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公司收取THC-码头作业费的违法性
2017-04-07
中国经贸 2017年3期
1. 违反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CY- CY价格条款惯例:CY- CY即场站至场站价格条款是集装箱化以来几十年的惯例,按惯例THC是包括在CY- CY运价中的。在CY- CY运价之外另收THC是重复收费。
2. 违反附加费是临时性的原则: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明确附加费是临时性的,情况变好了要取消。目前,THC是长期固定,不参与市场竞争,只升不降,永不取消的。
3. 违反按合同收费的原则: 收THC无合同依据;在FOB出口情况下,由买方或其指定的货运代理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我国货主不是托运人,不负責支付运费,与承运人没有运输合同关系。然而班轮公司却强行要求中国货主支付运费之外的THC,这是非法的。
4. 违反反垄断法。9家班轮组织于2001年底联合宣布,从2002年1月15日起在中国所有港口以同一时间、统一标准向中国货主征收码头作业费,该垄断行为至今未得到纠正。
5. 滥用优势地位:货主不交THC及其它附加费,班轮公司就扣发提单,或不给换单提货,弱势的货主只能屈从。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