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良好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17-04-06岳倩羽
岳倩羽
(西安财经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良好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岳倩羽
(西安财经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国外发达国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形成完善的性、专门性立法。本文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指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立足宁夏银行,探索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举措。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达国家;经验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直接关系到监管对象的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其界定及监管对象不一致。一是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仅指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另一种则是认为金融消费者不仅仅是自然人,只要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法人也属于金融消费者。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合法权益保护可以适用该法。二是行政法规。主要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等。三是部门规章。如:《信托投资银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二、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
(一)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的经验
1、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英国作为金融消费权益颇具代表性的国家,于2000年出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确定对金融消费者应提供的保护程度时,法案还区分了不同类型的消费者:专业消费者和非专业消费者,并特别规定非专业消费者所需要的保护程度要高于专业消费者。
2、设立单一的监管机构、重视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教育。从1997年开始,英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将10家监管机构进行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英国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地位也很突出。《银行业守则》是自愿性行业守则,在规范银行业营运方式,促进银行与客户间建立公开公平的关系,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的经验
1、监管机构的设置与改革。2007年次贷危机以前,美国金融监管属于多头监管模式。次贷危机后到2010年,美国出台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金融改革方案主要体现了三大特征。一是改变监管模式,二是修改法律,三是成立专责机构。
2、将金融教育纳入国家战略。美国政府把对国民的金融教育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之一,2010年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内设立金融教育办公室,开通免费的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电话,建立收集监测并及时反馈这些投诉信息的机制。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历程及问题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整顿金融秩序和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通过建立监管平台、自律平台、救济平台、社会监督平台,维护国内金融消费者权益,对金融业经营行为发挥了很好的监督效果。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其次是《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但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目标并不明确。
2、我国金融消费者司法救济困难、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但在实践中维权程序尚不健全。
3、金融业行业自律机制无法满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我国金融业行业协会大都由监管机构授权成立,自制功能不足,不能满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其主要表现形式:
(1)信息披露不充分,收费标准不合理。一些发卡银行在群众申办银行卡时,对产品本身的优势介绍更多,而对使用风险提示不够,埋下了纠纷隐患。部分银行既有的银行卡章程和相关协议没有明确收费事项,但在后续业务系统改造后却向持卡人收费,造成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矛盾。
(2)霸王条款。发卡银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制定于有利的银行卡章程和格式化的银行卡合约,将银行卡使用风险和损失转嫁于持卡人。规定“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规定在银行卡章程中保留发卡行单方修改、终止的权利等条款,此类规定漠视持卡人的权利,对持卡人保护自身权益极为不利。
(三)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一些发卡银行疏于对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给违法犯罪分子窃取持卡人账户信息可乘之机,影响了持卡人的交易安全。这些现象的存在,既与银行卡监管机构监管不力、商业银行追逐利润、社会信用环境欠佳等客观因素有关,也与我国银行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缺失密不可分。
四、我国应从发达国家吸取的经验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英美等发达国家在实践中取得的良好结果来看,应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予以立法保护。首先应准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及明确其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保护。
其次建立一整套覆盖存款、贷款、银行卡、信用报告、银行理财等主要金融消费领域的保护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存取款自由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二)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宁夏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经营业务和银行发展情况建立一整套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第一,制订适用于全银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宁夏银行市场定位是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那么应当着重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借贷需求,关注城乡居民的收入情况和理财意识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流程管理措施,明确规则要求,并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流程控制,做到赏罚分明。
(三)强化自身组织建设,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宁夏银行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将其经营理念:服务、高效、规范和创新贯彻到实践中。加强机制创新和管理上的灵活性,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等。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设立消费者教部门和金融扫盲部门的做法,在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内部设立专职的消费者教育部门,开展广泛的消费者教育,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简洁明确的金融资讯,尤其要注重对年轻人开展金融知识、金融权利义务的教育培训,通过普及金融教育培训推动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管理更加透明。
[1]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06:108-110.
[2]朱庆,唐友伟.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11,03:37-40.
岳倩羽(1993.4-),女,汉族,山西忻州人,硕士,西安财经学院,会计专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