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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另类“啃老”

2017-04-06莫特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啃老法定代理抚养费

莫特

爷爷、奶奶精心呵护孙子健康成长,隔代带养,祖孙和睦,其乐融融。可是,这隔代带养有时也会生出无尽烦恼。这不,湖南中部地区某县农村的刘良老人,就被如此烦恼缠身。

儿子离婚,奶奶带养留守孙

邹凯已过了而立之年,十年前,邹凯与妻子赵娟结婚。有了儿子奔奔后,夫妻俩同赴千里之外的福建打工,把孩子留在老家由邹凯父母带养。但说不清从什么时候开始,邹凯与赵娟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婚姻也走到了尽头。奔奔一直由奶奶刘良带着,因此,赵娟主动放弃了对儿子抚养权的争夺。不过,两人离婚时约定,邹凯必须承担儿子所有的抚养费用。

2011年,邹凯离婚后再次外出打工。按照往常惯例,邹凯一个月或两个月往家里寄一次钱,一次千儿八百不等。这些钱,就是奔奔的学费和生活费。

孙子抚养费断供,祖父母怎么办

离婚的事,邹凯和赵娟没有告诉儿子;抚养的事,邹凯和赵娟也没有同儿子商量。不久,奔奔就感觉到家里的氛围有点不对劲。

“奶奶,妈妈不知咋的,不怎么给我打电话了。妈妈不会有什么事吧?”清明节前,邹凯给父母打电话,说清明节不回来了。以往,邹凯都会和赵娟一起回来祭祖扫墓的,奔奔一直盼着与父母相聚。奔奔的问话,一下触到老人伤心处,刘良想,孙子也不小了,告诉他实情吧。于是,她对孙子说:“奔奔,你爸爸妈妈离婚了。”

“奶奶,爸爸妈妈不要我了吗?”不到10岁的奔奔泪汪汪地问。“傻孩子,爸爸怎么会不要你呢!爸爸去外面辛苦打工,不就是为你挣学费、生活费吗!”刘良心痛地摸了摸孙子的脑袋,耐心地劝慰道。其实,对离婚协议的约定,刘良是有意见的。前儿媳凭什么不分擔孙子的抚养费。

得知父母离婚,奔奔好几天闷闷不乐,好在他早已习惯了爸爸妈妈不在身边的日子。生活由祖父母照顾,抚养费由父亲给付,奔奔在成长路上前行,两个环节,哪一个都不能掉链子,偏偏这时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

“邹凯,奔奔的生活费,怎么还没寄到?”2014年10月,离上次收到抚养费过了两个多月,汇款迟迟不见,刘良给儿子打了电话。刘良和老伴是地道的农民,一辈子地里刨食,没有退休工资,也没有多少积蓄,收不到孙子的抚养费,这生活便成问题。“妈,我现在有点困难,你自己先想想办法。”邹凯的回答表明,他的钱根本没有寄。遇到什么困难,邹凯没有说;要停多久的抚养费,邹凯也没有说。更让老人可气的是,自此之后,孙子的抚养费再也见不到一个子儿。

1个月、2个月能坚持,3个月、4个月能克服,半载一年,老人渐渐吃不消了。奔奔已上中学,虽然是义务教育,可生活费、资料费增加不少。随着初中毕业考上高中,这学费肯定还要增加,眼前的困难迫在眉睫,没有别的招儿,两位老人只能一个电话接着一个电话打给儿子,无奈邹凯就是置之不理。

是儿子真的一穷二白毫无办法?刘良打听了,儿子一没生大病,二没遇不幸,每个月几百元抚养费,挤一挤、省一省总归能凑出来,可她的催款电话对儿子来说,却似对牛弹琴,毫无效果。

奶奶做孙子法定代理人,状告儿子讨要抚养费

帮儿子带孩子,刘良和老伴并无怨言,可付出了精力还要付出金钱,两位老人实在吃不消了,他们没有这个经济能力。然而孙子已在身边,甩不掉,也不忍甩,这是遭遇隔代“啃老”啊!两位老人想到拿起法律武器,可是向法律人士咨询后,却遇到一个难题,谁来当奔奔的法定代理人呢?

奔奔才13岁,是未成年人,有诉讼权利能力却无诉讼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但诉讼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奔奔的父母邹凯和赵娟是他的监护人,两人中的一人均可作为奔奔的法定代理人。以奔奔的名义提起诉讼,但老人是向邹凯索要抚养费,邹凯以奔奔的名义告自己,怎么可能?若由赵娟来担任法定代理人,也不现实,且不说这么多年来,她对奔奔疏于过问,仅从当初离婚时“零抚养费”的约定,显然也不合适。

可不可以变更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祖父母有权提起特别之诉,要求变更监护人。可这样一来耗时费力,一个年逾六旬的农村老大娘无意于此;二来还有赵娟,祖父母要超越前儿媳顺利上位,也有障碍。那么,刘良能不能以奔奔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儿子提起索要抚养费的诉讼呢?

不管那么多,刘良起诉了。2016年年初,她以奔奔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向儿子邹凯提起诉讼,要求邹凯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奔奔成年时止。

刘良能不能担任奔奔的法定代理人,难题抛给了法院。湘中某县法院接到诉状,先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难。一番询问了解,立案法官确信了两个事实:奔奔近年来一直由刘良带养,赵娟离婚后与奔奔缺乏密切联系。基于这两个事实,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法院没有对刘良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

2016年6月底,湘中某县法院开庭审理,邹凯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判决结果更没有出人意料。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邹凯与赵娟离婚之时,邹凯自愿独力承担奔奔的抚养费,且以离婚协议规定,邹凯应当依照法定和约定,负担奔奔抚养费用。虽然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抚养协议约定的合理请求,但本案中,奔奔并未对“零抚养费”的母亲提出抚养要求,本着不告不理原则,无须过问。邹凯独力承担奔奔的抚养费,在未经约定变更,未经判决变更的情形下,当予维持。鉴于具体抚养费数额离婚时未予明确,本案中应当根据奔奔的实际需要、邹凯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同时,由于邹凯过去给付抚养费期间,奔奔一直由祖父母带养,抚养费也交由祖父母管理,而拒不给付抚养费的一年多时间里,祖父母是奔奔的实际抚养人,因而,作为祖母的刘良有权以奔奔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量,邹凯给付的抚养费亦当由刘良代为管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邹凯每月给付奔奔抚养费500元,直至奔奔年满18周岁止。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愿随着判决生效,这个另类的“啃老”故事就此落幕……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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