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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之法理学理论及分析方法的新思路

2017-04-07戴琪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关键词:哈特

摘 要 在研究内容上,哈特从批判奥斯汀的“命令理论”入手,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检验标准和遵守依据等方面,提出了以“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 、“一阶规则、二阶规则” 和“承认规则”为核心的“规则理论”;在分析方法上,哈特把语义分析之哲学方法、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相糅合, 从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框架,对法律的概念进行了语境考察,为法理学理论及分析方法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 哈特 “规则理论” “授权性规则” “承认规则” 语义分析方法

作者简介:戴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45

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创立者。而他撰写的《法律的概念》被誉为 20 世纪法学的经典之作,是新分析法学派形成的标志。在这本简练又富于思辨的论著里,哈特从批判奥斯汀的“命令理论”入手,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法律的检验标准和遵守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提出了以“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一阶规则、二阶规则”和“承认规则”等为核心内容的“规则理论”。并且,哈特还把语义分析之哲学方法、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相糅合, 为我们探寻法律的真谛开启了一扇新窗,为法理学理论及分析研究方法提供了新思路。

一、法律概念的研究内容——“规则理论”

(一)法律的内容、存在方式:“规则” vs. “命令”

关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的讨论,奥斯汀认为法律就同一于命令,提出了 “主权-命令-制裁”的模式。而哈特对于此种命令模式则展开了他的批评与论述,其中对法律内容多样性的讨论展现出了哈特的“规则理论”对奥斯汀“命令理论”批判的致命一击。

1. 法律内容的多样性——“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

在刑法和部分侵权法中,奥斯汀的命令模式是可以得以验证的。但是其他法律,比如合同法中签订契约的规则、遗嘱法中订立遗嘱的规则、程序法中规定法院管辖权的规则等,这些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命令理论”所无法涵盖或者类比的。哈特把这些规则称为“授权性规则”,并将之概括为两种类型:“授予私人权利的规则”和“授予公共权力的规则”。

哈特认为,授予私人权利或者公共权力的规则是给予行为人得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机会和条件,而非规定行为人必须做或者禁止作为的强制要求;而且,违反此种“授权性规则”其结果只会使其行为无法发生法律上的效果,而不会招致制裁。在这一方面,授予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授权性规则”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等“义务性规则”存在巨大差异。

2.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以习惯为例:

奥斯汀的法律“命令理论”预设的是,所有的法律来源于审慎的、经过法定程序的立法活动。换言之,“法律必然表征为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然而,隐性的权利义务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明文规定的权利义务,因为即使再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无法做到把所有的权利义务都列入一个清单。更何况,权利义务背后的利益关系始终处于流动和发展之中,难免有所疏漏。”

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哈特以习惯为例,指出了奥斯汀法律“命令理论”的致命缺陷。

3. 适用范围的普遍性:

在奥斯汀的命令模式中,命令只对除发号命令者以外的其他人发出,对发号命令者本身并不具有拘束力。但是,类比言之,即使是在签订合同时,订约人所签订的合同对自己也是有约束力的。哈特对此也有所阐述,他认为“我们是在行使由规则赋予我们这样做的‘一个权力,在该要约人‘内部区分出两个人,即一个以义务创立者的身份行为的人,和以受约束的人的身份行为的另一个人。”

法律不是像命令那样,使立法者从定义上处于其命令范围之外的人。立法本质上不存在只针对他人的东西,立法存在自我约束性。法律以抽象和概括的规范形式,使立法者本身像所有公民一样享受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受到法律约束。

(二)法律的检验标准:承认规则vs. 主权者

針对奥斯汀所论述的“不受法律限制的主权者”观念,哈特持否定态度,并在此基础上认为需要一个新的思路,因此,他提出了“一阶规则”与“二阶规则”的结合。紧接着,哈特又提出了“承认规则”来认定这两种规则是否属于法律规则。

哈特所说的“承认规则”比较复杂,并且在很多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得到清晰的阐述,而主要是由法官法院等权威人士、机构在鉴别特定规则是否为法律规则时所形成和存在的。哈特还提出了“终极承认规则”的概念,认为在承认规则体系中有一项处于最高位阶的、最终的承认规则——例如“在古代封建时期君王制定的规则才是法律”、“在现代英国女王议会所制定的规则即是法律”。

(三)遵守法律的依据:内在观点 vs. 服从习惯

哈特否定了奥斯汀的“服从习惯”理论在法律连续性、持续性方面的解释力。关于法律连续性的讨论,哈特以古代封建君王交替期间服从习惯的缺失展开批判;而关于法律持续性的讨论,哈特从古代法律制定者因去世而丧失人们的服从习惯展开批判。

因此,哈特认为法律被遵守的依据是“内在观点”,而非服从习惯。“内在观点”理论认为只有人们真正存在的发自内心地承认、接受、服从法律规则的内在观念才是人们遵守这些法律规则的根据——即“应当/有义务作为/不作为”;而“服从习惯”只是一种外在表现,而非一种内在观念,即 “是被迫作为/不作为”。法律因为这些内在观点而取得了人们对它的长期忠诚,从而得到了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

二、全新的分析框架:语义分析方法

《法律的概念》一书以创新的分析方法——日常语言的法律分析手法,展开了全新的分析论证框架。

(一)纵向分析框架:语境考察

《法律的概念》的第三、五、六章中,哈特即以“法律”一词及其运用的具体情境,作为其展开论述的纵向分析框架。“义务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的定义与划分区隔,三大规则即“承认规则、改变规则、裁判规则”的提出,以及“法律是一阶规则和二阶规则之结合”的理念阐述,是对于法律“概念”的纵向语境把握。

哈特以“棒球”、“板球”、“(国际)象棋”等游戏语言来类比分析“法律”语词及其运用的具体情境。最初的游戏情形相当简单,就是具体规定参加游戏的人数、游戏如何进行、如何积分、如何结束等的“一阶规则”。但随着人数的增加、情形的变化,人们已经不能再适用原来的游戏规则,亟待对于“一阶规则”进行协商承认、中途更改和争端解决的“二阶规则”——“承认、改变、裁判规则”的产生,以救济“一阶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无效性。

(二)横向分析框架:语词比较

《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以“法律”与其他易混淆牵连的语词间的联系与区别,如“命令”、“道德”、“正义”等, 作为其展开论述的横向分析框架。通过对相关词语间日常用法之比较分析和概念语义分析的方法,在相关语词比较之下,使读者从横向上进一步加深了对于法律“概念”的理解。

分析语言的要素和结构,考察语词、概念的语源和语境,比较易混淆语词间的联系与区别,而不是直接采用定义的方法,使语义分析哲学方法得到充分的展现,并且有助于缓解法学问题研讨中的“定义泛滥”的情况。

三、哈特“规则理论”的时代背景、思想基础和知识体系

(一)哈特“规则理论”的时代背景

哈特的“规则理论”发轫于现代国家和社会已经孕育出现代较为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时期,并且先进的“法治观念”已取代“人治思想”被大众公民广泛接受并得到社会的普遍实践。

(二)哈特“规则理论”的思想基础

正如前述,已经深入人心的“法治观念”成为社会治理与社会控制的重要思想武器。哈特强调法律的社会性,法律产生、存在、协调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于“终极性承认规则”本身即是一种社会事实的存在;哈特还强调法律之社会功能的多样性,“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之间的主辅关系揭示了法律的主要社会功能在于引导、治理社会活动,而非自上而下的政治强制。

(三)哈特“规则理论”的知识体系

1. 社会学的兴起:

哈特时期,社会学开始兴起,《法律的概念》这本书也综合运用了社会学的许多研究方法,因此哈特把法律看作是一种社会控制与社会治理,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性。

2. 语义分析哲学:

现代哲学的重要特征是转向了对于语言的分析和理解,而语义分析哲学是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以哈特为代表的牛津学派——“日常语言分析学派”又是其中最重要的流派。所以,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精妙地运用了语义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概念和基本问题。

四、结语

虽然,此后又有一批像德沃金这样的法理學家对哈特的理论进行了批判和修正,但正如哈特自身所言,《法律的概念》一书并非想要提出一个明确、权威的法律概念,而意在于通过提供一种创新的分析方法和一条更为深切的理解途径来推动法律理论的改革与发展,这也正是这部巨作值得法学家们和法科师生反复阅读和探讨的意义所在。

注释:

杨力.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67-68.

[英]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2006.45.

参考文献:

[1]魏雪芬、黄申.读《法律的概念》有感.法制与社会.2013(6).

[2]淳于闻.法律的“概念”澄明——评H.L.A.哈特《法律的概念》.河北法学.2006(10).

[3]甘德怀.从命令到规则: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5).

[4]邱继伟.一个新的起点——读哈特《法律的概念》.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5]贾佳.语义分析研究法学的先导——阅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之感想.人民检察.2012(17).

[6]沈宗灵.评介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附录”——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法学.1998(10).

[7]陈景辉.道德善、理性化与法的规范性——以哈特理论为中心的反省.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4).

[8]刘星.哈特法律概念分析的模式建构及其历史定位.比较法研究.1996(4).

[9]潘佳铭、彭美.哈特对法律概念命令说的批判——兼谈法律的强制性特征.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

[10]李卫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概念》第八、九章读后.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1).

[11][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3.

[12][英]约翰·奥斯汀著.刘星译.法理学范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4][英]韦恩·莫里森著.李桂林,等译.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15][英]丹尼斯·罗伊德著.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新星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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