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探究
2017-04-06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72)
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探究
刘佳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事项自电子商务进入社会视野开始就已经备受关注,工商局的态度几经转变,最终在新发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明确要求进行登记。本文首先描述学界中呼吁赋予自然人网店以强制工商登记义务的观点,转而从各个角度提出反驳意见以证成免除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义务的必要性。
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权利保护;市场规范
全国人大于2016年12月28日在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该草案中公众的争议焦点在于自然人网店是否有必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问题,对此,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不管是从该登记任务全面实施的难度来讲,还是从该制度设计对网络交易活动的实际监管效果而言,对自然人网店赋予强制工商登记的义务一事尚需仔细斟酌。
一、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规定之变化
自然人网店作为市场经营参与者其实一直都处在国家行政管理视野之中,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变化,对自然人网店的管理规则也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发文称,2015年以前,自然人网店的发展存在于国家对网络交易市场的前期培育阶段,而如今伴随网络交易市场进入发展成熟阶段,对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方便统一管理且有利于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
从国家工商总局对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态度的反复转变可以看出,该项制度设计并非简单的是非之分,并且此项行政审批的设置对自然人网店的发展也影响甚大,因此对于该项义务设置的存废还应进行追根究底式的深入探讨。
二、自然人网店办理工商登记之呼声
在学界的讨论声中,对于办理工商登记持肯定态度的不在少数。国务院相关电商监管立法工作副组长、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甚至认为,个人网店应当在工商登记的基础上实行差异化征税。此类持肯定态度的观点,主要是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论证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的必要性。
(一)自然人网店权利保障的缺失。第一,自然人网店缺少工商登记,无法提起适格诉讼。在自然人网店的名誉侵权案件中,自然人网店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以维权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法院认为自然人网店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网店名义起诉;其二,此类案件中的恶意诋毁一般只针对该自然人网店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网店店主也不是名誉受侵害主体,也没有理由以自然人身份独立提起法律诉讼。第二,自然人网店缺少工商登记,无法保障商标注册权。一些现实存在的客观情况证明,如果没有工商登记,自然人网店将因为无法提供规定的注册资料无法将店铺名称注册为商标。而这样的限制容易导致店铺名称被盗用,最终要么侵权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过关而使被盗用名称的网店名誉受损,要么因为被盗用名称的网店的客源被侵权者分流而使得其利益被分割。
(二)消费者权利保护难度的增大。第一,消费者缺乏确定侵权责任承担者的渠道。在网上交易活动中,一旦遇到消费者权利被侵害且无法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该问题,如果不要求自然网店进行工商登记,自然人网店店主就没有向消费者“亮照”的义务,因此缺乏了解网店真实身份信息的权威通道。第二,消费者权利保护成本增加。按照目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使了解网店真实信息,也可能因为前述民事主体资格问题而让消费者在选择被诉主体的问题上陷入两难困境。如果转而起诉网络交易平台,又往往会因为用户协议中事先约定的指定的纠纷管辖法院,常常使消费者因为异地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最终纵容了已经存在的侵权行为。
(三)线上交易行为有效规范和监管的缺乏。电商行业时常存在提供假货或劣质产品、刷单现象,但由于自然人网店中“逃离”在工商行政管理范畴之外,所以其表现也愈加放肆。一些不诚信的经营行为产生了大量的且严重误导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垃圾评论,对网上交易活动的秩序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关于电子商务经营市场的经营活动,如果不设置相应的行政审批,工商部门便不能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也就不能做到最基础的信息统计。而目前工商部门又未与电商交易平台建立相应的监管合作机制,仅靠投诉式的被动管理方式,很难实现对电子商务运营市场全面、有效的监管。
三、自然人网店免除工商登记义务之思考
虽然对于赋予自然人网店以强制工商登记义务的呼声很高,但是,每一件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对于一项规则的制定来说,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全方位论证才能保证决策制定的科学性。政府也是经济人,无论任何决策,都必须要考虑成本效益以反观该行政决策的必要性。接下来笔者将从此行政审批设置的成本效益角度,对免除自然人网店注册登记的义务的观点进行讨论。
(一)行政成本增加
首先,自然人网店数量庞大,要求其全部进行工商登记的工作难度极大,行政管理成本不合理地增加。浙江省人大财经委通过专题调研所获数据表明,截至2016年3月,作为全国最大网络销售平台的淘宝网(不含天猫),其卖家数量已达1000多万,而其中连续6个月有成交且每月成交金额均达到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3万元)的卖家数不足5%,不过其营业额占全网的60%以上。
(二)社会负担加重。其次,为自然人网店设置行政审批导致创业成本增加,易挫伤创业积极性。比照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和手续来看,在登记的实际操作中程序繁琐,而且会有一些费用支出,自然增加了创业负担,甚至会使这些卖家放弃经营网店、退出平台。截至2015年,仅阿里巴巴零售商业生态创造的就业机会超过1500万个,如有37%的卖家可能因工商登记而退出平台,也就意味着近六百万人员进入无业状态。社会可能将不堪重负。
(三)私权利受限,公权力受损。最后,对自然人网店附加行政登记义务实际上是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一种限制。而权力与权利是一个“此长彼消”的负相关关系,所以公权力介入民众生活的程度需要得到严格控制跟审核,否则会形成对社会创新发展的可能性的限制,形成公权力无处不在、无所不管的公众心理,影响公民权利实现。从前述情况可知,不管是从自然人网店配合工商登记的积极性,还是工商部门全面管理自然人网店经营事宜的现实可能性,要将所有自然人网店完全纳入行政监管范围的工作难度极大,而当公权力试图介入新的领域展开管辖确又不能做到监管到位时反而会使公权力权威受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通过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反向确定其对商家的身份审查义务,网络交易平台也已经对交易双方进行了一定的规范管理,再增加一个行政性的管理形式,不但实际意义不大,反而容易造成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的监管责任相互推脱的问题。由此,笔者认为不应强制所有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1]刘红亮.对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问题的认识[J].工商行政管理.2017。刘红亮系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
[2]刘学在,郑涛.网购纠纷诉讼中的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J].理论探索.2015(5).
[3]江必新.论行政规制基本理论问题[J].法学.2012(12).
[4]汪习根,武小川.权力与权利的界分方式新探——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反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4).
刘佳(1994-),女,汉,四川,法学研究生,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