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吏惩戒与甲午战争的失败
2017-04-06刘贺男
刘贺男
摘 要:甲午中日战争以中国的惨败而告结束,导致中方失败的原因众所纷纭、见仁见智。本文以为对战争中失职、渎职将领惩处不力也是原因之一。
关键字:清朝;官吏惩戒;甲午战争;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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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894-1895年的甲午中日战争”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许多学者对甲午战争中中国的战败进行了一系列全面多视角的研究。本文以为对战争中失职、渎职将领惩处不力也是原因之一。
我国是法制文明发展很早的国家,法制的历史历经四千多年而从未中断,具有鲜明的特色如:“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家庭本位,伦理制;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1]被世界公认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而本文所引述的《大清例律》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文章将以《大清例律》为审判标准对甲午战争中将领的失职、渎职,从甲午战争的海战、陆战、后勤供给、三个方面择其典型进行简析。
一、海战方面
1、吴敬荣
9月17日,黄海大战爆发时,“广甲”和“济远”被编为一队。“济远”先逃,吴敬荣指挥“广甲”随“济远”逃跑。夜半时,“广甲”逃生至大连湾三岛外,迫近险滩石滩。该船士兵告管带(吴敬荣)“船已近滩,必不可进”【2】管带不听,致船底触石进水,不能驶出,遂致搁浅,吴敬荣则弃船登岸。次日,“广甲”被日舰击沉。
根据“大清律例·兵律军政之主将不固守”的规定:凡失守城池之案,如系兵饷充足,不行固守,一闻贼警,弃城先逃者,将专城武職及守土州县均按本例拟斩监后,请旨即行正法。” [3]而吴敬荣仅仅被“革职留营,以观后效”。非但如此,北洋水师返回威海后,丁汝昌为加强威海陆军防务,派吴敬荣协守北帮炮台。甲午战后,仍回广东水师管带“宝壁号”。
2.李秉衡
光绪二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清廷闻日军有进攻威海之说,电渝李鸿章、李秉衡“飞饬各防军,昼夜梭巡,实力严防,不得稍有疏懈”。李秉衡仅派军扼守威海西路,对于威海的战事不闻不问。不久威海失,北洋水师覆灭,与李秉衡“目击刘公岛危急,不克救援”有密切关系。[2]外国观战记者肯宁咸在论述刘公岛失守的原因时,认为“本省巡抚(李秉衡)既按兵不动,不应约发援兵”是重要原因。
根据“大清律例·兵律军政之失误军事”的规定:“若有司怠期不至而缺乏及领兵官已承上司调遣而逗留观望不依期进兵策应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3]但甲午战后,李秉衡并未被追究任何责任。
二、 陆战方面
1、刘盛休
在鸭绿江防御战中,刘盛林所率铭军仅凭垒施炮,在虎山战斗紧急时,宋庆几番令其接应,其仅至元河岸未过河。及见虎山失守,铭军自己先行逃跑。导致宋庆兵力严重不足,无力继续抵抗,虎山失守,进而使日军几乎不费一枪一弹占领九联城。根据“大清律例·兵律军政之失误军事”的规定:“若有司怠期不至而缺乏及领兵官已承上司调遣而逗留观望不依期进兵策应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3]根据“大清律例·兵律军政之主将不固守”的规定:“凡守边将领被贼攻围山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平时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此弃守无备而失陷城寨者斩监侯”。[3]事实上关于刘盛林的处置:十月初,随宋庆回援金旅,宋庆令其到嵩,毅各军奋勉立功,立赎前,尚仍退缩不前,即严参撤回遣散,旋被撤销铭军统领职,所部铭军被姜桂题接管。
2、赵怀业
大连的守将赵怀业绰号“赵不打”。当日军进攻金州的战事吃紧之际,徐邦道向其请求援军找不到他。原来他正在大连湾码头亲自监督士兵运行李事物渡海作逃跑的打算。等到金州失守,赵怀业连夜率军逃亡旅顺,置大连湾不顾。根据“大清律例·兵律军政之失误军事”的规定:“若有司怠期不至而缺乏及领兵官已承上司调遣而逗留观望不依期进兵策应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3]事实上关于赵怀业的处置:1894年,清政府将其逮捕,交部议处,并查抄财产,再无下文。
三、后勤供应方面
古语有云:“军未动,粮草先行。”后勤物资供应对战争的胜负起着很大的作用。甲午战争中中国战败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后勤物资供应不足。
⒈张士珩
在旅顺保卫战中,根据日军的记载:“黄金山海岸炮台发射的炮弹,虽其响轰轰,但我兵团死伤者极少。之所以如此,无它,海岸诸炮台发射敌之大口径炮弹,其弹中大多添装大豆或土沙故也。”当时观战的外国人肯宁咸:“中国人在鸭绿江上是可以取胜的,如果他们的炮弹不是实着泥沙。这不是海军提督的过错,而是军需局的坏蛋官吏的罪恶。”。”[2]当时负责供应抗日清军武器弹药的是天津机械局,其总办叫张士珩。由于以张士珩为首的官吏贪污舞弊,装备弹药用的经费被富足供应的官员私吞到口袋里去了,因而北洋舰队海战、陆战中弹药奇缺,不能有效的打击敌人。因此,其应对军事失利负很大的责任。
根据“大清例律·吏律之官吏受财”的规定:“有赃者,计赃从重论。赃八十两(实)绞(监侯)”;[3]而当日军与清政府激战时,其为牟取暴利,居然盗卖弹药给日本,说其“通敌卖国”也说得上,处以“斩立决”亦不为过。但事实上张士珩仅处以“玩视防务”被革职。
通过本文的叙述,也可以清楚得看到,对于所举案例,每个具体的例子都能从《大清律例》中找到合适的审判与惩处的依据。如果严格遵照《大清律例》来执行,这些失职渎职的将领与官吏都会得到应有的惩处,加上以儆效尤的作用,可能那些临阵脱逃、贪生怕死者就不会那么多。但在甲午战争时期,我国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已走到崩溃的边缘,政治极端腐败,虽有了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但法律的实施已不能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甚至其统治阶级本身就带头成为法律的权威的破坏者。破坏法的强制作用,执法不严的直接效应就是“惩而不戒”,对这些失职渎职官员的纵容与薄惩,使得后来的官吏更加有恃无恐的临阵脱逃,以至于甲午战争海陆几十次战役,中国军队屡战屡败、溃不成军,没有打过一个胜仗,没有击沉一艘敌舰,因此本文认为,清政府对甲午战争中失职、渎职将领惩处不力也是战争失败的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3.
[2]孙克复,关捷.甲午中日海战史[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4.
[3]胡星桥,邓又天.读例存疑点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