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出版服务的角色定位与著作权责任的承担研究
2017-04-07吉宇宽
〔摘要〕[目的/意义]图书馆在出版服务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担相应的著作权责任,可确保图书馆以恰当的身份参与到出版服务中去。[方法/过程]分析图书馆参与出版服务中所扮演馆藏资源揭示者、珍稀资源提供者、数字出版服务参与者3种角色,依照不同角色来探究图书馆承担的相应著作权责任。[结果/结论]在出版服务中,图书馆扮演的角色与承担的责任相匹配,可有效控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图书馆发挥内容提供的核心作用。
〔关键词〕图书馆;出版服务;角色定位;著作权责任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7.03.022
〔中图分类号〕G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7)03-0119-07
〔Abstract〕[Purpose/significance]The library played different role in publishing services and bore corresponding copyright liabilities,which ensured the library to participate in publishing services as appropriate identity.[Method/process]The paper analyzed the librarys three roles as library collection resource revealer,rare resource provider,digital publishing service participant in publishing services,and explored the librarys corresponding copyright liabilities.[Result/conclusion]In publishing services,the roles of library should match its liabilities,which could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occurrenc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and help the library play core roles in content providing.
〔Key words〕library;publishing service;role definition;copyright liability
在“出版即服务”的价值理念支撑下,越来越多的图书馆与出版社、第三者合作,发掘本馆珍稀馆藏,再版珍稀资源,或者出版专门书刊,揭示馆藏特色资源。“互联网+”的背景下,图书馆又积极参与到开放获取(Open Access,简称OA)期刊、图书、机构知识库建设、网络社交平台的资源发布与传播等数字出版当中来。图书馆依靠其收集保存的特色资源和提供深度信息服务的特质,行将发展成为知识的出版者和發布者[1]。因此,图书馆将逐渐改变以往的“出版商出版,图书馆购买”的资源建设模式,以一种新的角色进入出版领域,图书馆从资源的购买者向资源的提供者转化、从资源的存储者向资源的创造者转变。图书馆出版服务的过程中,在著作权内容提供方面扮演的角色不同,应承担的著作权责任也不相同。因此,准确地定位图书馆出版服务的角色,恰当地尽到其应尽的著作权责任,将有效地控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图书馆发挥内容出版及服务的核心作用,凸显其收藏资源、揭示资源、传播知识的功能价值。
1图书馆出版服务的角色定位
11馆藏资源的揭示者
图书馆揭示本馆馆藏的目的在于让公众读者了解馆藏资源名称、作者、出版时间、版本、内容以及资源分布的情况,从而提高馆藏资源的利用率。早期图书馆以卡片式目录揭示馆藏资源,后来发展到在自动化编目系统把图书、期刊等资源基本要素逐条著录以示读者,方便读者检索和获取这些书刊资源。例如,为了实现书目数据联合编目,1997年10月,我国成立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旨在运用现代化理念和技术将全国图书馆的书目数据资源和人力资源整合起来,实现书目数据资源全国性的共建共享,在方便图书馆联合编目的同时,也方便了读者对书刊资料全国性的查找。揭示馆藏另一重要手段就是图书馆专门出版图书来介绍馆藏资源,这既是图书馆揭示资源服务方法,也是图书馆参与出版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例如,美国国会图书馆出版社近年来就持续出版了以“馆藏导览”为主题的系列图书,来介绍本馆特色馆藏的形态、地域等要素[2];英国国家图书馆也出版诸如《英国国家图书馆之书》等系列出版物,供读者参考使用[3]。我国对于馆藏资源介绍的图书出版主要体现在馆藏珍稀资源方面。例如,中国国家图书馆为提高其收藏的丰富的地方志的资料价值,近年来先后编制出版了《清学部图书馆方志目》、《国立北平图书馆方志目录》、《中国地方志综录》《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北京图书馆普通古籍总目·地志门》、《地方志·书目文献丛刊》等[4];1996年,甘肃省图书馆与兰州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了《甘肃省图书馆藏地方志目录》[5];2016年,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将其所藏的古籍特藏地方文献以目录和摘要形式进行揭示,出版了《云南省社会科学院馆藏古籍特藏地方文献目录摘要》,该书包括写经、刻本、教科书、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契约文书的地方文献930余种[6];河南大学图书馆与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联合出版《河南大学图书馆古籍普查登记目录》(2014年)、《民国教育史料丛刊总目提要》(2015年)、《河南大学图书馆藏古籍善本图录》和《河南大学图书馆藏书画碑帖珍品图录》(2016年)。这些揭示馆藏珍稀资源图书的出版,可以帮助公众读者快速了解馆藏概况,知晓珍贵文献的独特价值,为读者进一步利用珍稀馆藏提供了导向性支持。
12馆藏珍稀资源的提供者
图书馆馆藏珍稀资源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对其进行重新出版,挖掘其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将有利于读者对这些珍稀资源特质的深度认识。图书馆对馆藏珍稀资源重新出版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21对原有书刊原貌呈现
图书馆选择馆藏珍稀资源进行原貌再版,可以契合公众读者的怀旧情怀,同时也是对珍稀资源复制性保护和利用。例如,美国国会图书馆出版社的针对馆藏有丰富的历史题材图书这一现实,开展传播国家形象、增强民族的共同体意识的专题出版,扮演国家记忆的守卫者,相继原貌再版了以“南北战争”为主题的珍稀出版物达到13种[7];英国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近年来重新出版了《中世纪女性》、《中世纪的怪兽》等12种“中世纪”专题图书,从不同角度揭示英国历史文化中最具话题性的要素,2016年又重新出版与莎士比亚相关的出版物6种[8]。我国的图书馆也都非常重视对本馆珍稀馆藏资源的原貌再版。例如,2012年《南京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在江苏南京首发,该套丛书共出版了140种珍稀的地方志文献,其中含孤本方志53种,主要包括《洪武京城图志》、《万历宝应县志》,稿本《滑乘补》,抄本《平凉府志》等[9];重庆市图书馆馆藏旧方志总量达到1 500种,为了更好地揭示这批珍本的文献价值和学术价值,2014年5月,重庆图书馆从中精选出64种珍稀方志,保持原貌影印出版[10];2015年,河南大学图书馆联合大象出版社扫描出版了《民国教育史料丛刊》共1 120册;2016年9月,又与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联合扫描出版了《河南大学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和《中国古籍珍本丛刊·河南大学卷》。
122对原有书刊重新编辑、包装设计出版
选择馆藏珍稀资源重新编辑、包装设计出版,可以让老旧书刊焕发青春,让更多公众读者使用,充分地发挥其资料价值。例如,英国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年春季,统一包装设计重新出版了“英国国家图书馆经典侦探小说”系列丛书30多种,这些书因风格统一、识别度高,已形成英国国家图书馆的品牌资源[8]。我国为了保护、开发和利用善本古籍,2002年财政部和文化部主持,国家图书馆具体承办“中华再造善本工程”。《中华再造善本》编辑出版的善本图书装帧精美典雅,体现出不失真、有新意、高质量、高品位的气质,为我国历史文化典籍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仿制实物[11]。我国地方图书馆也极为重视馆藏珍稀资源的编辑、校对和重新出版工作。例如,济南图书馆拥有珍贵的历史古籍文献14万册(件),为及时、系统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稀历史文化典籍,济南图书馆与济南出版社合作,运用现代印刷技术,有选择、分批次地将《齐乘》、《历乘》、《济南金石志》、《历城金石志》等多部文献修复、重新编辑出版,使之便于阅览、便于传承,有利于推动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的学术研究[12]。
13数字出版服务的参与者
虽然图书馆参与出版服务包括印刷出版与数字出版,但是大多数作品是以数字化出版。图书馆参与数字出版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出版,正式出版包括同行评审的电子期刊、图书、研究报告等,非正式出版包括图书馆在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发表数字内容。另外,以图书馆为主体所构建的以开放获取模式运行的机构知识库也日渐增多。总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行模式:
131图书馆成立出版社
例如,2005年,由美国田纳西大学图书馆创建Newfound就属于图书馆下属的数字出版社。Newfound开展出版业务是主要集中在不适宜传统出版社出版的数字内容。Newfound出版社出版期刊与图书是以开放获取出版模式运行,并且提供同行评议、机构知识库的建设、知识产权条款、文字编辑、学术传播的文化计划、内容发现工具和期刊托管等方面的出版服务。Newfound出版社的目标是将开放获取的数字出版服务与图书馆提供的服务整合在一起,将同行评议学术作品推广到全世界。此外,美国斯坦福大学图书馆成立的 High Wire出版社、台湾师范大学图书馆设置的出版中心,都属于图书馆成立出版社,专门开展数字出版服务。
132图书馆和出版社合作模式
例如,美国康奈尔大学图书馆与杜克大学出版社联合在线出版了60多种数学与统计学期刊,还提供相关领域的会议论文和学术专著;加州大学数字图书馆与加州大学出版社合作建立出版服务平台(UCPubS),提供混合型的专业论文出版服务;我国的浙江大学图书馆和浙江大学出版社联合构建机构知识库和数字出版项目,不仅提供和出版学术论文、图片等资源,还提供和自助出版了4 400多种电子图书。
133图书馆、出版社和第三方合作模式
图书馆与出版社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目的是扩大图书馆的出版范围。第三方机构可能是学术出版、学术交流机构或者是与出版有关的组织。例如,密歇根大学图书馆学术出版办公室、密歇根大学出版社与第三方机构开放人文出版社合作,以开放获取的模式数字出版批判理论和文化理论方面的图书,以期带动人文学科的期刊向开放获取出版转化[13]。
134图书馆构建机构知识库
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简称IR)在学术研究领域日益得到大学和科研机构的重视。截至2014年11月在ROAR注册的机构知识库已达到3 216个,IR逐步发展成为所属机構的信息基础设施[14]。我国图书馆已经开始了机构知识库等数字出版服务的尝试和探索。例如,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机构知识库建设就是典型的代表,该中心顺应图书馆采购经费向开放出版资助经费转移的国际趋势,明确制定推进开放存取的战略框架,依托丰富的内外部学术资源进行开放存取出版服务;现在武汉大学图书馆的科研数据管理平台,已经开始提供科研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对外发布与数据共享服务;北京大学开放研究数据平台、北京大学机构知识库、清华大学机构知识库、厦门大学机构典藏库、西安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也都上线运行。到2014年底,我国机构库已有60多家,其他高校图书馆的机构知识库也在计划和建设中。
135网络社交媒体的数字内容发表
当今的国内外大多数图书馆都开通了微博、博客、微信等社交平台,借助这些网络社交媒体,图书馆可以与公众之间实现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多样性数字信息分享与互动。例如,重庆大学图书馆和厦门大学图书馆于2009年11月就开通了微博,随之,上海师范大学图书馆、南京师范大学和清华大学等图书馆也纷纷开展微博服务[15]。2011年,腾讯公司推出新的网络社交工具——“微信”,图书馆又纷纷利用微信平台开展读者服务。图书馆以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服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馆务信息与文献资源推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把图书馆最新开展的活动,文献资源和服务及时地报道给读者,读者打开自己的微博、微信等,不用到馆,就可以掌握图书馆的最新动态。②名著导读。图书馆把经典名著简介、新书通报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发布;有时也会对名著里的一些经典词句进行摘录向读者发布;有些图书馆把某一时期、某领域内借阅较多的图书进行公示,发布借阅排行榜,以引导读者阅读。③参考咨询与读者交流。读者可以利用微博、微信平台向图书馆提出自己的文献信息诉求,图书馆社交平台管理者针对诉求,可以向读者提供资料查找、获取途径。④图书馆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人物介绍、专题报告和文章。例如,2016年11月,清华大学图书馆的微搏平台,发布了刘江永教授的报告《钓鱼岛属于中国新证考》,有利于师生们知晓钓鱼岛的归属问题;2008年,河南大学图书馆拟题“我与河南大学图书馆的情缘”,图书馆人及读者撰写文稿30余篇,发表在图书馆的微博平台,加深了读者与图书馆的感情;2016年,河南大学图书馆把从事图书情报服务30年以上的或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个人自传发表于图书馆的微信平台,有利于读者了解图书馆人,拉近图书馆人与读者关系。此外,图书馆还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转发学术研究、新闻动态、生活常识等多方面的数字内容。
2图书馆出版服务中的著作权责任承担
21馆藏资源揭示的著作权责任
图书馆对于本馆馆藏资源揭示主要通过编制馆藏目录或者书目提要两种手段。传统时期,馆藏目录制作的纸质卡片目录主要分为题名目录、分类目录和作者目录3种类型。书目提要主要针对的专题书刊进行提要或者摘要性揭示,一般通过出版纸质图书的方式。网络时期,馆藏著录书目一般都是通过图书馆管理系统的书刊编目子系统进行著录,形成电子的书目数据库,对于早期的书目通过回溯建库形式添加到新书目录数据库中,形成完整的馆藏目录体系。有些图书馆为了揭示本馆收藏的特色资源,还专门提取特色书刊的书目数据形成馆藏特色资源书目数据库。馆藏书目数据库都对公众开放,属于以数字形式进行书目数据出版。由于图书馆书目数据主要揭示书刊资料的题名、著者、出版者、出版时间、收藏地址等外部信息,对于作品的内容极少涉及,因此,图书馆出版馆藏目录从著录项的选取上就已经规避了著作权侵权。另一方面,图书馆书目数据库建设旨在为广大公众提供快速、高效、多途径的书刊资源检索工具,在方便公众检索、获取书刊资源,增加书刊被利用机会的同时,也有利于书刊等文献资源的传播。作品传播的范围越是广泛,作者的经济利益、作品创作成本回收、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实现的机会越是增大,也会进一步增加作品创作的激励,刺激更多的新作品产生,有利于促进人类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16]。因此,作者创作作品→图书馆购买作品→揭示作品外部信息→增加作品利用的机会→实现作者利益,这是一个合作共赢的互利循环,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再者,图书馆书目数据满足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条件——独创性,即目录数据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图书馆编制书目,所选取的题名、责任者、出版者、出版时间等要素都不一样,能够体现出每条书目数据创作的个性。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17]。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要看创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由此来看,书目数据属于图书馆的智慧性劳动成果,并且具有独创性,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公众使用书目数据必须获得图书馆的许可,并向图书馆支付费用。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相反,图书馆的书目数据无需许可地向公众开放,让公众免费使用,彰显了图书馆公益性的社会价值。因此,基于图书馆公益性缘由,其编制书目数据揭示馆藏资源的行为不应划入著作权侵权的范畴。
图书馆出版书目提要或者建专题文摘数据库,是对书刊资源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或归纳形成条目的汇编作品。通过阅读提要内容,读者可了解书刊资源基本信息,还可以依照题名、著者等检索点,找到书刊资源收藏地址,进一步获取书刊原文资料。图书馆出版书目提要属于对作品的评论与介绍的范畴,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可以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18]。因此,图书馆出版书目提要,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再者,图书馆编制书目提要所针对的书刊资料一般都是已经出版的;并且所编制的每一条书目提要内容字数一般都在100个字以内,不属于对原作品核心内容的复制;不会对原有书刊资源潜在的销售市场构成威胁;更不会侵犯作者的其它著作权利益。因此,图书馆编制出版书目提要,符合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原则,也符合《伯尔尼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即“公众从已经合法获得的作品中摘录原文,只要摘录行为符合公平惯例、未超过允许的程度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19]。
22提供馆藏珍稀资源的著作权责任
221对原有书刊原貌呈现的著作权责任
图书馆对馆藏珍稀书刊资源按照原貌出版,其中的珍稀资源大多属于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资源,但是部分资源仍然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以内。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作者的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第50年;法人等组织的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是50年,即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18]。对于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资源,圖书馆使用时,不需经过作者许可,也不必支付费用。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中设置公有领域的目的就是为了图书馆及公众自由接近作品和使用作品。公有领域是为图书馆及公众留下接触知识和信息的必要手段,它的存在有利于增进知识的传播与利用,促进人类的知识传承。因此,对于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的馆藏珍稀资源,图书馆可以无需许可、无需支付费用地扫描再版,这既可以有效地保护馆藏珍稀资源,还可以促进珍稀资源的利用与传播。但是,图书馆在原貌再版时,必须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图书馆要尽到保持原书刊同一性的责任,不能更改、替换、隐匿和不署原作者的姓名或名称,也不能对作品的主题、表达形式、内容情节等进行修改,更不能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作品的出版权属于作者专有,作者可以授权出版社出版,广泛地传播作品,以回收作品创作成本、实现作者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未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馆藏珍稀作品,图书馆原貌再版时,必须获得作者的许可,向作者支付费用,并且承担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不侵犯作者的其它著作权利益的责任。由于原作品是已经出版的作品,当原作品的作者与原出版社签订的属于非专有出版合同时,如果图书馆再版,可以与作者达成扫描再版的协议,支付费用即可实施;当作者与原出版社签订的属于专有出版合同时,如果图书馆再版发行地域和原出版社的发行地域相同,图书馆还必须获得原出版社的许可,因为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再次出版该作品。
222对原有书刊重新编辑、包装设计出版的著作权责任
图书馆对于馆藏珍稀书刊进行改编、翻译、编辑、校对、注释、补遗以后,再进行包装设计出版,此时,图书馆出版的新作品属于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演绎,产生的新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图书馆。如果原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图书馆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也不必支付费用,在尊重作者精神权利的前提下,重新整理、编辑、包装、设计出版。如果原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以内,就必须获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费用。由于被重新编辑和整理的作品还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图书馆在编辑、整理、出版作品和行使著作权时,还必须尽到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责任。
另外,对于图书馆经过重新编辑、设计出版的馆藏珍惜书刊的使用,还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①公众使用的图书馆演绎的作品,必须获得图书馆的许可,并就其所使用的作品向图书馆支付对价,同时,图书馆还要提醒使用者向原作品的作者支付对价。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5条的规定,作为邻接权人的出版者享有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许可权,即许可或者拒绝他人使用其出版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版式设计是书刊的排版格式,出版社、杂志社和报社对其出版物的版式如版心、排式、标题、标点字型号等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保护期为10年[18]。如果图书馆自行包装、设计版式出版作品,那么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就归属图书馆,他人使用须获得图书馆的许可,并向图书馆支付费用,而不需要经原作品作者的许可,不需向原作品的作者付酬,也不需要原出版者的许可和对其付酬。
23图书馆参与数字出版服务的著作权责任
图书馆参与数字出版包括开放获取和非开放获取两种模式。非开放获取出版模式与传统纸质时期的出版模式没有太大区别,图书馆所承担的著作权责任与传统出版者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以下主要分析图书馆开放获取模式的数字出版中所应该承担的著作权责任。
231正确处理OA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
OA出版是将作者的学术论文、图书、会议论文、多媒体资料、课件等资源上传出版者,出版者进行同行评议、编辑、出版以后,以开放获取的形式供使用者使用。在传统出版时期,出版者取得作者的大部分著作权财产权,并向作者支付版税以后才能够出版作品,图书馆及公众购买、使用和保存已出版作品;而OA出版,则是作者向出版者支付作品处理费(Article Processing Charge,简称APC)以后才开放出版,作者以其所选择的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协议),将绝大部分的著作财产权赋予了图书馆及公众使用者。作者对OA出版作品的关键著作权的保留,更多地需要借助著作权补遗协议来实现。作者保留某些权利旨在让图书馆及公众开放获取和自由使用作品。OA出版流程是:作者投稿→OA出版者审稿、组织同行评审→作者支付APC(图书馆等机构资助)→OA出版者出版→网络传播→图书馆及公众免费使用[20]。当图书馆以数字出版者身份OA出版时,这一流程将发生重大的变化:作者投稿→图书馆(OA出版者)审稿、组织同行评审→图书馆(OA出版者)出版→网络传播→图书馆及公众免费使用。即省去了“作者向图书馆(OA出版者)支付作品处理费用”这一环节。这是因为由于图书馆、科研、教学等机构是OA出版的最主要受益者,以至于很多图书馆将OA科学数据、OA期刊、OA图书或机构知识库作为知识基础设施来建设[21],把其信息资源建设经费的一部分投入到开放出版当中,直接资助选择OA出版的作者。而图书馆作为OA数字出版者时,“作者向圖书馆(OA出版者)支付作品处理费”与“图书馆资助选择OA出版的作者”自相抵消,因此,就省去“作者向图书馆(OA出版者)支付作品处理费”这一环节。省去这个环节符合图书馆公益性机构身份与非营利行为相匹配的要求,也是对国家设置图书馆制度的价值印证,这将有利于更多的作品投向图书馆的OA出版中来,使得图书馆的开放获取资源越来越丰富。再者,作者保留权利也无需通过著作权补遗协议来解决。因为作者保留部分权利原本就是为图书馆及公众自由使用,图书馆本身就是为公众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制度保障,当图书馆以OA出版者身份出现后,作者保留权利的目的与图书馆OA出版的目标和图书馆的制度价值目标达到一致,因此,作者可以自由保留著作权之财产权,图书馆(OA出版者)应充分尊重作者的选择,非正当理由不应干涉。
图书馆参与OA出版服务带来的另一变化,反映在作者关于作品自存储政策方面。OA出版者常常选择多种政策允许作者自存储与发布。绿色政策,允许作者存储未经同行评议的投稿手稿和经过同行评议修改的最终录用稿;蓝色政策,允许作者只能存储作品录用稿;黄色政策,只允许作者存储投稿手稿;白色政策,出版者不允许作者存储作品的任何版本[20]。图书馆以OA出版者身份出版作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丰富馆藏、服务公众为目标,这与作者选择OA出版的价值取向相契合,并且图书馆出版运行经费可以以信息资源建设经费支持,因此,图书馆选择的存储政策与其他营利性出版者应该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最为符合图书馆出版者身份的存储政策是可以允许作者存储未经同行评议的手稿,也可以允许作者存储经过同行评议的最终录用稿,而且无需延时开放。
232选择恰当的著作权协议
CC协议是作者、出版者、使用者之间在作品的出版、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达成的知识共享协议,由于CC协议类型多样,图书馆在机构知识库建设、OA科学数据、OA数字期刊或图书的出版中需要与作者平等协商,选择与图书馆OA出版目标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CC协议。图书馆OA出版作品时,不能强制性地让作者与其达成专有出版协议,应达成非专有出版协议,即作者让图书馆(OA出版者)在同一地域和同一时间范围内享有出版权,同时,作者还能够授权其它的出版机构出版同一作品。这样,作者既可以选择图书馆的OA出版,放弃著作权财产权,又可以选择非OA出版者出版作品,保留让使用者付费使用的权利。保持CC许可协议的非专属性,在图书馆OA出版中提供的许可条件对作者不利时,作者可以选择其它的方式出版作品,增加作品的出版和传播渠道。目前CC协议类型主要有BY(署名)、BY+SA(署名+以相同方式共享)、BY+ND(署名+禁止演绎)、BY+NC(署名+非商业性使用)、BY+NC+SA(署名+非商业性使用+以相同方式共享)、BY+NC+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这几种[22]。基于增加作品的出版、传播渠道的目的,笔者认为BY+NC+SA(署名+非商业性使用+以相同方式共享)类型最符合作者选择OA出版意图。图书馆作为服务公众的公益性机构,也是OA作品的终端使用者,也最愿意接受BY+NC+SA这种CC协议,这是因为此协议中的“署名”代表对作者著作权的尊重;“非商业性使用”代表图书馆利用作品公益性方式;“以相同方式共享”符合图书馆参与OA出版所最追求丰富馆藏、服务公众、传播知识终极目标。
在图书馆OA出版中,还需要保持CC许可条件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同一性,以避免使用者违反“以相同方式共享”条件,将作者OA出版的作品和后续新创作的作品重新纳入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范围[23],这将会压缩作品公有领域的空间,有违图书馆OA出版的初心。因此,建议把CC许可协议附加在OA作品的权利信息管理系统,并禁止他人非法更改或移除,让使用者保持CC许可条件同一性,把其新创作的作品“以相同方式共享”。当然,图书馆OA出版作品以后,可以构建开放获取的作品资源库,代表作者以BY+NC+SA许可协议让公众使用者利用、传播和创作新作品,图书馆还可以进一步分享后续使用者创作的新作品。这样可以自由传播作品、张扬作者学术价值,还可以达到增加馆藏量以更好地服务公众的目标。
233网络社交媒体上数字内容出版的著作权责任
“出版即服务”是网络社交平台数字内容的发布的最显著的特征,图书馆在网络社交平台与公众的知识共享服务过程,也是网络作品发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图书馆只有依据著作权法规则并结合社交平台的技术特征,才能有效规避著作权侵权发生。
图书馆申请构建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就是传播作品或信息、与公众读者交流互动。一般来说,每一条信息或作品的作者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被其他公众接受并广泛传播其作品。如果图书馆的读者不愿意转发其他人的作品或信息,作者也就不会将其作品发布在图书馆微博、微信平台上,那么图书馆也就失去了进一步传播该作品的机会。因此,从微博与微信转发的情势来看,结合微博、微信作品共享的功能来推断,作者将作品发布在图书馆微博、微信平台,图书馆就可以依据默示许可制度主张著作权侵权的抗辩。默示许可规则于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确立,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这项规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凡是已经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非其作者在投稿时有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及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允许他人进行转载外,网站对其转载不构成侵权行为”[24]。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中已经存在默示许可规则的蕴含。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向贫困地区免费提供特定作品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关于默示许可的首次法律规定。依据默示许可制度,图书馆与作者之间关于作品的发布和传播,就省略了获得作者授权的环节,图书馆直接支付费用便可以发布作品。现实中,由于营利性公司或社会团体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营利活动,导致一部分作者不愿意将自己上传到微博、微信平台上的作品用于營利目的,对默示许可规则的适用产生动摇[25]。但是,由于图书馆是典型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不具有营利性质,其微博、微信平台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信息交流与互动,实现知识的快速而广泛传播,符合作者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作品的初衷,因此,作者将作品发布在图书馆微博、微信平台上,图书馆可以适用法定许可规则对作品进一步转发,但是必须满足“作者没有做出不让其他人转发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转发作品没有营利目的”这两项条件,而且图书馆还要尽到向作者支付费用的责任。
3结语
在传统的图书馆与出版者生态关系中,出版者是作品生产者,图书馆是下游的最大机构消费者,图书馆与出版者是合作共生的关系:图书馆为了揭示馆藏、再版珍稀文献,与出版者紧密合作,成为出版内容的提供者。“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出版生态被打破,数字出版者与数字图书馆界限模糊,出版者、图书馆、作者在作品的生产、传播方面日益融合,图书馆参与到数字出版机会增加,尤其在建设开放获取的机构知识库方面,图书馆扮演着主流角色,图书馆与数字出版者产生了一定的竞争,二者之间演变为竞争与合作关系。但是,无论在传统时期,还是在数字时期,图书馆参与出版服务时,必须尽到相应的著作权责任,有效地控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才能确保图书馆以恰当的身份参与到出版当中,发挥内容提供的核心价值。“著作权乃技术之子”,随着信息、网络、数字等新技术的发展,作品创作与出版方式、图书馆参与出版服务的模式、著作权法律规则等都会发生新的变化,图书馆在著作权责任的承担方面也会发生新的变化,因此,需要我们持续地关注和不断地探索恰当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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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孙国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