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民众法观念的演变
——从电影《秋菊打官司》到《我不是潘金莲》
2017-04-06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2)
中国基层民众法观念的演变
——从电影《秋菊打官司》到《我不是潘金莲》
董巧妙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62)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于2016年上映,不禁令人联想到1992年的《秋菊打官司》。两部电影都是以农村妇女“告状”为线索,但是秋菊与李雪莲 “要说法”的行为与方式却大有不同。秋菊讨说法时,中国刚颁布《行政诉讼法》不久,而李雪莲上访的十年(2006-20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已逐步全面建成,民众的法观念和秋菊时代已不可同日而语。随着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从秋菊的“困惑”到李雪莲的“困境”,时移俗易,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基层民众20几年来在人格意识和法律信仰等方面的变化。
秋菊;李雪莲;人格意识;法律信仰;法律意识
一、两部电影时代背景之比较
1992年《秋菊打官司》描述的时代,正是改革开放后十几年内中国立法大规模超速向前推进的时代,法律向社会生活诸领域渗透与推进步履艰辛①。当时的中国基层还保留着乡土社会的礼治和无讼规则,民众对法律知之甚少,农村中维系村民关系的纽带是一种互帮互助的社会连带②。按照秋菊的步步告状,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无法给她一个满意的“说法”,相反地破坏了这种天然的社区友好关系。法律机制与社会实际脱节,法制体系不健全、法治工作队伍不足、社会法律服务缺乏等因素使秋菊生了困惑:“我就是要个说法嘛,我没让他抓人,他怎么把人抓走了?”
《我不是潘金莲》讲述的故事发生在中国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法治建设初期面临着欠缺历史法治传统、社会法治需求、文化法治基因等障碍。法治建设与基层社会的不相适应,使民众更多地选择信访这条“捷径”,因而为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信访条例》于2005年出台,各地上访量成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项指标。也恰恰因此,民众上访与官府截访就如同上演猫捉老鼠的游戏,一出接着一出。维稳压倒一切的大局观念、行政考核机制的不合理、行政人员创新思维和领导能力的缺失把芝麻变成西瓜,小事化大将“李雪莲们” 逼上梁山。同时,为规避“计划生育”的中国式假离婚屡见不鲜,李雪莲也作法自毙将自己陷入依法不能解的困境:“怎么真的说不成真的,假的说不成假的呢?”
二、秋菊与李雪莲的法观念之比较
(一)主人公诉求
秋菊从乡行政办公室告到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是要讨一个说法。秋菊认为王善堂是村长,打两下也没啥,但不能随便往那要命的地方踢,皇上也得讲理,村长得赔礼。
李雪莲从县法院告到县政府、市政府、全国人大,是要澄清一件事。李雪莲认为只有先证明当初离婚是假的才能澄清自己不是潘金莲,各级政府的不理睬与阻拦使自己含了冤。
(二)主人公法观念
秋菊打官司,为她丈夫要一个道歉,目的在于维护她整个家在宗法社会里的“面子”。秋菊承担起为“这个家”讨说法的职责与义务,她的行为在西沟子村民眼中是代表万庆来一家的。秋菊不信就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万庆来以及他爹也都认为村长是政府的人,他“不管”这事,自有政府能管他,他们一家子的“青天情结”和不懂法使她白跑了一冬天。后来秋菊视图通过法律来明确村长的是非,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需与严局长公堂对峙时,秋菊才知道“好人也能在一块打官司”;最后法律判决拘留村长15天,而此时秋菊与村长的矛盾已经因为村长的好心帮助而化解,法律裁决没有符合秋菊的预期,这才使她了解了法律程序。同时,秋菊认为村长可以打人但不能往要命的地方踢,体现了她有人身权利观而无人格平等的意识。
李雪莲打官司,为自己要一个清白,目的在于维护她在诚信与规则社会里的名誉和尊严。被不明不白抛弃的李雪莲首先冀图寻得法律的帮助与保护,最后法院院长荀正一的推诿使她从信法走向信访之路。所有人都认为李雪莲在瞎折腾,但李雪莲生活在由水域与外界相隔的乡下,秦玉河说她是潘金莲可是天大的事,瞬间使她由原告变成了元凶。无论李雪莲是出于维护权利还是熟人社会里的生存底线,她都应该为自己挣个理。接下来长达十年的告状,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使得李雪莲死了心;当她准备偃旗息鼓时却又被地方政府的“作为” ,比如县长郑重要求她写“保证书”,公安局派人看守等严重侵害她的个人意志与自由的行为所逼迫揭竿而起。
三、中国基层民众法观念之演变
通过比较电影《秋菊打官司》与《我不是潘金莲》,我们可以窥探到亿万中国基层民众20几年来社会生活的缩影。从秋菊的困惑到李雪莲的困境是民众的法观念从不知法到用法,从维护家庭整体利益到维护自身人格尊严,从先访后诉到先诉后访的一个演变过程。
(一)人格觉醒:从“家本位”到“人本位”
“家本位”的法观念是以家庭利益和意志为核心,个人要服从家;“人本位”的法观念则相反,强调的是个人的意志和自由。“我们在社会的幼年时代中……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的团体成员”③。秋菊并非为了证明个人意志而缠诉,她是为了维护家庭颜面而四处告状;而人性尊严乃在彰显人的主体性,即以人为本,不以人作为手段或被支配客体④。李雪莲并没有想和秦玉河重新组成一家,她是要拨“乱”反正,要一个真相以获得她赖以继续生活的人格尊严。从“家本位”到“人本位”,人从家团体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的、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李雪莲经过了考核才从拘留所被放出来,“顾全大局,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团体理念并没有阻碍她继续“折腾”,在这里,李雪莲追求个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意志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
在传统“家本位”社会中,个人是被纳入一定整体的部分,个人服务、服从于团体。婚姻就是封建社会束缚个人的一把利器,家庭、家族利益远超于个人之上;而现代人格权法的发展方兴未艾,从身份到契约使人成为独立的个体,人格意识的觉醒使人本位的法观念越来越占据主流地位。影片中李雪莲为了人格尊严“执拗”要“真离婚”,而现实中也不乏为了因人格觉醒而离婚的例子,据国家民政部发布的历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现代社会的基层民众不再被传统“家本位”的观念牢束,影片中老领导两口子维持几十年婚姻“一忍再忍”的秘诀更不为现代社会所接纳。
(二)法律信仰: 从信“访”到信“法”
我国的“法律信仰”不同于西方社会是由宗教信仰逐渐形成的法律信仰,它是需要从中国民众承认法律的权威,信任法律、遵守法律中培养起来的。90年代的中国基层民众对法律知之甚少,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所以也不能怪秋菊不知道提民事诉讼,而一直向政府讨说法。当时,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带来了对传统社会的巨大冲击,各类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剧,而正式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基层民众的需求,同时又缺失非正式的解决机制,所以民众信“访”不信法,信访量持续攀升。《秋菊打官司》实际上很好地宣传了当时刚颁布不久的《行政诉讼法》,而正是因为“秋菊们”不知法、不懂法才需用电影这一生动形象的载体来普法。而21世纪初的李雪莲打官司,首先就是寻求法律的帮助,露出了中国基层民众开始树立法律信仰的迹象。
法律信仰是民众对国家制定的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与遵循,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一国的法治化至关重要。从秋菊到李雪莲,我们可以看到20几年来中国基层民众遇事不再是立马向上级政府求助或告御状,而是试图通过法律维权。生活的个案远比电影更加说服人心,例如沉冤22年的聂树斌案得到昭雪。很多人认为是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多年“洗冤信访”的结果,然而信访是区别于申诉的,申诉是信“法”的表现,张焕枝是通过司法途径为儿平反的。在王书金供述后的11年间,张焕枝也如秋菊、李雪莲一样要个说法,“人没了就没了,最起码这件事要有个说法,生活也能回归到平静”,但不同的是张焕枝相信法律并且到了满意的结果。试想,若不是基于张焕枝对法律的相信与遵从,聂树斌案能翻案吗?当法院宣判聂树斌无罪时,张焕枝会只说“满意”两个字吗?类似案件还有钱仁风案、刘仁旺案等等。
四、任重道远:中国基层民众法律意识之提高
中国基层民众法观念的演进昭示着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大部分基层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是零散的、偶然的、感性的。有些人信“访”不信“法”是因为不了解法律,但更多人是因为厌讼,传统“进京”思想根深蒂固,而且还有部分识法却故意以其他途径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例如假离婚、阴阳合同等,法律权威仍未树立。现代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基层简单的经济关系以及长期的“人治”习惯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同时普法工作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也使法律进农村举步维艰。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其在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对公民知法、用法、守法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文明建设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文明建设又有助于法律意识的提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被写入《民法总则》,提高基层民众法律意识任重道远,还需继续加强立法、为民司法、切实执法、送法下乡。
回到两部电影的故事之中,若法治专门队伍素质过硬,严局长、吴律师能够帮秋菊换个思路,则秋菊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告村长侵犯人身权利而轻松获得“说法”,并进一步提高其法律认识;若“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的普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涉访律师援助制度全面建立,地方政府人员尽到普法、释法责任或者李雪莲有一个代理律师,她就会知道法院的判决依法没有错、她想证明离婚是假的,被告应该是民政局、澄清她不是潘金莲也易如反掌,便可能不会造成10年的非正常信访。当然,艺术源于现实,也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而故事逻辑的荒诞或者不够生活化,也正是我们深思的切入点。
[1]南振华.九十年代我国法制建设问题[J].法学研究, 1991(5):77.
[2]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4.
[4]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3.
董巧妙(1993-),女,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学生,法学硕士,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