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技术创新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2017-04-07童玉霞
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为解决海量作品许可问题的有效途径受到世界的瞩目。我国2012年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引入了这一制度。本文通过研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适用,对比分析我国目前适用这一制度的优势与不足,并对制度在国内的适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技术创新 著作权 延伸性 集体许可
作者简介:童玉霞,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68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化时代,除纸质书籍、光盘、照片、胶卷等传统载体以外,计算机网络成为了作品传播的新型载体。近年来随着移动数据网络的进一步发展,移动客户端使用者数量急剧增加,其便捷的形态和操作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使用者参与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中。形式多样的作品不断涌现,凭借快速通畅的方式广泛传播,吸引投资者注资利用投入市场,版权产业迎来了一波发展的小高峰。但是快捷的传播方式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借助发达的数字网络,公众能够迅速获得各类数字作品,个人的复制传播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作品未经授权而被传播利用的情形随处可见,著作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并且,由于使用者规模庞大,相对弱势的著作权人通过个人的力量对抗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人的侵权行为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如何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保护著作权人私权的前提下,促进文化传播和版权产业的发展,是当下著作权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数字技术发展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影响
数字技术的发展全面改变了作品产生、使用以及传播的方式,以二进制编码的形式进行作品的创作与传输成为了主流趋势。这种传播方式损耗低,作品还原度高,因此对作品传统的使用与传播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进而影响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数字技术可以为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新思路。利用数字技术完善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是网络环境下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现版权价值的新举措。
以数字技术为基础,集体管理组织开发出多种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应用于数字作品传输监测以及许可使用费的收取支配等活动中。以美国为例,ASCAP、BMI 和 SESAC三大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的数据库可以覆盖其下曲库中所有作品的权利信息,可准确呈现最新的权利信息 。CCC利用其完备的数据库系统,不仅可以完成一揽子授权,还有能力为用户提供单独授权,授权的作品范围涵盖美国在內的多个国家。建设著作权电子信息系统,可以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构建起快速沟通的桥梁,提高作品授权的效率,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已成为时下集体管理的优选方案。
三、数字技术背景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
数字技术的创新与变革促使传统集体管理制度向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方向不断发展。但是技术手段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由于其鲜明的特点和突出的优势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青睐。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源起于北欧。20世纪60年代初,为解决广播产业作品大规模授权的问题,北欧著作权立法协调委员会提出将集体许可制度扩展适用于广播作品的授权中,由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著作权人与广播组织签订相关作品的许可使用协议,并且允许使用者以同一种方式使用相关类别中的所有作品。这一制度有效提高了授权许可的效率,妥善协调了著作权人、使用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后被推广应用于有限电视信号转播、以教育和商业为目的复制图形以及图书馆对作品的特定使用等领域。
为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私权,制度的设计者规定了严苛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即其在某类作品领域内必须拥有数量足够多的会员,有足够的能力管理会员作品并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二是应当严格限定延伸性集体管理所涉及的作品范围,目前适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均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三是非会员著作权人保留单独请求赔偿和拒绝许可的权利 ,保障会员与非会员同等的地位。
(二)各国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情况简析
随着作品数字化程度的加深,各类作品的规模性授权问题更加突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受到了世界范围内人们的关注。2006年12月俄罗斯在《民法典》第1242条至第1244条中专门规定了该项制度 ,通过国家特别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其管理范围内可以进行延伸性集体许可;2014年10月英国在立法中正式确认了这一制度,授权国务大臣根据合理申请来许可特定著作权中介机构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 。我国在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首次引入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于2014年在草案送审稿中明确了这一制度适用的作品范围和使用方式。
此外,新技术的迅猛发展还为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开辟了全新的土壤。借助发达的数字技术和丰富的数字作品,数字图书馆、数字音乐平台等开启了数字作品规模化使用的新方式。大量作品的数字化及数字作品规模性授权问题再一次成为了这些使用者的困扰。另一方面,著作权人也深受作品数字化传播难以控制和法律规制空白之苦。早在2008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曾受理过学术论文作者诉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论文收录至万方数据库进行营利活动的案件。而数字音乐平台迟迟未进行收费制改革的情况也让大量音乐作品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面对这些现实的困境,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发挥其优势作用,在规制使用者行为和保障权利人利益之间找到良好的平衡。
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我国从2012年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新一轮的修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引进成为了本次修法的亮点和热点,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数字时代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版权产业长远健康的发展。
(一)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
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还处于极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在各自管理的领域内存在大量的非会员,且在使用费率的制定、管理费的提取等方面存在权利滥用、公开不充分等问题 。这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有极大的关系。目前我国在一个领域内只允许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存在。长期的垄断状态对内不利于激发改革创新的动力,对外难以取得著作权人的信任。因此,必须加强对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与监督,增大透明度,树立诚实可信的形象,积极取得大众的信任与支持。
(二)著作权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为便于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五大集体管理组织都已经建立起各自的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相关公众可以随时随地查看作品权利信息,了解作品使用情况,同时监督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其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能够直接完成作品在线注册和许可授权,并建有“DIVA”数据库系统,能够在全球范围内管理中文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等相关事宜 。但是其他平台在数据库的建设、作品在线授权等方面仍然有待加强。并且各系统间的信息流通不畅,难以形成领域内信息的交互与共享。这与各系统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有很大关联。为突破了作品信息在不同平台之间流转的壁垒,提升信息互通性,应当注重开发统一的标识符识别系统,应用于数字作品的信息登记,形成标准化的作品信息数据库,以便于实现版权产业一站式服务。
其次,由于延伸性集体许可将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大量非会员作品的授权使用,因此在数字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必须对非会员权利的保障予以重视。除了健全作品数据库、完善作品信息登记、增加财务透明度之外,还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渠道处理非会员作品许可中出现的问题,最大程度上尊重和保护非会员著作权。
(三)制度设计的完善
1.范围的限定:从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进程中可以看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不断缩小,从第一稿中的无所限制到最终送审稿 中仅限于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立法者根据当下我国著作权保护和发展的现状特别是KTV实际收费情况作出了范围上的规定 。这也是为了回应之前社会各界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適用范围提出的质疑。在制度引入的初期,这一范围限制尽管具体而狭小却有利于制度在我国土地上扎根壮大。另一方面,从北欧等国适用这一制度的经验来看,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经历了由小逐渐变大的过程,因此立法者必须准确预测制度外延扩展的可能性,把握制度发展的方向。在笔者看来,以下情况可以适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一是文字作品的商业性复制行为,以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为典型代表。在数字技术发达的今天,文字作品的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数字图书馆是在文字作品数字化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信息资源库。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必须事先征得著作权利人的授权 。同时数字图书馆对于已经数字化的作品的使用系商业性复制行为,因此其中涉及海量作品的使用授权问题。随着数字作品不断增多,数字图书馆单独获得作品授权的难度不断增大,授权效率大受影响,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将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复制行为纳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之中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数字图书馆只要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签订一揽子许可协议即可取得所有文字作品的复制使用授权,大大提高授权效率。
二是数字音乐的线上点播行为,以线上音乐平台为代表。随着音乐作品的大规模数字化,线上音乐平台的发展如火如荼,QQ音乐、网易音乐等数字音乐平台以其掌握的大量数字音乐资源吸引公众的关注。虽然目前大多数平台的数字音乐作品尚处于免费向公众开放的状态,但是人们著作权意识不断加强,数字音乐收费已在逐步推进,大量音乐作品的授权问题也十分突出。适时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提高数字音乐作品的授权效率。另外,目前各个音乐平台对外尚未形成统一的收费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统一线上数字音乐收费标准也可以为保障消费者利益提供助力。
2.非会员权利的保障:我国的非会员选择性退出机制仍有待完善。我国著作权修改草案虽然涉及到了非会员选择性退出的规定,表明权利人的书面声明具有禁止集体管理的效力。但是根据第74条 的规定,权利人在退出延伸性集体管理后至多只能向使用者主张集体管理组织事先订立的许可使用费。由于可以进行单独授权的作品相当部分具有较高的版权价值,权利人通过与使用者的协商往往能够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 。因此延伸性集体许可的方式会给权利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为弥补这一立法缺陷,可以参考北欧设立这一机制上的经验,在立法中增加非会员有权向集体管理组织单独请求报酬的规定。使用者因此而支付的双重使用费则应当由集体管理组织予以返还。通过制度的完善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非会员的利益,从而提高其对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进一步推动集体管理组织的改革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注释:
姜福晓.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著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5月.
熊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何为.知识产权.2015(6).
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法学.2012(8).
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知识产权.2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三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
邵盈.中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北京理工大学.2015年1月.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七十四条: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会员的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