匿。2016年3月10日,郑某锦在惠州市惠城区被抓获。
日前,该院依法向惠阳区法院提起公诉。该院认为,被告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后,为规避法律和行政部门监督,以签订经济指标责任书形式违法分包工程,在工程施工中发生拖欠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郑某锦作为法定代表人,其对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主管责任,在发生拖欠劳动报酬情况后,仍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經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惠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并追缴被告单位违法所得人民币255.726万元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