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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服务招标的探讨

2017-04-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9期
关键词:保险条款保险人条款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 310003)

工程保险服务招标的探讨

林财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事业获得了良好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当前我国颁布了相关的政策,规定达到规模范围的工程、服务或货物必须要依法进行招标,而工程保险服务招标明显与其他服务类招标有所不同,这就需要从注册资本金的确定、投标人资格的设定等方面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恰当设置合同专用条款和保险条款,从而保证保险服务招标市场的规范性,实现工程的良性发展。本文就对工程保险服务招标进行分析和探究。

工程保险服务;投标;保险合同

工程保险服务招标是服务类依法招标的重要内容,如初步开展的保险服务招标包括团体人身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等。对于工程保险服务招投标而言,其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保险法》的规范要求,积极实施一系列招投标活动,并要求从业人员熟悉招投标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未节科学设置合同条款、信息披露力度不够、招投标的专业性不强等,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则会严重制约保险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 招投标体制概述

招投标体制作为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制度,被广泛应用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尤其是工程保险的承包环节,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①讨论工程保险条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在许多条件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如管理结构、使用材料、投资规模、地理位置、施工方法等,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综合评估业主的风险管理水平和承保工程的风险因素,制定科学的其他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这样各家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工程保险方案在服务、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可竞争性、差异性,为招投标的选择提供多种可能。②选择保险主体。对于大型项目来说,其保险多是以点带面,品牌影响力较大,可以促进保险公司的发展,而成功承包大型项目能使其进入国际保险市场,因此大型项目保险越来越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相争的领域。目前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入驻了许多外资保险公司,使得保险主体愈加多元化,加剧了工程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的的竞争,保险主体具有可选择性、竞争性,所以招投标机制作用需借助竞争性的选择行为加以发挥。

二、 工程保险服务招标的分析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确定

对于人身保险公司和新设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在申请基础类业务过程中,应该符合如下条件:①如果保险公司要对业务范围进行变更,必须要通过保监会的批准同意,具备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方可申请扩展类的业务,每次申请一项的间隔时间超过6个月。②要想申请全部基础类业务,注册资本要超过人民币十五亿元。③针对新设人身保险公司,通常具有特殊的规定,如申请分工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普通型保险时,注册资本要超过人民币十亿元。④如果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两亿元,往往只能申请一项基础类业务,而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则需增强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可见注册资本的多少对保险公司赔付风险的高度及承揽的业务范围具有直接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与资质老的财产险公司进行竞争时,新兴财产险公司获得中标机会,可以增强自身的竞争意识与业务水平,实现保险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投标人资格的设定

保险服务招标市场的准入必须要严格按照类别进行要求,《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业务的风险特征及属性,其中业务范围分为扩展类业务和基础类业务,而扩展类和基础类业务又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通常财产保险基础类业务涉及意外伤害/短期健康保险、货运/船舶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扩展类业务则涵盖投资型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等。对于工程类保险来说,其可以分为意外伤害险、第三方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根据业务范围分级管理的规定,意外伤害险是人身保险基础类业务的范畴,而第三方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所以应该以保险类别为依据,合理设定资格条件,选择风险低、价格优、服务好的保险公司。

(三)保险条款的设置

第一,建筑行业的一些从业人员都是属于高风险工种,建设单位的现有保险种类无法满足人员的具体需求,而为转移自身风险,多从风险对策的层面进行分析,为从业人员购买组合型保险,根据项目特点要求保险公司设计特别的条款,或者是增加相应条款来规避风险。但保监会要求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险种、关系社会公众利益保险险种等的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都需通过保监会的审批。完成评标工作之后需要签订合同协议书,新开发的保险或新增加的保险条款未能通过保监会的审批,则合同无效,造成招投标双方的损失,因此合理设置工程项目的保险条款至关重要。

第二,《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而保险人要向投标人说明合同内容;保险人定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针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该在保险单、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进行提示,通过口头或书名的形式向投保人明显说明该条款的内容,为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的合同则视为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必须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适当提供保险条款,除却保险明细表和基本条款之外,还要结合项目特点设计特别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附上与该项目相符的保险单样本,将其作为评审的条件。

第三,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是根据施工单位的合同价进行保险费的计算,涉及关税、运保费、安装费、建造费、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其他费用和税项,还包括由工程全部人员提供的设备与原材料的费用。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制约,价格往往超过合同价,这就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通过保险公司,让其依此实施保险金额的调整。所以招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明确是否调整保险费,如果需要调整,则明确规定调整的额度和方式。

(四)评审中纳入保险公司的履约信誉

要想保证保险公司提供及时、全面的服务,必须要提高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意识、风险管控水平、资本管理能力。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该评价体系可以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服务水平、经营效果等方面加以评价,并且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类别,分别是A、B、C、D。A类属于经营情况优良的公司,B类属于经营正常的公司,C类属于经营存在一定问题的公司,D类属于经营出现严重问题的公司。针对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相应惩罚,限制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上的行为。

(五)保险合同内容的明确

与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不同,工程保险服务招标允许保险人分包、转包、再分包。根据《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险人可以转让部分或全部的保险业务,其中再保险指的是保险人向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转移部分自己承担的保险业务,而转分保指的是再保险接受人向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转移自身分入的保险业务。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应该明确规定这一部分的内容,如是否允许保险人转分保、再保险、转让部分保险业务,如果允许则应规定转让业务的限额,最高不得超过责任限额的多少。

结束语:

作为服务行业招标的关键性补充,工程保险服务招标对服务质量提高、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更好地规范保险服务招标。要想更好地开展工程保险服务招标工作,必须要通过行业协会、企业、政府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合理确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准确设定投标人资格和保险条款,明确保险合同内容,评审中纳入保险公司的履约信誉,从而规范保险服务招标市场,实现工程事业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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